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词(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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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无罪辩护词范文

二审无罪辩护词范文

二审无罪辩护词范文# 二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且参与了一审庭审过程,我坚定地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上诉人[上诉人姓名]是无罪的,现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一)所谓的“犯罪行为”缺乏关键证据支撑。

一审判决认定我的当事人[上诉人姓名]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并没有直接、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行为的发生。

就拿最关键的物证来说,控方所提供的[物证名称,如果有]根本无法与我的当事人建立起必然的联系。

这个物证就像一个没有头绪的乱麻,从它身上找不到任何指向我当事人犯罪的蛛丝马迹。

这就好比说,在一个没有脚印的雪地里,硬要说某个人走过一样,没有证据基础,完全是凭空猜测。

再看证人证言,那些所谓的证人要么是含糊其辞,要么是在受到各种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

比如说证人[证人姓名],他在一审法庭上的表现就非常可疑。

他一会儿这样说,一会儿又那样说,就像一个摇摆不定的风向标,根本无法让人相信他的话是真实可靠的。

而且他的证言中有很多地方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矛盾,这样的证言怎么能作为认定我当事人有罪的依据呢?这就好比建房子,用一堆歪歪扭扭、长短不一的木头,这房子能牢固吗?肯定是不行的。

# (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主观臆断。

一审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似乎没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而是有太多的主观臆断成分在里面。

法官好像戴着有色眼镜在看待我的当事人,看到一些表面现象就匆忙下了结论。

比如说,仅仅因为我的当事人在[某个事件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出现过,就认定他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有关。

这就好比说,在一个热闹的集市上,有个人路过一个摊位,摊位上丢了东西,然后就认定路过的这个人是小偷,这是多么荒谬的逻辑啊!在这个世界上,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的人很多,难道都要被无端怀疑是罪犯吗?这种认定方式完全违背了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对我当事人极大的不公平。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二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审庭审情况,我坚定地认为,上诉人是无罪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认定不清。

1. 关键证据存在疑点。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罪,主要依据的是[列举关键证据,如某份证人证言或者物证]。

但是,这份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就拿[证人姓名]的证言来说吧,他在描述案发当时的情况时,前后矛盾的地方可不少。

一会儿说看到上诉人是左手拿东西,一会儿又说是右手,这就像一个人一会儿说白天是黑的,一会儿说晚上是白的一样,让人怎么能相信呢?而且,这个证人与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关联方]存在着[具体利益关系,如亲戚关系或者商业竞争关系等],这样的证人证言,就像在沙子上建房子,基础就不牢靠,怎么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2. 证据链不完整。

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应该像一条紧密相连的锁链,一环扣一环,不容有失。

可是在本案中,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就像是一堆散落在地上的珠子,根本没有串起来。

比如说,虽然有证据表明上诉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但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实施了所谓的犯罪行为。

仅仅因为在附近出现过,就被判定有罪,这就好比看到一个人在超市门口站了一会儿,超市里丢了东西就认定这个人是小偷一样,太不合理了。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完全是南辕北辙。

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是[正确解读法律条文的含义],而一审法院却理解成了[阐述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

这就好比把“向左走”理解成“向右走”,结果肯定是错得离谱。

按照正确的法律解读,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忽略特殊规定。

在本案中,存在着[具体特殊法律规定或者法定情形],这些特殊规定就像是法律为某些特殊情况开的一扇小窗。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我将为您呈现一系列证据并提出无罪辩护理由,并尽力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辩护。

首先,作为辩护律师,我将在这场庭审中明确表明,无罪辩护的目标并不是为了颠倒事实,而是要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无罪。

针对控方提出的指控,我将通过对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的剖析来证明被告人的清白。

第一,我们看到,主要证人的证词存在许多矛盾和不一致。

首先,主要证人的证词和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并不在案发现场,而主要证人声称看到了被告人的身影。

此外,主要证人在警方调查的过程中多次改变了他的证词,这使得他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这些矛盾和不一致的证词损害了主要证人的可信度,并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了重大质疑。

