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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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第二被告黄某亲属的委托,并经黄某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黄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黄某存在诸多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一、犯罪开始时黄某无斗殴故意,在斗殴过程也是被动中产生的互殴故意。

1.从犯罪的意思联系上及纠结的人员上,首先是叶某一方电话给苟x、谢xx,召集了十余人,然而黄x在斗殴之前是无犯罪联络的。卷宗15页,黄x的笔录记载“过后我走出屋来,最先进去的胖子(叶文权)就从屋里边跑边打电话说有人闹事,还喊我们等到。”卷宗29页胡x的笔录“跑到老桥要到桥中间的时候张豪(黄x)就追到了那个人(叶xx),然后就用甩棍打了他的手,我见状就冲到他们两人中间拦着张豪,那个人就在旁边一直打电话喊人过来。我就将张豪推到一边,上去跟那个胖子说叫他没有必要叫人的,我们不是有意闹事的,只要安排两个妹妹就了事了。”显然,本案黄x从开始时

是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产生斗殴也是被迫的。

2.从准备的犯罪工具上,叶xx、苟x一方携带众多板刀、钢管,而黄x虽携带有犯罪工具。也只是在被对方砍杀时,被动将猎刀乱挥。

3.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双方从“壹桶天下”洗浴中心出来后,来到老桥头面摊子坐下来协商,本来事情已得到缓和,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是,苟x趁马xx不注意,用准备好的砍刀从后背砍伤马xx。随后,马xx、黄x就开始跑,叶xx、苟x等人提刀追砍。跑到老桥中间的人行道上,马xx、黄x是被迫与叶xx、苟x一方发生持续一分钟左右的斗殴。过后,黄x就朝泸天化方向跑,没有被追砍的人追上,跑到泸天化的体育场躲着直到凌晨五、六点。而马xx却没跑掉,被殴打的跪地求饶,直至被苟x用钢管打昏。

也就是说,被告叶xx、朱xx、苟x等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二、黄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黄x在平时表现良好,虽然没有固定职业,但是也在纳溪区倒流河生态农家乐打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该情节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

处罚的情节。

本案案发时间在凌晨2—3点,正常的社会居民都已经休息了。而本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只有斗殴双方在老桥头附近追砍,从本案对于公共生活的规则、秩序,涉及的社会影响不大,且黄x是被迫斗殴,其主观上没有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也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心理。那么,就黄x的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黄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年少轻狂,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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