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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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指由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独特资产。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下面将介绍十个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例,旨在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手段。

案例一:苹果 vs. 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苹果和三星一直是竞争对手。

2011年,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权,包括手机外观和触控技术等方面。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苹果获得了赔偿,并且三星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迪士尼 vs. 滴答屋山姆·伯顿执导的电影《奇幻森林》中的角色“圣杯兔”和日本品牌滴答屋的吉祥物“码头兔”外貌相似,引起了迪士尼的注意。

迪士尼起诉滴答屋侵犯其版权,最终法院判决滴答屋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迪士尼损失。

案例三:特斯拉 vs. 本田特斯拉汽车公司拥有多项电动汽车技术专利,保护了其技术优势。

然而,本田公司在推出其电动汽车时,涉嫌侵犯了特斯拉的专利。

特斯拉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了案件,本田被判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四:著名大师的艺术作品著名画家梵高、毕加索和达芬奇等大师的艺术作品被广泛破解和复制,盗版问题严重。

艺术品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药物专利保护制药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药物研发,一旦成功研制出新药,为了保护其独特性和商业利益,需要申请专利。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Viagra (伟哥)的专利保护,有效维护了辉瑞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

案例六: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许多音乐作曲家、演唱家和音乐公司在保护其音乐版权上进行了大量努力。

例如,泰勒·斯威夫特的唱片公司和音乐版权公司起诉在视频分享网站上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的侵权行为。

案例七:软件和互联网公司的专利保护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例如,谷歌和微软等大型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和申请专利,以保护其独特的创新技术,加强了合法竞争。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一项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易事,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其影响。

案例一:《导火索》侵权案在2016年上映的电影《导火索》中,存在一幕与日本动漫《火影忍者》中某个场景过于相似的情节,引发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在该案例中,电影《导火索》的导演和编剧未经授权使用了《火影忍者》的剧情桥段,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这一案例表明,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加强,电影行业应更加注重对于其他作品的尊重和创新,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权纠纷案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引起了全球关注。

双方在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上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设计和技术方面。

这个案例中,双方都在提起专利权利诉讼,并寻求法庭的支持和判决。

该案例暴露出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技术创新者和企业来说,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是确保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创新生态的关键。

案例三:魏则西事件魏则西是中国一位因罹患白血病而引起的广泛关注的患者。

在他的治疗过程中,他选择了一种叫做“靶向药物”的新型药物,但因高昂的价格无力支付,最终丧失了宝贵的治疗时机。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药物专利权与利益平衡的重视,也突显了知识产权在医药领域的重要性。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应当在专利权的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使其真正造福于社会。

结论:以上所列案例仅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冰山一角。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与发展的基础,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加强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

在实践中,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创新文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发展。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_____公司诉_____公司商标侵权案_____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拥有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然而,_____公司发现_____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极为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对_____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_____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商标侵权。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_____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相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_____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

首先,对两个商标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包括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元素。

其次,考虑了消费者的认知和混淆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_____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以免陷入法律纠纷。

案例二:_____软件著作权侵权案_____软件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应用软件,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_____公司发现_____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了该软件,严重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对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的法律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_____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_____软件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赋予了软件开发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修改等权利,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行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

通过技术手段对比了正版软件和侵权软件的代码、功能等方面,确定了侵权的事实。

最终判决_____公司停止侵权,赔偿_____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失败案例分析

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失败案例分析

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失败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专利申请成为了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专利申请并非一帆风顺,成功与失败之间常常只有一线之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探讨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失败的原因,以期给予读者一些启示。

案例一:成功的专利申请某公司研发了一种全新的无线充电技术,并决定申请专利以保护其创新成果。

在申请过程中,该公司注意到了以下几个关键因素,从而成功地获得了专利权。

首先,该公司在申请专利前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分析。

他们发现,目前市场上的无线充电技术存在诸多问题,如充电效率低、充电距离短等。

基于这些问题,该公司进行了大量的研发工作,成功地解决了这些难题,并在申请专利时充分展示了其技术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其次,该公司在申请专利时选择了合适的申请范围。

