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对策制定
关于市场监管视角下网络消费维权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市场监管视角下网络消费维权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网络购物作为现下一种较为普遍的购物方式,因其快捷、时尚等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市民网络购物实现了足不出户琳琅满目的货品尽享指尖,人们的消费逐渐呈现网络化。
但是在网络销售日益发展的今天,网络消费陷阱也越来越多,网络欺诈手段越来越高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越来越大。
主要网络消费维权问题包括:商品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野蛮快递、价格违法等。
为了营造网络诚信、消费无忧的网络营商环境,加强网络消费维权迫在眉睫。
一、XX区利用互联网从事销售经营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0日的数据,XX区共有利用互联网从事销售经营主体1332户,其中互联网销售平台1家,利用互联网综合销售(淘宝、拼多多、抖音、快手、京东第三方、微店、小程序等)388户,利用互联网经营餐饮(美团、饿了么等)943户。
二、XX局网络消费维权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XX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市局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网络消费维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标对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安排部署,深入开展网络消费维权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消费者的维护者。
(一)加强教育宣传,增强维权意识。
鼓励企业及个体户观看315晚会;开展网络维权讲座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在人流量聚集的广场、农贸市场、校园拉横幅、发放宣传手册。
同时在商场、广场大屏幕曝光维权案例,扩大消费维权影响。
将辖区内涉及互联网销售主体,定期开展诚信经营宣讲课堂,对相关平台企业进行行政约谈,引导相关企业了解《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提高各电商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强化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法定义务,培养电子商务企业尊法守法以及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
(二)畅通维权渠道,保证投诉有门。
严格执行5+2,白+黑12315、12345投诉24小时值班制度。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交易中,通过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交易、非法集资等各种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凸显,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需要明确相关法规对于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交易、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定义和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这些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例如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广告内容属实、明确产品质量和性能特点等;侵犯知识产权要求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等;价格欺诈要求商品价格真实明码标价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和处理。
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严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通过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有效遏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需要强化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在网络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跨地域性,因此需要加大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可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和打击,提高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效率和力度。
网络消费维权的困境和救济途径

7 . 侵权 的多样 性 。由于 网络消 费属 于 网上交 易 和 异 地交 易 . 消费 侵权 的现 象 比较普 遍 , 主要 表 现为 : 质
工 商行 政管 理 以“ 属地 管理 ” 为 管辖 的基 本原 则 。
若 经 营者 在交 易平 台上从 事 商业活 动 , 则 以交 易 平 台 所在 地为 管辖 地 ;若 经 营者 自立 网站从 事商 业 活动 ,
( 二) 网络 消 费的特 征
一
、
网络 消 费 的概 念 及 其特 征
网络 消 费与 传统 消 费虽 然 在本 质 上没 有 发生 变 化, 但与 传统 的购物 有着 明显差 异 , 有其 自身 的特点 。 1 . 网店 的虚 拟性 。如果 把淘 宝网等 购物 网站 当做 无形 的市场 , 那 么 网店则 相 网上经 营 的识 别符 号 . 真正 的商
费维权 的对策 建议 。
关键 词 : 网络 消费 维权 困境 救 济途径
近年 来 , 随着互 联 网的 日益 普及 和 网络功能 的 日
是人们 生活 消费方 式的一 种转 变 。 它 并没有 改变 消费 者的定 义及其 法律 保护 . 所 以我 国现行 的消 费者权 益
渐 完善 , 网络 购物 的市场 和规模 正在不 断 扩大 。 网络 购 物 以其便 捷 、 成 本低 、 开放 性 等优 势 促成 “ 面对 面 ” 的实地 购物 消费正 向“ 鼠标 点击 式 ” 网络消 费转变 。 但 在 网络市 场发 挥 巨大潜 能的过程 中 由于 网络 的虚 拟 性、 经 营 者 的逐利 性 、 信 息 的不 对 称等 缺 陷 因素 的存 在, 使得 网络 购物 纠纷不 断增加 , 网络 消费 者 ( 以下 简 称 消费 者 ) 在 与 网络 经 营者 ( 以下简称 经 营者 ) 的利 益 博弈 中处 于弱 势地位 , 其合 法权 益屡受 侵 害 。本 文就 网络消 费维权 的困境 和解 决方 式作粗 浅思 考 。
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研究网络刷单行为是指商家或个人为了提升商品销量和评价,利用网络平台上的虚假账号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络刷单行为越发猖獗,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就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探讨。
一、网络刷单行为的危害1.扰乱市场秩序。
网络刷单行为造成了虚假交易的情况,导致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损害消费者权益。
网络刷单行为往往伴随着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无法获得真实的商品信息和服务。
3.侵害诚信经营者权益。
网络刷单行为会对真实的商家造成严重的竞争压力,侵害其合法利益和市场声誉。
二、目前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但是由于网络刷单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使得法律规制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空白。
当前的法律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定义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条款来规范这一行为。
2. 执法难度大。
网络刷单行为往往隐蔽性强,涉及的主体多样,执法难度大,导致了相关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
3. 惩罚力度不足。
目前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不能够有效遏制这一行为的发生。
4. 法律跨界不足。
网络刷单行为往往涉及到多个主体和多个领域,法律规制的跨界性不足,无法有效地协调各部门的执法工作。
三、加强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加强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1. 明确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定义。
