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标帖标识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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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包装标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包装标识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包装标识的内容与要求1. 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2. 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地址、销售商名称、售后服务电话等信息;3. 包装标识中的文字、图案等应当清晰、易读,不得模糊不清、不易理解;4. 包装标识中的颜色、字体等应当与产品性质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包装标识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制定标识内容和设计方案,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2. 生产企业应当对包装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更改包装标识内容;3. 销售单位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包装标识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4.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五、包装标识管理流程1. 生产企业提出包装标识申报;2.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3. 生产企业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包装标识设计;4. 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包装标识备案;5. 生产企业按照备案内容进行生产;6. 销售单位对产品上市前进行包装标识检查;7. 相关管理部门对包装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六、包装标识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标识管理,不得随意更改、虚假宣传;2. 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包装标识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包装标识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七、包装标识违规处理1. 生产企业如发现包装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不实内容等问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2. 销售单位如发现产品包装标识存在问题,应当立即下架,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3.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包装标识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3 术语与定义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4 管理职责生产技术岗位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品保岗位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储运装置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生产装置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5 管理内容与要求包装管理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包装,采购岗位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5.1.2 生产装置或储运装置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记录;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5.1.4 包装前生产装置或储运装置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桶、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铁锈、杂物或桶盖阀门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其它品种时必须刷洗干净,更换产品标志,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5.1.6 包装时,不允许掺杂批次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品,包装液体产品时,不允许一边包装一边进料;包装结束后,密封容器封盖,并进行单件包装产品的额定重量抽查;产品标识管理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包装物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需要时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品保岗位检验后,储运装置按品保岗位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5.2.4 化工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5.2.5 产品标识应统一制定;按装置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时,生产装置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并保证易于识别;5.2.7 最终产品入产品库后,产品库管理人员应按品保岗位出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单,按产品的种类、等级等进行标记存放;5.2.8 产品出厂时,品保随产品开据交付产品质量检验单,作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5.2.9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装置要作出特殊标记,同合格品严格加以区分,隔离存放;在进行产品标识时,应严格按标记要求进行,并妥善保管好产品标识记录,以保证在有可追溯要求时可以实现追溯;。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外部标识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产品时的外部标识管理。

第三条产品外部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商标、包装、贴纸、标牌等。

第四条产品外部标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合法、公平、不误导的原则。

第五条产品外部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六条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要求由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负责执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建立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要求。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产品外部标识的设计和使用要求。

产品外部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和特性。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外部标识的制作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标识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外部标识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标识的耐久性、防伪性和可读性。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外部标识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三章流通环节管理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对产品外部标识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外部标识的完整性和可读性进行检查,确保标识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外部标识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外部标识的正确使用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标识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产品外部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产品外部标识进行抽样测试和检验,确保标识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对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违反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措施。

产品包装标识规范管理办法

产品包装标识规范管理办法

产品包装标识规范管理办法一、背景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产品包装标识的设计与使用,提升产品包装的信息传达效果,保护消费者权益。

任何企业或个体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的包装标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等。

三、标识设计原则1. 清晰易懂:标识应简洁明了,文字表达准确,使消费者能够迅速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清晰易懂:标识应简洁明了,文字表达准确,使消费者能够迅速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2. 真实准确: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含有虚假信息;真实准确: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含有虚假信息;3. 平衡协调:标识设计应注意整体平衡协调,避免过分繁杂或过于简单;平衡协调:标识设计应注意整体平衡协调,避免过分繁杂或过于简单;4. 统一规范:同一产品系列应保持统一的标识风格和设计,避免混淆和困惑消费者。

统一规范:同一产品系列应保持统一的标识风格和设计,避免混淆和困惑消费者。

四、包装标识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准确名称,避免使用模糊、误导性的名称;产品名称: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准确名称,避免使用模糊、误导性的名称;2. 生产厂商信息:标识应包含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生产厂商信息:标识应包含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 产品成分表:适用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标识上应明确列出产品的成分及其含量;产品成分表:适用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标识上应明确列出产品的成分及其含量;4. 产品规格:标识中应注明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产品规格:标识中应注明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于易腐产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于易腐产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 注意事项:标识上应提示使用者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例如禁止儿童玩耍、远离火源等;注意事项:标识上应提示使用者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例如禁止儿童玩耍、远离火源等;7. 授权认证:标识上应明确产品是否通过相关的授权认证,如国家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授权认证:标识上应明确产品是否通过相关的授权认证,如国家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8. 消费者投诉渠道:标识上应提供消费者投诉的联系方式,并承诺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标签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各种产品标签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五条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四)产品的成分、材质、用途、使用方法等;(五)产品标准编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

