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接任此案之前,我已深入研究并全面了解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同时与被告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充分掌握了他的个人陈述及对本案的看法。
基于此,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全面考量,我将在接下来的辩护中为被告提出我的观点。
一、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公诉人指控XXX犯合同诈骗罪,对此我持异议。
在我对案件的理解中,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诈骗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被告人XXX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有违约行为,也并非出于诈骗的主观意图。
二、对被告人XXX行为的法律定性关于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的几个要素。
在此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XXX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素。
特别是在主观意图方面,被告人XXX 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他尽力履行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目标。
这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因此,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三、对被告人XXX的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X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他的个人态度,我认为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因此,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公正量刑。
四、对被害人的建议在此案中,被害人可能因为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而遭受损失。
我呼吁公诉人在处理此案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尽可能地帮助被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补偿,减少其损失。
同时,我也建议被害人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辩护总结总的来说,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刑事辩护词范文【范文一】:故意杀人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海军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海军的辩护人,参与本庭的诉讼活动。
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且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使我对案情有了更清楚的了解,我认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庆龙检刑诉〔20xx〕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的犯罪事实清楚,但认定的罪名错误。
为履行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定性错误。
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细致调查核实本案每一发展过程和细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恶劣的杀人行为。
检查机关依据《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是属对案件性质定性错误,认定罪名不当。
从20xx年3月xx日14时30分发案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张海军和同案犯郑学良事先没有共同杀人的预谋,只是在办事返回途中在龙凤区冯家窑附近偶遇民警查车,由于自己没有驾驶证,心虚害怕被警察查到受行政处分,受侥幸心里驱使,在郑学良的直接指使下,开车逃跑为的是逃避检查。
至于把现场执行公务的民警撞趴在车的前引擎盖上,尔后又继续开车行驶,被告人当时只是心慌,急于想摆脱警察追捕,绝对没有杀人的犯罪动机。
从被告人自己和同案犯郑学良供述,还有证人刘丰睿的证言以及被害人彭征强的陈述笔录证实,当时被告人张海军车速只有40-50迈左右,属于很平常的正常车速,如果他想把趴在前引擎盖上的警察置于死地的话,加大油门高速行驶,左右急速摇摆,或紧急刹车等方法,都会造成很大的危险性,进而直接夺去履职警察的生命。
另外,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出500多米行至光明检查站附近时,意识到继续行驶会对车前盖上的警察有危险,所以主动停车,因车门被郑学良从里面反锁,自己又下不来车,被郑学良拽到后座上,又是郑学良开车加速行驶撞车,将警察拖成轻伤的。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是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受被告人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简要概述案件起因,如:被告人因涉嫌[具体罪名]被起诉]。
被告人[姓名]在[时间]因[具体原因]与被害人[姓名]发生纠纷,后因[具体事件]导致被告人被指控[具体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向我表达其无辜的立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1. 证据链不完整。
本案的证据主要来源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
然而,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部分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被害人陈述中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现场勘验笔录中部分证据未能得到有效印证。
2. 证据存在疑点。
在侦查阶段,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未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现场勘验笔录中部分证据未经过当事人确认等。
这些疑点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3. 缺乏直接证据。
本案中,缺乏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等。
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失使得对被告人的定罪存在困难。
(二)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充分1. 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被告人无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表示,被告人与案件无关,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2. 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与案件无关的通讯记录、与被害人关系融洽的证明等。
3.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表现良好。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未逃避法律责任。
(三)关于被告人可能存在的自首情节1.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2. 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辩护人姓名],受[被告人姓名]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在此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情况等。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1.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方面存在争议,具体如下:(1)犯罪主体:被告人[姓名]在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如未满十六周岁,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犯罪客体: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利等。
