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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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二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审庭审情况,我坚定地认为,上诉人是无罪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认定不清。

1. 关键证据存在疑点。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罪,主要依据的是[列举关键证据,如某份证人证言或者物证]。

但是,这份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就拿[证人姓名]的证言来说吧,他在描述案发当时的情况时,前后矛盾的地方可不少。

一会儿说看到上诉人是左手拿东西,一会儿又说是右手,这就像一个人一会儿说白天是黑的,一会儿说晚上是白的一样,让人怎么能相信呢?而且,这个证人与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关联方]存在着[具体利益关系,如亲戚关系或者商业竞争关系等],这样的证人证言,就像在沙子上建房子,基础就不牢靠,怎么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2. 证据链不完整。

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应该像一条紧密相连的锁链,一环扣一环,不容有失。

可是在本案中,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就像是一堆散落在地上的珠子,根本没有串起来。

比如说,虽然有证据表明上诉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但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实施了所谓的犯罪行为。

仅仅因为在附近出现过,就被判定有罪,这就好比看到一个人在超市门口站了一会儿,超市里丢了东西就认定这个人是小偷一样,太不合理了。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完全是南辕北辙。

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是[正确解读法律条文的含义],而一审法院却理解成了[阐述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

这就好比把“向左走”理解成“向右走”,结果肯定是错得离谱。

按照正确的法律解读,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忽略特殊规定。

在本案中,存在着[具体特殊法律规定或者法定情形],这些特殊规定就像是法律为某些特殊情况开的一扇小窗。

药家鑫二审辩文

药家鑫二审辩文

5月20日,药家鑫案二审在陕西省高院进行,法庭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了一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当晚,药家鑫辩护律师路钢向华商网记者提供了自己在二审法庭上的辩护词。

以下为被告律师《辩护词》全文。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药家鑫父母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所路刚、杨建花两位律师继续担任被告人药家鑫二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其犯罪意图是瞬间产生,没有预谋、没有计划,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激情犯罪”等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未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为由,判决被告人死刑,与法相悖。

辩护人经过二审法庭调查,坚持认为一审判决的认定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被告人药家鑫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本案被告人应当不属于法律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决显系“事实不清,量刑不当”。

现具体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关于激情杀人概念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辩护人认为激情犯罪是指由于被告人本身的心理问题等因素,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环境下,精神上受到某种刺激,从而引发的犯罪。

这种刺激有可能是被害人的过错,也有可能是基于义愤引发或者具有一时情绪失控等突发性因素。

在激情犯罪中,犯罪人心理状态急剧变化,理智和意志在短时间内会不同程度地减弱或丧失,往往出现意识模糊、狭窄等现象,即认识范围缩小、自我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会做出一些冲动鲁莽的行为或动作,从而产生过激行为。

吴丹红律师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

吴丹红律师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

吴丹红律师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大家好!我是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我在此向大家提交此次二审的辩护词。

首先,我想就此案的背景和前因后果做一下简要的介绍。

劳荣枝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命案,案件发生后,各界舆论哗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劳荣枝因涉嫌杀害英国商人尼尔森而被判处死刑,但是在一审过程中,庭审程序不规范,证据不足,判决结果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我们提出了上诉请求,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在此,我想就此案的几个争议点进行说明和辩护:一、证据不足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和不足,尤其是在定罪关键点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劳荣枝与案件有关。

例如,检方提供的指纹检测结果只是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些指纹,但是这些指纹并不能证明是劳荣枝留下的。

同时,检方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劳荣枝与案件有关,因此我们认为定罪不当,需要重新审理。

二、庭审程序不规范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庭审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庭审过程中,检方和辩方交换证据的时间过短,导致辩方无法充分准备,无法有效地辩护。

同时,在证人证言环节中,庭审法官对证人的质证不足,导致证人证言不够充分、详细。

这些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程序性问题,需要重新审理来保证庭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三、刑罚过重在一审判决中,劳荣枝被判处死刑,但是我们认为这个判决过重。

