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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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接任此案之前,我已深入研究并全面了解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同时与被告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充分掌握了他的个人陈述及对本案的看法。

基于此,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全面考量,我将在接下来的辩护中为被告提出我的观点。

一、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公诉人指控XXX犯合同诈骗罪,对此我持异议。

在我对案件的理解中,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诈骗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被告人XXX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有违约行为,也并非出于诈骗的主观意图。

二、对被告人XXX行为的法律定性关于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的几个要素。

在此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XXX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素。

特别是在主观意图方面,被告人XXX 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他尽力履行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目标。

这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因此,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三、对被告人XXX的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X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他的个人态度,我认为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因此,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公正量刑。

四、对被害人的建议在此案中,被害人可能因为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而遭受损失。

我呼吁公诉人在处理此案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尽可能地帮助被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补偿,减少其损失。

同时,我也建议被害人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辩护总结总的来说,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刑事辩护词范本(标准版)

刑事辩护词范本(标准版)

刑事辩护词范本(标准版)刑事辩护词范本(标准版)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向贵庭提交本辩护词,以阐明被告在本案中的无罪辩护观点。

一、案情回顾根据此案的事实与证据,被告被指控犯有某项刑事罪名。

然而,我在分析案情过程中发现,事实与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本案的分析与辩护。

二、证据不充分被控罪名针对我被告的指控主要依据XX证据。

然而,在接触这些证据之后,我发现这些证据存在以下不足之处:1. 证据不完整:控方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呈现案件的全貌。

某些关键证据缺乏,导致对被告作出的指控缺乏可靠支持。

2. 证据存在疑点:某些关键证据可能存在造假嫌疑或捏造的可能性。

被告认为这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与鉴定,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

3. 证人证言矛盾:案件中的证人证言的一致性存在问题。

有关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这使我们对案情真相产生了质疑。

三、疑点与可能性鉴于上述不充分的证据,被告强烈主张存在以下疑点与可能性:1. 其他嫌疑人可能存在:在案发现场或案件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未能完全排除其他潜在犯罪嫌疑人。

由此,被告认为其他嫌疑人可能涉案。

2. 违法行为的别有用心者:本案涉及的犯罪行为,可能是由外部势力或别有用心者所操纵或煽动。

被告认为,案情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了解相关背景与动机。

3. 证据可被误解:控方提交的证据,有可能被误解或曲解。

在进一步解读证据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存在解释上的问题,这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解释与鉴定。

四、对案件的辩护观点基于上述案情回顾、证据不充分以及疑点与可能性,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 无罪推定: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被告应当享受无罪推定。

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法庭应当为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2. 合理怀疑:本案存在足够的疑点与可能性,使得法庭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被告请求法庭在判断时保持客观、严谨,并充分考虑并分析这些疑点与可能性。

3. 鉴定与调查:被告强烈要求对控方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与调查。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刑事案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是的整理的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辩护词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伟创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构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

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对本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感谢法庭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机会。

首先,我要强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

因此,在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之前,我的当事人仍然是一个无罪的人。

我们辩护团队坚信,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无辜的,我们将竭尽所能为他辩护。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观点: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2. 证据存在疑问。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疑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例如,某些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某些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的失效;某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3. 证据存在矛盾。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某些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有罪,而另一些证据则表明他是无辜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哪一份证据是真实的,哪一份是虚假的。

因此,根据证据矛盾的原则,我们不能仅凭一份证据就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法律适用错误。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并未完全符合这四个要素,因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法律适用不当。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不当。

例如,控方将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但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控方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关于程序正义的辩护1. 程序违法。

在本案中,控方的侦查、起诉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被告被控对XXX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刑罚。

但在此,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审理,认真考虑。

二、辩护意见1. 证据不足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仅提供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明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意地使用虚假的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原告并未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含有欺骗性质。

2. 证人证言不一致其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A 称他见证了被告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获得了相关款项,但证人B则表示并未见到被告进行过类似的交易。