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明确行为的界定和主体的责任,为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
2.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网络刷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罚款数额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有效遏制这一行为的发生。
3. 完善协调机制。
建立起多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执法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刷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效率。
网络刷单的法律责任及其立法规制

网络刷单的法律责任及其立法规制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电子商务,因其网络购物的自身特点,以及商家追逐利益的需求,导致网络刷单行为盛行,甚至出现了刷单组织,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这种现象如不能有效治理,在损害其他商家和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会影响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破坏市场秩序。
不同的网络刷单中涉及的法律主体是不同的,针对类型各异的网络刷单,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三个部门法不足以规制此类行为时,有必要适用刑法。
在汉斯出版社《法学》期刊中,有论文针对现有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网络刷单,是指网络商家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赚取利润,提高商家的综合评价,与刷客虚构交易,造成虚假好评、虚假销量的假象。
网络刷单中涉及的各个主体,虽然其共同参与了刷单行为,但其承担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第一、商家自己刷单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
商家因自己的刷单行为,给消费者、同行、平台导致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根据不同的刷单类型,既可能承担民法、行政法上的责任,也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网络商家、刷手、刷单组织联合的刷单行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承担的责任类型同上述,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
依据侵权法,商家,刷单组织,刷手联合刷单,若给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责任承担方面需要注意两点:一,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取证的困难性,可能导致对每个刷单成员追究责任不现实,也没必要;二,由于各主体在网络刷单中所起作用不同,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应有所区分,所以在追究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时,责任分配的基础就是各主体在刷单中所占地位。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购物的便捷性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从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交易的公平性,到售后服务的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都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当前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挑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方向。
我们将对网络购物的特点进行概述,以便更好地理解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将分析当前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公平交易、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等途径,来更好地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还将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向。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并对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消费活动,包括网络购物。
市场监管网络违法查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市场监管网络违法查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创新监管手段,不断推进“互联网+监管”,在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实现综合治理等方面作出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面对网络市场违法行为覆盖面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技术性强等特征,传统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模式、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以适应建立网络市场综合治理体系的需求。
一、网络案件查办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网络巡查能力不匹配,网络案件线索发现难通过网络巡查发现网络违法行为线索,是网络案件查办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但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巡查能力与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履职要求存在不匹配,尤其是案源信息获取渠道和手段相对缺失。
绝大部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获取网络案件案源信息的渠道和手段偏于传统,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案件主要来源于“12315”投诉举报平台、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移转以及现场检查等,案源信息获取处于被动获取状态,尚未实现案源信息获取的自动化、主动化。
此外,不少网络案件举报线索内容模糊,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不少消费者维权意识还不够强,发生网络侵权后经常选择沉默,导致网络违法行为线索被人为切断。
(二)网络技术能力不匹配,网络案件证据获取难。
网络案件查办关键在证据获取,网络案件查办和常规线下案件办理的最突出的区别就是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传统案件证据获取主要靠人、靠经验,而网络案件证据获取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需要使用专门的技术工具对电子证据加以固定。
由于大多网络违法案件是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实施的远程、非接触性违法行为,因此对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办主要依赖于对违法行为使用电子证物的提取、勘验检查。
电子数据具有高速流转、虚拟性、可修改性、不稳定性等特性,要求执法人员在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后,必须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一旦错过取证时机,后续的案件查办将会很难再取得突破,或者在证据合法性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中泛滥。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文章提出了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建议,以及针对跨境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制方案。
结论指出完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网络交易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加强国际合作来应对跨境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
