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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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存在法律问题其完善论文

网络购物中存在法律问题其完善论文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传统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减少或消灭。

相反,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有的甚至对我国传统民商法形成了冲击和挑战。

下面针对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完善建议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传统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减少或消灭。

相反,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有的甚至对我国传统民商法形成了冲击和挑战。

下面针对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购物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

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问题1、网上诚信难。

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

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非常容易。

且成本低。

不法商因此大肆发布商品信息。

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

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

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

毫无疑问,网上欺诈是影响网络购物信用度的一个最主要因素。

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

2、安全保障难。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了解,当面结算,安全可靠性强。

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是否具有安全性,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范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范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网络交易的公平正常进行,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对网络交易进行了规范和规定。

本文将从准入、信息披露、交易行为、风险防范等方面,探讨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范。

一、准入规范在网络交易中,准入规范是确保交易平台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

准入规范旨在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二、信息披露规范信息披露是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获取真实、准确信息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质量标准、价格等,以及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还应当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规范有助于消费者进行明智消费决策,提升交易安全和满意度。

三、交易行为规范民法典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首先,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价格。

其次,卖方要求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不得超出交易目的所需。

再次,民法典规定了网络交易中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风险防范规范网络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信息泄露、欺诈等。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典对网络交易中的风险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法律,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对于因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防范规范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可信度和稳定性,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总结而言,民法典对网络交易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准入、信息披露、交易行为、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出发,保障了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安全进行。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技术进行商品交易、资金结算、信息传递等商务活动的一种商业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也逐渐形成并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法律主体、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与签约方式、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几个知识点进行论述。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包括有关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网络交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二、法律主体在电子商务法中,法律主体是指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主体。

电子商务法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同时,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一些合法的电子商务活动。

三、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核心文件,合同法律制度为电子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与传统纸质合同并无区别,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四、电子合同与签约方式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合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达成,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网页点击等。

电子合同的形成不再要求双方在纸面上签字,但要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双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数据电文签署和认证方式。

五、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的方式和安全规范,强调电子支付机构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授权和备案,并制定了电子支付业务的操作规程,保障了支付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六、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对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同时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七、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商务主体、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交易等方面探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和问题。

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中,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网上商店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消费者则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中的商务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诚实信用、提供真实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义务;而消费者则应当按照交易规则支付款项、提供真实信息、遵守交易约定等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是商务主体展开电子商务活动的场所和媒介。

电子商务平台通常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建和管理,提供商品展示、交易支付、物流配送等一系列服务。

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中,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监管和维权的职责。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核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当为商务主体提供便利的交易环境和安全的交易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交易是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商品购买、服务接受等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是虚拟性、无形性和快捷性。

虚拟性意味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和服务不是实物形式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上。

这就需要商务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无形性则指的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活动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没有实体的交易场所和实物的交易工具。

这就要求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注意信息安全和交易风险的防范。

快捷性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一大优势,商务主体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

但也存在交易速度过快导致纠纷难以解决的问题。

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要注意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布、电子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推动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新格局。

第四条国家保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的交易支撑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平台。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二条网络商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明确商品的主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供应者等事项。

第十三条网络商家应当履行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四条电子支付应当符合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户安全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预防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职责,配合相关机关开展监管工作。

