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黑财规审〔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3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预算绩效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预算绩效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库制度和专家咨询机制,保证预算绩效管理的公平、公正、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聘用评审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评审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工作包括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及指标评审、绩效执行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自评价和再评价报告评审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黑龙江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入库、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库。
黑龙江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17〕6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17〕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切实防控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市、县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为我省全面振兴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分级实施债务风险管控。
依法依规,疏堵结合。
市、县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市、县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
明晰责任,规范管理。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防止盲目抽贷、断贷引发风险。
二、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一)明确举债主体。
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
全省各级政府举借债务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统一举借;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经省政府批准后代为举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本级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本级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黑财库〔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本级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工作的通知黑财库〔2020〕30号省直各部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2019年度省本级部门决算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8号)和《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预〔2016〕28号)要求,现就2019年度省直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门决算批复(一)批复主体和对象。
省财政厅主管业务机构负责向各省直部门批复部门决算,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向所属基层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二)批复内容1.部门和基层单位收入支出情况。
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年初结转结余、本年度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2.部门和基层单位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所包括的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情况等。
3.部门和基层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所包括的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的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情况等。
(三)批复依据。
部门决算批复的依据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部门决算报表。
(四)批复要求。
批复的预算科目级次到决算报表编报的底级,金额单位为万元。
同时,为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省财政厅主管业务机构应根据日常管理和决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在决算批复中对部门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措施的意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列入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符合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附表中详细列出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相关参数、资金构成、预计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地)、县(市)及个人(如农民)配套的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市县级预算单位配备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原则上编入市(地)、县(市)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不再编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县(市)组织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由县(市)委托市(地)以上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2014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进度,不需按照原用途使用的,按照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上级政府2013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对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中央和省级2013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各市、县要抓紧进行统计,并于2月底前将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
对上级2014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2014年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哈财绩〔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哈财绩〔2018〕165号各区财政局: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绩〔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财政局201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绩〔2017〕6号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约束有力、讲求效率的财政支出管理机制,根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启动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部署,现就全面推进市(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预算绩效管理是以财政支出结果为导向,将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全过程,并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届二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分别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推进科学理财和预算绩效管理”;《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高教强省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高教强省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30•【字号】黑财指(教)〔2024〕282号•【施行日期】202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高教强省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教)〔2024〕282号哈尔滨市财政局、教育局,中省直有关高校: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高校)2024年高教强省专项资金万元(具体项目及资金额度详见附件1)。
此项资金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05高等教育”。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规定方向使用资金。
此次下达资金分为高等教育人才振兴计划项目资金、高校科研创新及转化落地计划项目资金、高等教育发展绩效奖补资金等三个方面,有关单位要结合专项资金用途及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并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要求,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此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三、强化财会监督。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政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黑财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第四章项目储备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绩效管理第十章附则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财预〔2020〕3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黑财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社〔2008〕37号)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卫生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2008年重点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财政管理年”、“医院管理年”目标,规范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药品收入比重和债务规模,强化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医院财务制度》中关于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医院预算管理。
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和统一规程,编制医院年度部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并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进行监管。
同时,对医院执行、调整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进行监管。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收入的管理。
对医院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和规模,医疗收入项目和规模,药品收入项目、标准及其收入占医药收入的比重,其他收入项目、标准和规模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黑财预〔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0〕7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部门: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
绩效评价管理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
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执行,规范高效推进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二、落实主体责任。
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工作,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选择重点政策和项目开展财政评价,稳步推进财政评价全覆盖。
预算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自评;谁安排资金,谁负责重点评价”的原则,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开展部门评价,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各市县、各部门要落实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加速构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各有侧重、有机衔接的绩效评价体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绩效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结果应用。
按照“谁安排资金,谁负责结果应用”的原则,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
各市县、各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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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黑财预[2014]2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黑财预〔2014〕2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年初以来,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支出进度较慢、预算资金大量结转、国库存款沉淀较多等问题。
为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逆周期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
(一)细化落实代编预算。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
省本级和各市县代编预算要在8月末前分配下达完毕,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超过规定时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对于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执行或执行缓慢的项目,以及无需再支出的据实结算项目,要及时收回总预算,重新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基建工程及其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加强结转资金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
结转项目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及时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结转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除特殊规定外,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民生等重点支出。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对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按照统筹安排的原则相应减少安排其预算。
(三)加快政府集中采购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