通过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提升网络交易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监管、跨境交易、公平竞争、国际合作、健康发展、环境、规定、法律、不足、建议、营造、完善、结论。
1. 引言1.1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让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购买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生活。
通过网络交易,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商家的价格和服务,从而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商品。
网络交易也促进了市场的竞争,提高了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平。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挑战。
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而来,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层出不穷。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可以说是多方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造成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消费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售后服务不完善,给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降低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任度。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甚至导致市场垄断现象的出现,使行业发展陷入僵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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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八大也提出了“互联网+”时代下振兴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模式,积极鼓励各行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产业升级。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因为网络交易行为是在虚拟空间中完成,交易双方都是隐形的,我们无法甄别交易双方彼此真实身份和意图,少数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影响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交易行为规制方面的法律和制度比较健全,实践效果较为明显。
我国互联网普及较晚,但互联网技术开发速度快,政策支持应用的力度大,极大地提升了互联网应用的速度和深度。
为了促进互联网应用的法制化,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索和研究了规制网络交易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这些措施在规制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应用在各个领域的延伸,网络化生活的社会形态逐步形成,网络化生活环境与传统社会相比,社会主体在意识和行为方面更容易出现“随意”“自由”,如果再受负面价值观的影响就有可能导致行为失范,这不利于维护公平网络交易社会秩序。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要以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为视角,从网络化生活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及网络交易行为存在的问题入手,搭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框架,通过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先进的立法经验,探索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理论研究,制定专门的立法原则,科学指导电子商务立法,保障电子商务立法的细致性和完整性。
1互联网应用现状及网络经济发展前景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正逐步改变着人们的传统思维和生活方式。
如今,人们浏览新闻、召开会议、交友、购物、出行等行为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而且,互联网注册用户量及联网使用区域都在递增和扩大。
据2016年互联网趋势发展报告统计,目前,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超过30亿人,比上年增长9%,互联网全球渗透率达到42%。
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突破7 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亿,比2005年12月增长3447万,半年增长率达%。
互联网使用的增长也在就业及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方面带来了机遇。
当前,网络成为全球最热门的投资,美国半数以上的创业投资都投向了互联网络。
据美国电商杂志(基于美国商务部的数据)发布的《2016美国电商市场最新报告》,2016年,美国电商市场销售额将达到3500亿美元,每年增长率平均为%。
互联网发展和应用不断满足着人类社会全方位的网络化生活需求,创新了经济发展模式,提升了经济发展速度,但也面临着许多用网安全的问题。
据美国网络安全公司Cybersecurity Ventures发布的《全球网络安全市场报告》显示,网络犯罪不断上涨,每年为世界经济造成数千亿美元的损失。
根据我国猎网平台统计发布的《2015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共收到诈骗举报24886 件,举报金额亿,人均损失5106 元,比2014 年增长了倍。
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分析网络交易中违法违德行为的原因,探索规制网络交易行为的对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网络交易中违法违德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网络交易中违法违德行为的频发,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管制度方面的原因。
网络交易行为强制规范的法律不完善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网上购物、网络广告、网上金融等交易的经济模式多样化,同样,虚假宣传、信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呈递增趋势,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立法滞后造成的。
首先,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缺乏法定的指导立法制定的原则,这就造成无法从电子商务活动形成的多种法律关系这一根本对象出发,制定出规制电子商务行为的宏观和微观法律。
其次,电子商务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不断明确和细致,网络交易行为过程中参与的主体(商家、交易平台、金融机构、物流)及分工和责任不同,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行为规制的具体法律,实践中过多采取的是对现有法律的“修修补补”或者是“先改后立”做法;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的法律和条例,但这些强制性规范无法全面有效地规制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可见,电子商务行为规制立法的滞后及碎片化,无法有效规制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以虚假宣传等方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交易秩序的行为。
网络交易行为监管制度不健全网络交易行为监管缺乏联动监管机制。
国家机关、支付金融机构、交易平台运营商及行业协会等机构和组织承担着监管网络交易行为职能,由于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这些组织和机构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职能不明确,监管分工不具体,存在监管空白问题,这就给不法分子行使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不到位。
网络交易平台是一个营利性组织,有些交易平台为了通过提高注册登记量来营利,就降低了网店注册登记的门槛或者不严格审查申请主体资格,从而导致注册登记信息缺乏真实性,宣传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甄别,不法分子乘机虚假宣传来诈骗消费者,可见,审核监管不到位是网络交易过程违法犯罪频繁的一个重要原因。
