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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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活动,包括在线购物、网络支付、在线广告等各种在线交易和商业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概念、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等角度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对创作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

在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因为知识产权的存在可以激励创新和创造,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可以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中,各种创新性的产品或服务层出不穷,创新者需要享受劳动成果带来的经济利益,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他们获得应有的回报。

其次,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意味着市场上涌现了大量的商标、商业秘密和数字内容等,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可以避免模仿、抄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在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来自于创新和技术,对这些核心竞争力的保护非常重要。

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帮助企业确保自己在市场上的独占地位和竞争优势。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盗版和侵犯著作权:电子商务为盗版行为提供了便利场所,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盗版软件、电子书籍、音乐和电影等的传播,侵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

2. 假冒和侵犯商标权: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大量的假冒商品和侵权商品,涉及商标权的侵犯。

假冒商品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会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合法商标持有人的权益。

3. 侵犯专利权:在电子商务中,很多新技术和商业模式都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创新成果。

然而,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专利技术,造成不正当竞争和经济损失。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和商业模式,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隐私安全等。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首先,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尚未得到充分明确。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契约形式,但由于其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特点,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

在电子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等方面,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侵害。

而现行法律在网络购物的退换货、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再者,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消费习惯、财务状况等。

这些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容易导致数据泄露和滥用,给用户带来严重的损失。

此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也存在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虚拟化特点,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难以适应,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竞争。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的必要性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已经深度融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者,只有加强法律保护,确保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一些违法、违规的竞争行为。

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特点,因此需要特殊的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虚假宣传。

网络交易中,卖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商品的优点,或者夸大自己的实力,以此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恶意差评。

网络交易中,有些卖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恶意降低竞争对手的销售量,在对方的商品页面上发布恶意差评、虚假评价,以此影响其声誉和销售额。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恶意刷单。

恶意刷单是指卖家或者第三方以虚假身份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以真实身份购买后恶意提交退款申请,以此提升自己的销售额和评价等指标。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给其他卖家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压力,也欺骗了消费者。

网络侵害。

网络交易中,有些卖家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者犯罪所得,采用黑客攻击、网络侵入等手段,侵害他人的网络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破坏了网络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恶意差评、恶意刷单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构和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违法行为,并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网络交易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由于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和变动性,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

消费者也应提高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上商品销售和服务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网络交易的便捷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法律规制。

一、侵害品牌权在网络交易中,卖家可以采用“夹带假冒原产地标志”的手法进行商品销售,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对其他品牌商家的侵害。

此外,在网上销售商品时,还有可能使用侵犯知识产权的包装或商品描述方式。

这种行为不仅是侵犯了他人商标权或著作权,也违反了商业道德。

为此,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都对此进行了制约和规范。

二、误导消费者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可能误导消费者,如上传虚假商品图片、夸大产品功效等。

强行或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也算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如果对商品品质有误解,很容易受骗而产生投诉。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在做营销时,必须做到严格按真实情况描述、坚持承诺和不搞虚假宣传。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虚假广告违法的法律规定,以扩大追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范围。

三、恶意评价一些竞争对手,往往不择手段,采用不正当行为进行业务维护,其中之一就是恶意评价。

对竞争对手商品或品牌进行虚假评价、恶意攻击和造谣诽谤等,这种做法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为此,我国严格规定了虚假对比广告的法律规定和商业诽谤法律规范,以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违约行为在网络交易中,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合法要求,如果卖家欺诈、虚假承诺、恶意违约,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如果卖家不能如期供货、不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或者拒绝赔偿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造成的损失,都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交易中涉及的虚拟财产、虚拟服务等需要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注明约定条款、服务说明、投诉方式等,并在交易前告知消费者。

如果出现交易纠纷,需要依法解决,并给予及时处理和赔偿。

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 法学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  法学论文范文分享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目录一、消费者知情权含义 (1)二、相关案例 (2)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 (3)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5)(一)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5)(二)司法救济困难 (6)(三)行政监督体制有待完善 (7)五、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建议 (8)(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8)(二)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8)(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10)总结 (11)参考文献 (11)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内容摘要】: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但是网络购物中,因法律规制和监管机制乏力而存在经营者信息披露缺失、司法救济困难、行政体制监督不够完善等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的情形。

本文首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进行了概括,然后列举了相关案例,通过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所在问题,并提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关键词】网络购物知情权司法救济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模式,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可以与网店经营者达成电子合同,快速实现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新型商务模式。

