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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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半年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半年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下半年学士学位申请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月、月,按照《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号文件执行。

年下半年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节假日不受理)。

一、申请对象年月取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

二、授予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案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内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分或以上;各专业学位课程可参考本文件(八、各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四)自学考试非外语专业的外语成绩达到分或以上。

年月日以后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的考生不得再凭外语四级成绩单申请学位;(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分或以上;以上所有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上成绩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二)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三)自学考试作弊者;(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分者;(五)自学考试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分者;(六)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分者。

四、申请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程序(一)年月毕业的考生可于年月日至月日向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案管理科送呈相关的申请材料及学位评审费,教案管理科收到材料及评审费后初审考生学位申请资格并送苏州大学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提出学位申请的考生,须将下列必备的申请材料及学位评审费在申请时间内(年月日至月日,上午:—:,下午:—:)(节假日不办公,过期不予受理),当面送到以下地址(不接受邮寄):申报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号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案管理科(办公室)咨询电话:联系人:常老师逾期或材料不全、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 138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对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函授、业余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条件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籍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者;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者;6.非英语专业未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7.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通过者(学位课考试不得补考);8.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申请、授予办法1.申请学位者,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部)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处;2、.继续教育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学位申请者材料审核汇总后,报教务部;3.教务部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4.由学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第六条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七条本细则从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

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根据《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等相关文件,对我校2008级起各年级本科生的毕业等管理工作作如下试行规定。
第一条 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必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发放。
第二条 四年制本科生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五年制本科生(含超过五年的长学制学生的本科段)为4-9年。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根据我校本科生毕业条件,对照本人德、智、体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自愿决定是否进行毕业申请。
第三条 我校本科生毕业条件如下:
1、符合专业培养计划的全部要求;
2、体育健康标准测试合格(免测者除外);
3、毕业前未受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记过处分已撤消;
4、毕业前无欠缴学杂费、未注册学籍等情况。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第17-18周,按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申请表》(见附件,下称《申请表》),到所在学院(部)申请于该学年春季学期毕业。申请毕业的学生在获得当前学期所修学分后,待修学分须不超过30学分。
第五条 学生申请毕业时,如要申请获得学士学位,必须在《申请表》中同时申请。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部)根据学生的《申请表》,审批学生申请资格。学院(部)在学生申请学期的第19周,汇总申请数据报教务处(含毕业和学位申请数据),教务处据此申报学生的预毕业资格、进行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08级学生开始试行。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苏州大学有关学生管理文件摘要

苏州大学有关学生管理文件摘要一、《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苏大教 [2008] 3号)摘要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苏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指定苏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院(系)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院(系)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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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苏大教〔2013〕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4分制)(医学类卓越医师班学生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3.0(4分制));
3.非外语专业学生公共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4分制);
4.毕业论文(设计)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一条要求者;
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3.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纪律处分后,痛改前非,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比的成绩排名方法处于班级前30%之列者除外)。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
1.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2.学生申请后如条件不满足,未通过审核,则以后申请不予受理。

(二)初审
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教务部。

(三)审核
教务部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评定。

(四)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8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参照入学当年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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