他们意识到,过于宽泛的专利范围容易被驳回,而过于狭窄的专利范围则容易被绕过。

因此,他们在申请时精确地定义了其技术的边界,既保证了专利的有效性,又避免了被绕过的风险。

最后,该公司在申请专利时充分展示了其技术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

他们通过市场调研和技术分析,证明了其技术在无线充电领域的广阔应用前景,并提供了可行的商业化方案。

这些有力的证据使得专利局对其专利申请更加看好,最终成功地获得了专利权。

案例二:失败的专利申请某个创业者发明了一种新型的智能家居设备,并希望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其创新成果。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他犯下了一些常见的错误,导致专利申请最终失败。

首先,他没有进行充分的专利搜索。

他认为自己的创新是独一无二的,没有查阅过相关的专利文献。

然而,事实上,类似的技术可能已经存在于其他专利中。

由于没有充分了解现有技术,他的专利申请最终被驳回。

其次,他在申请专利时没有充分展示其技术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他只是简单地描述了自己的发明,没有提供实验数据或者其他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技术的独特性和优势。

这导致专利局对其专利申请的评估不足,最终被驳回。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专利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典型案例引言专利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创新者对其发明或创新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也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经济利益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典型的专利权案例,下面将介绍其中一些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争1. 背景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争可以说是当今科技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起因是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苹果的多项专利权。

这场专利战争从2011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18年,期间双方展开了多次官司和诉讼。

2. 专利争议苹果公司主要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

例如,苹果声称三星的手机外观设计过于类似iPhone,侵犯了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另外,苹果还指控三星的手机使用了类似苹果的图标、界面布局等,侵犯了苹果的用户界面专利。

三星则反诉苹果侵犯了其手机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

三星认为苹果在其iPhone中使用了三星的无线通信技术,侵犯了三星的专利权。

3. 官司和和解在专利战争的过程中,苹果和三星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多起官司和诉讼。

双方在美国、韩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斗。

201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庭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部分专利,并判三星支付10亿美元的赔偿金。

然而,这个判决在后来的上诉中被部分撤销。

最终,苹果和三星在2018年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结束所有官司和诉讼,并互相撤销所有专利侵权指控。

这场专利战争给苹果和三星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二、药物专利案例:希罗达与诺华1. 背景希罗达(Gilead Sciences)与诺华(Novartis)之间的专利争议涉及到一种用于治疗乙肝的药物。

希罗达公司拥有该药物的专利权,而诺华公司声称该专利不属于希罗达的合法拥有。

2. 专利争议诺华公司在2013年向印度政府提出了一项请求,要求取消希罗达公司对该药物的专利权。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探析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探析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探析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和发明创造等领域中创作或发明的独创性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

案例一:汽车企业专利权之争在汽车制造业中,技术创新是企业竞争的核心。

ABC汽车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发动机技术,并申请了相关专利。

然而,不久之后,XYZ 汽车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发动机,ABC公司认为其侵权。

造成这一冲突的主要原因是技术密集行业的高度竞争。

企业为了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常常会试图模仿或改进竞争对手的技术。

如果这种技术涉及到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引发权利冲突。

案例二:药企专利权之争医药行业也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专利权之争经常发生。

例如,某药企A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药物,并获得相关专利保护。

然而,不久后,药企B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药物,引发了A公司的不满和权利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和利益驱动是导致权利冲突的主要原因。

医药产业的利润巨大,一款新药的推出可以带来巨额利润。

因此,企业倾向于在专利面临到期之际,试图推出一款相似的替代品。

这种竞争极易引发知识产权之争。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成为了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也相应增多。

