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度写范文优秀一审刑事辩护词_一审辩护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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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的范文

刑事辩护词的范文

刑事辩护词的范文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首先,我要对法庭的公正和公平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有幸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为我的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辩护。

今天,我将向大家呈现一份刑事辩护词,希望能够为您展示我的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为他辩护,为他争取公正。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您们是公正的化身,是正义的守护者。

我相信,在您们的智慧和公正下,您们会认真审视我的辩护词,客观地评估我的当事人的情况。

我的当事人,让我称他为张先生,是一个年轻的人,他充满了梦想和希望。

然而,他不幸卷入了这起刑事案件中。

他被指控犯有盗窃罪,但我要告诉您们,他并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被误解的人。

张先生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父母双亡,他从小就没有享受到正常的家庭温暖。

他曾经努力学习,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

然而,生活的残酷现实让他迷失了方向。

他没有得到足够的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机会。

他感到无助,他感到绝望。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要告诉您们,张先生并不是一个心狠手辣的人。

他所犯的错误只是一时的冲动和无奈。

他并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他只是想要解决自己的困境。

在这里,我要向您们展示一些证据,证明张先生并不是一个罪犯。

首先,我要提供他的近期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表现出色,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帮助他人。

这些证据证明了他的善良和悔过之心。

其次,我要提供一些证人证言,证明张先生的人品和品行。

他的朋友、同事和邻居都对他的评价非常高,他们认为他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

这些证人证言证明了张先生并不是一个罪犯,他只是一个被误解的人。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要向您们呼吁,希望您们能够审慎地评估我的辩护词和提供的证据。

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罪犯,他只是一个迷失的灵魂,一个需要帮助和救赎的人。

最后,我要向法庭保证,如果您们能够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机会,他将会努力改过自新,回归正途。

他将会用自己的行动证明自己的改变,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们会做出正确的判断,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

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篇一:刑事辩护词范本刑事辩护词范本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

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

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

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

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

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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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对本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感谢法庭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机会。

首先,我要强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

因此,在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之前,我的当事人仍然是一个无罪的人。

我们辩护团队坚信,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无辜的,我们将竭尽所能为他辩护。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观点: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2. 证据存在疑问。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疑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例如,某些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某些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的失效;某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3. 证据存在矛盾。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某些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有罪,而另一些证据则表明他是无辜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哪一份证据是真实的,哪一份是虚假的。

因此,根据证据矛盾的原则,我们不能仅凭一份证据就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法律适用错误。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并未完全符合这四个要素,因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法律适用不当。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不当。

例如,控方将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但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控方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关于程序正义的辩护1. 程序违法。

在本案中,控方的侦查、起诉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优秀刑事辩护词范文

优秀刑事辩护词范文

优秀刑事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深知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我将竭尽全力,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审判。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

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如何,无论他们犯下了什么样的罪行,每个人都有权利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我们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也是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的责任。

我的当事人可能已经被指控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我要求法庭保持公正和客观。

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情绪或偏见。

我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向法庭展示,为什么我相信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犯下了罪行。

虽然有一些证据表明他可能与案件有关,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构成定罪的证据。

我们不能仅仅凭猜测和假设就判定一个人有罪。

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这一判决。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有清白的证据。

他有可靠的证人证词,证明他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

此外,还有物证证明他与案件无关。

这些证据应该被认真对待,而不是被忽视或歪曲。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善良、正直的人。

他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品行都证明了他的清白。

他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他也从未表现出任何犯罪倾向。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人,他不可能犯下这样的罪行。

在这里,我不是在否认罪行的存在,也不是在为犯罪行为辩护。

我只是在呼吁法庭保持公正,以确保我的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凭空猜测。

我们必须尊重每个人的权利,无论他们犯下了什么样的罪行。

最后,我要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保持公正和客观,不要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我相信,在公正的审判下,我的当事人将被证明是无辜的。

谢谢。

以上就是我为我的当事人辩护的陈述。

我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的裁决,谢谢。

刑事辩护词模板

刑事辩护词模板

刑事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词: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被告人(姓名)被控犯有(罪名),经过调查和审理,我认为被告人无罪。

