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谈储备补充耕地核查的工作流程

140管理学家 CHINA MANAGEMENT MAGAZINE2018年,自然资源部随机抽取6000余个补充耕地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补充耕地不实的现象十分突出,包括项目建设不真实,补充耕地面积不足、水田不实、质量不够,储备的补充耕地实际利用状况为林地、园地,有的撂荒或建设占用,多数项目后期管护不到位等。
对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储备补充耕地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充耕地面积、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补充耕地的利用现状、工程维护和地力培肥等后期管护情况[1]。
一、国土调查云耕地实地核查软件国土调查云耕地实地核查软件是利用遥感影像数据、核查项目空间数据及全球导航定位系统(GPS)等多个技术,在核查人员手机上安装App,拍摄带有定位信息和方位信息的补充耕地实地照片和视频,填写实地调查表,核查人员签名,然后上传到电脑端云平台核查系统,电脑端对现场照片、视频及核查表进行检查、补录及修改[2]。
二、储备补充耕地核查(一)核查范围纳入核查的储备补充耕地范围为正式建立“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时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尚未用于和部分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以及此后新备案纳入储备的项目。
(二)核查内容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补充耕地面积、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补充耕地的利用现状、工程维护和地力培肥等后期管护情况。
(三)核查方式现场拍照摄像。
在核实耕地现场,选取合适的角度,拍摄能够准确清晰反映项目区地块、周边相邻地块耕地利用、工程设施、地貌特征等情况带有定位信息和方位信息的照片和视频。
每涉及新加的耕地位置最少要拍摄三张或以上及总长不短于一分钟的视频,如项目区范围较大或包含多个地块时,应适当增加照片和视频数量。
三、工作流程(一)内业准备1.核对项目备案信息核查人员在“补充耕地核查系统”中,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梳理,核对信息下发是否有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补充耕地信息及补充耕地地块信息,作为外业核查的基础资料。
补充耕地项目审核技术要求与技术问答(修订版20210812)

补充耕地项目在线核实技术要求及问答第一部分审核技术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核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关于2017年前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12号)和《关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功能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补充耕地项目在线核实的技术要求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核范围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且通过省级审核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含新增类备案项目、补录类备案项目、整改类项目等)。
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规定的21项备案指标,即: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各指标解释说明:1.项目类型:指新增耕地项目的类型,具体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拆旧区”复垦为耕地区域,新增耕地指标指增减后节余部分,有关情况需要在备案时说明清楚;工矿废弃地复垦也属于新占用和复垦新增耕地增减节余的,依照前述要求执行。
2.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计划、实施、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部门,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法人单位(承担单位)所属部门填写;对于农民、企业和社会资本开展的项目,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填报。
3.土地整治项目编号:指土地整治项目已报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新增耕地按规定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有关信息可通过填写土地整治项目备案编号、从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自动提取,无需重复填报。
4.项目名称:指新增耕地项目名称,需严格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项目名称具有唯一性,如果新的项目名称与此前已报备项目名称一致,将不能报备录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是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政策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服务保障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
但也有个别地方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视不够、实地踏勘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将现状非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或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以及建设用地等非耕地问题。
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限定在国家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各地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中要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严格补划任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必须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补划地块应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是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为严格耕地保护监督,确保占补平衡真实可信,部改进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掌握改进要求,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具备新增耕地报备入库、指标使用、后续监管等多种功能。
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耕地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新增耕地规模、类型、质量和地块坐标,以及新增耕地实施前后图片影像等。
新增耕地项目备案后形成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和粮食产能(根据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等别自动计算)3类指标,将分别纳入项目所在县级补充耕地储备库。
建设用地申报涉及占用耕地时,应用新版系统分类分别从储备库中核销指标落实占补平衡,核销确认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二、加大审核把关力度,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新增耕地报备,报备前要依据相关资料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实地核查新增耕地利用现状,并利用统一的外业核查软件拍摄照片视频资料,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可信并可核实。
地(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报备的新增耕地逐级审核确认,并组织实地抽查,发现不真不实、报备不规范的,不得审核通过;部组织对省级审核确认、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逐一复核,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发现问题或存在疑问的,从库中退回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整改。
新版系统设置了新增耕地报备提前预检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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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一)政府重视,群众同意,资金有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相邻,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5000亩;
(三)土地开发项目规模不低于50亩,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
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坝工程。
三、申报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由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原件);
(二)勘测定界报告(原件,采用AutoCAD图形文件格式);
(三)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原件);
(四)预算书(原件);
(五)规划设计图及单体设计图(比例尺1:2000,重点部位1:500)(原件);
(六)专家评审意见(原件);
(七)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材料扫描录入智慧政务平台(1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的要件形式进行初审(1个工作日);
(三)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通过巴中市智慧政务平台运转到局耕保科办理(12个工作日);
报市政府审批或转报省政府审批(时间另计);
(四)项目申报单位到市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省政府审批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7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0827)5267898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中心:.cn/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cn/
八、办理时间
9:00-12:00 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申请条件
(一)政府重视,群众同意,资金有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土地开发项目规模300亩以上、750亩以下,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
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坝工程。
三、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