例如,一家软件公司C开发了一款新颖的手机应用程序,并注册了相关著作权。

但不久后,一家竞争公司D发布了一款十分相似的应用程序,引发了C 公司的法律纠纷。

此类案例中,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冲突主导了权利冲突的发生。

软件行业的发展非常迅速,新技术和创意层出不穷。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公司试图在短时间内开发出类似的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但往往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技术竞争、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等几个因素。

专利维权案例分析

专利维权案例分析

专利维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专利维权案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利维权案例旨在保护专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一些典型的专利维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探讨专利维权的主要挑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X公司侵犯Y公司专利权案Y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专利,该专利为Y公司在该领域的独特创新。

然而,X公司开发了一款类似的无人驾驶汽车,并用于商业营销。

Y公司发现X公司的产品明显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并为此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维权的挑战主要是证明X公司侵犯了Y公司的专利权。

Y公司需要找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例如专利文件、技术报告、技术证人证词等。

此外,Y公司还需要证明自己的专利在技术上是新颖和创新的,并且X公司的产品与其专利的权利要求相似。

Y公司还需要评估专利的价值,以确定是否值得进行专利维权诉讼。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Y公司聘请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并与技术专家合作,收集证据并提供技术证词。

他们还进行了专利侵权分析,以证明X公司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最终,Y公司赢得了诉讼,并成功维护了他们的专利权。

案例二:Z公司反诉专利侵权案Z公司是一家领先的医药研发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药物的专利。

然而,Y公司对Z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声称Z公司的新药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Z公司确定自己的专利是有效且合法的,并决定进行反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维权的挑战是证明Z公司的专利不侵犯Y公司的专利权。

Z公司需要提供技术证据和专利分析来支持他们的主张,并证明他们的专利与Y公司的专利有明显的区别。

此外,Z公司还需要评估专利的商业价值,以确定维权的成本和效益。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Z公司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合作,收集并分析了技术证据。

他们还与独立的技术专家进行了讨论,并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

最终,Z公司成功地驳回了Y公司的诉讼,并成功维护了他们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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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诉代少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09)武知初字第543号一、诉辩双方原告: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

被告:代少春。

二、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一)原告诉称:2007年3月6日,被告代少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08年3月5日止。

合同签订后,被告代少春被安排在公司质量改善部门工作,主要从事电冰柜的研究、质量改善、设计开发。

2008年3月6日,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其经济补偿金1300元,被告代少春于2008年3月6日离开该公司。

被告代少春在武汉海尔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研发中心安排其与公司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对该公司现有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进行研究和改进,经过共同努力,被告代少春与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对现有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完成了每个铰链由2个轴套变为3个或以上轴套组成等具有创造性的改进,该设计能防止折叠门铰链因受意外拉力而产生撕裂口,提高了产品质量。

该改进设计方案由代少春和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共同完成,设计图纸制作由代少春完成。

设计完成后,被告代少春于2008年2月26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12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065744.1。

2008年11月6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找到被告代少春向其说明该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可以给予其职务发明创造团体奖励,被告代少春对职务发明表示了认可,并于2008年11月10月和武汉海尔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4日在原告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代少春提出异议,致使变更手续无法完成。

综上,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武汉海尔公司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据此,原告武汉海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第ZL20082006574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所有;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代少春负担。

(二)被告答辩称:涉案专利是其个人发明,不是职务发明创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一)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3月6日,被告代少春以专家身份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进行了签证登记,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08年3月5日止。

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对被告代少春的工作岗位进行约定。

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代少春于2007年秋季分到证人吴焱当时担任主管的研发中心工作,被告代少春主要从事焊接工作,提高焊接质量、培训焊接人员。

在被告代少春进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研发中心前,该中心已经提出了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项目,该项目由时任该中心总管的吴焱负责。

项目提出后,该中心以团队共同合作的形式进行研发,在项目任务布置上,采取全员开会的形式进行,由参会人员讨论、提出方案、论证。

被告代少春作为中心一员,参与了该项目的会议,在2007年9月左右,被告代少春在公司率先提出了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方案,绘制了草图,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吴焱。

