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7.21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确保农村居民能够长期稳定地获得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水源保护1、明确水源地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防止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监测,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
3、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养殖、放牧、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4、制定水源地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污染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保障水源安全。
二、供水工程建设1、供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农村实际需求和长远发展,充分考虑人口增长、用水需求变化等因素。
2、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3、选用优质的管材、设备和材料,保证供水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4、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三、供水设施管理1、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档案,包括设施的型号、规格、安装时间、维修记录等。
2、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损坏。
3、对蓄水池、过滤池、消毒设备等关键设施,要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运行和维护。
4、加强对管网的维护,防止管网漏水和损坏,确保供水的稳定性。
四、水质管理1、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
2、水质检测项目应包括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3、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水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水质达标后方可供水。
4、加强对消毒药剂的管理,严格按照剂量和方法进行投加,确保消毒效果。
五、供水管理1、供水单位应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根据用水需求和水源情况,科学调度供水。
2、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供水,保证农村居民的用水需求。
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应提前通知用户,并说明停水原因和预计恢复供水时间。
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管理流程,强化安全管理,确保饮水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村委会是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的管理主体,村委会对安全饮水工程的维护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条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各村民必须遵守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的使用规定,爱护设施,配合管理人员进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六条村委会成立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明确维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具体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工作人员包括工程师、维修工和管理员等。
第八条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负责制定维护计划、维修方案和维护记录,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九条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维修工进行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情况的处理准备。
第十一条村民应积极配合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的工作,注意设施的使用和保护,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维护管理流程第十二条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发现设施故障或异常情况时,维护管理小组应立即报告并制定维修计划,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维护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饮水工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应建立设施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维修记录等。
第十六条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应加强对设施的保护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盗窃。
第四章安全监管和考核评估第十七条村级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监测,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

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一、制度目标与原则本制度以确保村民饮用水安全、卫生、可靠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设施维护和应急管理,确保饮水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二、组织管理1. 成立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2. 明确各级责任人,包括村级负责人、水源保护员、水质检测员、设施维修员等,各司其职,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3.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评估管护效果,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水源保护1. 严格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 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防止非法排污和破坏行为。
3. 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环保意识。
四、水质监测1. 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出厂水和配水点的水质进行检测。
2. 检测结果要及时公布,并向村民解释相关指标意义。
3. 一旦发现水质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设施维护1. 制定饮水工程设施维护计划,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
2. 及时修复老化、损坏的设施,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3. 对于重大维修项目,应提前规划并筹措必要的资金。
六、应急管理1. 制定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水质污染事故处理等内容。
2.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如备用水源、消毒药剂、检测工具等。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资金保障1. 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2.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八、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饮水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村民对饮水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3. 对违反饮水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结语:。
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卫生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农村地区饮水安全管理,包括饮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水质监测、供水服务、用水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居民饮水安全;(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分步实施;(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协作;(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确保饮水安全。
第二章饮水水源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水源的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并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二级保护区限制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制革、养殖等污染水源的企业;(二)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水源的设施;(三)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四)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投放污染物;(五)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下列活动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进行采砂、取土、采石等活动;(二)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进行养殖、种植等活动;(三)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进行旅游、垂钓等活动。
第三章供水设施建设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第九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水源优先,水质优良;(二)设施完善,运行可靠;(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四)群众满意,可持续发展。
村内饮水管理规章制度