首先,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劳荣枝与案件有关,因此不能定罪。

其次,即使定罪成立,死刑也不应该是唯一的刑罚选择,应该根据罪行的轻重选择相应的刑罚。

因此,我们认为判决过重,需要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劳荣枝案存在重大的程序性和证据性问题,需要重新审理来保证司法公正。

希望评审委员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保障劳荣枝的权益和社会公正。

谢谢大家!。

xxx二审辩护词

xxx二审辩护词

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受xxx等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xxx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经辩护人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xx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在2012年1月31日与xxx的父亲杨建民通话,询问xxx的相关情况,杨某明确说明xxx 在家,准备去公安投案。

通完电话后,不到15分钟,公安机关即赶到xxx家中将xxx抓获,这应当认定xxx属于自动投案。

一审时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明确提出了xxx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且xxx的父亲出庭作证并提供了通话记录,但一审法院对这一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未经核查,一审判决对此未经说明,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xxx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属共同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结合本案事实及卷宗当中的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足以认定被告人xxx属于从犯:(一)被告人xxx不是该起犯罪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综观本案,殴打被害人是由其他被告人临时直接起意,被告人xxx也仅仅是参与了殴打行为。

(二)依照xx县公安局(鲁)公(刑)鉴(伤)字【2011】4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因一眼盲,被害人构成重伤。

而被害人的眼部受伤能够查实是何人所致,被害人构成重伤与被告人xxx无关,被告人xxx参与殴打,参与程度较轻,其仅仅是朝被害人的背部打了几拳。

(三)本案案发属于临时起意,各个被告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应当区分主从犯。

综上,从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的全过程中的行为上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滥用职权是相关人员最易触碰的界限,那么,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处罚结果自然是想获得最轻的惩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词的质量就决定了当事人案件的判罚结果。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滥用职权是相关人员最易触碰的界限,那么,▲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处罚结果自然是想获得最轻的惩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词的质量就决定了当事人案件的判罚结果。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XX、刘XX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

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曾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肯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曾XX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在检察院2008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前退赔26万元以及在县纪检调查时交待了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全部事实,并于2008年2月20日向主动检察院提交了《自供材料》。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曾XX前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

第二、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退赔26万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小,情节轻微,没有对XX湾的开发制造阻力。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第一篇:尊敬的法官、审判员:今天,我代理被告提出刑事二审辩护词,请求法庭对该案予以审理。

本案中,被告受到控罪是抢劫罪。

凭借一些已被证明不可靠的证据,被告在一审中被判有罪。

我们深入调查此案,发现了一些重要的事实,即被告其实无罪的真相。

首先,本案中的关键证人之一属于可疑雇员。

这名员工曾被解雇,并背负着私人仇恨。

他的口供可能存在怀疑,因为他的证词仅仅支持了原告方的指控。

在二审中,我们呼吁法庭对他的证词进行审查,并要求法庭进行其他有效调查以寻求真相。

其次,针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被告出具了大量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他在犯罪时间段内的清晰监控录像,以及其他证明被告不可能参与犯罪的证词。

然而,在一审中,这些证据未能得到充分的考虑。

我们愿意在二审中将这些证明呈上法庭,并希望法庭对其进行更加细致的审查。

最后,我们认为,被告本人的人格特征也应当为二审法庭所考虑。

被告是一位刻苦勤劳、正直善良、品行良好、爱家和谐的人。

他多年来始终保持了好的社会形象,更没有任何犯罪史。

我们相信,这些人格特征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为被告的辩护增色。

在此,我们恳请法庭审慎地审理本案,对真相做出公正的判断。

谢谢大家。

第二篇:尊敬的法官、审判员:我代表被告提出刑事二审辩护词,请求法庭重新审视本案并对被告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一审中,本案中的关键物证未被保管妥善,因此被有意地破坏。

