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
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
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
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7。
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
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以下简称“标准化考场”)管理,提高标准化考场使用效率,井确保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山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化考场是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成的,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
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优先的同时,可承担其他教育考试任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学校设立考场管理小组,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负责考场使用的协调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考场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处理,教务处负责考场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考场临时使用申请的审核和报批、考场使用情况的公告。
后勤管理处负责考场内部仪器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考场内部环境整理、考试期间的考场外部环境布置及其他后勤事务。
电教中心和网络中心负责考场的网络维护、设备运行,以及考试前的系统调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考场设备的归属管理。
保卫处负责考生出入考点的管理及考场安全,并承担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的警戒任务。
第五条考试期间,由相应的考试主管部门成立考务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当次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
第三章考场的使用第六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
特殊情况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根据考试的不同等级和类型,分别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
第八条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非上级指派但属于学校教学计划内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核准制。
组织考试或承担考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在使用前提出预约使用申请,写明考试举办者及考试批准机构、考试时间、考场使用要求及预估的使用量等数据,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舞弊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2012年起,我省将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省委、省政府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工作高度重视。
2007年以来,我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建设了省、市(州、林区)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及市(州、林区)、县(市、区)试卷保密室网上巡查系统,武汉市建设了11个普通高考考点网上巡查系统,在部分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实行安检,增加作弊防控设备,为形成实时、高效的考试指挥和考场监控体系,有效遏制考试违规行为取得了实践经验,对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国家教育考试面临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普通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规模大、组织与管理难度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不良风气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干扰较大,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已呈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并有蔓延之势,严重危害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社会正义、教育公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以及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资金到位”,认真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为促进教育公平、创新人才选拔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目标是: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设完成18个考务指挥中心、377个标准化考点、1.74万个标准化考场、105个试卷保密室。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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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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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现状、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及内容、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和投资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程小组成员名单等。
标准化考点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省、市、县共同筹集方式解决,各省申报时要明确省、市、县资金投入。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对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资金概算等进行评估,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组审批。
第八条各省(区、市)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和各地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预算,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要求,制订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的数量。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应纳入本地区统筹管理。
省属高校标准化考点建设应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信息标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指挥建设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网上巡查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应加强对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等,确保标准化考点建设的顺利实施,
提高建设效率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备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公开招标,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级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并负责指导监督各级考试机构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组织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
推进、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流程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交流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造价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技术管理等,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向教育部、财政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监督监理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应建立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项目的督察与指导。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省(区、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应按照国家对项目监理的有关规范,实行项目监理制,以确保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应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明确项目验收内容,组织标准化考点建设
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文档资料完整归档。
第二十条各省(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组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文档,标准化考点建设专家顾问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分别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提交的验收文档包括: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合同、整体规划、方案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验收通过且工程质量好,给予适当的奖励,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要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并适当扣减专项奖励资金。
第七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区、市)应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程,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
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原始数据一并保存,同时要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级考试机构的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实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