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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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向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为被告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非一个凶残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

他在社会上一直保持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然而,事情发生后,他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受害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歉意。

其次,我想重点讨论的是本案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起因于一次误会和情绪失控。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时并未有意伤害受害人,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极度的懊悔和自责。

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已经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经济责任。

这表明了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他对受害人的关心和尊重。

在法律层面上,我要提醒法庭注意到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他人进行伤害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非有预谋的,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判决应该以公正、合理和人道的原则为依据。

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后已经表现出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自责,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采取宽大的态度,给予其从轻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宽刑适用。

综上所述,我在此为被告提出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在此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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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之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事出有因。

本案起因是被害人没有借到门禁卡而在离开时使劲踢了监控室的门,导致与之后赶来的犯罪嫌犯人AA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有打电话叫人带砍刀来,最终酿成本案结果的发生。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OO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OO能保持理性,克制自己的言行,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害人OO对本案冲突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考虑被害人OO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到案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家境一般的被告人还是催促家人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赔偿,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被害人OO的谅解。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发生是由犯罪嫌犯人AA、被告人XXX以及罪犯BB、CC共同造成,并非被告人一人所致,并且被告人参与到本案当中也是因犯罪嫌犯人AA的“召唤”,并非主动参与到本案当中。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上海故意伤害案刑事二审辩护词

上海故意伤害案刑事二审辩护词

上海故意伤害案刑事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会成员: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被告人提出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表达对受害者家属的深切慰问和歉意,对于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也深感痛心,同时也感谢法庭和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和判断。

作为一个内容创作者,被告人一直以来都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为,但是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确实言辞过激,但是这并不构成故意伤害。

被告人的言论确实带有一定的冲突性,但是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这种语言表达已经非常普遍,并不是一种能够令人感到惊讶或者震惊的表现。

被告人并没有直接发起暴力行为,事实上,受害者的伤势并没有严重到需要住院治疗。

此外,我们也要关注到被告人的背景和成长环境,这种故意伤害并非出自于其内心的恶意,而是一时疏忽和失态,被告人也为此深感懊悔和遗憾。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和评审委员会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被告人不断反思自己的言行,规范自己的行为,为社会贡献更加积极和正面的力量。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词中,我将就被告的立场、事实及证据,对指控进行逐一回应和辩驳。

一、事实经过的真相被告在本次案件中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然而,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将揭示事实的真相并对指控进行否认。

据我所知,真相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事宜发生时的证实。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个激烈的争吵。

然而,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意伤害他人。

其次,我们希望通过调查,证明被告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防卫行为。

在事发时,被告感受到了来自受害人的威胁和攻击,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做出了反击。

这种反击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伤害。

二、证据的前后矛盾性分析检方刚刚呈现的证据中存在着明显的前后矛盾性,这也使我们对指控有着更多的质疑和辩驳。

首先,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在我们的调查中,多名证人的证词显示了多个版本之间的不一致。

有些证人说被告是故意伤害,有些则认为被告是自卫反击。

这种不一致性使得我们质疑整个案件的可信度。

其次,被告的损伤记录并非与指控相符。

被害人所受到的损伤并没有与指控中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相吻合。

这也使得我们认为被告只是在必要时采取了正当的自卫行为,并非故意伤害。

三、被告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正当防卫权利被告是一位无犯罪前科的公民,过去的行为没有任何激烈冲突的记录。

他是一位勤奋工作的人,对家庭和社区有着极高的责任心。

在本次案件发生时,被告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才做出了反击行为。

这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并不应该受到过分的指责。

四、请求法庭给予公正裁决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在本次案件中的无罪,希望法庭能够审慎权衡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给予公正的裁决。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在此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辩护。

我们认为,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合理防卫。

故意伤害案审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案审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案审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为他申辩。

在这个案件中,我要首先明确一点,那就是我的当事人并不否认自己的行为,他承认自己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对被害人进行了伤害。

然而,我们要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了解背后的原因和动机。

我的当事人,我们可以称他为小明,是一个年轻的人,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从小就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