然而,数字足迹表明,本案的破坏事实是发生在拘留被告期间。

因此,被告家人的律师提出了对此事负责的相关官员,认为他们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首先,这个官员应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且如果发现这个破坏是故意犯罪行为的话,他还应面临刑事诉讼的起诉。

其次,我们强烈建议法庭将这一事件加入到什么事故调查中,从而获得更具权威性的证据。

在证据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很难得出清晰公正的判断。

但是,原本的起诉材料创建了一个徘徊在民事行动和刑事行动之间的桥梁。

我相信,被告无罪的看点通常建立在起诉方创造的证据上。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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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二审辩护词同上诉状

尊敬的法庭:一、案情回顾1. 在此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犯有抢劫罪,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 在一审过程中,原告提出了多项证据表明被告犯有抢劫罪的事实。

然而,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有罪。

在二审辩护词中,我们将对原审法庭的判决提出异议,并针对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

二、证据分析1. 原审法庭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证据对原告的指控进行了辩驳。

其中包括证人证言的矛盾性,物证的真实性等方面。

这些证据表明原告提出的指控并非毫无破绽。

2. 据我所知,关键证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

其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

物证的保管和鉴定过程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有罪。

三、法律分析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

在本案中,原审法庭所依据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有罪。

被告对于原告的指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

2. 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未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其辩护权受到了侵犯。

我方认为原审法庭的判决并不公正,请求二审法庭对判决进行改判。

四、辩护词结论在上述情况下,我方对原审法庭的判决提出异议,希望二审法庭能够重新审理本案,并对被告有罪的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我们相信二审法庭将会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被告辩护律师:XXX 律师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二审法庭:一、证据补充1. 为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清白,被告辩护团队在此提交了新的证据。

包括对原审法庭证人证词的反驳和相关证据的重新分析。

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这些新的证据,审慎判断。

2. 在原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误和疏漏,导致对被告的不公正判决,我方提出强烈质疑。

新的证据将有助于法庭更全面地审视本案,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二、关键证人证词分析1. 原审法庭所依据的证据中,关键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且在交叉询问中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二审律师辩护词范本

二审律师辩护词范本尊敬的法庭:我是XXX的辩护律师,本着维护法律公正、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为被告XXX向法庭进行二审辩护陈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XXX是无辜的。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好人,他并没有犯罪的意图或动机。

我将从XXX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四个方面进行二审辩护。

一、关于XXX案件的事实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了XXX有犯罪的事实。

然而,我认为一审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首先是对于案发现场的描述不准确,对证人的证词处理不当,导致有关XXX犯罪的事实存在疑点。

其次,XXX所涉及的证据证明并不充分,有些证据甚至属于不实证据。

例如对XXX的个人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没有进行全面的核实。

因此,我要求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对关键的证据进行再次审查。

二、关于XXX案件的证据一审法庭认定的证据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对于XXX所涉及的行为证据,一审法庭未能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辨析。

例如X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和研判。

另外,对于涉案金额的数额、XXX的所作收入财产查询等证据亦需进行更加具体的审查。

我认为XXX的辩护权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许多有利于XXX的证据并未获得证实。

我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地审视和重新评估这些证据,以达到对XXX的公正审判。

三、关于XXX案件的法律适用在一审法庭对XXX的定罪判决中,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错误。

一审中法庭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XXX所涉及的罪名是否符合事实、证据的认定是否准确等。

我认为法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未能达到法律的公正和客观。

因此,我要求法庭在二审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进行充分的重新评估。

四、关于XXX案件的法律解释在一审法庭对XXX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存在偏差。

例如XXX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法律对被告的惩罚是否适用等。

我认为一审法庭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存在问题,需要进行重新审视。

二审辩护词模板

二审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审判官:我代表被告人在本案的二审中进行辩护,首先对于原审判决中判决被告人犯有的罪名和刑罚的部分提出异议。

一、定罪认定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网络技术手段构成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这一定罪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疑点:1.公诉机关直接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却没有一定的证据作为依据。

