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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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几点探析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几点探析

市场论 坛 4 5
气设备( 受电装置除外) 。
上述 电压 电气设 备 ,一 种是 在整 车 中的位 置 较低 , 容易 发 生涉 水 、 颗 粒进 入 的情 况 ; 另外 一 种
安装在客舱地板 以下且距地 面 5 0 0 m m
e r g y s t o r a g e s y s t e m, 以下简称 R E E S S) 质 量大 , 一般
布 置在 车辆较 低位 置 ,另外在 雨 季或路 面较 为低
以下 的 B级 电压 电气 设备 和与 B级 电压部件 相连
涉 水时 : 1 5 m i n
《 北京 『 h 推广 应用 纯 电动
用年 q i 产 企、 I 及产 品备
北 京市地 方 管 1 . 水深 :2 0 c m
理 细 则 车速 :( 2 0 ±2 )k m / h
2 水深 :3 0 c m
车 速: ( 5 ±1 )k m / h
执行 。
各项试 验要 求指 标都有 所提 升 ,对 电动 客车 的防 水提 出更高 的要求 。
2 . 2 防护等级 和浸泡 要求
2 防 水 防 尘 性 能
2 . 1 涉 水 要 求
《 条件 》 要 求 防护 等级 为 I P 6 7的有 以下 两类 部件 :
— —
电动客 车可 充 电储 能 系统 ( r e c h a r g e a b l e e n —
《 [ } 1 请 备案新 能源 产 品安 全要求 检验 规则 》
上 海市 备案 要 1 . 水深 :3 0 c m 求 车 速 :5 k m / h 涉 水 时间 I E 反 向各 :l O m i n
电动 客j 安全技 术条件

《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上海市地方标准《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DB31/T 634-2012《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为2012年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牵头组织制定的首批地方标准。

自2012年11月发布实施以来,为保障在上海市地区内电动乘用车的安全运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推动了上海市电动汽车的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部分技术内容,已经被国标采纳,如高电压部件的IP67等级的防水防尘要求,车辆远程数据监控的要求等。

自2012年以来,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在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市场规模等方面均实现了重大提升。

近年来,在国家鼓励扶持政策推动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规模全球领先,产品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新能源汽车正逐渐被广大用户所接受。

但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近期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频发,备受各方关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标准体系方面,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已日臻完善,在国标层面电动汽车电安全标准、动力电池安全标准、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数据采集规范等重要标准都早已重新修订和更新,因此地标必须尽快制修订以更好的与国标衔接和体现先进检测技术。

在市场规模方面,上海市已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超1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大规模市场运行,必须由相适应的标准来规范和引导,并以标准为基础开展大数据研究,为政府在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工作中鼓励先进优质车辆提供技术支持。

基于以上因素,需对DB31/T643-2012《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一、工作简况本地方标准项目由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结合在上海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际需要,修订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以保障上海地区新能源车辆的运行安全,同时组织了相关单位开展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工作。

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三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17]454号)同意标准立项,随即成立了以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上海蔚来汽车、精进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捷新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源动力有限公司等为主要起草单位的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单层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电动客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 — 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4208 —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8410 — 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 10297-2008 非金属固体材料导热系数的测定热线法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 18384.3 — 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T 28046.2-2011 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 2部分:电气负荷GB/T 31467.3 — 2015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GB/T 31498 — 2015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QC/T 413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汽车部分)QC/T 417.3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3部分单线片式插接件的尺寸和特殊要求QC/T 417.4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4部分多线片式插接件的尺寸和特殊要求QC/T 897 —2011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QC/T 1037 —2016 道路车辆用高压电缆QC/T 29106 —2014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GB 13094、GB/T 18384.3 、GB/T 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8xx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8410xx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24407xx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98xx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QC/T1037xx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13094、GB/T18384、3、GB/T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失控 thermal runaway单体蓄电池放热连锁反应引起电池自温升速率急剧变化的过热、起火、爆炸现象。

3、2 热失控扩展 thermal runaway propagation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的热失控的现象。

4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1 总则4、1、1 电动客车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机动车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1、2 其它设计安装要求参照附录A。

4、2 防水防尘性能4、2、1 车辆应以小于等于10km/h的车速匀速通过水深大于等于300mm 的涉水水池,且涉水距离应大于等于300m,完成涉水试验,时间约为2min,若水池长度不足300m,需要进行多次,总时间(包括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10min。