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确凿证据。

3. 个人可能性最后,被告并不排除合同交易出现失误的可能性。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解释不一致、交易纠纷等情况,但并非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被告在此强调,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欺骗的目的,仅仅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者纠纷。

三、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罪。

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

另外,考虑到被告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良好,可以考虑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

四、结语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我将继续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保证将积极配合法庭调查,真实陈述事实,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公正待遇。

感谢法庭的审理,谢谢!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今天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在这里,我想就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向法庭说明我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5篇

辩护词5篇

辩护词5篇第一篇: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另外,在本案中,刘女士自己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其首先动手打韩某的行为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请法庭认定韩某无罪。

此致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09年XX月XX日第二篇: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

我认为被告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综上所述,请求/建议法庭。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第三篇:辩护词格式范本辩护词格式范本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担任辩护人之前,我详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XXX进行了深入的会见,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

同时,我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

基于对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分析,我对本案有了基本的认识和观点。

现在,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XXX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涉嫌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

然而,在对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起诉书所述的部分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例如,关于XXX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细节,以及受害方对此的认知程度和反应等细节性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和明确。

同时,在案卷材料中并未充分展示XXX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XXX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三是其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目前看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上述几点。

因此,我们需要更为深入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在考虑量刑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XXX涉嫌合同诈骗罪,但在对其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深。

同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我建议法庭在考虑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四、对本案的综合评价总体来说,我对本案持谨慎态度。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推荐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推荐刑事律师辩护词篇一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一)侦查阶段。

(二)****阶段。

(三)**阶段。

(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1、律师费:元;2、办案费:元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约定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次。

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做了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要求****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乙方(签章):承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敲诈勒索,抢劫辩护词(菁华1篇)较新刑事辩护词篇二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 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一)对指控被告人L某犯环境污染罪的罪名无异议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刑事被告人辩护词格式精选3篇

刑事被告人辩护词格式(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关于********(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XX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托付,担当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讨论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依据XX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恳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或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惩罚或从轻、减轻惩罚)。

辩护人:*******二、法庭辩论的方式与技巧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供应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状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状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觉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订正。

辩护技巧: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规律,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擅长“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4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4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我是被控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现在我将对此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这是一场误会,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而我在此案中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我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易,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我被控的合同内容,我在签订合同时是真诚的,并没有任何诈骗行为。

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也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了我的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因此,我并没有骗取对方的财物,更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再次,关于涉案金额的问题,我要在此澄清,我并没有获取任何不当利益。

所谓的合同金额是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而非我个人的收入。

我并没有将这笔款项据为己有,而是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在了商业交易中。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是一名诚实守信的商人,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资质,我并没有作出任何违法行为。

我相信法庭能够清楚地审理这起案件,并找出真相。

在此,我恳请法庭能够对我的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判,还我清白。

谢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我对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的陈述,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感谢您的阅读。

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利用合同关系进行欺骗,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被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被告,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辩护,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辩护词格式:一、辩护词开头尊敬的法庭各位法官: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现在代表被告就本案情况进行辩护。

在听证过程中,我们将就控诉方提出的指控进行辩解,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希望贵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及指控被告被控以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实际上被控并无合同诈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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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

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

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

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

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而根据本案材料及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王某之女和被告人王某恋爱引发的,被害人王某因不满女儿与被告人王某在一起,而找到王某对其进行辱骂,继而两人对骂,后面刘某就提出并安排被告人王某等去敲诈被害人王某的钱。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王某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因为被害人王某是其女友的父亲,对于被害人关心女儿这也是人之常情,被告人能够理解(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五次讯问笔录),故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产生敲诈之心,也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而他们之后去找被害人也是听从了刘某的话,且和被害人协商最后解决事情的金额王某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九次讯问笔录),所以被告人对敲资是多少和怎么处理并不知情,只是机械的听从他人的安排,而所敲钱财本没有落入被告人手中,只是从刘某手中获得100元现金,故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充当了刘某的类似于“工具”的角色,而他所获得的100元现金就变相的相当于是刘某给被告“工作”的报酬,被告人为刘某做事而获取报酬。