网络交易与现实交易在完成交易方式上具有差异性,如果不加大对交易平台管理,不强化交易平台本身管理责任,就无法构建起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更无法让消费者对网络安全树立信心。
诚信评价的体系建设方面不完善网络经营商家的信用造假严重。
网络交易平台为了督促商家诚信交易,设定了消费者对商家诚信经营的信用评价系统,消费者的评价和打分能够提升商家信用星级,信用星级能够反映商家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这也成为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选择商家的一个最重要参考信息。
部分商家为了提升星级以吸引消费者,雇佣专门人员对自己店铺的商品及服务进行虚假好评,甚至通过一些网络公司以技术手段删除消费者差评。
商家这种信用评级和评价造假的行为一方面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大大增加了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概率,另一方面更是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环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也充分反映出现有的诚信道德评价体系存在的缺陷,因此,如何完善信用评价监管制度就成为构建科学公正的信用体系诚信交易的重要内容。
3网络交易行为规制的具体对策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断推动着人们社会生活方式的网络化,加强网络交易行为规制既是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重要方法,更是建设网络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框架法律是指引和约束主体行为的强制规范,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搭建立法框架,保障立法的科学性、超前性、系统性、完整性。
首先,加强电子商务立法理论研究。
网络交易的交易空间、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不同,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也不一样,要保障立法能科学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就要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笔者建议形成以计算机、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组成研究团队,分析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不同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特点,研究商务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为制定和出台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制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定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制定立法的准则,能够保障立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实践中我国将电子商务活动归类为商事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以下简称《商法》)中的原则和规范约束电子商务行为,时常出现找不到法律依据的现象,笔者建议立法过程中制定专门立法原则来指导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从而改变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改后立”“修修补补”弊病,系统地指导制定电子商务立法。
再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经验。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美国开始研究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法研所及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从美国的联邦制国情出发,又充分考虑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这一特点,研究和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推荐各州在制定本州法律时以这套规则作为指导,各州也可以将这套规则直接写入本州的法律中,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统一,最终美国形成了《统一商法典》(UCC),这部法律在保护和促进各州贸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开始修订《统一商法典》,增加了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1999年7月,美国公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这部法律本身对各州的电子商务活动规范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指导各州电子商立法务规范的依据。
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以《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为指引,由美国总统签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这也为美国以后出台系列电子商务行为规范法律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和规则。
笔者建议电子商务活动应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归类到《商法》体系中,以《商法》中的商事活动要求及基本原则和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定原则为指导,制定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以保障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地各机构各组织也要以《商法》基本原则和电子商务立法原则为指引,制定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规章和制度,消除各地在制定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差异性。
制定和修改网络交易行为规制的相关法律网络交易是利用计算机数据及在线信息发布完成的一种交易行为。
完成交易行为的过程涉及商品广告宣传、产品商标、商业秘密及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等许多问题,为了保证交易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这一目的出发颁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这部法律对商品交易中的信息发布、广告宣传、商标保护等方面做了特殊性规定,有效防止了商家虚假广告宣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发生,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网络交易秩序。
目前,我国也出台了许多规则和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由于这些规制和制度层级较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行为的频发,因此,笔者首先建议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从根本上依法规定网店经营资格登记审查机构及责任,明确网店在信息发布、广告宣传、隐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罗列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处罚措施,才能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其次,强化网络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立法工作。
政府部门、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物流配送等多种机构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分工不同,这些机构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很复杂,为了依法明确各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笔者建议出台《网络交易法》专门规制网络交易行为,依法明确网络交易过程中网店经营者及交易相对人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划分国家机构、支付平台、软件和硬件提供商及基础网络运营商等网络交易行为过程中的监管、服务责任及权利义务,保障网络交易完成各环节有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