二、证据分析1. 证据一:(列举证据)对于上述证据,我认为:(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解释,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瑕疵或不足之处)2. 证据二:(列举证据)对于上述证据,我认为:(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解释,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瑕疵或不足之处)三、法律适用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研究,我认为以下法律条款适用于本案:1. 法律条款一:(列举法律条款)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我认为被告人不符合构成犯罪的要件,应当被宣告无罪。

2. 法律条款二:(列举法律条款)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应当被宣告无罪。

四、辩护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分析,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无罪:根据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被宣告无罪。

2. 证据不足:对于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和不足之处,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3. 法律适用错误:起诉方对法律条款的适用存在错误,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五、辩护请求基于上述辩护意见,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请求:1. 宣告被告人无罪: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2. 撤销起诉:对于起诉方提出的指控,由于证据不足和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庭撤销起诉。

3. 保护被告人权益:无论法庭作出何种判决,都应当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

六、结语尊敬的法庭,我在此代表被告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和请求,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一审辩护词模板-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一审辩护词模板-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一审辩护词模板-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词。

首先,我要提出对指控的质疑。

被告方在此案中并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根据证据和调查材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方并没有犯下所指控的罪行。

我将通过分析证据和证人陈述来证明这一点。

其次,我要提出对证据的质疑。

被告方在此案中对指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这些证据是真实可信的,经过了合法的获取并经过了科学的鉴定。

我们将提出这些证据来反驳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并证明被告方的清白。

第三,我要提出对法律适用的质疑。

被告方的行为并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指控构成了误解。

我们将通过对法律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分析来证明这一点。

最后,我要提出对刑罚的质疑。

即使被告方被认定有罪,判处的刑罚也应当适度和公正。

我们将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对被告方判处轻微或免除刑罚是符合法律和公平正义的。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以上是我的辩护词。

我要求法庭公正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非常感谢您的倾听。

示例2: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一审辩护律师,今天在庭上致辞,以便向尊贵的法庭提出我对本案的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证据,我相信被告是无罪的。

我们都知道,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即一个人在法庭上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我强烈要求法庭充分尊重这一原则,并在裁决时予以考虑和遵守。

其次,我要对起诉方所提出的指控进行反驳。

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起诉方所提出的指控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将努力揭示这些证据的不准确性和不足之处,并呼吁法庭慎重考虑这些因素。

同时,我要指出起诉方在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根据我对相关证据的研究,我发现起诉方在采集证据和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

刑事辩护词范例

刑事辩护词范例

刑事辩护词范例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进行刑事辩护。

本案涉及的指控是非常严重的,但我将尽力为被告辩护,提供证据和论点,以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无辜的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公民,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他在社区中享有良好的声誉,被人们尊敬和信任。

因此,他不可能犯下被控罪行。

其次,关于本案的证据,我要指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控方所提供的唯一目击证人在警方的讯问中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其证词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此外,控方无法提供任何物证或科学鉴定结果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因此,我要求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持保留态度。

第三,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无辜。

我将提供多个证人作证,证明被告在犯罪发生时不在现场。

这些证人的证词是一致的,具有可信度。

此外,我还将提供物证和科学鉴定结果,证明被告无法在犯罪发生时进行相关行动。

这些证据将有力地证明被告的无罪。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法律的精神是保护无辜的人。

在本案中,控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

因此,我请求陪审团对被告作出无罪的裁决。

在结束我的辩护词之前,我想再次强调被告的无辜,并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本案。

我相信陪审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的精神做出正确的判断,作出无罪的裁决。

谢谢。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尊敬的法庭和尊敬的陪审团: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提出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人XXX的无辜。

根据我调查的结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XXX与本案有关。

我会通过分析现有的证据和提出相关的辩解来为被告人辩护。

一、证据分析我首先想讨论的是控方所提供的XX证据。

根据这些证据,控方试图证明被告人XXX在XX时间地点犯下了XX罪行。

然而,我认为这些证据并不充分也不可信。

首先,目击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其中一名目击证人声称看到了被告人XXX在案发当晚离开现场,但另外一名证人则指认了另一名嫌疑人。

