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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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_上_

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_上_

第14卷第2期1999年6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 AL OF GU ANGXI ADMIN ISTR ATIVE CAD RE IN STITU TE OF POLITICS AND LAWVo 1 14No 2Jun 1999[收稿日期]1999-04-08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上)麦 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720)[摘要]重视和保护被告人权利,严禁和预防酷刑发生,是当前我国人权保护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

文章从我国参加签署的国际 公约 、加强国内立法、加强执法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等方面展示我党和政府为保护被告人等的合法权利、从法治意义上改善人权状况所作的努力和成效。

同时也指出我国目前仍存在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和现象。

作者从观念转变,正确认识,加大反酷刑斗争力度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培养教育四个方面构建了理论对策。

[关键词]被告人权利;人权保护;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严禁酷刑[中图分类号]DO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1999)02-0004-08上篇:被告人的权利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尽管早在1979年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 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当时正处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在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人权保护刚刚起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更由于当时的法制不健全,被告人等有获得辩护的权利等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由于当时的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事实上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被告人等的权利更是时常受到损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这种状况到现在有了较大的改变。

我国在各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加强了保障,使他们基本上受到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人道主义待遇。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无论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都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和保障。

本文将就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展开探讨。

一、逮捕权利保护逮捕是侦查人员在确定嫌疑人且必须采取逮捕措施时实施的强制措施。

在行使逮捕权时,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嫌疑人权益的措施。

比如,在逮捕前,执法人员必须向嫌疑人说明逮捕的原因和罪名,告知嫌疑人的权利,如沉默权和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

此外,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间,享有通知家属、律师会见以及接受医疗救治等权益的保护。

二、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受到保护。

其中包括被告知犯罪指控的权利、被告知证人证言的权利、自证据权利以及质证权利等。

此外,嫌疑人还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并且有权对取保候审申请被拒的决定提出上诉。

这一系列的权益保护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地位。

三、自由权保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果不满足逮捕的条件,应当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监视居住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享有正当合理的活动空间,可以保持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工作,以便更好地与律师沟通和参与案件辩护。

四、辩护权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利,他们可以自由选择辩护人,并可以与辩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辩护人有权协助嫌疑人对案件进行辩护,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辩护人也可以对侦查权力的行使进行调查,为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五、证据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都享有一定的证据权利保护。

比如,嫌疑人有权对掌握证据进行申请查封、扣押或封存,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嫌疑人也有权对不合法的证据进行排除,并可以向法庭提出有关证据的质证和辩论。

六、罪刑法定原则保护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这个原则在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中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

嫌疑人不受非法逮捕、非法拘禁、酷刑和刑法适用重罪应否等的欺凌。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都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之一。

刑事诉讼中,采用正确的手段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审判和裁决,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然而,对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空间。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公正的审判。

公正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运作。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公正审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和权利自由选择法律代理人等。

这些权益保障不仅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还可以防止错误定罪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对于刑事嫌疑人的审讯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审讯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审讯过程中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讯过程中,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虐待或其他残酷、不人道行为。

对于身体或精神上存在障碍的嫌疑人,则应当提供必要的辅助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享有合理的取保候审权。

刑事诉讼中,对于个别案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期间不被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

当然,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应当比较严格,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审判或再次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应当基于严格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据,避免出现将无辜者错误羁押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也是十分重要的。

权益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司法机关应当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曝光被告个人信息,除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特别需要强调司法机关在保护嫌疑人个人隐私时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平等的辩护权。

辩护人的存在和担当,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平衡。

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能,包括调查、出庭辩论、质证证据、提出抗辩、参与判决等。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一。

前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国家和社会需要采取特殊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这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这些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

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轻权利、重义务的社会。

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则是在最近一些年才得到正式承认的。

根据传统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代表正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代表邪恶。

前者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来对付后者,而后者则无任何权利可言。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人权不是普遍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

只有”人民”才有权享受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

因此,”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是理所当然的事。

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以后才开始改变。

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带来了新思想和新的概念。

随着人权概念在中国的普及,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了传统观念的落后并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中国政府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防止酷刑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及其所取得的成就。

我们还将介绍在该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二。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过去20年中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

这些措施被包括在在大量的法律文件中。

这些文件主要有:1.《宪法》。

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

它的第2章规定了各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刑法规范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刑法规范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刑法规范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摘要: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对象,其权利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刑法规范下,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不认罪不与罪状无关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取保候审权利、避免受酷刑和异常手段的权利等。

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本论文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刑法规范,权利保护,人格尊严,合法权益。

正文: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刑法规范下,犯罪嫌疑人拥有一系列权利,如不认罪不与罪状无关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取保候审权利、避免受酷刑和异常手段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合法、公正的待遇,有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仅符合法治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视为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规定1.不认罪不与罪状无关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能被要求认罪或者作出不实认罪供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保持沉默,还可以选择回答或不回答询问问题。

2.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必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刑事诉讼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证明其有罪。

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作出有罪认罪供述,并有权利通过律师为自己辩护。

3.取保候审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要求取保候审,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被拘留人员在取保候审权利上没有不同处。

4.避免受酷刑和异常手段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拥有避免受到酷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监视和侵入家庭等异常手段侵犯的权利。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有权利不遭受人身伤害、残忍惩罚和不文明言语的精神伤害。

三、案例近年来,一些犯罪嫌疑人曾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被判错误的案例频频发生。

这些案例暴露了一些刑事诉讼主题缺陷,如法治建设不够完善,司法权力受到限制不够,对人权保护意识不够敏锐等。

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与反酷刑

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与反酷刑

类号:B G62法制日报/2000年/06月/18日/第002版/法学视野权利的平等保护与反酷刑从 永不瞑目 中的贩毒嫌疑人的结局谈起陈云生多集电视连续剧 永不瞑目 是一部以表现公安刑警与贩毒集团作斗争为题材的影视剧。