4、2、2 车辆涉水试验完成后10min内,按照GB/T18384、3xx的试验条件进行:与B级电压部件相连的连接器;安装在车厢地板以下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安装在车顶且无防护装置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

4、3 防火性能4、3、1 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 GB8410xx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xx中附录B的要求,波纹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xx表1规定的Vxx 中第 7、1、2条的振动测试要求。

GB7258-2017发布----客车相关规定

GB7258-2017发布----客车相关规定

GB7258新国标发布,客车安全标准这些改动你需要知晓!原创2017-10-16张高洋客车信息网客车信息网9月29日,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GB7258”)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机动车运行和车辆生产制造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增删和修改相关规定,对车辆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

中国客车信息网针对客车相关规定进行总结归纳,以便读者对行业政策进行针对性了解。

值得注意的是,新GB7258新增和修改了多项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规定,将对新能源客车生产制造产生重大影响。

一、客车运行管理方面:(一)在术语定义上对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做了修改。

1、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二)在车辆标识方面做了补充和修改。

二、车辆制动及稳定性方面:1、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侧倾稳定性。

具体为: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2、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3、车高大于等于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4、所有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GB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0.6s。

工信-20200529-工信部-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工信-20200529-工信部-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2020〕216号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平稳有序的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在《公告》产品准入管理中提前实施《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即在标准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执行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2021年1月1日前,《公告》管理中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部令)中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并行。

企业申请产品准入时,可依据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做为产品准入的依据。

二、在并行期间,实施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时,应分别按照标准规定的替代关系执行,即:1、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代替GB/T18384.1-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SS)》、GB/T18384.2-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GB/T18384.3-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三项标准;2、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代替GB/T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两项标准。

同时,不再执行装备中心[2019]869号《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3、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代替《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工信部装[2016]3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考虑到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客车,现阶段燃料电池电动客车仍参照执行原《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新能源汽车客车强制报废的标准

新能源汽车客车强制报废的标准

新能源汽车客车强制报废标准一、使用年限新能源汽车客车根据其类型和使用环境,其强制报废年限如下:1.纯电动乘用车:正常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8年时需强制报废。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10年时需强制报废。

3.燃料电池乘用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15年时需强制报废。

二、行驶里程新能源汽车客车的行驶里程达到以下标准时,需强制报废:1.总行驶里程:纯电动乘用车达到60万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达到80万公里,燃料电池乘用车达到100万公里。

2.累计行驶时间: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累计行驶时间达到6小时,燃料电池乘用车累计行驶时间达到8小时。

三、车辆状况新能源汽车客车的车况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需强制报废:1.车辆损坏程度:车辆结构、部件、安全设施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后无法达到原安全性能。

2.车辆维修成本:车辆维修成本过高,已超过车辆本身价值的一定比例。

3.排放标准:车辆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限制。

四、技术标准新能源汽车客车的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需强制报废:1.整车技术条件:车辆的整车技术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电池技术条件:车辆所使用的电池组、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部件的技术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充电设施技术条件:车辆所使用的充电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安全性能新能源汽车客车的安全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需强制报废:1.制动性能:车辆的制动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稳定性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失去控制、侧翻等现象。

3.碰撞安全性能:车辆在发生碰撞时,不能保证乘员的安全。

《城市客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城市客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城市客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安全技术要求Safe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ower battery systemof city bus目次前言 (1)引言 (2)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4)4系统的构成 (5)5系统的安全 (5)5.1主动安全要求 (5)5.2被动安全要求 (7)6系统的布设 (8)7系统的使用 (10)附录A (11)附录B (14)参考文献 (18)引言本文件按照国家更新颁发的新能源车辆和蓄电池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本省新能源客车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车辆技术的发展情况,遵循车辆安全、充电安全、人身安全为原则,使动力蓄电池系统安全性更高,蓄电池系统在整车安装和使用方面更规范。