但需进一步查明,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存在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认定1. 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情节较轻。
(1)犯罪动机:被告人[姓名]的犯罪动机是否存在可谅解之处?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犯罪动机可能与个人情感、家庭矛盾等因素有关。
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宽宥。
(2)犯罪手段: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手段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手段可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但与一些严重的犯罪手段相比,危害性相对较小。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对本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感谢法庭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机会。
首先,我要强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
因此,在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之前,我的当事人仍然是一个无罪的人。
我们辩护团队坚信,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无辜的,我们将竭尽所能为他辩护。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观点: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2. 证据存在疑问。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疑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例如,某些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某些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的失效;某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3. 证据存在矛盾。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某些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有罪,而另一些证据则表明他是无辜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哪一份证据是真实的,哪一份是虚假的。
因此,根据证据矛盾的原则,我们不能仅凭一份证据就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法律适用错误。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并未完全符合这四个要素,因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法律适用不当。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不当。
例如,控方将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但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控方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关于程序正义的辩护1. 程序违法。
在本案中,控方的侦查、起诉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被告被控对XXX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刑罚。
但在此,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审理,认真考虑。
二、辩护意见1. 证据不足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仅提供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明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意地使用虚假的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原告并未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含有欺骗性质。
2. 证人证言不一致其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A 称他见证了被告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获得了相关款项,但证人B则表示并未见到被告进行过类似的交易。
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确凿证据。
3. 个人可能性最后,被告并不排除合同交易出现失误的可能性。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解释不一致、交易纠纷等情况,但并非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被告在此强调,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欺骗的目的,仅仅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者纠纷。
三、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罪。
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
另外,考虑到被告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良好,可以考虑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
四、结语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我将继续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保证将积极配合法庭调查,真实陈述事实,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公正待遇。
感谢法庭的审理,谢谢!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今天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在这里,我想就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向法庭说明我的辩护意见。
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就像在一场迷雾重重的探险里,我们不能仅凭第一印象就判定谁是“坏蛋”,得仔仔细细地拨开迷雾,看清真相才行。
一、案件事实梳理。
首先呢,咱们来唠唠这个案子的事实。
控方说我的当事人干了[简要描述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档子事儿。
可是,事情并不是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就好比咱们看魔术,魔术师在台上变戏法,咱们看到的可能是兔子凭空出现了,但实际上那背后有着巧妙的机关和手法。
这个案子也一样,在看似清晰的表象背后,其实有着被忽略的细节。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在所谓的犯罪发生的时候,[被告人姓名]其实正处于[阐述被告人当时的特殊情况,如在另一个地方、在做别的事等]的状况。
这就好比,当别人说你在东边偷东西的时候,你实际上正在西边老老实实地逛街呢。
比如说,当时有[证人姓名]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具体地点],这个证人可不是我们随便找来凑数的,那可是和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就像两个偶然在同一场景下的路人甲和路人乙,他说的话那是很有可信度的。
二、证据问题探讨。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证据这一块儿。
证据就像是盖房子的砖头,要是砖头不结实,这房子肯定是歪歪扭扭的,经不住推敲。
控方出示的证据里,有些地方就特别可疑。