他的父母离异,母亲一直在外打工,父亲则沉溺于赌博。

小明从小就饱受孤独和贫困的煎熬,没有人指导他,教育他,他很早就开始自己独立生活。

在这个社会中,小明面临了很多艰难的选择和困境。

他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得到过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培养,他不知道什么是对错,什么是合法的行为。

他只是简单地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冲动行事,没有考虑后果。

在这个案件中,小明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然而,我们要问自己,这个伤害是有意为之吗?小明并没有预谋去伤害被害人,他只是在一时的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他只是想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和愤怒。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要考虑到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对小明造成了一定的刺激和挑衅。

我们要了解背后的故事,了解被害人和小明之间的关系。

或许,被害人曾经对小明进行了侮辱和威胁,这导致了小明的情绪失控和行为的不理智。

虽然这并不能成为小明伤害他人的理由,但我们应该考虑到这个情况,以更加全面和客观的态度来审视这个案件。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小明是一个年轻人,他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法律的责任。

我们应该给予他一个机会,让他通过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为自己和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希望您能够从更加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这个案件。

请您考虑到小明的背景和动机,以及被害人的行为对他的影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二审)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二审)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审)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审)辩护词安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苏*平的委托,指派胡-瑾律师担任苏*平故意伤害致⼈死亡案⼆审的辩护⼈,现在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认为⼀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苏*平故意伤害致⼈死亡证据不⾜。

(⼀)关于苏*平使⽤凶器的长度与特征问题 1、苏*平交代⾃⼰使⽤的⼑具为“⿊⾊的⼑柄,是折叠的⽔果⼑,长有15厘⽶。

⼑尖⽐较锋-利。

”(公安卷2008年10⽉11⽇苏*平第⼀次询问笔录第5页) 2、韩索来么乃证实,“是⼀把弹簧⼑,⼑刃长约10公分,⼑柄好像是⽊头的。

”(见公安卷第103页,2008年10⽉11⽇韩索来么乃证词) 3、苏*清证实:“问:是什么样的⼑?答:⼀把⽔果⼑,⿊⾊的,10公分长左右,折叠的那种,我看见是单刃的。

” 公安卷2008年10⽉11⽇苏*清第⼀次询问笔录) 4、2008年11⽉18⽇苏*清证实:“问:⼑的形状特征?答:⼑是折叠的,当时我捡起⼑的时候⼑是合着的,⼑⾝长约10来公分,⼑柄颜⾊我没有在意。

”(公安卷2008年11⽉18⽇苏*清第四次询问笔录)辩护⼈认为证⼈与被告关于凶器长度、种类的描述相互⽭盾,不能相互印证。

(⼆)关于凶器的宽度问题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法医学⽂证审查意见书(公物鉴法字[2008]第047号)关于凶器的宽度鉴定为2.5cm。

但是苏*平与苏*清都在刚才的庭审中明确肯定,⼑刃的宽度不⾜2.5cm。

与司法鉴定明显不同。

(三)关于凶器的去向苏*清交代:“我看⼑掉在地上了,就捡了起来,喊他们⼀块跑了。

跑到上海华联*市和回*拉⾯馆那条线西侧的红旗⼩区时我听见好像有警车的声⾳。

我害怕就把⽔果⼑扔到⼩区⾥的⼀个垃圾箱了。

” 这⾥,如果苏*清的关于⼑具的交代如果是真实的话,苏*清在公安机关作上述交代的时间为2008年10⽉11⽇14时15分⾄10⽉11⽇15时45分,他们打架的的时间在11⽇的凌晨。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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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陈广雄家属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广雄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陈广雄的二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至今,多次会见了陈广雄,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到贵院详尽阅卷并复印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前,我们恳请阁下注意:我们的二审辩护观点与陈广雄一审辩护律师完全不同!我们恳请高素质且业务谙熟的二审法官结合我们的辩护观点,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运用规则对本案全面审理、公正判决。

