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2)

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是指在进行耕地占用时,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偿,以实现耕地资源的平衡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1. 耕地占用补偿费用方案:对占用的耕地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收取补偿费用,用于修复或购置同等面积的耕地进行补充。
2. 耕地转移替代方案: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偿的同时,将占用的耕地进行转移,选择同等面积的非耕地进行耕地改造,并确保改造后的耕地质量不低于原耕地。
3. 耕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对占用的耕地进行保护和修复,包括采取技术措施提高耕地利用率、改善土地质量、加强水源保护等,以实现对占用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4. 耕地资源平衡调整方案:通过区域内耕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对耕地资源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不合理占用耕地被合理利用。
5. 耕地补植方案: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植,即在其他地区或同一地区的闲置土地上进行耕地复垦和补植,以弥补耕地的占用损失。
以上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同时还需考虑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以实现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的监管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的监管指标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资源面临着严重的压力。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业发展中,对耕地的占用要与补充相平衡。
即每占用一定面积的耕地,就要相应地补充同等面积的耕地,以确保耕地总量的稳定。
这一指标的实施可以通过制定耕地保护法规、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占用等方式来实现。
耕地进出平衡是指耕地的质量和功能在占用和补充过程中能够保持平衡。
耕地的质量包括土壤肥力、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指标。
对于占用的耕地,要确保其质量不受损害;对于补充的耕地,要保证其质量和功能与被占用的耕地相当甚至更好。
这一指标的实施需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进土壤保护和改良、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措施。
为了监管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
通过对耕地资源的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耕地占补不平衡的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土地利用权的管理,严格控制和审批非农用地占用,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
为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鼓励农民保护耕地资源。
例如,提供土地流转补贴,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农户或农业企业,提高耕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机械化和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减少耕地面积的占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灌溉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等。
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的监管指标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耕地总量的稳定和质量的提升。
同时,还需要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农民保护耕地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政策措施,才能保障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一种国家经济政策,旨在通过灵活的耕地调整,在保护农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实现耕地占用和补偿的平衡,推动城乡改革和一体化发展。
耕地占用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社会发展目标而将耕地利用于其他用途,以及新建、拆迁、开发和整治工程等占用耕地。
为了保护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以保证土地利用得到有效控制,避免耕地资源的浪费。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耕地占用审批、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支付和耕地建设投入等。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完善的利用管理机制,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
首先,耕地的占用应事先经过合法审批,实行充分的公开和平等参与,遵循依法审批、合理审批的原则,确保依法程序进行。
其次,补偿标准要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补偿支付的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规范可控。
同时,耕地建设投入也要符合制度的要求,比如在建设投入的安排中,老百姓要参与,耕地不得因建设而影响正常耕作和农业生产。
此外,要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当地政府还要配合有效实施,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加强耕地占用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耕地财产管理制度,督促政府各部门及时执行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一些地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然而,由于各地实施的不一致性,缺乏统一的指导和要求,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也出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失效的现象。
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补充,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以保护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程序,完善补偿标准。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加强耕地占用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耕地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实施。
只有把这一制度完善起来,才能真正保护农业发展,实现科学可持续的城乡发展。
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方案

