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基层税收管理领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合集下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准确把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省局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主要是从税收管理员这个管理行为主体的角度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而省局此前下发的《税务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苏国税发[2003]153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4]236号)主要是从责任区的角度来落实税源税基控管的各项工作要求。税务管理责任区是科学有效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本载体和主要途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制度》)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面深入地贯彻好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除办税服务厅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之外的税收征管人员。其中,既包括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设置的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也包括承担纳税评估等专门管理职责的税收管理员以及根据分类管理原则设置的从事行业税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苏国税函[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5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提升热线咨询服务质量,努力将热线打造成“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平台,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式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促进征纳和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

主要功能为:纳税咨询、税法宣传、税收法规查询、办税指南查询、投诉举报、满意度回访评价等。

逐步整合拓展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网络在线咨询、短信咨询等服务功能。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咨询专员岗位职责(一)接听服务热线咨询电话,在线答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和稽查工作规程、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二)受理记录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服务热线对国税工作人员行风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三)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热线举报国税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涉税案件提供引导;(四)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类整理;(五)对不能答复或难以答复的咨询电话,转接有关咨询专家答复,或与咨询人约定答复时间,制作《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办单》)转后台管理人员处理,并按约定时间反馈给咨询人;(六)回复预约咨询电话;(七)其他相关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苏地税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15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一)受理纳税申报(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四)发票发售(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一)政策公开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

(三)首次领购发票审核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七)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结】即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税收工作属于高危职业。

税收执法和廉政风险的预防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所能够解决的,需要我们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青岛市局先后出台了加强内控、规范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文件,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明确了方向。

即墨局在实践中以此为指导,紧密结合专业化税源管理工作,从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的运行机制入手,实现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突破,取得明显成效。

一、税收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

即墨局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开展中,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岗责明确、流程规范为基础,通过对表面和深层次风险点的查找,并积极实施预防和控制,从根本上解决职责不清、工作监督不到位、执法随意粗放、疲软等问题,达到了风险防范、规范执法、避免干部出问题的目的。

主要有以下特点:即紧紧围绕专业化税源管理工作,突出了三个重点,明确了四个目标。

(一)突出了税收管理风险、税收廉政风险和纳税人遵从度风险三个重点。

税收管理风险是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未依照或未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在税收执法或履行职责中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纳税遵从风险指纳税人不遵从税法产生的风险。

税收廉政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或履行职责中的不廉行为所承担的风险。

税收管理风险、纳税人遵从度风险是税收廉政风险生存的土壤,税收廉政风险是税收管理风险、纳税人遵从度风险产生的思想根源和后果体现。

即墨局在开展风险防范工作中,突出税收工作特色,将税收管理风险、纳税人遵从度风险和税收廉政风险紧密结合在一起。

通过加强税收廉政风险防范,提高税收执法质效;通过纳税人遵从度的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消除不廉行为生存土壤,促进税收廉政风险防范的有效开展。

1、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管理风险防范。

制订了《即墨市地方税务局开展税收管理风险防范工作暂行实施意见》及《即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点识别及评估》,对地税工作人员在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执法风险信息进行了识别,从发生机率、危害程度、形成原因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划分高、中、低三级。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六章)
等的再销售〔或者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或者 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21
同期资料提供〔续1〕
❖ 企业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 同期资料应包括以下方面:
22
同期资料提供〔续2〕
❖ 〔一〕组织构造 ❖ 〔二〕生产经营情况 ❖ 〔三〕关联交易情况 ❖ 〔四〕可比性分析 ❖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27
本钱分摊协议
新增加内容: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 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承 受劳务发生的本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那么进展分摊。
28
本钱分摊协议〔续1〕
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那么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 生的本钱,达成本钱分摊协议。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本钱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违反上述规定其自行分摊的本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条例一百一十二条〕
23
同期资料提供〔续3〕
资料提供的时间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四 条〕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 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 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 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
24
料。
同期资料提供〔续4〕
❖ 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准备完毕该 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供。
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
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
14
预约定价安排
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 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那么和计 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使用手册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2009-08-08手册总目江苏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使用手册 V1.0 2纳税申报■用户登录8■ CA用户数字证书的安装与导入11■密码修改16■纳税申报前需确认的信息17■报表填写19●地方各税通用申报表申报19●申报表修改212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27●土地增值税预缴(核定)申报(房地产企业适用)28●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9●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1●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32● 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A类)33● 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B类)35●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表(A类)/(B类)37●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4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42●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普通算法)44●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特殊算法)50● 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申报52●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53●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54● 委托代征税款申报56● 法定车船税的代扣代缴申报58● 财务报表的报送61● 社保费查询69■纳税申报表打印70■扣款凭证打印72 2009-08-08 V1.0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 编制2009-08-081■ 业务描述网上办税是以税收业务为内容,以纳税人需求为目标,由税务部门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或渠道,为纳税人搭建提供涉税服务的平台。