被告人所从事的是网络广告代理业务,能够在广告平台上获得收益,而非占用他人的财物。

2.对于使用网络技术手段这一部分,无法确定是被告人从事的广告代理业务本身构成了使用网络技术手段的犯罪,还是被告人从事了其他的网络活动,从而构成了犯罪。

基于上面的原因,我们认为原审判决中所判定的罪名和犯罪手段存在着疑点,需要进行重新审理和认定。

二、刑罚的裁量问题原审判决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所犯罪行属于合并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未满18周岁的罪犯从重处罚。

我们认为,原审的这一认定并不合理,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在未经过完整的证据收集和审理的情况下,单凭年龄因素来对被告人进行判罚,容易轻视案件的本质,而成为一种表面化的裁决。

2.在本案中,被告人是第一次涉及到犯罪案件,行为情节相对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原因,我们希望通过本次二审,能够对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进行重新审理和认定,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裁量权进行再次判决。

最后,再次声明被告人对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认罪和忏悔,并希望法庭能够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结本文主要针对一名被告人在二审中进行的辩护。

文章分别从定罪认定和刑罚的裁量两个方面提出异议,并对相关疑点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最后,针对被告人对所涉罪行的认罪和忏悔表示最后总结,呼吁法庭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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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在刑事诉讼中,不管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向法院提交辩护词。

很明显,不同的阶段所提交的辩护词的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

那么大家知道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样的吗?赢了网小编马上就来为您介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x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x田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审二审进行辩护。

本案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时,本律师就受托担任被告人吴x田的辩护人,已在上述审理阶段就其不构成诈骗罪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

在此,本辩护人除坚持上述审理阶段的辩护意见外,针对本案重新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之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辩护人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田利用虚假融资的手段骗取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其依据为,“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能源公司开出一份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其后也没有按要求修改,蚌埠市A不能用于打包贷款,吴x田也没有获得报酬。

同年5月底,吴x田让姚x立给其300万元人民币继续为蚌埠市A公司融资,同年6月1日,姚将款存入吴的银行卡帐户”(见《判决书》第3页第3自然段)但是为什么吴x田说给他300万元为A公司融资,姚x立就给?一审判决在这一涉及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上并没有查明事实却判决有罪,实为武断。

本案中被告人吴x田确实收到了蚌埠市A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支付的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辩护人认为这300万元是A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被告人代表新加坡某公司收取这300万元是合法的民事合同行为,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

理由如下:(一)300万元的性质——是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1、本案的基本事实2005年初被告人吴x田与A公司的代表丁x平认识,丁x平称A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被告人吴x田同意代表新加坡某公司(吴x田为该公司在中国的代表)与丁x平代表的A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某公司经理Lam Kwong 先生和A公司董事长姚x立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某01)》)。

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某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A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以下简称保函),如A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

但在合同履行时,A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函,并邀请被告人吴x田到蚌埠协商,2005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吴x田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A公司的董事长姚x立、总经理丁x平商谈达成变更协议:A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条款变更为A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

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

并应A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

随后,经被告人吴x田代表买方催促,A公司董事长姚x立代表A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x立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被告人吴x田(新加坡某公司同意被告人吴x田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

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某01)》、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吴x田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丁x平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相应的证据对上述事实的证明。

(1)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不是“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且已实际开始履行合同约定新加坡公司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A公司申请银行出具保函,但A公司未能按约出具保函,后双方协商变更为A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

新加坡公司按约申请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已开始实际履行合同;A公司支付300万元保证金也是实际履行合同的一部分。

A公司及其相关人事后称实际签订的合同是不准备履行的言词,其证明力显然不能抵消原始书证证据的证明力。

当然“不准备履行”也许是A公司的心理态度,但不能证明是“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可以履行的,而且A公司也不得不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支付保证金)。