第二,关于物证的调查和鉴定存在严重的失误和疏忽。

根据对物证的审查,我们发现控方在提取、保管和鉴定物证时存在许多问题,这导致了证据的不准确和可靠性的质疑。

例如,指纹鉴定报告的错误或不完整,使得物证无法证明被告人与案发有任何关联。

第三,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找到了一些重要的缺失证据。

这些缺失证据的存在使得控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例如,控方未能提供与被告人相关的通信记录、社交媒体信息、证人证词等证据,这使得他们无法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任何联系。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对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的分析说明了控方指控的不可信度和不足之处,证明了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无罪。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无罪辩护并非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或对司法程序的拖延,而是我们坚决捍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客观,相信法官先生/女士和陪审团成员能够充分权衡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请求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和陪审团成员认真考虑以及审慎判断,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给予正当的回应,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感谢您的聆听!。

二审改判的强奸案辩护词范文

二审改判的强奸案辩护词范文

【简介与分析】2012年2月17日凌晨六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受害人徐某某及其男友张某等四人,在一起吃烧烤并饮了大量的酒后,到昆明市某水疗洗浴中心洗浴后在休息大厅休息。

在休息时被害人徐某某和男友张某躺在一张沙发上睡觉,被告人吕某某乘徐某某醉酒之机,将被害人抱到大厅内的一个休息间,然后冒充徐某某的男友张某和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就是这样一桩简单的强奸案,历经两审,两级法院量刑却是天壤之别:一审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后,吕的家属委托了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的胡常明律师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判,重新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为何出现这种判决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犯此罪的,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有五种情形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五种加重情节之一就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本案中,事发的场所即洗浴场休息大厅内的休息间就被一审公诉机关和法院认定为是“公共场所”,以致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情节成立,所以在十年以上量刑最终判处有期限徒刑十二年。

实事求是地说,将洗浴场所的休息大厅的休息间当成公共场所并无不当。

但是,在公共场所强奸和当众强奸并不能等同。

一审法院及吕某某的原辩护律师便忽视了这一点。

当然,吕某某的原辩护律师以无罪来为吕某某辩护,完成不顾公诉机关指控的这“加重处罚”情节是否成立则是最大的败笔之一(顺便提一下败笔之二是以吕没有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推断出被害人是同意的)。

以致出现了原审判决书居然出现了“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且此辩护意见,恰恰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处罚情形的成立”的尴尬局面。

在二审中,胡常明律师重点提出:吕某某冒充被害人的男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通过欺骗的手段即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而没有通过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欺骗性本比强制性的危害性要低;从吕某某的主客观上看,其不希望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人看到,所实施的行为是隐蔽进行,并且本案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强奸时有人看到,说明不存在“当众强奸”之说;结合案件的相关客观情节,对吕某某应当在最轻的一档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第一篇:尊敬的法官、审判员:今天,我代理被告提出刑事二审辩护词,请求法庭对该案予以审理。

本案中,被告受到控罪是抢劫罪。

凭借一些已被证明不可靠的证据,被告在一审中被判有罪。

我们深入调查此案,发现了一些重要的事实,即被告其实无罪的真相。

首先,本案中的关键证人之一属于可疑雇员。

这名员工曾被解雇,并背负着私人仇恨。

他的口供可能存在怀疑,因为他的证词仅仅支持了原告方的指控。

在二审中,我们呼吁法庭对他的证词进行审查,并要求法庭进行其他有效调查以寻求真相。

其次,针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被告出具了大量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他在犯罪时间段内的清晰监控录像,以及其他证明被告不可能参与犯罪的证词。

然而,在一审中,这些证据未能得到充分的考虑。

我们愿意在二审中将这些证明呈上法庭,并希望法庭对其进行更加细致的审查。

最后,我们认为,被告本人的人格特征也应当为二审法庭所考虑。

被告是一位刻苦勤劳、正直善良、品行良好、爱家和谐的人。

他多年来始终保持了好的社会形象,更没有任何犯罪史。

我们相信,这些人格特征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为被告的辩护增色。

在此,我们恳请法庭审慎地审理本案,对真相做出公正的判断。

谢谢大家。

第二篇:尊敬的法官、审判员:我代表被告提出刑事二审辩护词,请求法庭重新审视本案并对被告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一审中,本案中的关键物证未被保管妥善,因此被有意地破坏。