具体讲是税务机关从纳税人角度出发所采取的一项便民措施。

该项业务依托互联网络,充分发挥税收信息化的优势,切实改进纳税服务手段、提高办税效能,全面提升征纳双方的信息化水平,从而在方便了纳税人的同时,减轻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降低了税收成本,为税务机关进一步精细化管理提供业务平台。

■ 业务范围网上办税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预登记(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网上涉税申请、网上办税(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社保基金的申报、财务报表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的上传、车船税的明细上传、企业报送财务报表、自然人纳税申报、企业客户端软件)、纳税服务(包括咨询、信息推送、个人所得税明细查询等)、下载中心等。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适用地区:苏州发文时刻:2020年01月15日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2020】第12号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0]第157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局稽查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苏国税发〔2020〕1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培训学习。

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全体稽查干部认真学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通过新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比分析,熟悉把握新旧规程的要紧差异,把握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

并组织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学习,把握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与其衔接关系,进一步增强稽查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稽查意识。

二、认真贯彻落实。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税务稽查差不多工作制度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既涉及到对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涉及到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爱护,各级稽查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爱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增加许多新的条款,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各地要对比«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面清理本级制定的文件规定,对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不相一致的,赶忙予以纠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动服务
宣传培训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纳税人培训辅导(税收专项培训辅导)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变化、纳税人需求、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专题培训辅导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第七章:宣传咨询规范: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变化、纳税人需求、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专题培训辅导。
依申请
救济援助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需求征集
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应用平台,根据事先确定的需求征集内容,采集纳税人使用税务应用平台过程中所产生的、与纳税人需求相关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第一条:(一)依法服务。以依法依规为导向,在依法治税、依法服务的框架内,问需问计于纳税人,完善纳税人需求管理机制,增强需求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充分响应纳税人正当需求。(二)科学高效。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需求痕迹化管理模式,多渠道征集纳税人需求,运用大数据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信息,合理应用分析结果。
依申请
咨询查询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提供查询服务。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第八章: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提供查询服务。
依申请
咨询查询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主动
服务
救济援助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主动服务
宣传培训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纳税人培训辅导(新办纳税人培训辅导)
税务机关组织新办纳税人开展税收基本知识、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互动交流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第七章:宣传咨询规范:税务机关组织新办纳税人开展税收基本知识、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互动交流。
主动服务
救济援助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法律救济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请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申请时,提供的文书接收和传递服务。建立税收争议调解、和解机制,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第八章:税收法律救济规范:税务机关依托办税服务厅,通过公告栏、显示屏、公开资料等方式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受理机关等规定。
税收宣传(日常宣传)
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主动服务
宣传培训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税收宣传(专项宣传)
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开展专项税收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基层税收管理领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服务编码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依据
服务方式
服务类别
承办机构
纳税咨询
税务机关通过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或者面对面的咨询方式解答公众和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主动服务
宣传培训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导税服务
办税服务厅设置导税台,配备导税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导税服务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第九章:文明服务规范: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导税服务。
依申请
宣传培训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服务投诉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