比如说那份[证据名称],这东西看起来好像挺唬人的,但仔细一研究啊,发现这里面漏洞百出。
这份证据的来源就很模糊,就像是在一个黑灯瞎火的胡同里捡到的,你根本不知道它是怎么来的,是谁弄出来的。
而且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走。
这就好比做菜,你要是不按照菜谱的步骤来,乱放调料,这菜肯定不好吃,甚至可能吃坏肚子。
在证据收集这个环节要是不遵守程序,那这个证据的可靠性就得大打折扣了。
还有啊,控方有一些证人的证言也是前后矛盾。
一会儿说看到我的当事人这样了,一会儿又说看到的是那样。
这就像是一个人一会儿说东边出太阳,一会儿又说西边出太阳,那肯定有问题啊。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担任辩护人之前,我详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XXX进行了深入的会见,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
同时,我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
基于对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分析,我对本案有了基本的认识和观点。
现在,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XXX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涉嫌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
然而,在对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起诉书所述的部分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例如,关于XXX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细节,以及受害方对此的认知程度和反应等细节性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和明确。
同时,在案卷材料中并未充分展示XXX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XXX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三是其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目前看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上述几点。
因此,我们需要更为深入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在考虑量刑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XXX涉嫌合同诈骗罪,但在对其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深。
同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我建议法庭在考虑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四、对本案的综合评价总体来说,我对本案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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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甲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贵院受理的甲一涉嫌故意杀人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上诉人的委托辩护人。
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向上诉人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参与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庭审全过程。
现就本案的审理,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显示上诉人甲一所作的有罪供述存在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且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有重大的疑点,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
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的所有证据尚不足于证明上诉人犯有本案所指控之罪行。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甲一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
具体如下:一、本案诉讼证据材料有关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存在有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不可否认,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看,自2011年11月16日起,上诉人便开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的三份笔录均作无罪辩解,否认本案系其所为;2011年11月19日18时起开始作有罪供述。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就翻供,否认了本案系其所为(据上诉人交待,在检察机关提审时,其就否认本案系其所为,但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其辩解,就让其在作好的“笔录”上签字了事。
关于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在诉讼过程中,暂没有看到相关材料)。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否认本案系其所为。
并且,上诉人在《刑事上诉状》中称公安机关自2011年11月16日起便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施以殴打、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危胁妻儿有危险等方式进行侦查讯问,在这样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上诉人当时感到痛不欲生,生不如死及不愿意拖累家人,遂按照侦查人员侦查所得的情况作了有罪的供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是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理由如下:1、上诉人在作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事先带领上诉人察看并了解了案发第一现场。
辩护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出庭作证证人陈僧清、陈丽珍,查清非常重要的事实:两证人均一致分别认可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即案发后至作有罪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带甲一至案发现场,详细察看了解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本案证据中,上诉人所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2011年11月19日,结合两证人的证言,上诉人是在被侦查人员带领察看了解现场之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
2、本案从现有的证据,已有足够的合理性可以怀疑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或非法取证供情形的存在!且看:第一份《询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16时30分至19时53分;第二份《讯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5时45分至8时13分;第四份《讯问笔录》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9日18时5分至23时10分;第五份《讯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10时05分到13时42分。
上述几份笔录的记录时间均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甚至有的在凌晨,有的在半夜。
这应为符合上诉人诉称的“不让睡觉”的刑讯逼供方式。
而在作笔录之前或之后的时间是在干什么,或是遭受怎么样的折磨,就无从知晓了。
3、侦查机关并不是在法定的地点对上诉人依法制作笔录。