网络交易过程有着快速、虚拟、隐蔽和远程的特点,消费者通过网络信息咨询,无法真实体验选购商品或服务,而交易可变因素增加,消费者在售后维权不易举证。

一、消费者知情权含义消费者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的信息的权利”。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延展,其主体含义不变,只因为购物方式发生变化,增加了知情权的内容。

相比较传统的线下购物,权利义务主体单一,只涉及买卖双方,消费者只需知悉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只有销售者一方义务主体,而网络购物涉及的义务主体增加,不仅包括经营者,还涉及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物流服务提供者、支付平台提供者等,义务主体的增加导致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扩大。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税收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交易模式。

相较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虚拟化、数字化、全球化等特点。

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在瞬间完成交易,而无需面对面接触。

这种便捷性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迅速增长,但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困难。

首先,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变得复杂。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国家,难以明确税收应该由哪一方的税务机关征收。

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受到了冲击,如何合理确定税收管辖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交易往往缺乏纸质凭证,交易数据容易被篡改或删除,税务机关难以获取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

而且,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可能利用税收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再者,税收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也凸显出来。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大多是针对传统商务制定的,对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情况缺乏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征税范围、税率等问题,目前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清晰。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

应当加快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的规定,填补法律空白,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加强税收征管手段的创新也是关键。

税务机关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与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实现数据共享,实时获取交易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点,跨国交易频繁。

各国之间应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逃税、避税行为,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此外,还需要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了解税收政策,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面临着诸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维权困难等诸多风险。

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1、信息不对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描述和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了解商品或服务。

然而,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夸大、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做出错误判断。

2、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电商平台或商家未能妥善保护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甚至遭受诈骗等风险。

3、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难以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直观判断。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存在缺陷的商品,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4、售后服务不到位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遇到问题需要售后服务时,可能会面临商家推诿责任、售后服务热线难以接通、退换货流程繁琐等困难,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5、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难题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特点,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这就给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差异和管辖权的不明确而难以维权。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也在不断涌现。

然而,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相对于传统实体店面来说门槛较低,监管比较困难,因此就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不便和损失,因此对其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虚假宣传。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在商品描述、图片、评价等方面进行夸大、虚假等不实宣传,导致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与预期不符。

第二,价格欺诈。

一些商家以虚高的价格销售一些普通商品,或者以低价进行“捆绑销售”,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大打折扣,实则是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利润。

第三,恶意评价。

一些商家为了排除竞争对手,会恶意刷差评、删除好评等手段,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质量,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给出了明确的规制措施。

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恶意评价等行为,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以及赔偿被侵权者损失等措施。

其次,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和保障责任。

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即便是有法律规制,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规制相对滞后。

随着网络交易形式的不断变化,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后,相关法规往往不能及时跟进,导致很难进行有效的处置。

二是监管难度大。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很难有效监管网络交易,一些不肖商家往往难以被发现和处置。

三是消费者维权渠道相对不足。

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和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实际操作起来还存在一些困难,消费者维权渠道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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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名称:浅谈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姓名:白宏林学号: 20100068班级:机制W100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

作为现代文明产儿的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及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人们进行信息交流搭起了一座互动平台。

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方式应运而生,这便是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是近年来才从网络中游离出来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其宣传广告内容充斥着互联网和电视传媒等媒体,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是既熟悉而又陌生的话题。

本文仅就网络交易中所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如何完善相关措施提出一些浅见。

一、网络交易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实质上都是从事商品的交易活动。

从操作过程来看,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基本相似,但网络交易是建立有传统交易之上,并利用先进的媒体手段进行的交易活动。

它与传统交易相比具有独特之处:(一)交易无纸化网络交易以网络媒介取代了传统的纸张媒介,并以电子形式取代了传统的书面、签名形式,同时,信息的交流、记录、存储通过光、磁、电等技术手段完成,交易的无纸化是网络交易区别于传统交易最显著的特征。

(二)交易环境发生了变化传统交易是“面对面”的交易,在特定地点与特定对象之间进行,交易双方或者由于在场、或者通过电话等必然地发生某种物理联系。

网络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

在此情景中,传统的时空界限被突破,交易的环境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三)交易虚拟化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对卖方来说,可以到网络管理机构申请域名,制作自己的主页,组织产品信息上网。

而虚拟现实、网上聊天等新技术的发展使买方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广告,并将信息反馈给卖方。

