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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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有限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稳定性,确保工作的前后衔接,稳妥地过渡,有条不紊地进行,不因人员的变动受影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部门内部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职位代理、请长假时、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等。

第三条交接要求 :

1、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3、交接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必须在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认真核对,经复核清单与实物无误后方可交接,三方签名认可。

4、财务、经营、预算、保管等岗位交接时须有财务主管人员

同时担任监交人。财务部主管、员工,其它部门分管领导,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5、电脑移交不得卸载系统软件、专业软件,不得删除业务资料,不得拷贝公司相关业务资料信息等。

6、移交人因移交不彻底、泄露公司信息等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力。

第四条工作交接内容 :

1、公章类: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部门专用章及其他各类公章。

2、会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银行帐户密码等。

3、文书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活、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4、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帐页、各项保险的情况、公司人员结构、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等。

5、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

表、经济合同、借款合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贷款担保书、检

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6、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支票、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结算凭证、其他收据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7、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

8、电脑:电脑及配套设备、专业软件、公司业务资料等。

9、其它:营业执照(正副本)、纳税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公司各类资质证书、公司保管的员工职称证书、钥匙、其它相关物品。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移交人责任。要按照《移交清单》(见附件)

逐项进行移交,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六条接收人责任。必须认真填写移交清单,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资产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及资产与实物等,确保真实无误,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七条监交人责任。监交人一般有办公室、财务部、经营

部、材料部、工程技术部、项目部负责人承担,具体根据实际由上级主管领导指定,重要交接工作可成立交接小组。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领导;监交人离职或者临时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由上级主管领导指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执行监交工作。

第八条行政领导。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移交流程及职责

第九条工作交接职责。

移交人职责: 1、处理遗留问题; 2、清点管理范围内的物品及资产; 3 、清点管理范围内的资料和证件等; 4、交待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接收人职责: 1 、检查物品及资产的数量以及使用状态;2、检查资料和证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熟悉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监交人职责: 1、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检查交接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3 、检查接收人是否熟悉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4、检查交接物品数目是否清楚正确;

第十条交接流程:办公室根据公司决定通知相关部门清理核对移交人配备物品和业务工作并列出清单——主管领导指定监交人——由监交人汇总部门清单并制定移交清单——办理移交。

第四章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十一条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档案员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针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三条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六条交接不完整,移交人离任后发现问题的,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八条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不予办理养老保险等的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由于上级领导原因,未进行正常工作交接的,由上级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自动离职、辞职拒不移交工作者,不予办理任何工资及其他手续,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所有

人员移交必须亲自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一条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监督执行权归常务副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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