从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材料可见,2011年11月17日10时30分,晋江市公安局已对其宣布采取刑事拘留,在该份《讯问笔录》中,上诉人仍作无罪辩解。
2011年11月19日及2011年11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上诉人作了有罪供述,其行文中抬头位置可见,讯问地点是在晋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而不是在晋江看守所。
上诉人在此之后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翻版。
根据《公安机关办事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在《公安机关办事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部分,将犯罪嫌疑人区分为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正确理解该规定的精神,正确的情况下,对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作讯问笔录;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
此外,本案侦查阶段在对上诉人宣布拘留后是否按规定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这一情节,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
那么,结合上述三点,本案有罪供述的形成过程就非常一目了然了。
本案有罪供述形成最有可能的过程是:案发之后,侦查人员侦查了解案发现场(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等方式)→→锁定甲一为犯罪嫌疑人→→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9日期间,侦查人员带甲一至发现场观察了解,解说→→以不让睡觉等方式非法取证→→被迫作出有罪供述→→再至现场模拟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11]11号)第6条“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上诉人所做的有罪供述就有合理的理由及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因而极有可能是非法形成的证据,在适用上应当认真注意审查,不宜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一审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材料,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疑点众多,不足以确切证明上诉人犯有所指控之罪行。
正如以上第一点所述,上诉人是在事先察看过现场之后,再被以非法的方式进行讯问,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过不真实的有罪供述,即便是在有罪供述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所取得的大量证据与上诉人的陈述仍有十分重大的分歧,有众多的疑点没有合理排除。
经本辩护人认真归纳,本案至少存在十四个疑点,在各疑点没有合理排除之前,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犯有所指控的杀人行为,本案一审判处上诉人死刑真可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至少有十四大疑点,具体一一剖析如下:(一)关于上诉人有罪供述中陈述的现场与侦查所得现场情况大致一致的问题。
不可否认,上诉人在有罪供述的笔录有些地方与侦查所得有一致之处,但并不能简单地将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作为定其死罪的证据。
首先,根据二审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的证人陈清、陈珍均证实:上诉人在案发后至被拘押作出有罪供述前,侦查工作人员已带领上诉人观察过案发现场。
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诉人对案发现场的具体细节已经清楚,结合其自称是被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很自然地,上诉人依所见和所听的情况进行有罪供述自然会与侦查所得的案发现场相一致;其次,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上诉人与陈清系邻居,平时关系甚好,经常出入于陈清家,对该房屋及相邻房屋的坐落、朝向、距离、附近的物品等较为熟悉,故关于对上述内容凭记忆的陈述会与实地勘检记录一致;再次,从上诉人无罪供述的笔录中,上诉人称其当晚在案发后救人时有进入案发现场所见,结合平时对该房屋的熟悉,其对案发现场内的物品、摆设、装饰等的陈述自然也会与勘察检查记录一致。
因此,基于上述三原因,上诉人在有罪供述中关于案发现场、案现场周围环境及作案过程的陈述虽在很大程度上能与现场侦查情况有相符之处,但并不能以此作为定其有罪的证据。
(二)关于现场指甲残片方面问题。
上诉人与被害人一家平时关系甚好,上诉人经常去陈清新房子。
二审庭审过程中证人陈僧清证实上诉人与其一同选购该房间的床铺、一起学驾驶证、平时经常泡茶,经常出入该房子,完全有遗落指甲于屋内的可能。
即便是陈珍称其当天有拖洗过房间,仍然不能排除指甲没有打扫出去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指甲在其他时候丢落在房屋的其他地方,在拖洗的时候,粘在拖把或扫把上带入该房间的可能性。
本案的鉴定结论虽然鉴定该指甲的残片系上诉人所留,但鉴定结论没能证明该指甲遗留在屋内的时间和脱离的方式,目前也完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于案发当晚丢落指甲或者指甲有缺损。
进一步详说,上诉人称其于2011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没有修剪指甲,指甲没有残损、脱落。
因此,仅发现有指甲,但并不能证明该指甲是案发当晚因作案所遗落。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当晚摔倒,大拇指有擦伤,而在指甲及案发现场中却均没有发现有其本人的血迹,侦查的结论与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符。
再次,非常遗憾,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现场的指甲残片卷宗当中已无法找到,上诉人关于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唯一的结果只能是“不予准许”。
根据侦查机关的办案要求,诸如指甲这样极为重要的物证,应当妥善保存,不得损毁,即便是做DNA鉴定,也只需要极小的量,不应该把全部的指甲残片全部用于检验。
综合可见,本案一审法院的认定该指甲残片系上诉人案发当晚作案所留,却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不能令人信服。
一审法院判决的认定及二审出庭检察员关于此节的辩论意见在极大的程度上是推测,不是实证!鉴于上诉人依法提出的对指甲残片何时丢落在案发现场的补充鉴定申请,事关重要犯罪事实的认定,人命关天,其申请合法合理,不能以指甲残片已不存在及“经咨询,关于遗落时间的鉴定,目前的技术尚无法作出”而简单地“不予准许”。
即便如出庭检察员所说,目前的技术无法鉴定出是何时遗落,则假设该指甲残片还存在而做补充鉴定,结鉴定结论应是无法确定遗落时间,也不能认定该指甲残片是当晚“作案”时所丢落!(三)关于现场指甲残片内侧擦试物残留成份方面的问题。
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与鉴定的结论不一致。
卷宗000178页《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可以清楚看出,送检的样品为陈诗芬的血样,曾月女的血样,指甲内侧擦试物。
鉴定的结论为:送检的现场残余指甲内侧擦试物上的斑迹为混合斑,其中不排除为陈芬、曾女所留。
可见,这本身就不是一个确定性的鉴定结论,不宜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进言之,鉴定结论没有排除为陈芬、曾女所留,也没有确定必为陈诗芬、曾月女所留,也没有排除除陈芬、曾女以外的任何人所留。
因送检的样品就是陈芬血样、曾女血样,指甲内侧物,并没有送检别的样品,检测的结论等于没有结论,该结论完全可以解读为“指甲内侧擦试物无法确定为何人所留”!可是,一审判决书(第10页)却把鉴定书的结论断章取义地认定为指甲残片擦试物含有陈芬的DNA 成份。
把“不排除”换成“含有”,其认定是何等荒唐?!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相一致。
一审判决书第10页还煞有介事地对指甲内侧擦试物为什么只有被害人陈芬的DNA成份而没有被害人陈兰的DNA成份进行好一番精彩的详细分析说明!事实上,从《鉴定书》可见,本案只有把陈芬的血样送去鉴定比对,没有把陈兰的血样送去比对,这样的情况下,怎么会有可能鉴定出有陈兰的DNA成份呢?显然是不可能的!二审庭审过程中,在辩护人多次对该份《鉴定书》的结论进行分析解读的情况下,出庭检察员仍重复一审判决的认定,论证为什么指甲内侧擦拭物只有陈芬的DNA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