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 摘 要 ]网络 交 易在 互联 网技 术 迅猛 发 展 的今 天 已经让 众人 耳 熟能 详 , 网络 交 易中 所 出现 的 法律 纠纷 和 问题 也越 来越 引起 学 而
只要 行 为人 能够 认识 到 其提 供 的材 料或 陈述 与 客观 事 实不 一致 ,即 界 的重 视 和 热 烈讨 论 . 文 以 网络 交 易 中 涉及 的 几 方 面主 要 法律 主 本 可认 定 为欺骗 。 体 为切 入 点 , 要 梳 理 、探 讨 各 主 体在 网络 交 易 中的 法律 地 位及 其 主 ( 偷 税 罪 :开 发 商 收到 银 行给 付 的 住房 按 揭 款 后 ,帐 务 处 相 互 之 间的 法律 关 系, 4) 以期 对 网络 交 易 法律 制 度 的规 范 、 完善做 出 理 是借 “ 行存 款 ”贷 “ 期借 款 ” 。 在 纳税 评 估 和 税务 稽 查 工 银 长 作 实践 中 ,开发 商通 常 会 以我们 是 “ 按揭 ” 、并没 有真 正 意义 的 假
商对 其 员 工 或 亲 友 进 行指 控 、 强迫 或 者 利 诱 ,开 发 商 在 整 个 “ 假
购 物环 境 的 同时 ,也给 他 们带 来权 益 容 易受侵 的 风险 。 如何 更好 的 按揭 ”欺 诈 的 操 作 中 居于 组织 和主 导 地 位 ,属 于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主 规 范 网络 交易 、维 护 消费 者权 益 ,学 界从 法律 角 度对 该 问题展 开 的 犯 。而 借 款 人 由 于协 助 开 发 商 实施 了诈 骗 行 为 ,应 属 于 共 同犯 罪 研 究正 呈蓬 勃 之势 。 与其 它学 者侧 重 于研 究 网络 交易 中 消费 者易 受 中的 从犯 。 侵 害 的情形 以及如 何 完善 相 关的 法律救 济 制度 不 同 ,本 文侧 重于 梳 3银 行及 其 工作人 员可能 承担 的刑 事 责任 : 理 、分 析 网络 交易 中 涉及 的 主要 法律 主体 ,并对 其在 网络 交 易 中的 ( 1)银 行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可 能 构 成 共 同犯 罪 :在 “ 按 揭 ” 假 法 律地 位 、法律 关 系进 行 探讨 ,以期 从其 他 角度 为 网络 交易 法律 制 中 ,银 行及 其 有 关工作 人 员 明 明发现 所 签订 合 同为 无效 合 同 ,或者 度 的完 善 、消费 者权 益 的保 护等 问题 的解 决起 到参 考 、促进 作 用 。 知 道对 方根 本 没有 履约 能 力 ,依 然利 用职 务 之便 ,希 望 或放 任 了开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作者:关琦凡唐意慧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7期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购物呈现出不受时空限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便捷等特点,使得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消费方式。

但同时,网络大环境与网购的新特点也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挑战,维权处于较弱势的一方,成为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损害保护一、网购市场现状1.网络平台假货泛滥。

网络平台贩卖伪劣化妆品、药品,仿造的名牌服饰等的新闻屡见不鲜。

伪造品外在与正品差别甚小,使消费者无法辨别,但其内在品质堪忧,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较大伤害。

2.买家知假买假。

不少买家因奢侈品高昂的价格而转向追求A货、仿款这种外表或设计相似的产品。

为满足消费者这种“特殊”需求,导致了买家知假买假,卖家知假卖假,买卖双方默认假货、心照不宣等行业乱象。

3.消费者维权困难。

网购不受时空限制带来了便捷,同时虚拟化也为消费者维权带来了麻烦。

消费者上当受骗后往往卖家就逃之夭夭,运营平台往往也不能有效提供帮助及赔偿,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4.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时空限制,使消费者必须使用第三方交易工具跳转其他平台进行付款。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账户和资金容易受到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侵入网银账户,转移资金,给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信息泄露。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基础1.消费者主体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就是具体的界定,简要来说消费者就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给予特别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公平的市场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我国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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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作者:王念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35期
[摘要]网络交易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已经让众人耳熟能详,而网络交易中所出现的法律纠纷和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热烈讨论.本文以网络交易中涉及的几方面主要法律主体为切入点,主要梳理、探讨各主体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期对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规范、完善做出贡献。

[关键词]网络交易法律主体法律关系
网络交易,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网络购物”。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风起云涌的今天,网络交易的开放和灵活为商家们带来巨大商机和广阔市场,。

同时,也由于网络交易过程的虚拟性、交易地域的广阔性、交易过程中提供服务主体的多样性等特征,使得网络交易成为一把双刃剑,在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快捷、舒适、方便的购物环境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权益容易受侵的风险。

如何更好的规范网络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学界从法律角度对该问题展开的研究正呈蓬勃之势。

与其它学者侧重于研究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易受侵害的情形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同,本文侧重于梳理、分析网络交易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主体,并对其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进行探讨,以期从其他角度为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的解决起到参考、促进作用。

一、CtoC网络交易模式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
电子商务模式有BtoB ,BtoC ,CtoC几种。

