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合集下载

占补平衡知识

占补平衡知识

土地整治问答一、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答: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的耕地各项开支。

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6)占补平衡原则是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占补平衡政策?答:占补平衡政策作用:坚守耕地红线有力举措就是占补平衡制度,这是对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措施,也是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倒逼,同时更是守住耕地红线的关键之举,也是落实补充耕地挂钩制度,破解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难题的具体举措。

目前国家实行占补平衡政策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原因:(一)国家粮食安全必然选择。

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38亩,中国以占世界百分之七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百分之二十一的人口,因此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压力非常巨大,实行占补平衡政策是现实需要。

(二)国家可持续发展必然选择。

在现代化、信息化、工业化和城镇化(新四化)时代背景之下,粮食安全所需耕地与工业、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为了国家可经济持续发展,必须实行占补平衡政策。

(三)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我国14亿人口从温饱到小康,从食物结构变化对粮食需求,所需最低耕地面积要求,必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实行占补平衡政策。

(四)实现中国梦的资源基础。

2017年中央4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占补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指国家对耕地的占用和补偿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依据和相关参考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占用补偿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耕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原则,明确了占用耕地必须进行补偿的原则,并具体规定了补偿标准和程序。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依据之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和政策,规划了各类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用地需求,明确了耕地占用和补偿的原则和要求。

3.耕地质量等级划定标准为了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国家编制了耕地质量等级划定标准。

这些标准根据土壤肥力、地形地貌、水资源等因素,将耕地划分为不同的质量等级,为耕地补偿提供了依据。

4.科学耕地占补指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依据了科学耕地占补指标。

国家制定了科学耕地占补指标,根据不同地区和农作物品种的需求,确定了耕地占用和补偿的指标和方式,保证了占用和补偿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5.耕地利用评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依据了耕地利用评估结果。

根据国家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必须进行耕地利用评估,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耕地的农业功能不受损害。

6.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依据之一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占用或者补偿耕地必须经过农民同意,确保了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利益保障。

7.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依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耕地占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国家规定了耕地占用补偿的限制和要求,推动耕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

综上所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质量等级划定标准、科学耕地占补指标、耕地利用评估结果、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耕地资源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加强耕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重点介绍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耕地资源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安全。

2. 可持续利用原则:耕地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耕地资源的长期稳定。

3. 依法管理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依法进行,严格规范各类土地用途,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公众参与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2. 土地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耕地资源的保护原则、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等。

3. 农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修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4.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对耕地资源进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5. 水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耕地水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6. 矿产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耕地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防止矿产资源开采对耕地资源的破坏。

四、耕地资源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1.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

2. 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3.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当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或者购入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理解及认识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理解及认识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理解及认识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具体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下面是对概述部分的一种可能的内容编写:1.1 概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是指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用地工程建设中,为补偿被占用的农田,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合理规划和开发一定面积的新耕地的项目。

在我国,由于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推动,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应运而生。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耕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作为一种新型的耕地保护方式,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和背景出发,对其实施和管理进行详细探讨,旨在加深我们对这一重要农业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进而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展望。

通过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审视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将详细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其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内容。

在结论部分,将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总结与展望,探讨其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可能的挑战。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包含若干小节,具体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本小节主要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概念和背景,概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小节主要说明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1.3 目的本小节阐明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指出阐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目标和对项目的认识。

2. 正文部分2.1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和背景本小节详细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解释项目的背景,包括项目的发展起源、管理发展演变等。

2.2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本小节主要阐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管理方法,包括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赵卉郭建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4年第10期耕地占补平衡是指由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天津市地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二、三产业为主,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较快,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进行经济建设。

为确保天津市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就需要在占用耕地建设经济项目的同时,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从而保证达到耕地占补平衡。

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历程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一定时间、区域范围内,耕地在微观、局部不断被占用、补充及其他变化情况下,在对其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的可持续调控基础上,为满足区域对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的需求,而做到的耕地生产力供求动态平衡。

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占”指的是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补”指的是通过土地整治,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土地整理来增加耕地以补充因占用减少耕地的行为。

“占”、“补”是互为因果的行为,因为耕地需要被“占”,为了总量平衡,所以必须要“补”;而因为规定要“以补定占”,所以被“补”的耕地质量和数量又决定了被“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平衡”包括两方面的平衡:一是指耕地的数量平衡,即在保持现有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努力做到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总量不减少。

这种数量平衡与不同地区耕地潜力、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人口构成等密切相连;二是指耕地的质量平衡,即在实现耕地数量平衡的前提下,保证新增耕地的生产能力等于或优于被占用耕地的生产能力,防止耕地质量衰退,确保耕地的总体生产能力。

