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央行预算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财务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预算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确保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合法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勤俭节约原则: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中决策。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预算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预算。
(二)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具体,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
(三)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与中国人民银行年度工作计划相协调。
第五条预算编制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部门预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汇总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编制本级行预算。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各级分支机构预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年度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六条预算执行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二)按照预算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预算执行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算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各级分支机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预算监督第八条预算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立健全预算监督机制,确保预算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预算监督程序:(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设立预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工作。
(二)预算监督机构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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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银发[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第五条各级行的财务预算工作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计划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负债计划,随时通报各项资金状况及重大货币政策变化情况。
人事、行政、稽核等其他各部门应与会计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财务预算的编制第六条财务预算的编制按照收入到位、支出合理、增收节支、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计划以及利润(亏损)计划。
人行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行食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食堂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行食堂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食堂的预算编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核算、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食堂预算应根据年度食堂经营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经食堂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行领导批准。
第四条食堂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经行领导批准,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五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伙食费收入、赞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伙食费收入应按照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食堂赞助收入应遵守国家有关赞助管理的规定,不得违规收取赞助。
第八条其他收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九条食堂支出包括人员工资、食材采购、水电费、维修费、其他杂费等。
第十条食堂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一条食材采购应实行集中采购,确保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二条人员工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水电费、维修费等支出应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五章成本核算第十四条食堂应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分析成本构成,查找成本控制点。
第十五条成本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食堂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折旧,定期进行盘点。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应加强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内部控制第十九条食堂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十条食堂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食堂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内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内规定为准。
人行机关人员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机关人员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人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人员经费管理。
第三条人员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政策。
2. 公开透明:经费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3. 严谨规范:经费管理程序严谨,手续规范。
4. 节约高效:合理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构成第四条人员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2. 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
3. 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
4. 奖金:包括年终奖、突出贡献奖等。
5. 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五条人员经费管理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人员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人员经费的报销管理:1. 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单位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2. 报销凭证要真实、合法、有效。
3. 报销审批程序要规范,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八条人员经费的核算与管理:1. 建立健全人员经费核算体系,确保核算准确、及时。
2. 加强人员经费的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人行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员经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
第十条对违反人员经费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定期对人员经费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人行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人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人行机关财务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
第六条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04]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04]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0541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43.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7月12日银办发[2004]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近年来,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费用预算约束,总行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各分支行按照总行的要求,整章建制,严格内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
在总行和各分支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银行系统财务违规违纪行为明显减少,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为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财务保障。
但是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分支行对“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相互攀比和铺张浪费的情况;费用预算分配没有严格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存在上级行挤占基层行费用指标和专项资金的现象;预算控制观念不强,截留挪用财务收入、预提虚列费用行为仍有发生;项目资金管理粗放,不按指定项目安排使用项目资金;财务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满足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的资金需求,严肃财经纪律,推动人民银行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
各级行要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上级机关到基层调研、开会等应轻车简从,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更不得到营利性娱乐场所或搞高消费的娱乐活动,接待也不得主动送礼;严禁借参观学习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甚至变相出国(境)旅游;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和制度要求完善预算控制措施,依法理财,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改善职工福利和办公条件;各项预算收入必须纳入人民银行财务收入核算,不得截留用于职工福利支出。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8.13•【文号】财商字[1997]344号•【施行日期】1997.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344号1997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保证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既能保证正常业务的合理需要,又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在总结两年来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现予正式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据此对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财政部发布或批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人民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
其中: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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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计划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五章成本管理与经济指标的考核第六章营业外支出及税利解缴管理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九章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十章附则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第七条财务管理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级行行长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实施的责任。
