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有: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寻衅滋事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作为刑法中的一项罪名,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寻衅滋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上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问题入手,探讨相关法律依据、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二、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相关司法解释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多个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这些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寻衅滋事法律适用问题案例分析1. 案例一:随意殴打他人甲在夜间酒后驾车,看到乙在路边行走,便驾车撞击乙,导致乙受伤。
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甲故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 案例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乙在公共场所与丙发生争执,乙遂驾车追逐丙,期间辱骂、恐吓丙。
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乙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 案例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丙在商店购物时,与店主发生争执,丙遂强行拿走商店的财物,并损坏了店内设施。
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丙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应对措施1. 提高法律素养加强公民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民众了解寻衅滋事的法律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完善立法针对寻衅滋事案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刑罚适用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一,任何人对另一人施以言语、礼仪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危及肉体、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其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1、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非法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受到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二条,凡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的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命令,或是直接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皆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立案侦查。
2、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之一,拥有充分资格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命令,若有违法之嫌,也有犯罪嫌疑,应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任何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若有犯罪嫌疑,也应当立案侦查。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肉体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言语、礼仪等其他方式,导致另一人受到肉体伤害的,属于肉体危害。
2、生命安全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者采取的言语、行为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生命危险的,属于生命安全危害。
3、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以言语、行为,侵害受害人在社会上的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
四、结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十分严格,犯罪嫌疑方面,有直接行为标准和间接行为标准,而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也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审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何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侵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
它指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使用言论、行为等方式故意引起纷争、争斗、打斗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此罪的构成主要有两个要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恶意的主观心理,即明知某
种行为会引起纷争、争斗等后果,却仍然故意采取该行为,企图达到
某种目的。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可以通过犯罪人的言行举止、行
为背后的动机等来判断。
客观要件则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通
过言论、行为等方式引发纷争、争斗或扰乱社会秩序。
这可以是在公
共场所骚扰他人、散布传言、挑衅他人等行为。
尽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实践中,对
于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法律也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人,
如果其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留观等刑罚;如果情节较重,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如果
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可以处以长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可能引发争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是刑法中涉及的一个犯罪行为,其含义为某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做出辱骂、殴打等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到破坏,从而构成了犯罪。
这种行为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因而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以言语、书写、图画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或者故意搔扰、骚扰他人,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进行侮辱、恐吓或其他骚扰行为;二是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害;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是故意为之。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解释》明确了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和关键要点。
根据该解释规定,一方面要明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包括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结果等要素;另一方面要考虑被害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感受和实际损害情况等因素。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也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包括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危险程度、犯罪动机等因素。
有关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总的来说,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规范和实施。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并惩处这类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概述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及定罪量刑,是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问题,阐述依法依规的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
一、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要件1、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挑衅、撞击、冲击、打斗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
要成立此罪,客观上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具有寻衅滋事性质:即具有明显的挑衅、撞击、冲击、打斗等行为,这些行为要足以引起争端,进而引发打斗等暴力事件,扰乱公共秩序。
(2)行为的危害情况:即具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危害情况,不仅造成社会恐慌,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需要具备以下的主观要件:(1)故意行为,即其行为是有预谋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但故意进行这些侵犯行为;(2)存在明确的违法意图,在进行行为时有意使公共秩序受到破坏,或者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聚众斗殴、打架、拦截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法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二)在公共场所哄闹、聚众扰乱秩序或者在铁路、公路、水路上以危险方法妨碍交通安全的;(三)故意损毁、占用、冲击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场所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二十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滋事;(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1、客观证据的重要性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证据是认定此罪的基础和依据。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序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规。
该司法解释对于认定寻衅滋事罪以及刑事量刑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助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以期让读者对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内涵和实践应用有更具体的理解。
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意义1.历史背景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是根据中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此前,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公正,最高法制定了该司法解释,以明确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法律意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司法实践更加统一和规范。
该司法解释还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范畴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
二、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1.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①主动找寻他人纠纷或者寻衅滋事的行为;②引发争端、斗殴或者骚扰他人的行为;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2.司法适用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标准。
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划分为轻度、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罪名量刑作出了规定。
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剖析和评价1.司法解释的内涵与实践应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一项扎根于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该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刑事审判更加准确和公正。
在实践应用中,对于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法官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量刑,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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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国家不断完善关于寻衅滋事的有关法律规定,也相继出台了寻衅滋事的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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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7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
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法律规定涉及到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追诉标准、量刑标准、寻衅滋事罪的的加重情节等内容。
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相对比较广泛,希望广大市民在实际生活中可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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