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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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对于诸多土地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城镇综合开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甚至一些二级开发项目而言,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和将来可供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规模往往决定了项目的可行性与未来收益。

因此,对于参与土地投资项目的企业主体而言,决定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则会作为关键条件频繁出现在各类项目协议文件中。

而就何为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如何依法依规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出现不准确的,甚或是偏离政策规定的理解。

仅从建设用地指标的概念而言,在实务操作中便经常出现“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五花八门的称呼被混用的情况,而这些称呼和概念经常与现行不同法律政策中的界定存在脱节而难以避免地造成似是而非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试图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视角出发对建设用地指标相关概念、管理制度进行解析,并对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与之相关指标)的获取、流转进行探讨,以供各类参与土地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的企业参考。

本文作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主要探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占补平衡制度。

一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的渊源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各项建设事业发展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和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这也是我国出台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管理的根本出发点。

早期的政策文件中,建设用地指标是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来进行规范的。

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87年下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规定:“建设项目定额指标是指在平均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经济技术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该文件中便使用“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概念,并对其界定为特定项目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而从宏观角度来讲,国家层面需要根据土地自然特点、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长期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各主要用地部门的用地规模提出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域,确定实施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1]。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晋国土资发[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26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土地分局:为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占补平衡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协议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设区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各省设区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经征得所涉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

省辖市内部的易地补充耕地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出市,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需易地补充耕地的设区市。

本办法所称调入市,是指有条件并愿意开垦耕地为他市补充的设区市。

第五条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设区市范围内有耕地储备资源的在本市范围内解决,没有耕地储备资源的方可申请跨市易地补充。

(二)易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的“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新要求,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责任1 各级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城市、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2 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按规定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3 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跨市域易地占补平衡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实行易地有偿代补制度。

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代为履行耕地补偿、保护责任。

4 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不能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区),相应核减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对完成易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区),给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拓展耕地后备资源空间5 各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空间的统筹协调工作。

要按照相关规划,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年度调查成果,将其他草地、盐碱地、部分沙地、国家划定湿地保护区之外的滩涂以及废弃工矿用地、废弃宅基地等地类且符合开发为耕地条件的土地,作为占补平衡的后备资源。

土地占补平衡1

土地占补平衡1

第九条开发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 符合有关标准,确保耕地质量。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 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 出具项目工程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县国土资源局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 部门申请验收; 第五章部门职责与管护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申请立项和技术性工作。 县农业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区已开发为耕地的重新承包和完善合同等事宜。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应负责协调关系,解决施工单位与当地村民在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完成后的管理。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 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对 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 运转。 (三)项目完成后必须按照耕地进行经营管理,禁止栽树、建房、养殖等其他活动。 (四)土地开发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规 定执行,避免出现因分配问题导致的纠纷、上访。
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禁止在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地开垦耕地; 禁止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河道开垦耕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 迹保护区、化石保护区、金属和非金属矿区等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四条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项目资源调查,对符合开发造地要求的地块,可拟定 占补平衡开发造地草案,并广泛征求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 村民代表同意后,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 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 论证。 第六条项目论证可行后,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按 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国土资源 局申报立项。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组 织实施。 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设计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 关批准。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 第八条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合理组织施工。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 合同延误农时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赔偿;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应 予以配合。

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

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

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在农田建设过程中,决定建设规模和程度的重要标准。

这个指标是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农田可持续利用的关键因素之一。

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在农田建设过程中,对不同区域的农田资源进行平衡考量,以保证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通过对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水资源情况、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建设高标准农田的规模和程度,以实现资源占补平衡。

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是保证农田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建设中,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模和标准,确保资源的占补平衡,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田生产的持续增长。

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有助于提高农田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布局,避免农田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发,确保农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农田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还有助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在农田建设过程中,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保护土壤、水源和生物多样性,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减少农田污染和土地退化,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总之,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是实现农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农田生产效益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

政府部门和农民应该加强对这一指标的意识和理解,合理规划和管理农田资源,促进农田可持续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不足347 字,继续完善】要实现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首先需要充分认识到农田资源的宝贵性和有限性。

农田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实现粮食安全、保障人民生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政府部门和农民应该加强对农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其次,需要充分考虑农田的生态环境和气候条件。

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和生态环境不同,适宜种植的作物和农业生产方式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农田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全国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具体做法及价格[1]分析

全国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具体做法及价格[1]分析

全国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具体做法及价格重点介绍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宝鸡市、高陵县、江西上饶等地耕地占补平衡具体做法:一、贵州省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主要途径是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对已完成验收并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实行三级管理:省厅直接投资项目获取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用于国家及省上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使用市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市50%、县(区)50%的比例分别划入市、县(区)两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建设单位自行补充和使用县级以下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后划入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贵阳市新增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为解决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主要采用异地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方法。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新增耕地指标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2、为便于资金运作,市政府设立直属的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建立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库,统管全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工作,设立市级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专户,凭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购置新增耕地申请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书统收统支。

具体操作程序为:市辖区内的县(区)之间置换新增耕地指标时,由需要用地的业主提出申请,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经来源地县(区)国土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指标置换协议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备案;跨市(州)的新增耕地指标置换,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属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并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上级国土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新增耕地指标置换协议,由市国土局向省厅提出申请,批准后从省级新增耕地指标中划转。

