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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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专利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涉案专利号】【涉案专利名称】【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授权公告日】【专利代理机构】【案情简介】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专利权人的背景信息、涉案专利的授权过程、涉案纠纷的产生原因等。

二、争议焦点1. 专利权的有效性- 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 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禁止的授权条件?- 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2. 专利侵权- 被告的产品/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解释和范围确定。

- 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专利权人是否可以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方案。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技术方案,是指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3.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分析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条件。

- 判断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

2. 专利侵权- 对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告的产品/方法,分析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3. 专利权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分析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分析专利权人是否有权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 判断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

五、判决结果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专利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典型案例引言专利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创新者对其发明或创新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也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经济利益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典型的专利权案例,下面将介绍其中一些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争1. 背景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争可以说是当今科技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起因是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苹果的多项专利权。

这场专利战争从2011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18年,期间双方展开了多次官司和诉讼。

2. 专利争议苹果公司主要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

例如,苹果声称三星的手机外观设计过于类似iPhone,侵犯了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另外,苹果还指控三星的手机使用了类似苹果的图标、界面布局等,侵犯了苹果的用户界面专利。

三星则反诉苹果侵犯了其手机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

三星认为苹果在其iPhone中使用了三星的无线通信技术,侵犯了三星的专利权。

3. 官司和和解在专利战争的过程中,苹果和三星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多起官司和诉讼。

双方在美国、韩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斗。

201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庭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部分专利,并判三星支付10亿美元的赔偿金。

然而,这个判决在后来的上诉中被部分撤销。

最终,苹果和三星在2018年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结束所有官司和诉讼,并互相撤销所有专利侵权指控。

这场专利战争给苹果和三星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二、药物专利案例:希罗达与诺华1. 背景希罗达(Gilead Sciences)与诺华(Novartis)之间的专利争议涉及到一种用于治疗乙肝的药物。

希罗达公司拥有该药物的专利权,而诺华公司声称该专利不属于希罗达的合法拥有。

2. 专利争议诺华公司在2013年向印度政府提出了一项请求,要求取消希罗达公司对该药物的专利权。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拥有一项名为“新型环保材料”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与原告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

2. 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4)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被告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的技术说明书;(3)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3. 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就涉案技术特征的相似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享有该专利权;2. 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技术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采购过涉案专利产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时,首先需明确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专利侵权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新型抗癌药物专利,并于2012年6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123456。

该专利涉及一种抗癌药物的制备方法,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等优点。

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1日开始生产一种抗癌药物,其制备方法与原告专利中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抗癌药物的制备方法与原告专利中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构成对原告专利的直接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

2. 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法院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侵权期间,其专利产品销售额为1000万元,利润率为20%。

被告侵权期间,其销售额为500万元,利润率为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的直接侵权。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2)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3)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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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案例分析6澶╁墠【篇一:专利权的案例分析】案例1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诉代少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09)武知初字第543 一、诉辩双方原告: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

被告:代少春。

二、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一)原告诉称: 2007 日,被告代少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07 日止。

合同签订后,被告代少春被安排在公司质量改善部门工作,主要从事电冰柜的研究、质量改善、设计开发。

2008 日,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其经济补偿金1300 元,被告代少春于2008 日离开该公司。

被告代少春在武汉海尔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研发中心安排其与公司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对该公司现有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进行研究和改进,经过共同努力,被告代少春与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对现有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完成了每个铰链由个轴套变为3个或以上轴套组成等具有创造性的改进,该设计能防止折叠门铰链因受意外拉力而产生撕裂口,提高了产品质量。

该改进设计方案由代少春和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共同完成,设计图纸制作由代少春完成。

设计完成后,被告代少 26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申请,并于 2008 年12 月10 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065744.1。

2008 年11 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找到被告代少春向其说明该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可以给予其职务发明创造团体奖励,被告代少春对职务发明表示了认可,并于2008 10月和武汉海尔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2009 原告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代少春提出异议,致使变更手续无法完成。

综上,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武汉海尔公司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据此,原告武汉海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第zl200820065744.1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所有;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代少春负担。

(二)被告答辩称:涉案专利是其个人发明,不是职务发明创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一)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2007 日,被告代少春以专家身份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进行了签证登记,合同期限自2007 日止。

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对被告代少春的工作岗位进行约定。

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代少春于2007 秋季分到证人吴焱当时担任主管的研发中心工作,被告代少春主要从事焊接工作,提高焊接质量、培训焊接人员。

