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客车锂离子动力电池火灾防控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通用技术要求CCCF/XFJJ-01电动客车锂离子动力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通用技术要求2018-07-20 实施2018-07-13 发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电动客车锂离子动力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通用技术要求安全警示:火灾防控试验对人身和财产可能带来危害,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操作人员 应经相关培训后方可操作!1 范围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规范磷酸铁锂动力锂离子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的标准制订及技术鉴 定工作。
锰酸锂、钛酸锂、磷酸锰铁锂等锂离子电池可参照执行。
本技术要求不适用于三元体系动力锂离子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客车定型试验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特种火灾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 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性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1部分: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 消防产品消防安全要求 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干粉灭火装置3 术语和定义 GB 25972-2010、GB/T 34013-2017、GA 499.1-2010,GA 602-201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锂离子电池箱安装有多个锂离子电池单体或电池模组的储能箱体,通常包括锂离子电池模组、电池管 理模块、箱体及配套附件等。
3.2电动客车锂离子动力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以下简称“火灾防控装置”)安装于电动客车上,在锂离子动力电池箱箱体封闭状态下,能对锂离子电池箱内有可能 引发火灾的危险源征兆进行探测,并且发出报警,自动和/或手动启动喷放抑制介质的装置。
《电动客车技术安全条件》GB 3836.1-2010GB/T 13043GB 25972-2010GB 15631-2008GB 15322-2003GB/T 20936.1-2017能要求GB 26851-2011GB/T 28046.1-2011一般规定GB/T 34013-2017GA 1025-2012GA 499.1-2010GA 602-2013抑制介质喷放后,能扑灭明火并显著降低电池箱内可燃物温度的火灾防控装置。
《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上海市地方标准《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DB31/T 634-2012《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为2012年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牵头组织制定的首批地方标准。
自2012年11月发布实施以来,为保障在上海市地区内电动乘用车的安全运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推动了上海市电动汽车的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部分技术内容,已经被国标采纳,如高电压部件的IP67等级的防水防尘要求,车辆远程数据监控的要求等。
自2012年以来,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在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市场规模等方面均实现了重大提升。
近年来,在国家鼓励扶持政策推动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规模全球领先,产品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新能源汽车正逐渐被广大用户所接受。
但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近期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频发,备受各方关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标准体系方面,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已日臻完善,在国标层面电动汽车电安全标准、动力电池安全标准、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数据采集规范等重要标准都早已重新修订和更新,因此地标必须尽快制修订以更好的与国标衔接和体现先进检测技术。
在市场规模方面,上海市已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超1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大规模市场运行,必须由相适应的标准来规范和引导,并以标准为基础开展大数据研究,为政府在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工作中鼓励先进优质车辆提供技术支持。
基于以上因素,需对DB31/T643-2012《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一、工作简况本地方标准项目由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结合在上海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际需要,修订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以保障上海地区新能源车辆的运行安全,同时组织了相关单位开展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工作。
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三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17]454号)同意标准立项,随即成立了以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上海蔚来汽车、精进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捷新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源动力有限公司等为主要起草单位的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城市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城市客车(含插电式和增程式),燃料电池客车/城市客车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 10294—200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7578—2013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8384.3—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 20071—2006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T 31498—2015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QC/T 29106—2014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ISO 6487 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Road vehicle-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Instrumentation)3 术语和定义GB 13094、GB/T 18384.3—2015、GB/T 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热失控 thermal runaway单体蓄电池内放热反应引起不可控温升的现象。