剧中人物的情感、 特勤 人员的选择与使用等有关艺术、公安业务等问题,业内人士和社会各方面已多有评论。

这里只想就该剧有关贩毒嫌疑人的结局可能存在的有关现代法治及人权保护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该剧的结局是这样的:刑警欧庆春带领几名公安民警及 特勤 人员肖童追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欧阳天、其女儿欧阳兰兰及一名贴身骨干成员至火车站,当肖童发现三名贩毒骨干沿着空无人一人的楼梯向上逃跑时,便直面他们喊了一声 欧阳兰兰 。

欧阳兰兰便拔枪把她倾心爱过的肖童射杀,躲在楼梯拐角暗处的刑警当即把欧阳兰兰击毙。

接着贴身骨干漫无目标地向四处狂射,旋被击毙。

贩毒集团首要嫌疑人欧阳天见大势已去,也在拔枪怒射后被击毙。

三名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嫌疑人就这样在顷刻间命丧黄泉。

我们猜想,编导的这种安排可能是要突出该剧的悲剧效果以及伸张 恶有恶报 、 罪有应得 的传统观念。

然而,在不经意间,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结局可能引发有关现代法治及人权保护的某些沉重话题,即 草率处决 以及相关的 反酷刑 问题。

草率处决 是指未经国家审判机关独立地、公正地并严格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进行审判而结束其生命的行为。

永不瞑目 中的刑警人员就可能涉嫌有此 草率处决 行为。

第一,三名贩毒嫌疑人除了射杀直接面对的 特勤 之外,在空旷的楼梯以及对潜藏在楼梯拐角处的刑警人员,三名贩毒嫌疑人尽管在拔枪怒射,但没有对肖童以外的人身安全造成直接的、现实的危险。

这就是说,刑警人员还有时间和余地采取其他避免伤亡的措施,如常用的心理攻势等让贩毒嫌疑人放下武器从而将其缉捕归案。

第二,万一非武力解决不可,作为刑警人员应当有意识、有能力击伤其非要害部位,即使其丧失抵抗能力,又能保全其生命,以利日后侦案和审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作者:刘洋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7期刘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摘要: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辩护权相对较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公、检、法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同作战”关系仍然支配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7-0033-0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完全彻底的承认,法律上没有赋予被追诉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立法和实务上都尚未把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作为每个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来看待。

在我国应然的刑事诉讼法律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具有以下权利:1.接受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摘要:刑事司法是代表国家的追诉方与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受到刑事制裁所做的较量,是国家公权力与自然人私权利的正面对抗。

作为矛盾的双方,刑事司法中国家公诉权天然的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与公诉权显然失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控诉人严重打击的诉讼格局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本文旨在结合外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进行综合研究,针对外国和中国两个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司法层面中人权保障的执行问题来分析、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对于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司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法律概念不是一个空洞的称谓,它预设了概念所指称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与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概念紧密相关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受刑事追究者的历史演进,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时间分界点,经历了从笼统的被告人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科学划分。

在1996年3月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究者统称为”被告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3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分界线,在此以前被成为”犯罪嫌疑人”,再次以后被称为”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正当的审判程序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时,他才能被确定有罪,这时他才能被确定为罪犯。

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区分,是以侦查中-审判中作为区分标准的。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被告人”根据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诉讼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为了突显与国家追诉权利相对而言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刑事追究者的主体地位,强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全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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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1)一。

前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国家和社会需要采取特殊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这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这些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

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轻权利、重义务的社会。

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则是在最近一些年才得到正式承认的。

根据传统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代表正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代表邪恶。

前者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来对付后者,而后者则无任何权利可言。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人权不是普遍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

只有"人民"才有权享受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

因此,"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是理所当然的事。

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以后才开始改变。

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带来了新思想和新的概念。

随着人权概念在中国的普及,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了传统观念的落后并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中国政府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防止酷刑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及其所取得的成就。

我们还将介绍在该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二。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过去20年中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

这些措施被包括在在大量的法律文件中。

这些文件主要有:1.《宪法》。

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

它的第2章规定了各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还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失职行为行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以上这些规定为为保护人权、禁止酷刑奠定了宪法基础。

2.《刑法》。

中国刑法于1979年制定,1997年修改。

1997年《刑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刑罚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该法第4章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根据该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9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的以上这些规定为惩罚实施酷刑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

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了有关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详细的规定。

辩护权。

该法第4章专门对"辩护与代理"作出了规定。

例如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与旧《刑事诉讼法》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的一个重大进步在于它提前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刑事诉讼。

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这种规定使得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为被告人准备辩护,因而在实际上严重地限制了辩护权的行使。

1996年《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的批准。

"强制措施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6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并为这些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时限。

传唤和拘传。

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留。

第64条规定,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审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需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逮捕。

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侯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审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需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待审关押。

该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存在着一种所谓的"收容审查"制度。

这种制度最早是用于城市治安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但后来演变成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用于对付那些身份不明、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

根据这种制度,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提出任何指控的情况下将一个人关押3个月以上,甚至无限期地关押。

在80年代,尤其是在几次"严打"运动中,"收容审查"制度被公安机关广泛使用,甚至失去了控制。

它成为中国的一个主要的人权问题并受到国内外人士的广泛批评。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人们曾就是否废除"收容审查"制度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有人认为这一制度是对付犯罪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该制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且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应该废除。

立法机关采纳了后者的意见,在对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拘留和逮捕的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

证据和口供。

新《刑事诉讼法》还在证据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规定。

该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无罪推定原则。

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重大改革就是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承认的法律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包含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在中国,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拘留那一刻起就被推定为有罪并被称为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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