我们已经注意到,同案人和陈广雄的一审辩护律师,甚至陈广雄本人也曾说过其行为构成犯罪之类的话。

我们认为,陈广雄本人认为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本就不重要,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如果被告人的案中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如实供述,仅属从轻量刑情节而已;反过来,如果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根本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则不管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不管被告人是否认罪伏法,依法处理的结果都应该是无罪,不能凭被告人曾经认罪或者当庭认罪,而不顾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就给被告人定罪。

陈广雄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懂法律,要求他对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有深刻的理解是不现实的,他完全可能在特定环境下草率认罪。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陈广雄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或其它犯罪,应属无罪。

一、案发前后,陈广雄均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更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广雄明知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仍共同参与并协助钟某某、周某某共同逃离现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逻辑混乱,显属错误。

(一)陈广雄用摩托车搭载钟某某、周某某经过果林治安亭,其目的是回家,之前并没有预谋去伤害应某某。

钟某某、周某某、陈广雄关于本事实的多次供述均高度一致,稳定可靠,均证明:陈广雄搭载钟某某、周某某经过果林治安亭,他们的目的是回家,之前并没有预谋去伤害应某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开庭笔录》第8页:
陈广雄辩:当你们找不到庄家,由陈广雄开着摩托车达着你们时,是想做什么?
钟某某:是想着回家。

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2页:
钟某某辩:当时你们三个人去电话亭寻找不到六合彩的老板后,你们准备去哪里?
周某某:我们准备回家的。

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5页:
陈广雄辩:当时你们寻找不到六合彩的老板时,你们准备去哪里?
陈广雄:回家。

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5页:
钟某某辩:当晚你们为何要开车经过果林治安亭?
陈广雄:因为我们准备回家睡觉。

(二)钟某某、周某某下车去伤害应某某,完全是临时起意,陈广雄根本不知道他们下车的目的去伤害应某某,显然缺乏伤害被害人应某某的共同故意。

钟某某、周某某下车时,有无对陈广雄说下车的目的是去伤害治安员之类的话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如果说过,陈广雄仍然停车,则陈广雄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没有说过,则陈广雄不具有共同故意,此后发生钟某某、周某某去伤害治安员的事情,是陈广雄想避也避不开的。

钟某某、周某某、陈广雄关于该事实的口供高度一致,均证明了钟某某、周某某下车去伤害应某某,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对陈广雄说下车的目的是去伤害治安员之类的话,陈广雄根本不知道他们下车的目的去伤害应某某,陈广雄没有共同故意。

1、陈广雄是否具有伤害治安员的共同故意,必须放结合整个案情来判断。

一审辩护人和法官均忽略了一个重要情节,即:当陈广雄等人到果林治安亭时,陈广雄打算绕路走。

从该情节可判断,陈广雄当时根本不想与治安员发生冲突,甚至有点害怕治安员。

钟某某关于陈广雄打算绕路走的供述与陈广雄的供述高度一致,稳定可靠: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开庭笔录》第6页:
公:你们的吉普车去了哪里?
钟某某:……在到果林治安亭时,我们看到有两个治安员用凳子拦着了马路中间。

陈广雄就说“算了,我们绕路走吧。

”我说“应没有事的,走吧。

”……
(2)2005年9月16日陈广雄《亲笔供词(侦查阶段)》第5页倒数3——5行:
“……到河涌的时候,只看见一治安亭旁边两个治安员拦住摩托车。

就在这个时候我说掉头走好吗?钟某某大声说冲过去,怕什么……”
2、钟某某、周某某、陈广雄的口供均证明,钟某某、周某某下车去伤害应某某,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对陈广雄说下车的目的是去伤害治安员之类的话,陈广雄根本不知道他们下车的目的去伤害应某某。

钟某某、周某某与陈广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关于陈广雄根本不知道他们下车是去伤害治安员的供述可信度极高,也与陈广雄的供述相互印证:(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开庭笔录》第8页:
陈广雄辩:你们下车时,有无和陈广雄说过话?
钟某某:没有。

(2)周某某的开庭时的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作的《亲笔供词》高度一致,多次供述均稳定可靠:
①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1——12页:
钟某某辩:你们当时下车是如何想的?
周某某:我没有怎么想的,我也不知道钟某某为何叫陈广雄停车,他是如何想的。