3.2热失控扩展 thermal runaway propagation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热失控的现象。
3.3热事故信号 thermal event signal蓄电池系统内发生热失控时发出的信号。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8xx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8410xx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24407xx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98xx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QC/T1037xx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13094、GB/T18384、3、GB/T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失控 thermal runaway单体蓄电池放热连锁反应引起电池自温升速率急剧变化的过热、起火、爆炸现象。
3、2 热失控扩展 thermal runaway propagation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的热失控的现象。
4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1 总则4、1、1 电动客车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机动车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1、2 其它设计安装要求参照附录A。
4、2 防水防尘性能4、2、1 车辆应以小于等于10km/h的车速匀速通过水深大于等于300mm 的涉水水池,且涉水距离应大于等于300m,完成涉水试验,时间约为2min,若水池长度不足300m,需要进行多次,总时间(包括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10min。
4、2、2 车辆涉水试验完成后10min内,按照GB/T18384、3xx的试验条件进行:与B级电压部件相连的连接器;安装在车厢地板以下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安装在车顶且无防护装置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
4、3 防火性能4、3、1 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 GB8410xx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xx中附录B的要求,波纹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xx表1规定的Vxx 中第 7、1、2条的振动测试要求。
GB7258-2017发布----客车相关规定

GB7258新国标发布,客车安全标准这些改动你需要知晓!原创2017-10-16张高洋客车信息网客车信息网9月29日,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GB7258”)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机动车运行和车辆生产制造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增删和修改相关规定,对车辆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
中国客车信息网针对客车相关规定进行总结归纳,以便读者对行业政策进行针对性了解。
值得注意的是,新GB7258新增和修改了多项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规定,将对新能源客车生产制造产生重大影响。
一、客车运行管理方面:(一)在术语定义上对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做了修改。
1、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二)在车辆标识方面做了补充和修改。
二、车辆制动及稳定性方面:1、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侧倾稳定性。
具体为: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2、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3、车高大于等于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4、所有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GB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0.6s。
工信-20200529-工信部-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2020〕216号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平稳有序的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在《公告》产品准入管理中提前实施《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即在标准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执行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2021年1月1日前,《公告》管理中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部令)中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并行。
企业申请产品准入时,可依据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做为产品准入的依据。
二、在并行期间,实施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时,应分别按照标准规定的替代关系执行,即:1、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代替GB/T18384.1-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SS)》、GB/T18384.2-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GB/T18384.3-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三项标准;2、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代替GB/T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两项标准。
同时,不再执行装备中心[2019]869号《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3、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代替《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工信部装[2016]3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考虑到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客车,现阶段燃料电池电动客车仍参照执行原《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纯电中巴车技术要求