村内饮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健康饮水,确保村内饮水安全,维护村民生活品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内所有村民,在村内范围内的饮水管理事项。
第三条村内饮水管理工作,由村委会主管,配合村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饮水水源管理第四条村内所有饮水水源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村民使用的自来水必须通过村内水厂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村内其他来源的饮用水,必须经过村委会认证的净水设备过滤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村内水源,禁止私自挖井,改变水质,如需改变需报村委会同意。
第七条因故暂停使用的水源,必须立即通知村委会,等待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饮水设施维护第八条村内自来水管道和水箱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第九条村民家中的水管,需定期清洗消毒,防止细菌滋生。
第十条村民自备的水桶、净水器等设施,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若发现有水质异常或水源污染的情况,需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村委会处理。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饮水安全问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三条村内应设置饮水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村民注意水质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村内饮水管理工作,每年由村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确保村民饮水安全。
第十五条村民具有对村内饮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可向村委会反映问题并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村内饮水管理规章制度的村民,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警告甚至止供水等。
第十八条对于屡教不改、导致严重后果的违规村民,将做出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村民生活品质。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将由村委会组织进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包括自来水、井水、河水等各种形式的饮水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质量。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施工、严格监督、合理运行”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图纸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符合施工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设立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和质量的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工程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工程验收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由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结果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工程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维护单位要保证维护工作的质量,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工程维护需定期检查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验收、维护等环节应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村民饮用水规章制度

村民饮用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健康饮水权益,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村民在村内饮用水的相关事宜,包括水源保护、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饮用水卫生标准,并积极配合村委会做好村内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负责维护村内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定期检测水质,并及时解决水质问题。
第五条村民应当珍惜水资源,不得随意浪费水,保护水源环境,禁止乱倾倒污水。
第六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内饮用水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水源环境保护和供水设施维护工作。
第七条村民应当自觉维护村内饮用水设施的安全,及时报告漏水、故障等问题。
第八条村委会应当配备专业的水质检测人员,保障村民饮用水的安全。
第二章水源保护第九条村内水源应当严格保护,禁止私设生产厂、家禽场等对水源造成污染。
第十条村民在水源周围不得私设垃圾堆放点,避免垃圾对水源的污染。
第十一条村民应当自觉防止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进入水源,保障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村民应当定期清理水源周围的杂草、垃圾等,保持水源的清洁。
第三章水质检测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定期对村内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村民可以向村委会提出对饮用水的水质检测要求,村委会应当及时响应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如果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村委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村民的饮水安全。
第十六条村民应当定期清洗水质检测设备,保证检测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村民应当妥善保存水质检测报告,以备日后查阅。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村委会应当对村内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供水正常。
第十九条村民不得私自改造供水管道,如需维修应当向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条村民应当合理使用供水设施,不得私接水龙头,避免浪费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村民在使用供水设施时应当注意节约用水,避免造成供水不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村民应当爱护供水设施,禁止乱涂乱画,防止设施损坏。
(完全版)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管理规定

(完全版)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乡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提高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负责。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 科学管理,保障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乡村饮水安全供应工作。
2.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乡村饮水安全供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水安全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饮水安全供应管理第六条水源保护1. 乡村饮水水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禁止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水水源的活动。
第七条水质监测1. 乡村饮水水质应当定期进行监测。
2.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八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1. 乡村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供水服务1.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提供供水服务。
2.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水量和供水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管措施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1. 村民有权对乡村饮水安全供应工作进行监督。
2. 村民发现饮水安全问题时,可以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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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水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厂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等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组饮水工程实际,经村支两委、网格员组织村民代表讨论商议,特制定组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是取用水厂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村支两委及地方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四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水箱)、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五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迁移、拆
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5日内向村支两委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管水员组织施工。
第六条经村民大会推荐责任心强,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员为管水员,负责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日常管护维修,抄表,收缴水费等工作。
第七条实行农户用水有偿服务制度,结合本工程实际,水费按 2.2元/吨,管水员抄表后一周内用户必须缴清水费,如不按时交费将作停水处理,延期1个月罚交滞纳金50元。
收取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及管水员劳务补贴。
第八条管水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村民群众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三)定期检查供水管道、水池(水箱)、提水泵站等运行及管理维护,保障供水工程正常供水。
(四)定期公示用户用水量及水费收取、使用情况。
第九条村民有维护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管水员。
管水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实施检查、抢修,确保村民用水保障安全。
第十条在枯水季节,各村组要按照先保生活后生产的控制用水原则,执行节水、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管水员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
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
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村支两责令改正,
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
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支两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2、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水箱)、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村支两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管水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管委会组成(村支两委成员、管水人员及各组组长)
组长: (电话:)(村专项负责人)
副组长:
成员:
管水员: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