本文件实施后可指导本省新能源客车的选购和生产企业的制造,促进公交行业新能源车辆的发展。

城市客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安全技术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客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的术语定义、系统的构成、系统的安全、被动安全要求、被动安全要求、系统的布设及系统的使用等。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客车客车用动力蓄电池,其它类型动力蓄电池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件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GB/T16935.1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21603化学品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方法GB/T21604化学品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GB/T21605化学品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方法GB/T21609化学品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GB/T24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GB/T28046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GB/T31498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GB30678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QC/T413汽车电器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语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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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单层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电动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 10297-2008 非金属固体材料导热系数的测定热线法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 18384.3—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T 28046.2-2011 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2部分:电气负荷GB/T 31467.3—2015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GB/T 31498—2015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QC/T 413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汽车部分)QC/T 417.3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3部分单线片式插接件的尺寸和特殊要求QC/T 417.4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4部分多线片式插接件的尺寸和特殊要求QC/T 897—2011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QC/T 1037—2016 道路车辆用高压电缆QC/T 29106—2014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 13094、GB/T 18384.3、GB/T 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热失控thermal runaway单体蓄电池放热连锁反应引起电池自温升速率急剧变化的过热、起火、爆炸现象。

3.2热失控扩展thermal runaway propagation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的热失控的现象。

4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1 总则4.1.1 电动客车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机动车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1.2 其它设计安装要求参照附录A。

4.2 防水防尘性能4.2.1 车辆应以小于等于10km/h的车速匀速通过水深大于等于300mm的涉水水池,且涉水距离应大于等于300m,完成涉水试验,时间约为2min,若水池长度不足300m,需要进行多次,总时间(包括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10min。

4.2.2 车辆涉水试验完成后10min内,按照GB/T 18384.3—2015中7.2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完成测量,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3MΩ。

4.2.3 以下部件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零部件及系统的防护等级试验按GB/T 4208—2008的试验条件进行:——与B级电压部件相连的连接器;——安装在车厢地板以下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安装在车顶且无防护装置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

4.3 防火性能4.3.1 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 GB 8410—2006 的方法试验,其水平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50mm/min。

4.3.2 B级电压部件所用绝缘材料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 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

B级电压电缆防护用波纹管及热收缩双壁管的温度等级应不低于125℃,热收缩双壁管的性能应符合QC/T 29106—2014中附录B的要求,波纹管的性能应符合QC/T 29106—2014中附录D的要求。

4.3.3 可充电储能系统内应使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等级应达到GB/T 2408—2008表1规定的V—0级。

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舱体与乘客舱之间应使用阻燃隔热材料隔离,阻燃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T 8624-2012中表1规定的B1级,并且按GB/T 10297-2008进行试验,在300℃时导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04W/(m·K)。

4.3.4 发动机舱(若有)及其它装有燃气/燃油加热器的舱内应配置温度报警系统,当温度高于设定值时发出警报。

报警系统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4.3.5 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舱体内应配置火灾检测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4.4 可充电储能系统4.4.1 蓄电池单元按照附录B的热失控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不应发生起火、爆炸。

4.4.2 蓄电池包按照附录C的热失控扩展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应满足表1中一级或二级安全要求。

表1 蓄电池包热失控扩展安全等级4.4.3 按照GB/T 31467.3-2015中7.1的要求,在电池包完成且通过的振动试验后,再将此电池包按照GB/T 31467.3-2015中7.9所述的海水浸泡测试方法进行试验,电池包应不起火、不爆炸。

4.4.4 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舱体应与乘客舱隔离(引风装置除外),保证乘客不能触及到可充电储能系统。

若从乘客舱引风为可充电储能系统调节温度,则引风口应配置烟雾控制装置,保证有害气体不能从进风口进入乘客舱。

4.4.5 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安装断路器和熔断器。

4.4.6 可充电储能系统单个蓄电池包电量应小于等于40kWh。

4.5 线束4.5.1 连接B级电压部件的线束应符合QC/T 1037-2016中第4章的规定。

4.5.2 整车B级电压回路应至少设置一个过电流断开装置。

4.6 控制系统整车控制系统应不输出跟驾驶意图不一致的驱动指令,当制动信号和加速信号同时发生时,应只响应制动信号。

4.7 车载终端和远程监控4.7.1 车辆应安装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并实现和监控平台实时通讯。

4.7.2 车载终端内部存储介质容量应满足至少7天的内部数据存储,存储频率不低于1次/秒。

当车载终端内部存储介质存储满时,应具备内部存储数据的自动覆盖功能,当车载终端断电停止工作时,应能完整保存断电前保存在内部介质中的数据不丢失,车载终端内部存储的数据应可查阅。

4.7.3 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附录D。

4.8 充电安全4.8.1 整车具备多个充电接口时,充电时不工作的充电接口应不带电。

4.8.2 车辆的充电插座应设置温度监控装置,该装置应能根据温度变化传送相应信号给充电机和车辆,用于实现车辆接口的温度监测和过温保护功能。

4.9 车辆碰撞防护要求4.9.1 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后,其外围距离车辆前端面应大于等于400mm,距离车辆后端面应大于等于200 mm,距车辆左右侧围外表面应大于等于50mm。