第七条标签标识上的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标签标识的标注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不得随意撕毁、更换。

第九条标签标识的标注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当准确、清晰,不得有模糊、脱落、褪色等情况。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

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标注应当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标签标识的相关资料,生产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或者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制度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货物标识卡片管理制度

货物标识卡片管理制度

货物标识卡片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为加强对货物的标识管理,规范标识卡片的使用,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仓储部门所有被标识的货物管理。

第三部分:标识卡片的申领与使用
1. 申领程序
(1)申请人员在需要使用标识卡片的时候,需填写《标识卡片申请表》,并由主管进行审核。

(2)申请表需详细描述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去向等信息。

(3)完成申请表后,申请人员需交给仓储管理员进行统一的申领。

2. 使用规定
(1)申领到标识卡片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标识内容。

(2)标识卡片需按要求填写货物相关信息,确保标识的准确性。

(3)将标识卡片按要求粘贴或固定在货物上。

(4)标识卡片不得随意挪移,如需更改位置,需申请并由主管批准。

3. 使用期限
标识卡片使用期限为货物的出库日期,出库后需立即将标识卡片交还给仓储管理员。

第四部分:标识卡片管理
1. 检查与监督
(1)仓储管理员需定期对标识卡片进行检查,确保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对于损坏或失效的标识卡片,需立即重新申领。

2. 标识卡片清理
(1)已出库的货物的标识卡片需在货物离开后立即清除,确保不再使用。

(2)清理后的标识卡片需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部分:违规处理
对违反标识卡片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部分: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由公司领导审核并颁布。

产品包装及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包装及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包装及标识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公司产品包装及标识管理,规范产品包装及标识的审核、验收及作废销毁等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包装及标识的管理。

三、各部门职责(一)销售部门负责产品包装的外联设计,确定产品包装形式及材质,负责包装定版后的第三方送检、审核及产品包装改版的通知工作;负责每年组织一次产品包装及标识的有效性审核。

(二)研发部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包装材质的合规性审核;(三)检测中心负责产品包装标识中有关产品生产标准的合规性审核。

(四)生产部门负责确定产品包装尺寸,提出生产适用性方面的要求;负责提报产品包装采购计划,负责包装到货验收、保管、领用及作废销毁等工作。

(五)质量部负责组织包装及标识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四、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原则(一)包装标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二)包装标识内容应通俗易懂、科学、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欺骗性的描述误导消费者。

五、管理要求(一)包装版面制作1. 当产品生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销售部门应组织进行产品包装改版工作。

2.新产品或在售产品包装非生产标准或法律法规变更等原因需对产品包装进行改版,由销售部门组织发起包装制作工作。

(二)包装版面拟定1.销售部门向研发部门、检测中心、生产部门提出产品包装版面制作协作通知,研发部门和检测中心依据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产品相应文字说明等材料。

2.销售部门完成产品包装版面信息收集后,联系外联设计公司制作初稿,由研发部门、检测中心、生产部门对初稿提出修订意见,外联设计公司完善,直至包装版面符合要求后定版。

(三)包装版面审核1.包装定版由销售部门(必要时需送第三方检验合格)经协作部门确认,由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审批流程:发起人--各协作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销售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货物标识卡片管理制度范文

货物标识卡片管理制度范文

货物标识卡片管理制度范文货物标识卡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货物标识卡片管理,确保货物的分类、存储和取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库存管理效率,保障公司的日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物标识卡片,是指用于识别和区分货物的标识卡片,以确保库存管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库房的货物标识卡片管理工作。

第四条货物标识卡片的管理原则是准确性、规范性、统一性和便捷性。

第五条货物标识卡片的管理工作分为标识卡片的编码、打印、发放、使用、变更和注销等环节。

第二章货物标识卡片的编码第六条货物标识卡片的编码由库房管理员负责,采用数字、字母或符号的组合方式进行编码。

第七条货物标识卡片的编码应根据货物的种类、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设置,以保证识别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货物标识卡片的编码规则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以适应日后对货物库存管理需要进行的更改和调整。