2008年2月26日,被告代少春以个人名义将与其向公司提交的相同的图纸、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12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权人署名为代少春。

2008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支付被告代少春经济补偿金1,300元。

被告代少春于当日离开公司,并向其主管吴焱办理了工作交接,在工作交接单中,包括涉案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方案。

2008年11月6日,在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前,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就专利的性质进行了谈话,当时公司指出该技术方案属于职务成果,要求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并愿意给予团队激励。

被告代少春当时表示接受。

2008年11月10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和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代少春作为乙方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至甲方。

协议签订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据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因被告代少春提出异议,未能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代少春在向公司提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后,没有参加该技术方案的论证、模拟实验及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工作,该后续工作全部由公司研发中心、开发部完成。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涉案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全部发生在现行专利法之前,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200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临时工作单位也属于本单位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6起至2008年3月5日止,合同并未对被告代少春具体岗位、工作职责进行约定,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也没有进行具体限定。

虽然在具体工作中其主要从事焊接及其改进工作,但这并非其工作的全部,其参与了研发中心的其他项目、包括涉案对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项目。

可以认定被告代少春在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任务都属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

涉案技术方案于2007年9月左右完成,在其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告代少春在离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之际在其向公司提交的工作交接单中明确有涉案技术方案这项内容,足以说明涉案技术方案是被告代少春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果。

其次,被告代少春作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员工,在该公司质量改进和研发中心工作。

该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对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

被告代少春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以专家的身份,公司将其作为专家引进的目的就是提供技术支持。

再者,被告代少春提出的涉案技术方案及草图的提出全部是其在原告武汉海尔公司质量改进及产品研发中心作出,该技术方案的提出与其在中心工作的工作环境是分不开的。

该技术方案提出后的后期论证、模拟实验等工作均由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研发中心完成。

最后,原、被告在谈话及双方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中,分别明确了专利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因此无论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法院依法对本专利职务发明性质的确定。

综上,涉案专利系被告代少春执行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工作任务取得的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代少春个人发明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名称为“卧式电冰柜”,专利号为第ZL200820065744.1实用新型专利为原告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代少春负担。

案例2:黄进良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8)一中行初字第1051号一)诉辩双方及第三人原告黄进良。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陈剑华。

二)原决定情况第12110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黄进良就陈剑华拥有的第200430064160.X号、名称为“书柜”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中认定:一、黄进良所提交的证据相结合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销售的事实,黄进良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黄进良所称本专利存在的视图缺陷,属于俯视图局部的漏绘或者简化,其不影响对于其整体外观设计的理解,漏绘或者简化的部分通过其它视图可确定,不存在无法加工生产的情形。

立体图中位于书柜最左和最右边的各层隔板的过渡问题明显属于细小瑕疵,不会对生产加工产生影响。

因此本专利的视图虽然存在局部的细小瑕疵,但是不会致使本专利产品保护对象无法确定,本专利产品依据现有视图可以应用于工业生产,因此黄进良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本专利与黄进良提交的证据1-6请求保护的在先设计存在多处明显区别,故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二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黄进良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第12110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三)法院审理情况1)原告诉称原告黄进良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与本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及各种组件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12110号决定没有综合分析各证据间内在的关联性,进而作出不采信部分证据的决定是错误的,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六面视图间存在下列矛盾:1、在主视图中,位于中间的带有上下两层双开玻璃门,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2、在左视图中,位于中间靠右的四层双开玻璃门,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3、在左视图中,位于中间靠左的四层单开玻璃门以及该玻璃门下方的抽屉,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4、在主视图和立体图中,位于中间的五行横向隔板,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专利应用于工业生产,本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原告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曾请求被告依职权调查取证,并提供了相关取证线索,但被告以原告所述情形不属于必须依职权调查的范围为由,拒绝勘验现场、调查取证,致使在本专利产品已公开销售的关键事实不能清楚确认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第12110号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2)被告辩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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