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电价调整通知集锦6篇

电价调整通知集锦6篇电价调整通知集锦6篇 在当今社会⽣活中,我们需要⽤到通知的情形越来越多,通知⼤多属于知照性的下⾏公⽂。
⼤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下⾯是⼩编为⼤家整理的电价调整通知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电价调整通知篇1 ⼴东电⽹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南⽅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xxx〕664号),结合我省情况,从xxx年5⽉1⽇起,我省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2.5分/千⽡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居民⽣活、农业⽣产、稻⽥排灌、脱粒、中⼩化肥⽣产⽤电价格暂不调整。
⼆、其余各类⽤户的⽤电价格提价标准为每千⽡时2.86分。
三、国家产业政策⿎励类项⽬中,采⽤离⼦膜法⼯艺的氯碱⽣产⽤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产⽤电电度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时提价1.43分。
四、鉴于部分趸售县购省⽹电量的⽐例较重,趸售电价调整后,扣除电价不调整的电量,⼤⼯业、⾮普⼯业和商业⽤户电价提⾼幅度较⼤的实际,决定控制各地实际电价调整幅度,同时适当调整省电⽹公司对部分县的趸售电价。
考虑到仍属趸售体制的揭阳市农电公司、潮州枫溪和意溪镇、汕尾市海丰、陆丰、陆河县和华侨管理区与直供地区已实现同价,此部分趸售地区购⽹电电量较多,⼤⼯业、⾮普⼯业和商业⽤电电量较少,如其趸售电价调整2.86分/千⽡时,供电部门将收⽀失衡,经营出现较⼤困难,为此,同时适当调整省电⽹公司对此部分地区的趸售电价。
调整后我省各地的电价价⽬表和峰⾕电价表见附件1。
五、⼴东电⽹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8.44分/千⽡时(含税)。
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表见附件1。
六、我省的中⼩化肥⽣产⽤电、氯碱⽣产⽤电的⽤电价格仍按我局有关⽂件规定执⾏,不实⾏峰⾕电价。
七、对电解铝、铁合⾦、电⽯、烧碱、⽔泥、钢铁等6个⾼耗能⾏业实⾏的差别电价政策仍按我局有关⽂件规定执⾏。
对企业⾃备电⼚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我局将在近期另⾏⽂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发改价格[2013]973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2023年深圳电价阶梯式收费标准(最新)

2023年深圳电价阶梯式收费标准(最新)2023年深圳电价阶梯式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XX]135号),深圳市居民阶梯电价从20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
其中:(1)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电价为0.6542;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电价为0.7042;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电价为0.9542;(2)非夏季标准(1月-4月、11月-12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选择执行分时的居民用户,是按“先分时,后阶梯"”的计算方法。
即先按照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对应电价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及其加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和为居民总电费。
峰段电价为1.1121、谷段电价为0.2486、平段电价为0.6542。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户多人口”政策,对居住人口满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上述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次月用电量)起执行。
对居住人口满7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也可选择申请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
峰谷时段:高峰:10:00-12:00;14:00-19:00;平段:08:00-10:00;12:00-14:00;19:00-00:00;低谷:00:00-8:0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深圳市电价价目表

0.68
谷
0.3527
第一档
0-200
0
第二档
201-400
0.05
第三档
401及以上
0.3
合表居民用户、有
关机构及农业用电
不分时不分档
0.717
备注:因省价格主管部门尚未正式颁布电价价目表,为便于用电客户查询阶梯电价情况,我司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的规定编制本表。
1.0637
0.8449
0.4401
1.0447
0.8259
0.4211
1.0197
0.8009
0.3961
工业
250kW·h及以下
1.1124
0.7599
0.3159
1.1374
0.7849
0.3409
1.1064
0.7539
0.3099
1.0874
0.7349
0.2909
1.0624
0.7099
0.6899
0.3059
1.0197
0.7149
0.3309
0.9887
0.6839
0.2999
0.9697
0.6649
0.2809
0.9447
0.6399
0.2559
普通用电
工业
1.1992
0.9120
0.3376
商业及其他
1.0357
备注:深圳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目表摘自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11〕275号)。
0.2659
250kW·h以上
1.0924
深圳市居民水电价目表

深圳市居民用电电价价目表
备注:我司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深发改〔2012〕982号)的规定编制本表。
备注:1.工业用户含部分流通业用户;2.娱乐业用户按商业(服务业)类平期电价执行;3.蓄冰空调用电谷期电价按0.2788元/千瓦时执行;4.深圳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目表摘自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11〕275号)。
深圳水务集团水价标准
备注:
1、一般用户用水,按用水量的90%计算污水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价[1999]19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价[1999]19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深价[1999]175号文已对我市电价作了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经济核算关系,便于操作和审计监督,经与市能源办,深圳供电局研究决定,现对电价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价构成的各项指标
1、核电价差0.0423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按扣除省网直供电之外的售电量计提;其他综合附加费0.0370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计提,具体为:省电力建设费0.02元/千瓦时、三峡基金0.007元/千瓦时和城市建设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