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遇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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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最新标准(2022)

广东省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最新标准(2022)

⼴东省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遗属待遇最新标准
(2022)
问:⼴东省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的,遗属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2021年9⽉1⽇实施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遗属待遇暂⾏办法》和《⼴东省企业职⼯假期待遇死亡抚恤暂⾏规定》,职⼯因病或⾮因⼯死亡的,其遗属主张【丧葬补助⾦,⼀次性抚恤⾦,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其中丧葬补助⾦和⼀次性抚恤⾦由养⽼保险统筹基⾦⽀付,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由⽤⼈单位⽀付。

丧葬补助⾦的标准为:⼴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

⼀次性抚恤⾦的标准为:在职⼈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份参保⼈员),以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基数,根据本⼈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数为3个⽉;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数为6个⽉;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数为9个⽉;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数增加1个⽉。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数最⾼
为24个⽉。

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标准为:由⽤⼈单位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资标准⽀付6个⽉⼯资。

备注:⼴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4188元
【注意】鉴于劳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庞杂繁多,各地规定不⼀,对于有关问题的解答可能会涉及笔者执业地区的地⽅性法规及地⽅司法⽂件,⼴东⼴州以外地区的劳动案件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修订版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修订版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

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o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一、婚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

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二、产假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即:在深圳地区,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总天数为30天。

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三、陪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四、节育手术假《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

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
但对于“孕期”的女职工,其有正常上班、正常履行工作 职责、正常服从工作安排及完成自己工作任务的义务,这是 法律的基本要求,同时法律对“孕期”内女职工也有特殊性的 保护规定,如不能被安排加班、夜班等。
对于工作期间没有完成工作职责的“孕期”女职工,与其 他职工一样,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规定调整绩效工资;因怀 孕无法从事原工作或不胜任原工作的,可以予以调岗。
因此,怀孕不应当成为影响工作的理由。
理由二的解析:
对于“孕期”女职工,正常上班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如基于产检、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是需要按照 用人单位规定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 证明; 如上班期间出现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达到公 司规定标准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其合同; 如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管理上可以界定为 违纪行为,多次警告仍然不改正的,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 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对“孕期”女职工,其实是可以与 其他职工一样进行正常管理的。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所在单位 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 生育假(产假) 30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 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一)各省“婚育假期”的新规定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 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15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5年12月30日通过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粤府〔1989〕16号)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办事指南办理对象惠州市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条件以下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死亡待遇:(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职工。

(三)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失业人员。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管理机构)或遗属(遗属受托人)申报,其中,由单位(所在社区管理机构)申报的,申报表的单位申报意见栏里须加盖单位公章;失业人员死亡、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或受托人申报。

委托他人申办的,须同时提供个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受理单位惠州市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基本流程(一)窗口办理流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遗属向社保局申请申领死亡待遇。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网上办理流程1.参保单位或个人登录广东省人社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办平台-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受理或预受理。

受理通过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再到前台窗口办理。

预受理通过的单位或个人,邮寄或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前台,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所需材料(一)有遗属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未注销的,可优先提供该账户,须为激活状态)。

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提供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需要通过“单位代发”方式发放死亡待遇的,须提供遗属授权同意将死亡待遇发放至参保人单位账户的声明书。

非因工死亡法律依据

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 因工 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

因非因工死亡而发生的相关赔偿纠纷,称为非 因公死亡 纠纷。

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或者虽然在工 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死亡,但与其工作无任何关联,因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故不能被依法认为工伤。

举例说明,如一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因触电身 亡,这个员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对于非因公死亡的赔偿,如果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政策执行。

在地方没有相关规定 的情况下,按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按照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有:1.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个月。

2. 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 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 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 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一)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二) 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三) 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 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 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 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起施行)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04月28日)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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