然而,数字足迹表明,本案的破坏事实是发生在拘留被告期间。

因此,被告家人的律师提出了对此事负责的相关官员,认为他们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首先,这个官员应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且如果发现这个破坏是故意犯罪行为的话,他还应面临刑事诉讼的起诉。

其次,我们强烈建议法庭将这一事件加入到什么事故调查中,从而获得更具权威性的证据。

在证据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很难得出清晰公正的判断。

但是,原本的起诉材料创建了一个徘徊在民事行动和刑事行动之间的桥梁。

我相信,被告无罪的看点通常建立在起诉方创造的证据上。

二审律师辩护词范本

二审律师辩护词范本

二审律师辩护词范本尊敬的法庭:我是XXX的辩护律师,本着维护法律公正、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为被告XXX向法庭进行二审辩护陈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XXX是无辜的。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好人,他并没有犯罪的意图或动机。

我将从XXX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四个方面进行二审辩护。

一、关于XXX案件的事实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了XXX有犯罪的事实。

然而,我认为一审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首先是对于案发现场的描述不准确,对证人的证词处理不当,导致有关XXX犯罪的事实存在疑点。

其次,XXX所涉及的证据证明并不充分,有些证据甚至属于不实证据。

例如对XXX的个人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没有进行全面的核实。

因此,我要求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对关键的证据进行再次审查。

二、关于XXX案件的证据一审法庭认定的证据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对于XXX所涉及的行为证据,一审法庭未能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辨析。

例如X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和研判。

另外,对于涉案金额的数额、XXX的所作收入财产查询等证据亦需进行更加具体的审查。

我认为XXX的辩护权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许多有利于XXX的证据并未获得证实。

我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地审视和重新评估这些证据,以达到对XXX的公正审判。

三、关于XXX案件的法律适用在一审法庭对XXX的定罪判决中,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错误。

一审中法庭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XXX所涉及的罪名是否符合事实、证据的认定是否准确等。

我认为法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未能达到法律的公正和客观。

因此,我要求法庭在二审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进行充分的重新评估。

四、关于XXX案件的法律解释在一审法庭对XXX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存在偏差。

例如XXX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法律对被告的惩罚是否适用等。

我认为一审法庭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存在问题,需要进行重新审视。

二审辩护词模板

二审辩护词模板

二审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审判官:我代表被告人在本案的二审中进行辩护,首先对于原审判决中判决被告人犯有的罪名和刑罚的部分提出异议。

一、定罪认定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网络技术手段构成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这一定罪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疑点:1.公诉机关直接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却没有一定的证据作为依据。

被告人所从事的是网络广告代理业务,能够在广告平台上获得收益,而非占用他人的财物。

2.对于使用网络技术手段这一部分,无法确定是被告人从事的广告代理业务本身构成了使用网络技术手段的犯罪,还是被告人从事了其他的网络活动,从而构成了犯罪。

基于上面的原因,我们认为原审判决中所判定的罪名和犯罪手段存在着疑点,需要进行重新审理和认定。

二、刑罚的裁量问题原审判决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所犯罪行属于合并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未满18周岁的罪犯从重处罚。

我们认为,原审的这一认定并不合理,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在未经过完整的证据收集和审理的情况下,单凭年龄因素来对被告人进行判罚,容易轻视案件的本质,而成为一种表面化的裁决。

2.在本案中,被告人是第一次涉及到犯罪案件,行为情节相对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原因,我们希望通过本次二审,能够对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进行重新审理和认定,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裁量权进行再次判决。

最后,再次声明被告人对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认罪和忏悔,并希望法庭能够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结本文主要针对一名被告人在二审中进行的辩护。

文章分别从定罪认定和刑罚的裁量两个方面提出异议,并对相关疑点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最后,针对被告人对所涉罪行的认罪和忏悔表示最后总结,呼吁法庭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徐炳松涉嫌受贿案辩护词 - 法律文书

徐炳松涉嫌受贿案辩护词 - 法律文书

徐炳松涉嫌受贿案辩护词-法律文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八桂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徐炳松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炳松涉嫌受贿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本着对事实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徐炳松。

现就被告人徐炳松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简要地阐述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如无不妥,请依法采纳。