在被告代少春进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研发中心前,该中心已经提出了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项目,该项目由时任该中心总管的吴焱负责。

项目提出后,该中心以团队共同合作的形式进行研发,在项目任务布置上,采取全员开会的形式进行,由参会人员讨论、提出方案、论证。

被告代少春作为中心一员,参与了该项目的会议,在2007 月左右,被告代少春在公司率先提出了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方案,绘制了草图,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吴焱。

200826日,被告代少春以个人名义将与其向公司提交的相同的图纸、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08 年12 月10 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权人署名为代少春。

2008 日,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支付被告代少春经济补偿金1,300 被告代少春于当日离开公司,并向其主管吴焱办理了工作交接,在工作交接单中,包括涉案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方案。

2008 年11 日,在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前,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就专利的性质进行了谈话,当时公司指出该技术方案属于职务成果,要求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并愿意给予团队激励。

被告代少春当时表示接受。

2008 10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和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代少春作为乙方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至甲方。

协议签订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据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因被告代少春提出异议,未能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代少春在向公司提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后,没有参加该技术方案的论证、模拟实验及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工作,该后续工作全部由公司研发中心、开发部完成。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涉案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全部发生在现行专利法之前,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 2000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临时工作单位也属于本单位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自 2007 日止,合同并未对被告代少春具体岗位、工作职责进行约定,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也没有进行具体限定。

虽然在具体工作中其主要从事焊接及其改进工作,但这并非其工作的全部,其参与了研发中心的其他项目、包括涉案对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项目。

可以认定被告代少春在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任务都属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

涉案技术方案于2007 月左右完成,在其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告代少春在离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之际在其向公司提交的工作交接单中明确有涉案技术方案这项内容,足以说明涉案技术方案是被告代少春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果。

其次,被告代少春作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员工,在该公司质量改进和研发中心工作。

该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对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

被告代少春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以专家的身份,公司将其作为专家引进的目的就是提供技术支持。

再者,被告代少春提出的涉案技术方案及草图的提出全部是其在原告武汉海尔公司质量改进及产品研发中心作出,该技术方案的提出与其在中心工作的工作环境是分不开的。

该技术方案提出后的后期论证、模拟实验等工作均由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研发中心完成。

最后,原、被告在谈话及双方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中,分别明确了专利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因此无论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法院依法对本专利职务发明性质的确定。

综上,涉案专利系被告代少春执行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工作任务取得的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代少春个人发明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2000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名称为“卧式电冰柜”,专利号为第zl200820065744.1 实用新型专利为原告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 元由被告代少春负担。

案例2:黄进良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008)一中行初字第1051 一)诉辩双方及第三人原告黄进良。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陈剑华。

二)原决定情况 12110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黄进良就陈剑华拥有的第 200430064160.x 号、名称为“书柜”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中认定:一、黄进良所提交的证据相结合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销售的事实,黄进良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黄进良所称本专利存在的视图缺陷,属于俯视图局部的漏绘或者简化,其不影响对于其整体外观设计的理解,漏绘或者简化的部分通过其它视图可确定,不存在无法加工生产的情形。

立体图中位于书柜最左和最右边的各层隔板的过渡问题明显属于细小瑕疵,不会对生产加工产生影响。

因此本专利的视图虽然存在局部的细小瑕疵,但是不会致使本专利产品保护对象无法确定,本专利产品依据现有视图可以应用于工业生产,因此黄进良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三、本专利与黄进良提交的证据1-6 请求保护的在先设计存在多处明显区别,故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二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黄进良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第12110 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三)法院审理情况 1)原告诉称原告黄进良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与本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及各种组件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12110 号决定没有综合分析各证据间内在的关联性,进而作出不采信部分证据的决定是错误的,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六面视图间存在下列矛盾:1、在主视图中,位于中间的带有上下两层双开玻璃门,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2、在左视图中,位于中间靠右的四层双开玻璃门,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3、在左视图中,位于中间靠左的四层单开玻璃门以及该玻璃门下方的抽屉,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4、在主视图和立体图中,位于中间的五行横向隔板,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专利应用于工业生产,本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原告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曾请求被告依职权调查取证,并提供了相关取证线索,但被告以原告所述情形不属于必须依职权调查的范围为由,拒绝勘验现场、调查取证,致使在本专利产品已公开销售的关键事实不能清楚确认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第12110 号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2)被告辩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销售。

二、本专利的视图虽然存在局部的细小瑕疵,但是不会致使本专利产品保护对象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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