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保护农业生产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将为你撰写一篇关于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方案的文章,以帮助你更加深入了解这一主题。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背景和意义1. 耕地占补平衡概述在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是至关重要的。
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方案就是为了保证在发展中减少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的程度,确保耕地面积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2. 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意义(1)保护农业生产资源: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农用地资源可以维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耕地面积和质量,有助于农业增产和粮食生产的稳定。
(3)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结构调整。
二、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方案的主要内容1.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利用制度:制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保护政策,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顺利推进。
(2)建立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统计、监测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耕地资源。
2. 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督和考核(1)建立监测和考核机制:完善对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监测和考核机制,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实施。
(2)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3. 促进耕地保护和高效利用(1)优化农地规模结构:鼓励大规模经营和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能力。
(2)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
三、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观点和理解1. 观点一:耕地占补平衡是保护农业生产资源的应有之义,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监督机制,可以避免大规模的农地占用和破坏,保护农业生产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2. 观点二:耕地占补平衡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占补平衡工作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制度是我国为了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时,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以下是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意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核心,对于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有效遏制耕地数量的减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现象日益严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有助于平衡占用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其次,该制度可以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通过补充耕地,可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再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
补充耕地项目通常会对占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主要内容1. 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占多少,补多少”。
即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时,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 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是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该单位应当承担补充耕地的责任,确保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得到有效替代。
在实际操作中,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可以是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
3. 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机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施:(1)规划与计划: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目标,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规划和计划,明确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质量要求。
(2)审批与管理:占用耕地的项目需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相关部门要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3)补偿激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根据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用于耕地保护和农业发展。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一、什么是耕地占补1)“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耕地占补制度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国土部第 33 号令《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33 号令《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部长:孙文盛2006年6月16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用地指标:解析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

用地指标:解析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用地指标系列:解析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在4月22日《用地指标系列:解析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一文中说到,从宏观层面来讲,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不代表建设用地比例的“净”增加,是因为在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变的前提下,我国实施严格的占补平衡制度,即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要补充相应面积与质量的耕地。
下面我们主要来解析占补平衡以及作为其实施方式的补充耕地制度。
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这就是说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同面积和同质量的耕地。
这就是通常说的“占多少,补多少”的占补平衡制度。
在占补平衡具体操作中,我国在县(市、区)层面建立了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和指标核销。
县(市、区)在申报建设占用耕地时,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应从本县、市储备库的补充耕地指标中进行核销。
那么,补充耕地从哪里来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补充耕地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来获得,亦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节余部分)等作为补充耕地的途径。
补充耕地完成占补平衡是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必要条件。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应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补充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补充耕地的能力与未来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相挂钩。
补充耕地指标的流转由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有的地方后备资源充分,有的地方十分紧缺。
这就造成有些地区因新增建设用地而缺少补充耕地的来源,而有些地区却有可能产生补充耕地节余指标的可能。
为调剂这种供需关系,国家支持“占补平衡或补充耕地指标”在地方层面进行有偿流转。
根据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规定,我国补充耕地任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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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一、什么是耕地占补
1)“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
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耕地占补制度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3)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用地报批以耕地补充为前提。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含授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在省(区、市)或市、县报批用地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用地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核对项目备案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防止补充耕地重复计算,确保补充耕地真实。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耕地占补制度的衍生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又称新增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整治项目,整理农用
地与未利用地,经验收合格增加的耕地面积。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
——《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通过市场有偿转让进行流转,实行易地占补。
“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资金参与补充耕地。
为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有关要求,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耕地;耕地指标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以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进行。
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本市(州)的县(市、区)之间进行流转,能在本市(州)内调济解决的不得跨市(州)流转;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可跨市(州)进行有偿流转,但不得二次流转。
”
——《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用于土地报征时的耕地补充,以满足按项目实现耕地占
补平衡的要求。
“区(市)县政府根据年度计划,申请征收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土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持有同面积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批准征收后,其持有的同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注销。
”
——《成都市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
行)》
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流转情况
1)成都市域内的交易情况:近年来均价约万/亩。
“2009年12月28日,蒲江县以亩均万元的价格将1000亩指标交易给大邑县,成为我市首例成交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截至目前(2013年3月),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共交易16800亩,成交总价共计亿元。
其中2011年8月17日,在崇州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中最高成交价达万元/亩;2012年,蒲江县交易占补指标3000亩,成交价仅为每亩万元。
”
——《成都市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做法与思考》
2)四川省域内的交易情况:巴中与成都市天府新区交易价格约万/亩。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受巴中市人民政府委托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用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有偿使用协议顺利实施,已完成交易面积万亩,成交金额亿元。
这是全省首例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在全省率先实现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与挂钩周转指标的区别与联系
*报征前置条件:占用耕地需补充、农用地需转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