……
陈广雄辩:你和钟某某砍被害人一直到砍完后,这时陈广雄做什么?
周某某:当时陈广雄停车后,其就一直坐在摩托车上,之后我回到摩托车边后,陈广雄就叫我们走了。

②2005年8月21日周某某作的《亲笔供词(侦查阶段)》第1页倒数5——6行:
“阿坤叫停车,黄毛(陈广雄)停车了,阿坤就下车拿了一把刀去把保安拉下来……”
(3)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4——15页:
公:钟某某为何要让你停车?
陈广雄:我也不清楚。

……
陈广雄辩:停车时,钟某某下来后有无跟你说什么话?
陈广雄:没有。

陈广雄辩:就是说,从钟某某他们下车,到钟某某和周某某回来,都没有跟你说话?
陈广雄:是的。

(4)虽然周某某在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0页谈到“之后钟某某就说,我们下去砍他们”之类的话,但该供述与其开庭时以及在侦查阶段的
其它供述相矛盾,也与钟某某与陈广雄的供述相矛盾,根据刑事证据运用规则,上述三被告的口供证明:钟某某、周某某下车去伤害应某某,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对陈广雄说下车是去伤害治安员之类的话,陈广雄根本不知道他们下车的目的去伤害应某某。

(三)钟某某、周某某实施了伤害应某某的行为后,共同伤害应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

犯罪行为结束后,陈广雄搭载钟某某、周某某走,是基于上述回家的目的,而不是为了逃跑。

即使是为了逃跑,由于共同伤害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陈广雄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能触犯其它罪名,如包庇罪,但由于陈广雄搭载钟某某、周某某走,并没有产生新的社会危害行为,甚至反而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如毁尸灭迹,破坏现场等,由于该情节显著轻微,陈广雄依法也不构成其它罪名。

(四)基于上述理由,陈广雄没有临时共同犯罪的故意,控方对陈广雄具有临时共同犯罪的故意负有举证责任,但控方无法证明。

二、陈广雄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应某某的行为。

应某某被伤害完全是钟某某、周某某所致,陈广雄根本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应某某的行为,陈广雄事前听从被告人钟某某的命令冲卡,以及事后开摩托车载他们离开的行为均不是故意伤害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无关。

三、陈广雄回答周某云关于“刀”、“车”的处理意见,由于情节显著轻微,也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帮助毁灭证据罪为情节犯,只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故意毁灭证据的是被告人周某某和周某云,在陈广雄回答周某云关于“刀”、“车”的处理意见前,周某云已按周某某的指示处理了刀具;由于周某云听完陈广雄的意见,并没有按陈广雄的意见做,没有产生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严重后果,陈广雄依法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开庭笔录》第15——17页:
公:周某云的事情是如何的?
陈广雄:当时周某云打过电话给我,问我是否知道周某某去哪里的,并说摩托车和刀如何处理;我就说你最好把这些刀扔到珠江边里了……
……
公:是谁打电话给你?
周某云:周某某,因为我们之间是老乡关系,所以让我帮忙清洗。

钟某某辩:是谁安排你冲洗刀?……
周某云:是周某某安排我冲洗刀的……
我们承认,陈广雄在本案中的行为确有一定的违法性,可能涉嫌包庇或帮助毁灭证据,但由于陈广雄搭载钟某某、周某某走,并没有产生新的社会危害行为,甚至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由于周某云听完陈广雄的意见,并没有按陈广雄的意见做,没有产生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严重
后果;上述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尚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依法也不构成任何犯罪。

陈广雄本人有些固执,说实话,由于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陈广雄对我们也不完全信任;但我们感觉到,陈广雄本性善良,很孝顺父母,之前不愿意聘请律师也是为了为父母省钱。

陈广雄本人也根本没料到会发生本案,其完全是出于一时义气,无辜受牵连,请法官给予陈广雄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真诚地希望,贵院能依法对陈广雄尽快作出无罪的判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20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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