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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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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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拱墅区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有效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问题,切实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今年,杭州被省委、省政府列入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推进,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人的实际需求,着力在创新养老服务方式、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格局等方面有所突破,更好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

4、坚持资源整合、优势叠加。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正确处理好“盆景”与“风景”、硬件与软件等关系,形成叠加效应,实现优化升级。

(三)发展目标以打造“幸福养老”为目标,围绕五养服务(膳养、健养、休养、乐养、助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实施社会化改革创新,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对象更加精准,服务内容更加贴近需求,服务水平更加优质,社会化服务参与率明显提升。

1、“膳养”服务量盖质提。

积极引导健康饮食,继续推进老年食堂规范化建设,构建多元化的老人就餐服务体系。

实现老年食堂服务有效全覆盖,打造一批优质老年食堂品牌。

2、“健养”服务保障提升。

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实现深度合作、资源共享。

到底,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达30家以上,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数达10万以上(其中老年人约3万);全区养老护理型床位占比达70%以上,至少有4家护理型养老机构。

3、“休养”服务专业贴心。

用心用情开展养老服务,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层分类发展,社会化运营水平不断提升,加快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底,80%街道建有街道级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新创5家五星级照料中心;全面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底,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50张,拥有机构床位数达42张。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补助范围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及部分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来源(一)省、市补助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二)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三' 实施原则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遵循如下原则:(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四、补助内容(一)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按照《***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19)4号)执行,拨付资金为省市补助资金。

1.护理员持证奖励。

对于入职***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定后另行制定。

2.机构入职奖补。

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我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

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

已享受省一次性入职奖补的不再享受市补助。

3.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构: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市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三章养老机构补助第四章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第五章资金分配和发放第六章绩效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四条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社区助老员、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养老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和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和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和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良性发展,提高社区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站是指由社区或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在社区内设立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范围包括场所租金补助、人员工资补助、设备设施补助等。

第四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可以申请运营补助:(一)经过属地政府认定并正式注册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二)服务内容丰富、专业,满足老年人需求;(三)有稳定的养老服务团队和管理人员;(四)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法规要求;(五)积极参与社区养老活动,与社区居民关系良好。

第五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助、企事业单位支持等。

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发放方式包括定期发放和临时补助。

第七条:定期发放的运营补助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实际运营情况确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八条:临时补助是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站临时性的资金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评估指标和标准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站应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第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站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结果进行适当修改。

服务站在试行期间如发现问题或有建议,可向属地政府提出。

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第一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良性发展。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考核指标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几个等级,不同等级有不同的金额。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是指政府为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和覆盖范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院,以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福利而提供的经济支持和优惠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院进行一定比例的建设补贴,以减轻养老院投资建设和设施改造的负担。

2. 运营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院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营补贴,以支持其日常运营开支。

这些补贴通常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养老服务设施维护和改善等方面。

3. 床位补贴:政府为满足老年人入住养老院的需求,在养老院床位紧张的情况下,对养老院提供床位补贴,以降低老年人的住院费用。

4. 老年人补贴:政府为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对住院的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5. 税收优惠:政府对投资兴办养老院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免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以刺激养老院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政策以当地具体规定为准。

另外,在享受补贴政
策时,养老院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如提供规范化的养老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等。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管理,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完善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为本市经济困难且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确认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初审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与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财政,由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每年9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应将上一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同时,市民政局将初步分配方案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

各区财政局应将该项目市、区支持总额编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工作保障)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具体事务可以由市、区养老服务相关管理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等方式,做好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工作,对承接养老服务补贴的机构可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条件第七条(补贴对象)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下列本市户籍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三)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四)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9月3日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四章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第四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首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补贴和服务质量奖励等。

其中,基本运营补贴是指政府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的日常运营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购买生活用品、维护设施设备等方面。

人员培训补贴则是用于支持机构员工的培训和进修,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设施设备补贴则是用于改善和更新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提升服务水平和舒适度。

服务质量奖励则是针对服务质量达标的养老机构给予的额外奖励,以激励其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其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一般来说,补贴标准会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服务质量、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在确定补贴标准时,政府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到老年人,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另外,社会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注册证明、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服务质量评估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政府部门评定补贴资格和金额的重要依据,养老机构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最后,社会办养老机构在享受补贴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等。

只有在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才能够真正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是政府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满足老龄化社会需求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各级政府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补贴标准,以支持和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希望养老机构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支持,为我国的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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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号)、《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杭民发〔〕号)、《关于做好年度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号)精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质量高、服务优、覆盖广的养老服务,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原则
(一)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二)强化财力保障,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

加大财政对社会养老服务业建设的投入力度。

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上(杭民发〔〕号)要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区级财政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拓宽养老服务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调整财政关系,推动财权与事权对等化。

明确界
定区、街道两级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建立与责任挂钩、充分体现养老服务职能的资金分担制度。

二、补助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建设补助。

辖区内新建及改扩建并投入使用的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按照项目决算报告中资金投入情况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财政补助额度为投入资金的,最高补助额度为万元。

、运营补助。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按照星级评定情况给以补助。

五星级给以每个每年万元补助,四星级给以每个每年万元补助,星级给以每个每年万元补助,星级及以下给以每个每年万元补助。

(如市级补助标准高于区级,按照市局标准执行)
(二)老年食堂
、建设补助。

辖区内街道或社区承办的新建或改扩建的独立于照料中心以外老年食堂(指老年食堂与照料中心不在同一建设项目中),具备餐饮许可且日常就餐人数达人以上的,区财政按照建设面积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面积在平方米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面积在平方米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的老年食堂不再另行给予建设补助。

对于新建老年食堂挂靠在社会化运营饭店的,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运营补助。

辖区内街道或社区承办的老年食堂,经区民政局认可后,通过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联合考核合格的,每年按照第三方考核分数制定分数线,按照分数线、、、的比例分别给予—万元的运行补助。

鼓励各街道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确认配送餐企业,承担辖区老年人就餐及配送餐服务且对老年人就餐有一定价格优惠,年配送餐数量在份以上的,给以万元的运行补助。

(三)养老机构补助。

、民办机构相关补助。

根据《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号)进行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满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以上的,给予的床位补助金额;运营满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以上的,再给予的补助金额。

对于开业满年,年检合格,虽入住率达不到以上,但入住拱墅区户籍老人占以上的,区级财政提前给予区级总补助金额的,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到期未达到规定入住率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下拨,自登记之日起满年内未达到入住率的不再给予补助。

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的修缮改造项目,主要用于消防和安全项目改造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批复同意后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年内凭项目决算书和区级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批复金额按照予以区级财政资金一次性补助,
最高补助万元。

、公办福利机构新改扩建项目一次性补助。

对区、街道举办的立项或经区民政局批准的新建项目和改扩建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进行申报市级财政补助,按照杭民发〔〕号文件精神给予下拨。

主要包括:区、街道举办的福利院(含孤儿院)、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等福利机构的新建和修缮类改造项目。

、社区养老园建设补助。

原照料中心提升改造为社区养老园的,经区民政局批复同意后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年内凭项目决算书和区级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批复金额按照予以区级财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万元。

新建社区养老园的,经区民政局批复同意后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年内凭项目决算书和区级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批复金额按照予以区级财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万元。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
.社区助老服务补助。

对我区社区购买的助老服务进行补助。

该补助主要用于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社区老年人的情况摸底、为老服务活动的组织、养老服务需求申请受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与运营等。

每年底根据各社区开展购买助老服务的实际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持证奖励及入职奖补。

提倡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对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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