整车质保
年
23
售后服务
\
按行业标准
其他
出具的车辆合格证上座位数需与车辆出厂时实际座位数一致。
选装配置
可接入交货地初
1场GPS管理平台的高精度GPS
防疲劳驾驶监测
一体式行车记录仪
倒车影像
车内摄像头监控(驾驶室、车厢)
360度全景影像
驾驶座后方行李框
高铁随停手动窗帘
车内安装灭火器架、配备8公斤水基灭火器2个
车内饰板
\
非皮质包裹,耐磨易清洁
安全配置
\
原厂车辆标准
商务要求
整车质保
年
N3
售后服务
\
按行业标准
其他
出具的车辆合格证上,座位数需与车辆出厂时实际座位数一致
选装配置
车载GPS模块
防疲劳驾驶预警系统
一体式行车记录仪
倒车影像
车内摄像头监控(驾驶室、车厢)
胎压监测
高铁随停手动窗帘
车身外观定制图案喷涂
车厢内垃圾桶
贵宾车:侧壁式行李架
贵宾车:感应式垃圾桶
贵宾车:商务接待专用雨伞(黑色、长雨伞);雨伞收纳装置或收纳架(容纳5-6把雨伞)
纯电大巴车技术要求
项目
单位
参数要求
技术要求
工作环境要求
℃
电池充电、车辆工作满足-30℃〜60℃
燃料种类
\
纯电动
车身尺寸
m
长度>8.5
m
高度V3.4
座位数
人
38
座椅材质
\
仿皮
动力电池
独立锅炉加热制暖设备
车身外观定制图案喷涂
贵宾车:米色系座椅;航空座椅配置,要求座椅全包(皮质);主宾座椅带通风带电加热功能;其他座椅无通风加热,贵宾车旅客座椅为不含扶手的座椅
新能源电动汽车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新能源电动汽车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2.3防火安全
2.3.1 火情预警
(1)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具备火灾检测自动报警功能,(建议考虑起火前的烟雾、温度、气体等自动检测和预警)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2)车长大于等于6m 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检测动力电池箱体内部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5min 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
2.3.2 防火隔离
在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安装舱体)与客舱之间应使用阻燃隔热材料隔离,阻燃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 B 8624 中规定的A级要求,并且按G B/T 10294。
进行试验,在300 ℃时导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04 W/(m·K)
2.3.3 阻燃设计
可充电储能系统内零部件材料阻燃要求:除蓄电池单体外,可充电储能系统内其他非金属零部件,按照5.3.2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可充电储能系统内零部件材料阻燃试验,应满足以下阻燃要求:
a)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零部件,其材质需满足水平燃烧H B 级和垂直燃烧V-0 级
的要求:
——单个零部件重量≥50 g;
——单个可充电储能系统内相同型号的零件总重量>200 g。
b)其它非金属零部件材质需满足水平燃烧H B75 级和垂直燃烧V-2 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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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城市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城市客车(含插电式和增程式),燃料电池客车/城市客车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 10294—200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7578—2013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8384.3—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 20071—2006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T 31498—2015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QC/T 29106—2014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ISO 6487 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Road vehicle-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Instrumentation)3术语和定义GB 13094、GB/T 18384.3—2015、GB/T 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热失控thermal runaway单体蓄电池内放热反应引起不可控温升的现象。
3.2热失控扩展thermal runaway propagation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热失控的现象。
3.3热事故信号thermal event signal蓄电池系统内发生热失控时发出的信号。
3.4圆柱电池cylindrical cell具有圆柱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5方形电池prismatic cell具有方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6软包电池pouch cell具有叠层复合金属箔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4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1总则电动客车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2防水防尘性能4.2.1车辆应在30 cm水深的水池中,以5~10 km/h的速度行驶500 m,完成涉水试验,时间3~5 min;若水池长度小于500 m,需要进行几次,总时间(包括在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10 min。
车辆涉水试验完成后10 min内,按照GB/T 18384.3—2015中7.2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完成测量,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 MΩ。
4.2.2以下部件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零部件及系统的防护等级试验按GB 4208—2008的试验条件进行:——安装在客舱地板以下且距地面500 mm以下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和与B 级电压部件相连的连接器(充电口除外);——安装在车顶且无防护装置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受电装置除外)。
4.2.3车辆在退电状态,在水深50cm水池浸泡24h,之后打开总火开关,并将点火开关开至ON档,2 h内车辆不起火、不爆炸。
4.3防火性能4.3.1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GB 8410—2006的方法试验,其水平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50 mm/min。