3、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价在2.5—3万元/亩之间。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取申请方款项时加收一定比例的开垦费,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按协议价105%收取,其他项目按协议价120%收取,市国土资源部门从盈余部分中提取3—5%用于指标库运行、维护等费用,再提取3—5%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占用及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建设占用及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3结 束语
为 了适应 国民经济 的发展 ,提 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必须通 过实行耕地数量质量 的等级折算来达到耕地 占补平衡 。等级折 算是通过对 占用耕地 的等级划分 ,制定 补充耕地的标准 ,维护 耕地的 占补平衡 。也要从生态建设 的角度 出发 ,将污染也纳入 了耕地 的评定标准 ,这也是对 现下 生态 发展 需要的积极响应 。 总而言之 ,对于耕地 占补平衡体 系的建设 ,不仅是 国土资源合 理分配 的需要 ,更是 国民经济发展 的重要条件 。
参 考 文 献
[ 1 ] 郧文聚 , 张蕾娜 , 陈桂 坤 , 等. 基 于农用 地分等的耕地 占补平衡项 目 评价研 究 [ J ] . 中国土地科学 , 2 0 0 8 , 2 2 ( 1 0 ) : 5 8 — 6 3 . [ 2 ] 张凤 荣 , 徐艳 , 姜广辉 . 新补充耕地 的合理利用 - 9质量保 证 叨. 国土 资源 , 2 0 1 1 ( 5 ) : 2 4 — 2 5 .
按 等级折算 补充耕地 数量 质量 的措 施是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必须达到 的要求 ,也是在实行耕地 占补平衡 工作 中必须解决的 问题 。每一个建设单位在进行 工程 建设 前都必须按 《 土地管理 法 》的规定履行耕地质量 的按等级折算 ,以此保证 补充耕地与 被 占用耕地 的平衡 。耕地 的占补平衡是在我 国法 规中明确被要 求 的一项基本制度 ,所有 的建设单位都有 义务且 必须履行补充 耕地 的职责 。进行补充耕地数量 质量的等级折算 ,是有效改善 耕地 占补平衡工作存在 的耕地 “ 占多补少 ” “ 占优补劣”问题 的重要手段 。因此 ,对于补充耕地 的等 级折 算 ,是保证我 国的 粮食综合生产力 ,关系到 国民经济 的重要任务 。 由于我 国的经济 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 ,有许多亟待建设 的大型项 目要求用到大量 的土地 ,给我 国耕 地资源的保护 工作 带来 了 巨大 的压力 。要在这 样 的条件下 依 旧坚守 “ 1 8 亿 亩耕 地红线” ,就必须做到 占一补一 。换而 言之 ,就是不能单靠补 充耕地 的质量来达到平衡条件 ,要走合 理利 用土地资源的节约 型路线 ,尽量少 占优质土地 。 由于不 同等级 的耕地 在粮 食生产力 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因 此要在土地资源开发整理项 目的初 步设计 时就做 好补充耕地的 等级评定 。 等级折算 中的系数要依据不 同的情况进行 合理设 定 , 以此完善土地开发项 目,实现社会 经济与生态效益 的相适应 , 达到资源 的最优化 。

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的监管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的监管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的监管指标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资源面临着严重的压力。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业发展中,对耕地的占用要与补充相平衡。

即每占用一定面积的耕地,就要相应地补充同等面积的耕地,以确保耕地总量的稳定。

这一指标的实施可以通过制定耕地保护法规、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占用等方式来实现。

耕地进出平衡是指耕地的质量和功能在占用和补充过程中能够保持平衡。

耕地的质量包括土壤肥力、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指标。

对于占用的耕地,要确保其质量不受损害;对于补充的耕地,要保证其质量和功能与被占用的耕地相当甚至更好。

这一指标的实施需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进土壤保护和改良、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措施。

为了监管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

通过对耕地资源的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耕地占补不平衡的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土地利用权的管理,严格控制和审批非农用地占用,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

为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鼓励农民保护耕地资源。

例如,提供土地流转补贴,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农户或农业企业,提高耕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机械化和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减少耕地面积的占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灌溉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等。

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的监管指标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耕地总量的稳定和质量的提升。

同时,还需要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农民保护耕地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政策措施,才能保障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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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
采购流转协议(样本)
甲方:
乙方:
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05号)的规定和市政府工作安排(乐府议〔2017〕17号),根据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乐山高新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采购意见确认书》(乐市国土资高分〔2018〕1号),现就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流转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按照等(水田、旱地)人民币元/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费。

本次由乙方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面积共计亩,甲方应支付乙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费共计:元整(大写:元整)。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具体包括:
验收合格证号:川国土资地开整验〔20 〕号,备案号:,等(水田、旱地)亩;
二、乙方对所提供的指标证书及指标使用有效性负责。

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后,年度耕地考核目标随即调整。

四、为保障指标使用的有效性,分两次付款。

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款的
50%,即元(大写:元整);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剩余50%价款,即元(大写:元整)。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经共同协商解决所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报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备案后生效执行。

协议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送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一份备案。

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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