通过信息的推拉互动,签订电子合同,完成交易并进行电子支付。

整个交易都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

(四)交易成本低网络交易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对于买方而言,不出门户就可完成购买过程,只要按照商家指定的地址或帐号汇款,商家便会按照你指定的地址送货上门,所付劳动量少,不必为购物跑商场,从中花费许多宝贵时间;对于卖家来说,由于网络的营销成本低,完全可以免去昂贵的店面租金及许多相关开支,在价格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五)交易效率高由于互联网络将贸易中的商业报文标准化,使商业报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将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无须人员干预,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传统交易方式中,用信件、电话和传真传递信息、必须有人的参与,且每个环节都要花不少时间。

有时由于人员合作和工作时间的问题,会延误传输时间,失去最佳商机。

网络交易克服了传统交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与方便。

二、我国目前网络交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的独特之处,给买卖双方带来种种便利,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带给人们方便、快捷、时沿,同时因其自身所固有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等特点,也给人们带来种种问题,笔者试对网络交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必要的探讨,笔者认为,网络交易主要涉及一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网络交易合同相关问题1.形式与效力问题网络交易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虚拟市场上通过订立网络合同来达成的,网络合同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无纸化合同。

关于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何谓“书面形式”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内容明确,有据可查。

口头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但缺乏证明,容易发生争议,并且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形式仍为广泛采用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解决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身份。

因此,在中国的网络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

虽然合同法对网络合同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够,但已经明确了网络合同得以生效的法律地位。

2.关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对于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格式条款往往由单方制定,不能充分公平地反映交易双方的意志,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大挑战。

格式条款在网络交易中被广泛采用,许多网络交易网站都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

有些网站的格式条款甚至规定: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经通知即生效;有些则规定,消费者必须事先做出承诺后方可知晓内容;还有些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重要或者免责内容未以强调或者醒目之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这些问题都构成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和对网络交易的声誉的损害。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将会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

就立法而言,我国《合同法》已对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

这些规定尽管是针对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但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必要警示规则、承诺作出后方知要约内容者无拘束力规则、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规则等等,对于网络交易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二)责任主体的确认问题传统交易是在直观环境下进行,一手付款一手交贷,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等从其营业执照中可一目了然,若因产品产生纠纷很易找到产品销售商,责任主体非常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帐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于确认。

(三)产品质量纠纷问题产品质量性问题是网络交易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网上交易的物品只能通过有限的文字资料还有简单的静态或者动态的图片来了解,不能身临其境的得到感观上面的信息,比如衣服等产品,不能得到手感等信息。

从消费者一般心里来分析,商品的购买必须要眼见为实,而网上购买的产品质量究竟如何他们是很难相信的。

这样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应享受的知情权进行了明析:“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对网络传媒来说,经销商则不能一一释明。

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也就是说,完全是消费者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

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

因此,包括因产品存在暇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

(三)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网络购物是出卖人发出要约与买受人接受承诺的买卖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的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

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

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

网络购物是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

按照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

现实中,网络购物在对邮资如何承担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院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困难。

如果跨过网络交易发生纠纷,还会涉及到适用准据法的问题。

就涉外民事纠纷而言,若交易双方并无管辖法院,仲载地和准据法之约定,在我国原则原告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互联网上是没有法律意认上的国界概念,大多数互联网络上的活动都是跨越国界的,这就使得对于与网络交易相关的程序法基本取向应该有国际协商与相互认同,否则根据本国的法律作出的判决只在本国生效,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势必劳民伤财,执行费用有可能大大超过判决金额,这将使得跨国的判决执行无实际意义可言。

(四)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而言,网络交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网络交易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按照法律对于法律上的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的主题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所以笔者认为交易买方应该属于消费者,理应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但是同时还有一个问题,若网络交易中买方的身份被确定为消费者,那卖方的身份该如何界定。

有的卖家是有实体店铺的,但是能说发生纠纷后实体店铺就要对网络交易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承担吗,在法律手续上是不是还不健全?有的商家是没有实体店铺的,是交易个人,那该怎么界定个人网上出手商品的法律身份?有实体店铺经营的卖家与个人卖家的法律条件、经济条件是不同的,在法律上是应将二者以同种身份界定还是应该区别对待?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的法律法条没有给出答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给予明确。

三、完善网络交易问题的法律思考(一)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涉及到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调整,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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