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ppt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

1.1 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 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中 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 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 全预警应急机制”的任务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 “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 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 办理程序”。《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 要,对标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机构资 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 革。《管理办法》对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机 构技术保障能力、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 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
(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 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4)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 区域发展规划。
(5)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 施资质认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 行资质认可管理。
2.2 开门制定部门规章,广泛征求社 会意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别于2017年10至11月在原安全监管 总局网站,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 在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 311条。
2.3 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主要归并精简了以下事项:
02
起草过程
2.1 成立起草小组,评估现行管理体系。 2017年初,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科研院所、 行业协会和部分专业机构代表等成立了 《管理办法》起草小组。2017年1至6月,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安 全评审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发放调查问 卷、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系统评 估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的经验和 不足,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 基础上起草小组形成了《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 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 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 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应急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解读宣贯

5、信息共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 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 师查询系统等互通互联。
6、行业自律: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 业能力评定,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7、把告知承诺、自我声明、容缺受理(审批)、 补充要件等事项作为审批后监管检查的重点。
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制,推行一个准 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一个信息平台 查询
一、总则部分内容变化
1、名称变化:“安全评价机构”变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
构”;“管理规定”变为“管理办法”,1号令侧重于可操作性 2、明确了法定业务的范围,即《安全生产法》第29条和34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见1号令附件1 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以上应写入报告中。
4、跨省职业的书面告知:主要指评价检测机构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时,可通过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提交《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从业告知书》,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地资质 认可机关公开的传真、邮箱、邮寄地址等方式告 知或送达。
外地从业,书面告知仅需告知省级资质认可机关 即可。
二、放管服改革,精简许可事项
4、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5、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
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 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6、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 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
7、资质申请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实行“阳光审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宣贯PPT

ß (2)过程控制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且有安全评价 师资格,不可以是项目组成员。
ß (3)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 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可以是兼职的。
ß (4)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专兼职均可。
业务范围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煤炭开采业
三、准入条件变化
ß 1、1号令要求是独立法人 ß 2、《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
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档案室面 积1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 ß 2、《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 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 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 ß 3、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 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 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烟花爆竹制造业 金属冶炼
火炸药(爆炸技术)、机械、电气、安全各1名及以上。 安全、机械、电气、冶金、有色金属各1名及以上。
ß 2、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处罚种类只有两种:罚款和 吊销资质,没有了暂停资质。
ß 3、强调责任分担: ß (1)评价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价检测报告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ß (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技 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五、其他变化
ß 1、人员任职条件变化 ß (1)技术负责人条件变化:必须是专职,由二级
评价师改为一级评价师;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 最好一个行业设置一个技术负责人。该行业技术 负责人不可以是本行业安全评价项目的项目组成 员,可以是其他行业的安全评价项目的项目组成 员(或项目组组长),但必须在过程控制文件中 明确。
技能培训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号令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号令

精心整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

2.2 开门制定部门规章,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10至 11月在原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17年12月至2018 年1月在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 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11条。
2.3 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要归并精简 了以下事项:
4.1 准确把握核心要义 (1)严格设定审批环节。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 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 (2)严禁变相设定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 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 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3)严禁设置准入障碍。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 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 (4)严控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 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省级应急 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 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资质认可机关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5)严控审批证明材料。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过程需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清单管理 (附件1、附件2),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逐一明确,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 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6)切断中介服务关联。项目审批部门、资质认可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 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02
起草过程
2.1 成立起草小组,评估现行管理体系。2017年初,相 关职能部门组织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部分专业机构代表 等成立了《管理办法》起草小组。2017年1至6月,相关 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安全评审制度改革的要 求,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系 统评估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 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
2.6 协调沟通论证,按程序审议报批。2018年5月,相关职能部门就《管理办 法》(送审稿)主动与有关业务司局进行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之后,又向应 急管理部分管领导报告了起草背景、修改原因、主要经过和重点内容,提出了提 请部长办公会审议的建议。2018年6月,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 通过《管理办法》送审稿,要求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 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4)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 (5)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和范围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 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 行资质认可管理。 (6)进一步简化程序、简政放权,将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1.3 出台《管理办法》是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 范发展的现实需要。现行评价检测机构准入条件较低,已不能完 全满足技术支撑需要;评价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业还存在不同程度 的行政壁垒和障碍;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行政处罚的依据还不够充分。上述问题影响行业的规范从业、公 平竞争、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管理办法》通过合并资质等级、 压缩审批层级、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制,推行一个准 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一个信息平台查询,为机构执 业、行业发展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制度设计。
2.4 科学设置机构准入条件。按照既满足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又鼓
励机构综合发展、做大做强的原则。 (1)《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
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 不少于25人。
(2)《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 资产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
1.1 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 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 全预警应急机制”的任务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 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 项和办理程序”。《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对标应 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 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革。《管理办法》对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 升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 引领作用。
(1)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2)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 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
2.2 开门制定部门规章,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10至 11月在原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17年12月至2018 年1月在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 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11条。
2.3 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要归并精简 了以下事项:
(3)同时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 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加5名专 业技术人员)。
2.5 组织专业研讨分析,不断完善条款表述。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相 关职能部门分别在北京、广东、浙江召开了三次专业论证会议,对条款内容逐条 细化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1.2 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 进便民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 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连续出台系列重要文件,持续深化 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改革。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实施,并对评价 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管理办法》修改 了原管理规定中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的内容,理顺了与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匹配的环节,为优化便民服务、 强化属地监管、推进“一网通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法 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1号)
解读
甘心孟
目录
contents
01 制定背景 02 起草过程 03 主要改革内容 04 应急管理部52号文精神 05 评价机构的合法执业应把握的问题
01
制定背景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 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实 施以来,有效的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 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 术支撑作用。上述两规章实施已有十年左右,有些内容与《安全生 产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安全生产实际需求 不相适应,总结原规章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出台新的《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