第九条货物标识卡片的编码应与货物库存管理系统的编码一一对应,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条根据货物标识卡片的编码规则,编写标识卡片编码规程,并在库房内进行公示,以便员工理解和执行。

第三章货物标识卡片的打印第十一条货物标识卡片的打印由库房管理员负责,使用标识卡片打印机进行打印。

第十二条货物标识卡片的打印内容应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库存数量等信息。

第十三条货物标识卡片的打印应使用防水、耐磨、防撕裂等特殊材料,以保证标识卡片的使用寿命和可识别性。

第十四条货物标识卡片的打印应选择合适的字体和字号,以确保标识卡片的可读性和美观性。

第十五条货物标识卡片的打印应按照一定的频次进行,以保证标识卡片的供应充足。

第四章货物标识卡片的发放第十六条货物标识卡片的发放由库房管理员负责,发放对象包括库房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和领料员等。

第十七条发放时,应核实接收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并在发放记录中进行登记,以确保标识卡片的使用权限和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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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帖标识卡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用可控制的方式对公司的物料和产品进行标识,以防止混淆或错用,并使物料和产品实现可追溯性。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性物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客户提供的物料的标识和追溯。

3权责
3.1外购物料控制:负责要求供应商或者外协加工商,对供应我司的产品,严格实施标识管理。

仓库人员负责在库材料的分类存放与标识。

3.2生产车间:负责现场的物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标识。

3.3质量部:负责对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进行确认,对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4定义
标贴标识卡具有可追溯性:指通过有记录的标识,对某个物品或某项活动的历史情况、应用情况以及目前所处的位置或阶段进行追溯的能力。

5操作流程
5.1生产部门下发有效生产任务单至车间主任再至生产班长。

5.2班长持该单向当班车间主任领取有效标帖。

5.3车间主任接单后,应逐一核对该单所需的所有标帖,并对该样张上所有内容进行核实和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生产任务单数量发放。

要求所有提供的标帖内容必须保证100%正确,字迹清晰可辨认。

5.4班长领取后逐一送达到各相关生产机台,并现场指导操作工按工艺要求粘帖至规定位置。

5.5标帖粘帖时必须平整到位不易脱落。

6处理
6.1生产结束后操作工应该仔细检查标帖是否如数用完,如发现数量问题立即通知班长。

6.2原则上车间主任一次性提供当班生产所需标帖,如生产过程中发现标帖不能继续使用如损坏等,应通知班长查明原因后由班长向主任申请补领,并提供损坏原标识卡。

6.3生产过程中如因其他原因造成生产订单无法继续执行甚至终止的,班长必须如数收回剩余标帖,并送交主任处理。

7实施
此规定即日起实施,直至新的管理规定出台后自动失效。

产品包装标贴标识卡管理暂行规定违规处罚条例
1目的
各条款仅用于管理好标贴标识卡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出厂的每一包产品无任何瑕疵,在客户和市场上树立公司的长期质量品牌!
2适用范围
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提倡勤俭节约,如发现无故损坏、浪费材料,或在正常生产、储运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护,导致标贴标识卡失效,参照以下条款处理:
2.1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无法使用的,扣罚1元/张。

2.2标贴标识卡错用、混用,扣罚5元/张。

2.3标贴标识卡粘帖不到位导致脱落,扣罚2元/张。

2.4标贴标识卡未粘帖到规定位置,扣罚0.5/张。

2.5弄虚作假涂改标贴标识卡,扣罚2元/张。

2.6标贴标识卡保管不当丢失,扣罚1元/张。

2.7在入库转运过程中如因保护不当,造成产品外包装标贴标识卡脱落,扣罚5元/张。

2.8检查人员现场发现标贴标识卡问题,试其情况轻重对带班人员进行处理,但每次扣罚不少于20元一次(班长在其当班过程中起引导、监督、管理作用。

对生产现场所有生产资源有保护责任和义务)3监督检查
公司将不定期不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现场标贴标识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扣款形式
检查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张贴至各车间,传达至各责任人以及工资结算部门,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5实施
此条例与《产品包装标贴标识卡管理暂行规定》一同实施并同时生效。

品管部
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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