这两个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无法作为可靠的证据。

其次,控方所提供的物证也没有直接证明被告人XXX与罪行有关。

虽然有一把和作案现场发现的工具相似的刀被发现在被告人XXX的住所,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使用过这把刀,更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关。

此外,未找到与被告人XXX相关的DNA或指纹,进一步证明他的清白。

二、辩解陈述我接下来要提出被告人XXX的辩解。

被告人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证词,试图解释其行动和与本案无关的原因。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他在案发当晚并不在现场附近,而是和朋友在另一地点共度。

此外,被告人XXX的身体条件也不符合实施罪行的要求。

根据报告,凶器有XX重且使用异常困难,而被告人XXX是个体型瘦小的人,根本没有能力处理如此物体。

而且,被告人XXX过去一直是社区的模范公民,从未有过犯罪记录。

他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照顾着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

被告人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并在工作中有着良好的记录。

这些都能进一步证明被告人XXX的善良品质和无罪。

三、其他辩护事项最后,我要提出对于关键证人的证词可疑性和对调查程序合法性的质疑。

关键证人在证词中存在不一致之处,这使得他们的证词不可靠。

而且,在整个调查过程中,部分关键证据没有被彻底调查,甚至有些情况被忽视,这使得整个案件的调查程序存在疑点。

综上所述,据我所知,控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XXX与本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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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一审刑事辩护词_一审辩护词[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

全文12300字。

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

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

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

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

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

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

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

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

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就是控方认为被告犯罪的理由。

(相关指控情节后面分别分析)。

这一指控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

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

关键是看是不是进行了非法的帮助。

而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李庄全部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第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

1)起诉书假定的前提错误。

龚刚模案是确实被刑讯逼供,还是没有?这是一个前提。

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律师在教他诬告?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李庄诱导而为。

3)《刑法》306条只对“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影响构成本罪,对“被告”的言辞影响不构成本罪。

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错误。

此问题下面我会专题陈述。

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5)“编造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中公安机关自己的笔录中明确记载,被逼供吊打,是龚刚模自己先说的,李庄再追问查证的。

哪来的律师“唆使编造”?第三,“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这是《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权”。

是对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承认、事实有无错误进行核实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律师这样做。

律师不对口供、证言进行事先当面核实,根本无法判断真相,理出辩护思路,写出辩词;根本没有办法上法庭辩护。

第四,“干扰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院是否开庭,这是法院的权力范围。

律师有什么权力?如果是律师的质疑导致法院发现重大问题不开庭,检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师辩护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是职责所在。

是有功,怎么说是“干扰”?本案中,李庄向法院指出了严重刑讯逼供问题,口供矛盾问题,申请对龚刚模有无被刑讯的伤情进行依法鉴定,何错之有?何来干扰?因此,《起诉书》概述中,每句话都体现出了严重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混乱,都出现了基本法理上的违背《刑诉法》规定的错误。

体现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种错误观念基础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础性、全局性的差错。

在这种错误的基点上,组织起诉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

二、程序之辩:从李庄介入龚案刑诉阶段看,不可能构成本罪龚刚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会见龚。

这已经是在审判阶段。

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

一直到李庄被抓的12月12日,法院都还没有开庭。

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

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

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发生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

为什么这样说?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证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

也就是说国家法律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

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

即通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

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

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证据给被告,都是合法的。

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出示的。

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质证的。

他有权知道、必须知道。

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说法,确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

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

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

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

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

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说明原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

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

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师都必须做的。

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

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

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

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

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

他只是法定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

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

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

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

已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

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

任何部门无权违反《刑诉法》自订政策,自搞一套。

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这种错误做法习惯成自然,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违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还没有开庭。

伪证罪,必须有个“证”。

本案这个“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

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那么,所有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罗织成罪。

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

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

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

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

三、事实之辩: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

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

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

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

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

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

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

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

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

不可能构成本罪。

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

我们来看事实。

(一)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

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

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

《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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