要组织各业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收入,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支出;要带头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要支持会计部门对本单位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行长组织领导全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会计部门集中管理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全行一切财务收支,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为保证贯彻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十条财务计划是银行内部重要计划之一,是考核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依据。
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成本计划、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
各级行行长每年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信贷收支计划、业务机构、人员及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并参照往年财务收支规律,进行研究,由会计部门按总行有关规定具体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一、利润计划的内容:(一)财务收入。
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外收入。
(二)成本支出。
包括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
(三)营业外支出。
(四)税金。
以上收支相抵为利润,按财务会计科目、帐户和使用说明(略)逐项编报利润计划表(略)。
二、成本计划主要编报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由总行核定下批,年终,总行考核成本降低率、综合费用降低率(略)。
三、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应按管理人员人数、开缴的各项财政款项,及时解缴入库。
对欠缴、迟缴、不缴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第十六条加强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按规定正确办理各项贷款和委托专业银行贷款,监督到期收回,并按时计收利息。
如发生到期不还,应及时催收,并加收罚息。
加强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收付,经审核相符后才能列帐,并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加强暂收、暂付款项管理。
在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暂收和暂付的资金,必须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并要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列帐,分户记载,及时清理。
非营业性占款不得用暂付款项垫付。
第十八条加强邮政储蓄备用金管理。
根据邮政营业单位储蓄存款余额,或每日收付情况核定备用金限额。
各行对邮政储蓄备用金应定期检查核对,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待摊费用管理。
银行待摊费用,只限《细则》规定的项目,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
不得假借预提、摊销的名义,任意增加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必须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由行长逐笔批准才能歹U帐。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二十条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外收入。
营业收入是人民银行(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专项贷款的利息收入,经办金银收售业务的收入以及办理各项业务的手续费收入等;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人民银行内部上存资金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以及对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要是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罚款净收入以及按规定出损经追查隔年收回的损失款项等。
第二十一条各项财务收入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保证损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各项贷款要按照国务院和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不准擅自变动利率,减少或增加利息收入。
低息和贴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财务收入要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财务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或补收。
第五章成本管理与经济指标的考核第二十四条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金融企业成本包括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和费用,是考核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
各级行的领导和职工必须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成本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成本开支范围,根据《细则》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特点,按开支性质分别规定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
非属成本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成本核算原则上实行收付实现制,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一、按规定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
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的摊销必须严格控制。
(一)一级分行对全辖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一级行制定,组织执行;(二)每一个大修理项目的待摊款项一般垫付期限为一年。
(三)摊入成本后,不得因之超过本期总的综合费用率。
二、按规定待摊的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一般在购入和领用时各摊入成本百分之五十,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支范财务收入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隹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保证损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各项贷款要按照国务院和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不准擅自变动利率,减少或增加利息收入。
低息和贴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实行谁批)隹,谁补贴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财务收入要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财务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隹,从有关帐户退还或补收。
第五章成本管理与经济指标的考核第二十四条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金融企业成本包括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和费用,是考核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
各级行的领导和职工必须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成本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成本开支范围,根据《细则》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特点,按开支性质分别规定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
非属成本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成本核算原则上实行收付实现制,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一、按规定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
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的摊销必须严格控制。
(一)一级分行对全辖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一级行制定,组织执行;(二)每一个大修理项目的待摊款项一般垫付期限为一年。
(三)摊入成本后,不得因之超过本期总的综合费用率。
二、按规定待摊的低值易耗品三、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邮政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预提办法另定)。
四、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成本核算要按季、年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与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限。
第二十八条 为真实反映季度损益情况,各项存贷款的计息时间为:一、专业银行往来存贷款利息以三、六、九、十二月份的二十日为计息日。
二、借用或上存资金利息从上年十二月一日算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一个计息年度,按二、五、八、十一月末,分季计息上划总行。
三、其他存贷款的利息计算和对专业银行的利差补贴,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借用和上存资金的计算口径:全国联行各科目及总行规定单独清算的有关科目为轧算借用或上存资金科目,轧差后,收方余额为借用资金,付方余额为上存 资金。
每季将上述科目的季度积数列入借用(上存)资金计息表(略),计算借用资金或上存资金利息,逐级上划(计息表作附件)总行。
第三十条 成本考核。
为促进全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上级行考核辖内各行的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是考核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一、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计算公式: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 成本率=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支出两科目中,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和借用资金利息支出轧差反映。
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大于借用资金利息支出时,其差额反映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 反之,则反映在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
二、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计算公式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综合费用降低率=基期综合费用率-报告期综合费用率年终决算时编报经济指标执行情况表(同附件三)随决算报表逐级上报总行。
第三十一条总行核定一级。
低值易耗品一般在购入和领用时各摊入成本百分之五十,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三、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邮政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预提办法另定)。
四、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成本核算要按季、年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与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限。
第二十八条 为真实反映季度损益情况,各项存贷款的计息时间为:一、专业银行往来存贷款利息以三、六、九、十二月份的二十日为计息日。
二、借用或上存资金利息从上年十二月一日算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一个计息年度,按二、五、八、十一月末,分季计息上划总行。
100% -x 100%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 综合费用率= -X 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三、其他存贷款的利息计算和对专业银行的利差补贴,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借用和上存资金的计算口径:全国联行各科目及总行规定单独清算的有关科目为轧算借用或上存资金科目,轧差后,收方余额为借用资金,付方余额为上存资金。
每季将上述科目的季度积数列入借用(上存)资金计息表(略),计算借用资金或上存资金利息,逐级上划(计息表作附件)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