4.3.2B级电压部件所用绝缘材料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 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
B级电压电缆防护用波纹管及热收缩双壁管的温度等级应不低于125 ℃,热收缩双壁管的性能应符合QC/T 29106—2014中附录B的要求,波纹管的性能应符合QC/T 29106—2014中附录D的要求。
4.3.3可充电储能系统内应使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等级应达到GB/T 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
4.3.4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安装舱体)与客舱之间应使用阻燃隔热材料隔离,阻燃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 8624—2012中规定的A级要求,并且按GB/T 10294—2008进行试验,在300 ℃时导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04 W/(m•K)。
4.3.5发动机舱(若有)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或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4.3.6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具备火灾检测自动报警功能,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4.4可充电储能系统4.4.1蓄电池单元按照附录A的热失控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不应发生起火、爆炸。
4.4.2可充电储能系统按照附录B的热失控扩展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应满足如下要求:a)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试验通过。
为了确保热失控扩展不会发生,检测机构需证明采用附录C的三种触发方法,均不会发生热失控;b)如果发生热失控,但是热事故信号发出后5 min内没有发生外部起火或爆炸,且没有烟气进入乘客舱,试验通过。
上述结论应在不拆卸测试样品的前提下通过肉眼来进行判断。
4.4.3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舱体应与客舱隔离(引风装置除外),保证乘客不能触及到可充电储能系统。
若从客舱引风为可充电储能系统调节温度,则引风口应配置烟雾控制装置,保证有害气体不能从进风口进入客舱。
4.4.4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安装维修开关和熔断器。
4.4.5蓄电池包应设有泄压和透气装置,泄压压力不大于50 kPa。
4.5控制系统4.5.1整车控制系统应保证当制动信号和加速信号同时发生时,应只响应制动信号。
4.5.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需要整车主动断B级高压电的车辆异常情况时,在车速大于5 km/h时应保持转向系统维持助力状态或至少保持转向助力状态30 s后再断B级电。
4.6车载终端和远程监控4.6.1车辆应安装车载终端,并实现和监控平台数据通讯。
4.7充电安全4.7.1整车具备多个充电接口时,充电时不工作的充电接口应不带电。
4.7.2车辆的充电插座应设置温度监控装置,该装置应能根据温度变化传送相应信号给车辆,用于实现车辆接口的温度监测和过温保护功能。
4.8车辆碰撞防护要求4.8.1若有可充电储能系统未安装在车辆顶部,则应按照附录C进行碰撞试验。
4.8.2车辆在碰撞试验后应符合GB/T 31498中4.2~4.4的要求。
4.8.3当需要考核碰撞防护性能的车型,与已经通过碰撞试验的车型相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可免于碰撞防护试验。
——可充电储能系统能量相同或减小;——箱体结构相同或加强;——箱体安装结构相同或加强;——电池包安装区域的车体结构不变或加强(结构开口尺寸相同或变小)。
4.8.4若电动客车需按GB 17578进行上部结构强度验证试验,应在其可充电储能系统荷电量(SOC)30%~50%且处于上电状态下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GB/T 31498中4.2~4.4的要求。
4.9整车4.9.1每层及每个分隔舱的出口最少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但卫生间或烹调间不视为分隔舱。
不论撤离舱口数量有多少,只能计为一个应急出口。
4.9.2撤离舱口距可能给使用撤离舱口的乘客带来危险的设备(如B级电压系统等)应大于等于100 mm,否则应加以隔离。
4.9.3操作乘客门应急控制器8 s内应使乘客门自动打开或用手轻易打开到相应的乘客门引道量规能通过的宽度。
4.9.4电动客车应采用动力转向系统。
4.9.5前风窗应安装除霜、除雾装置。
附录A蓄电池单元热失控试验(规范性附录)A.1目的对电动客车车载可充电系统的核心化学危险源进行安全性评价与管控。
A.2测试对象电池管理系统管理的最小蓄电池单元。
A.3试验方法A.3.1除另有规定,试验应在温度为25±5 ℃,相对湿度为15%~90%,大气压力为86 kPa~106 kPa的环境中进行。
本标准所提到的室温,是指25±2 ℃。
A.3.2使用平面状或者棒状加热装置,并且其表面应覆盖陶瓷,金属或绝缘层,加热装置的功率要求见表A.1。
完成测试对象与加热装置的装配,加热装置与蓄电池应直接接触,加热装置的尺寸规格应不大于测试对象的被加热面;安装温度监测器,监测点温度传感器布置在远离热传导的一侧,即安装在加热装置的对侧(如图A.1)。
温度数据的采样间隔应小于1 s,准确度要求为±2 ℃,温度传感器尖端的直径应小于1 mm。
A.3.3将测试对象充电到SOC=100%后,再对测试对象用1C电流继续充电12 min。
A.3.4立刻启动加热装置,并以其最大功率对测试对象进行持续加热,当发生热失控或者A.3.2定义的监测点温度达到300 ℃时,停止触发,关闭加热装置。
A.3.5以下是判定是否发生热失控的条件:a)测试对象产生电压降;b)监测点温度达到电池厂商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c)监测点的温升速率dT/dt≥1℃/s当a)&c)或者b)&c)发生时,判定发生热失控。
A.3.6加热过程中及加热结束1 h内,如果发生起火、爆炸现象,则试验终止。
附录B可充电储能系统热失控扩展试验(规范性附录)B.1目的在车辆的蓄电池系统发生热失控时,确保车内乘客的人身安全。
B.2测试对象测试对象为整车或完整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包括蓄电池及电气连接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子系统。
制造商如果选择储能系统子系统作为测试对象,则需证明子系统的试验结果能够合理地反映完整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在同等条件下的安全性能。
如果储能系统的电子管理单元(BMS或其它装置)没有集成在封装蓄电池的壳体内,则必须保证电子管理单元能够正常运行并发送报警信号。
B.3试验条件试验应在以下条件进行:a)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25±5 ℃,相对湿度为15%~90%,大气压力为86 kPa~106 kPa的环境中进行。
本标准所提到的室温,是指25±2 ℃;b) 试验开始前,测试对象的SOC应调至大于电池厂商规定的正常SOC工作范围的[90%或者95%];c) 试验开始前,所有的试验装置应都必须正常运行。
若选择过充作为热失控触发方法,需关闭过充保护功能;d) 试验应尽可能少地对测试样品进行改动,制造商需提交所做改动的清单;e) 试验应在室内环境或者无风条件下进行。
B.4试验方法B.4.1考虑到试验的可行性和可重复性,以下三种不同的方法可作为可充电储能系统热失控扩展试验的候选方法,厂商可从中选择一种方法。
加热是其中一种触发方法,另外两个可选方法分别是针刺和过充,两者均只须对蓄电池系统做很小的改动。
针刺触发要求提前在蓄电池系统的外壳上钻孔,过充触发要求在触发对象上连接额外的导线以实现过充。
B.4.2热失控触发对象:选择可通过B.4.1中其中一种方法实现热失控触发的单体蓄电池作为热失控触发对象,热失控触发对象热失控产生的热量应非常容易传递至相邻单体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