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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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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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客户群体,建立客户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1.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2.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3.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四条公司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柜台市场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及监督问责;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上柜产品的评估和产品适当性资料等;法律合规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合规监督及审查;稽核部负责柜台市场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稽核审计;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系统和技术支持;营业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零售业务总部对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相关岗位协助配合。

证券股份有限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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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市场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柜台市场交易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产品柜台市场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对柜台市场交易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柜标准并通过审核的产品,方可在柜台市场上柜交易。

第五条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零售业务总部具体负责柜台市场产品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禁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营业部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开展产品的柜台市场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及发行人评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风险评价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一并构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制度体系。

第二章产品准入管理第七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柜台市场产品的引入、发行协调,落实已批准上柜产品的销售、信息披露、备案等相关工作,指导分支机构落实产品适当性管理等。

第八条零售业务总部应挑选适合的产品引入公司柜台市场销售及交易;公司总部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可引荐符合要求的柜台市场产品。

第九条产品发行人或产品发行部门应向零售业务总部提交产品上柜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上柜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期限、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推介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等。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柜台业务开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柜台业务规范》及公司柜台业务发展战略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业务是指公司成为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柜台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尽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证参与柜台业务的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柜台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是确定公司柜台业务管理事项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公司将根据国家现行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以及公司相关政策和柜台业务调整的需要对本办法及时进行修订,公司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柜台业务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柜台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公司经理层、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的三级体系来设立和运作。

第六条公司经理层负责批准开展柜台业务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系,确定公司开展柜台交易的整体业务规模和风险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在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七条公司设柜台业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柜台业务的决策机构,接受公司经理层的领导,支持和协调公司柜台业务的开展。

在公司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业务进行具体决策。

柜台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产品发行人和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尽职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对公司拟发行、上柜的柜台交易产品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对公司拟发行、上柜的柜台交易产品进行风险评估、质量评价和审查项目材料,确保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出具审核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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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规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柜台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柜台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结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柜台市场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参与上柜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柜台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柜台市场,是指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上柜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公司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

第五条上柜产品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交易场所、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提供的交易客户端、富尊网或者到公司营业部柜台办理上柜产品的交易。

第七条上柜产品的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和转让。

第八条柜台市场处于发行期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代销的金融产品等柜台市场上柜的产品,投资者可在发行期间通过柜台市场进行认购。

第九条柜台市场处于开放期的产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进行申购、赎回。

第十条柜台市场上柜转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代销的金融产品、私募债、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进行报价转让和协议转让。

第十一条柜台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沪深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09:30至下午15:00。

如有变更以公司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公告的休市日,柜台市场休市。

第三章上柜产品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交易上柜产品,需持有符合柜台市场规定的资金账户和产品账户,并与公司签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客户协议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公司交易现场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交易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交易现场管理,确保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交易现场,包括营业部、证券营业厅、自助终端等。

第三条交易现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三)服务至上: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交易现场管理职责第四条交易现场管理职责分为以下几类:(一)交易部门职责:1. 负责交易现场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2. 负责交易现场的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3. 负责交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4. 负责交易现场的人员培训与考核。

(二)营业部职责:1. 负责交易现场的业务操作和管理;2. 负责交易现场的客户服务与沟通;3. 负责交易现场的日常巡查与整改。

(三)员工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3. 负责交易现场的设施、设备使用与维护;4. 负责交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交易现场管理措施第五条交易现场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设施设备管理:1. 定期检查交易现场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3. 做好设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二)安全保卫:1. 设立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 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交易现场安全。

(三)业务操作管理:1. 严格执行交易操作规程,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2. 对交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3. 加强对交易员、客户经理等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交易,是指公司与合格投资者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以及为合格投资者之间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非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基础柜台交易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发行人,是指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初创设者,包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人等。

第五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六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机制第七条公司开展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柜台交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业务规模和风险限额总额。

第九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自有资本金投入。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规模、风险限额、授权等事项,对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场外市场部作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授权部门,全面负责柜台交易业务运作、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上柜前需由产品发行人提交产品上柜申请文件,第三方的产品上柜前还需由第三方产品发行人与公司签订产品上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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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发行、销售与转让
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公司为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服务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妥善保管,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相关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发行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约定组织私募产品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

因发生可能影响私募产品价值、投资者利益、诱发私募产品或者证券公司风险等的重大事项,证券公司拟暂停、终止、恢复发行、销售与转让的,应当事前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为投资者进行私募产品发行、销售与转让提供服务并向投资者或者产品发行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或者在证券公司网站公布收费标准。

账户、登记、托管与结算
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开立产品账户。

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时,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以证券公司名义在该产品登记机构开立产品账户,享有产品持有人权利。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应当签署名义持有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相关权利,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分别记录每个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并向该产品登记机构报送投资者权益明细数据等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在产品登记机构开立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并与其他自有产品账户相互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和参与柜台市场交易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向协会报备。

证券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柜台市场客户的非第三方存管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与非第三方存管客户的待交收资金,并与其他账户相互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账户向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报备。

证券公司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保证产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相关资料。

证券公司为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与私募产品发行人签订协议。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前3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分配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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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管理的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风险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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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托管业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私募产品的安全,禁止挪用客户资产。

为柜台市场提供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办理结算。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都是同一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在收付双方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均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展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收付双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付款方或者收款方的结算账户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对方结算账户不是该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对方结算账户资金划付。

证券公司与其第三方存管客户发生交易的,应当通过参与柜台市场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与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为柜台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协会规定报送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数据。

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应当建立交易、登记、结算数据集中存储和共享机制。

柜台市场私募产品的登记、结算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办理,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应当与中国结算统一的全国投资者证券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应当遵守或者优先采用中国证监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其他有权机构制定的业务技术规范。

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柜台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根据信息性质及私募业务相关规定分类披露,包括公开披露和向特定对象披露。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面向公众进行披露;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定向披露的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披露。

下列私募业务信息不得向公众披露:
(一)涉及证券公司客户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合同约定不得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网站、报价系统或者协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私募产品相关信息。

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报价系统联网的方式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募产品基本情况、交易信息和登记结算信息等。

证券公司应当向协会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市场业务总体情况、交易、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及合规管理等。

柜台市场发生对业务开展、客户权益、证券公司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并于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附则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柜台市场销售或者转让《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允许代销的产品。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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