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

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的调查发现,对于敲诈李某一事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事件是由刘某的朋友想承包修路权引发的,在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等在刘某的带领下去修路工地要求工地工人停工未果,而将工人殴打,后来刘某以在殴打工人肖连生的构成当中被肖某打到为借口,向李某敲诈3500元现金(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二次录)。

在主观反面,被告人并没有和李某有什么过节,也没有打过交道,故其不存在敲诈李某的可能性,客观方面被告人也没有参与敲诈一事当中,只是在阻止修路过程,对肖某进行了人生伤害,且肖某受伤不重,故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

四、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该案件是由被告人王某与其女友恋爱的事情引发的,被害人王某找到被告人王某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被告人王某不听,于是被害人易鹏的战友陈涛也找到被告人易鹏,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并威胁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觉得这样很没面子,对陈某进行了报复并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敲诈,要其花4000元来解决这件事情,而后在取钱的过程中被害人逃离并报警。

当时,被害人是、身上只有200元钱,且200元钱也没有拿出来,4000元是刘某、钟某要被害人拿出来的,4000元是刘某和钟某敲诈勒索的金额。

最终,被告人王某当场未取得钱财。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的财物而行使暴力,最后的结果是,被告等人并没有当场及最终取得财物。

在主观反面,被告等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从主观和客
观两方面可以发现被告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被告等人并没有最终取得财物,故辩护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未遂认定本案。

五、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而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本案的材料和我们的调查,本案是由被害人陈某散烟一事引起的,2009年元月的一天中午,被告等人在被害人陈某打工的饭店吃饭,其间陈某给被告等人散烟,在给被告人王某散烟的时候,烟掉到地上打湿了,被告人就要被害人再发一根,但被被害人拒绝,被告人王某觉得很没面子,于是其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轻微的人身伤害,后被害人叫人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医药费,并想殴打被告人王某,但是被害人叫的人因与被告人王某认识而没有打成,后来刘某等人带被害人到溜冰场,而被告人是后面才去的,随后刘某等人要被害人打电话到家,要其父母过来商量解决的事情。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根据材料分析,被告等人并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被害人陈辉自愿和他们一起去的溜冰场,而被害人打电话给家人,只是要他们过来商量怎么解决这件事情,而且被告人并没有参与到将被害人带到溜冰场中,是后来才去的(见被告人王某的第六次讯问笔录),而且在溜冰场待了一会就离开去上网了(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要刘某处理这件事情,但是被告人并没有要求刘某去敲诈被害人陈某的财物,仅仅是要求其处理下这件事情,故在主观方面,被害人王某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发要求为目的,没有勒索的意图,这一切都是刘某在从中安排,被告人王某也没有以暴力或胁迫等方式来控制被害人的人生自由,等到他们到了溜冰场后,被害人陈某和他的帮手及刘某等人都在一起(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双方人马都在场,所以当时并没有人限制了被害人陈某的人身自由,其后被害人陈某父母来了,刘某向被害人陈某亲属索要财物,这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通过被害人陈某要挟其父母拿钱,也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但是因其并没有采取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故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中一直是处于被动地位,只是机械的服从刘某的安排,主观恶性不深,因其法律意识不强,才会犯下以上错误,而且在讯问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坦白、悔罪态度良好。

犯罪后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救人治病”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均是共同犯罪,但是,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在以上五个犯罪中,均无共同犯罪的犯意,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与被告人王某发生过一些纠纷,为了解决纠纷发生的争斗或者超越法律敲诈一些财物的目的。

客观上被告人王某刚满18周岁,对所涉嫌的事件缺乏辨别分析能力,出于江湖义气,王某在整个五个所渉犯罪中,仅仅从中获取200元钱,况且,被告人王某一直都没有对五个所犯罪纠纷结果任其发展下去。

因此,请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轻,敲诈勒索罪未遂,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此致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黄友生 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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