(一)初审判决认定徐炳松于1995年12日收受周卫东的30万元证据不足初审判决认定徐收受周卫东30万元的主要证据是:徐炳松于1998年5月18日的亲笔供述; 周卫东的口供;梁英等人的证言。

然而,上述证据存在以下疑点:1、被指控的30万元没有来源。

原审起诉书提供的证据显然已被一审庭审质证,以及初审判决后辩护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所动摇和推翻。

证据显示:1995年从梁英处提取的较大款项只有两笔:一笔是12月2日的30万元;另一笔是12月3日的40万元。

然而,辩方有较为充分的证据显示:第一笔30万元已由港商黎思人收取;第二笔40万元已借给梁全勇。

这样,公诉人指控的言之凿凿的30万元贿赂款便成了无水之源。

2、被告人徐炳松于1998年5月18日所做的书面供述,据徐炳松在多种场合所作的反映:是被有关办案人员诱供、逼供所成,因而导致徐的供述与周卫东的口供在细节上基本一致。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炳松所讲,其可能性未能完全排除。

理由:(1)判决书虽然认为徐的供述在先,周的供述在后,但无可否认,这仅仅是表面化的证据才如此。

实际上,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据线索,中纪委不可能对徐采取隔离审查措施的。

因此,说徐的口供在先,周的口供在后,显然违背常理。

(2)况且,徐作了第一次书面供述之后,立即以种种方式翻供,并且早在律师介入之前就已作了翻供。

这就完全排除了被告人规避法律惩罚的可能。

(3)被指控的30万元的来源不具备,且作为旁证的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

(4)书面供述后面写有“重写”二字,说明被告人在中纪委“双规”期间写的书面供述不止一份,而且不少于一份的供述肯定不完全相同(否则就没有必要重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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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tz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xx律师为上诉人提供辩护。

结合本案事实、相关法律及一审判决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xxx的犯罪动机并不卑劣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xxx犯罪动机卑劣,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xxx与其他同案犯在犯罪动机上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同案犯s的供述(P51“……”),证明了上诉人xxx的犯罪动机仅仅是碍于老乡情面,帮忙在其他洗头房中找小姐,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强迫他人卖淫的直接故意;只有因交友不慎,实施了涉案的预备行为。

二、上诉人xxx的主观恶性不深
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xxx主观恶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上诉人xxx的文化水平、法律认识、生活环境及涉案原因。

上诉人xxx因经济条件限制,读书至小学二年级便辍学在家务农,至2008年3月份到x地帮他人看洗头房,生活圈狭小,可以说在案发前一年的时间里上诉人xxx的生活圈仅仅是x市x街道西4区,而那区洗头房众多,洗头房里的好多小姐都是骗来的或者抢来的,这一现象使xxx陷入一个误区,即小姐或被骗或被抢,只要她能继续从事小姐“工作”赚钱,她就能自愿,就不是犯罪。

故,在同案犯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中,上诉人xxx因文化水平低,法律认识缺陷及周遭环境的影响,才碍于老乡情面实施了带路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并不深。

三、上诉人xxx的犯罪性质并不恶劣
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涉嫌的罪名与犯罪性质不能等同,各共同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应结合犯罪分子实施的具体行为予以
考量。

上诉人xxx虽涉嫌强迫卖淫罪,但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是带路,一个在预备阶段实施的辅助行为,上诉人xxx的犯罪性质不能以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其他同案犯的恶劣犯罪性质为考量标准。

四、上诉人x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虽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但仍有明显避重就轻的辩解,不能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与事实不符,且与法律相悖。

(一)根据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上诉人xxx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可知,上诉人xxx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的基本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侦查期间讯问笔录的差异也是因为记忆偏差导致,情有可原,其基本犯罪事实上诉人xxx并未否认。

一审法院所谓的“避重就轻的辩解”系上诉人xxx的理解能力,认知角度,以及庭审时的紧张心理所致,一审法院能认定上诉人xxx“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恰恰证明了上诉人xxx认罪悔罪的这一事实。

(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行使辩护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而一审法院把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权利的规定相悖。

五、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X市公安局和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分析上诉人x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形的基础上均对上诉人xxx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表明了对上诉人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肯定。

在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11日近18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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