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舱体应提供能有效防止直接的机械碰撞和路面碎石伤害的防护措施,该防护措施可以为防护栏、保险杠、隔板、护罩等。

4.9.2 若车辆顶部安装有可充电储能系统,则应按照GB 24407-2012附录A进行顶压试验。

4.9.3 若有可充电储能系统未安装在车辆顶部,且其位置不符合4.9.1要求,则应按照附录E进行碰撞试验。

4.9.4 车辆在碰撞和顶压试验后应符合GB/T 31498中4.2~4.4的要求。

4.10 整车4.10.1 整车应为全承载整体式骨架结构。

4.10.2 每个分隔舱的出口最少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但卫生间或烹调间不视为分隔舱。

不论撤离舱口数量有多少,只能计为一个应急出口。

表2 出口的最少数量4.10.3 在确定出口的最小数量和位置时,铰接客车的每一刚性段应视为一个单车。

铰接段之间的连接通道不视为出口。

车辆处于直行状态,通过连接两个刚性段的铰链水平轴,并与客车纵轴相垂直的平面应视为两个刚性段的边界。

4.10.4 撤离舱口距可能给使用撤离舱口的乘客带来危险的设备(如B级电压系统等)应大于等于100mm,否则应加以隔离。

4.10.5 操作乘客门应急控制器 8s 内应使乘客门自动打开或用手轻易打开到相应的乘客门引道量规能通过的宽度。

4.10.6 电动客车应采用动力转向系统。

4.10.7 前风窗应安装除霜、除雾装置。

附录A设计规范(资料性附录)A.1 防触电要求A.1.1 车辆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QC/T413的要求。

低压电器和线束使用的插接器应符合QC/T 417.1、QC/T 417.3、QC/T 417.4的要求,所有在乘客舱和驾驶舱以外使用的插接器应使用汽车密封防水插接器,布置上应尽可能离地面较高,避开被雨水、洗车水、路面积水等外界液体飞溅的位置。

A.1.2 车辆不得含有裸露的导线、接线端、连接单元。

动力电路系统的带电部件,应通过绝缘或使用防护盖、防护栏、金属网等防止直接接触。

这些防护装置应牢固可靠并耐机械冲击。

在不使用工具或无意识的情况下不能被打开、分离或移开。

A.2 线束安装要求A.2.1 线束安装位置应避开高温、潮湿、腐蚀、振动部位,若无法避开时,应有防护措施。

A.2.2 线束应固定牢固,布置在棱角处时应有防护措施。

A.2.3 线束安装在转弯处时应圆弧过渡,圆弧角度不小于90°。

A.2.4 B级电压电缆应单独铺设,铺设的线束应排列整齐,固定牢靠,穿过孔洞时应有保护和绝缘措施。

在某些特殊部位(与A级电压线束、气管、油管等排列或交叉的场合),应有有效隔离和绝缘安全措施。

A.2.5 B级电压电缆使用螺钉夹紧件或者螺栓夹紧件时,螺钉与螺母的机械强度应不低于8.8级,并有防松动措施,并符合GB/T 31467.3—2015中第7.1.2条的振动测试要求。

A.2.6 电动空调器B级电压电缆的连接端子应采用双螺母固定方式,搭铁线应单独固定搭铁,不应与空调机组的固定螺栓或其他部件的固定螺栓搭在一起。

A.2.7 电动空调器应具有高、低压压力保护和自动温控功能,内部的连接端子应直接与熔断器接触。

A.2.8 B级电压采暖、除霜系统应安装直流接触器,在检测到发热体的温度超出设定危险温度时,应主动断开B级电压电路。

A.3 充电安全A.3.1 电动客车若安装有受电弓,则应符合以下要求:——受电弓极板最大外形长度应小于充电架授电排极板或触网的间距;——受电弓应满足充电站亭或充电架的使用要求,受电弓升起后极板离地高度应为4600mm~4800mm;正、负极板高度差应小于20mm;——受电弓极板在落至最低位置静止状态下,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4000 mm;——受电弓上升或下降应有缓冲设计,受电弓极板对充电架授电排极板或触网的压力应在80N~120N范围内;——受电弓应符合QC/T 413—2002中第3.12中其他部位的振动测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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