因此,耕地占补平衡应该是耕地自然生产力和经济生产力综合平衡基础上的“质”“量”平衡。

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摘要: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人口增加的加速推进,耕地资源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不被过度占用和破坏,我国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该制度要求在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的同时,要对同等面积的非农用地进行配套补充,以实现耕地资源的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

本文将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概述、存在问题及原因、优化措施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为其落实与完善提供参考和思路。

关键词: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保护制度之一,旨在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粮食生产和农村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与完善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积极落实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重要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保护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与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使得土地资源的紧缺问题日益严重,占用耕地程序和标准不完善、执法不力也会增加耕地过度占用和非法占用的风险,进一步恶化了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问题。

因此,积极落实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于解决当前耕地资源短缺和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一)保护耕地资源耕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重要性。

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从而保护耕地资源。

(二)维护农业生产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可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障农民的生产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可以保障粮食生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1]。

(四)促进乡村振兴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相连。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了兼顾建设占用和耕地保护双重任务,我国设立了耕地占一补一,即“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的核心制度,自设立以来,经过逐步完善,从规划、计划上严控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提高了建设占用耕地成本,逐步设立了补充耕地储备和先补后占制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制度、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和全程监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制度,以及异地占补和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办法。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虽然未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行修改,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进占补平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今后的耕地保护工作中,要一以贯之地贯彻和执行。

一、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面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增建设用地大幅增长,人地矛盾凸显的同时,土地管理上尚未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由此出现了土地管理城乡分立、部门多头分管等问题。

有的省份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为了遏制耕地急剧减少的势头蔓延,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该项规定凸显了“占一补一”的理念。

1986年6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2—1993年,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深化,全国掀起了以“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形式出现的“圈地炒地热”,再次出现了建设占用大量耕地,闲置土地严重、耕地保有量锐减的境况,面对存在的问题,现有管理制度显现了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对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制和手段、对土地征用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且比较分散等。

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的刚性占用,另一方面是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如何有效解决两难,成为必须要解决的急迫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2)

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2)

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是指在进行耕地占用时,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偿,以实现耕地资源的平衡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1. 耕地占用补偿费用方案:对占用的耕地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收取补偿费用,用于修复或购置同等面积的耕地进行补充。

2. 耕地转移替代方案: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偿的同时,将占用的耕地进行转移,选择同等面积的非耕地进行耕地改造,并确保改造后的耕地质量不低于原耕地。

3. 耕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对占用的耕地进行保护和修复,包括采取技术措施提高耕地利用率、改善土地质量、加强水源保护等,以实现对占用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4. 耕地资源平衡调整方案:通过区域内耕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对耕地资源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不合理占用耕地被合理利用。

5. 耕地补植方案: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植,即在其他地区或同一地区的闲置土地上进行耕地复垦和补植,以弥补耕地的占用损失。

以上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同时还需考虑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以实现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什么是耕地占补
1)“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耕地占补制度的要求一一耕地占补平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 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
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3)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用地报批以耕地补充为前提。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
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含授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在省(区、市)或市、县报批用地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用地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核对项目备案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防止补充耕地重复计算,确保补充耕地真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耕地占补制度的衍生品-----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又称新增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整治项目,整理农用地与未利用地,经验收合格增加的耕地面积。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
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通过市场有偿转让进行流转,实行易地占补。

“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资金参与补充耕地。

为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有关要求,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耕地;耕地指标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以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进行。

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本
市(州)的县(市、区)之间进行流转,能在本市(州)内调济解决的不得跨市(州)流转;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可跨市(州)进行有偿流转,但不得二次流转。


――《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用于土地报征时的耕地补充,以满足按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

“区(市)县政府根据年度计划,申请征收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土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持有同面积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批准征收后,其持有的同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注销。


《成都市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行)》
(试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流转情况
1)成都市域内的交易情况:近年来均价约万/亩
“ 2009年12月28日,蒲江县以亩均万元的价格将1000亩指标交易给大邑县,成为我市首例成交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截至目前(2013年3月),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共交易16800亩,成交总价共计亿元。

其中2011年8月17日,在崇州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中最高成交价达万元/亩;2012年,蒲江县交易占补指标3000亩,成交价仅为每田万兀。

《成都市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做法与思考》
2)四川省域内的交易情况:巴中与成都市天府新区交易价格约万/亩。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受巴中市人民政府委托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用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有偿使用协议顺利实施,已完成交易面积万亩,成交金额亿元。

这是全省首例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在全省率先实现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与挂钩周转指标的区别与联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