(2)A公司已确认向吴x田支付的所有费用不再追索且开立信用证是否实现该公司的目的与新加坡公司及其代表吴x田无关A公司还向新加坡公司及被告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明确了A公司向吴x田已支付所有费用的是履行买卖合同相关的义务,是出具承诺书(2006年8月10日,见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以前所发生的事情,而与以后将与银联万国的合作,即要求吴x田另外帮助融资不是一回事。

也确认了吴x田是新加坡公司的代表,向其支付即是向新加坡公司支付,而A公司与新加坡公司除菜油交易外无其他往来,因此其向新加坡公司支付的应当只能是履行菜油买卖合同的保证金。

事发后,A公司姚x立称其没有看,其他人盖了章的事后证词的证明力显然大大低于书面的、原始的、直接的证据。

(3)为A公司办事的徐宁海可以印证卷中,为A公司工作办理融资业务的职员徐宁海的询问笔录显示:“到了5月份,……我就催丁x平联系融资的事,丁x平讲,我怎么好张口催吴x田,吴x田把信用证开出来后,费用不给他,他在公司里也不好交待。

”“5月31日,我、姚x立、丁x平三人在北京国际饭店咖啡座见面,还是谈融资的事。

丁x平又讲吴x田开信用证的费用不给,吴x田在公司里不好交待”。

“后来,丁x平给吴x田打电话,约他到茶楼见面,……姚x立就讲:“我企业现在没钱了,只有300万,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再帮我们弄钱,继续融资”。

“丁x 平跟我讲开信用证要收6个点的费用”,“丁x平讲这6个点的费用是给中机电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

”侦查人员问:“姚x立汇(给)吴x田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徐宁海答:“把前期费用解决了,让吴x田继续融资的。

”需要强调的是,徐宁海是A公司与吴x田协商融资事宜和签订相关合同的代表,完全是为姚树方办事的,他证实了在场听到吴x田向姚x立催促支付保证金(费用)的情况,其证言与被告的询问笔录、有关书证相印证,可以证明姚x立代表A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就是约定的保证金。

(4)卷宗中还一些相应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为A公司融资的魏其恒虽然说双方签订菜油买卖合同是为了贷款,不准备履行,但其又说后来A公司姚x立曾打电话给他商量准备实际将菜油按合同约定出口;而且,卷中材料记载,姚x立也一再表示A公司有一万吨菜油,可以履约出口。

事实上,新加坡公司已经申请DBS 银行开立了580万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只要A公司按约交货就可以凭单证议付拿到钱的。

可见,双方签订合同是可以实际履行的,且已实际开始履行。

(5)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一审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某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6月1日,A公司的姚x 立将300万元人民币汇给被告人;此后(起诉书指明为2005年8月18日,判决书不知是否是无意模糊),A公司和被告人吴x田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A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多月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A公司对丁x平、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

而吴x田与其认识不过2个月,见过2面,吴x田说给他300万元可为A公司融资,姚x立就给?这也太不符合情理了。

事实上本案发生源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姚x立的虚假报案,他称相信了吴x 田“存一贷二”的欺骗,给了吴x田300万元。

但起诉书却未提出这一指控。

可见公诉人也不相信姚x立的诬告。

但也不能代替“受害人”想象受骗吧?“受害人”是否受骗,受到什么欺骗,“受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受害人”自己应该清楚,并且有证据可以证明,难道支付了300万元,就一定非要说是受骗了吗?综上,A公司按约定将300万元打到吴x田(受买方委托代收)卡上的行为,是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人没有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A公司也不是因受骗而认识错误交出财物。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买卖合同及履行合同所开立的信用证、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和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生活经验等相印证。

而A公司及姚x立关于300万是融资受骗的报案仅是自说自话,没有证据证明。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吴x田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词市中级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昌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犯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第一、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在结算工程款时承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是否承诺给符**好处费、符**是否为了得到好处费才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的问题,符**的证言自相矛盾,***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且两人的口供不一致,应当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违法采信证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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