其中CtoC网络交易模式英文全称为Customer to Customer,即消费者-消费者模式,是一种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交易的一种模式。

在数种网络交易模式中,CtoC模式发展迅猛。

目前最大的CtoC网站,每7秒就卖掉一件商品,每天交易额400万人民币。

淘宝网2006年4月25日公布的200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显示,该季度其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19亿元,跃居成为中国交易金额第一的C-C网站,网上商品数超过1100万件。

鉴于C2C网络交易模式的典型性,本文对网络交易中法律关系的探讨即建立在此种模式之上。

在CtoC的交易模式中,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其他个体发生交易,即买卖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如下几方面主体: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通常指交易网站,如我们所熟知的ebay网及淘宝网。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通常是网站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交易纠纷的处理者。

第二,网络交易中商品的出售者,即卖方。

主要负责展示并提供商品,与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

第三,网络交易中商品的接受者,即消费者,又称买方。

主要通过网络进行购买商
品,支付货款。

此外,还包括责为交易的双方提供资金转账的网上银行、网络支付平台等网络金融机构,以及对各方的身份和资格进行鉴定的认证机构等。

二、网络交易中法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法律地位
网络购物用法律语言可以表述为: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这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即为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

双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缔结意思自治的买卖合同。

网络交易中商品出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言而喻。

网络交易中最具争议以及最难确定的应当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学界存在不少争论。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柜台出租者说。

一些学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相当于虚拟空间中的柜台出租方或展台提供者,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 条规定了柜台出租方或展台提供者的责任。

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认定为柜台出租者,从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租赁柜台的相关规定,无疑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这一界定将课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过重的法律义务。

也就是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 条柜台出租的法律规定,只要网络交易中“柜台”租赁到期,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违法的一切后果都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

实际中,一个交易网站上可能会有数以万计的经营者注册,想要完全监控、规范所有经营者的行为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现实生活中柜台出租方课以相同义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来说有失公平。

第二,合营方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属于与网络交易中的卖方进行共同经营的一方当事人。

其认为既然消费者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品销售者完成交易,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为销售者或视为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

本文认为此种学说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网络交易的卖方提供必要的网络空间和网络服务,卖方则需接受平台提供的合同条款,按其规则经营。

而网络交易的买方在与卖方进行交易时,也许要接受平台提供的条款,按其规则进行交易。

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交易的服务提供者,它与卖方及买方之间可以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与卖方之间不存任何约定的或事实上的合营关系。

第三,居间说。

这一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交易服务是为潜在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其行为符合居间行为的定义和特点。

只不过所有的信息通过电子的形式发布,而且平台提供商也没有直接参与到交易谈判中。

本文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与居间服务确实存在较多相似之处。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在网络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

它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

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
业务活动的。

但也应看到,它与一般的居间存在不少相异之处,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为其注册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而并不主动为其寻找、介绍交易机会,买卖双方交易是否成功也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并不取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因此,在承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具有一定居间性质的同时,不能对之完全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居间行为的规定。

通过对CtoC模式下几个主要法律主体相互关系的分析,本文认为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三大主要法律关系,即网络交易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卖方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买方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其中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地位最为独特,也最受争议,它与买卖双方之间均存合同关系,是网络交易顺利进行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三、网络交易中的特殊法律主体——对“电子代理人”的初探
“电子代理人”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法中》,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中也吸收了这一概念。

所谓的电子代理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审查或操作就能独立地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做出完整或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交易中,这其中可能有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网络交易合同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形式的电子化特征,使得网络交易合同中电子代理人应运而生。

电子代理人实际上是一些计算机程序或自动的手段,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它能在没有人干预的情况下完成某些行为, 起到代理人的作用。

在网络交易中,电子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与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有何区别?电子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有何效力以及所产生的错误后果应如何承担呢?本文作一初步探讨分析。

首先,网络交易中通过电子代理人进行交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种是双方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种是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本身或者代理他人的自然人之间订立。

无论是哪种方式,只要有合意的存在,正确实施了计算机关于电子代理人的程序,就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其次,由于电子代理人并非真正的自然人,而是根据本人所设置的程序数据做出相应行为。

本人在设置相应程序时就应当谨慎小心,充分预料风险,并对因程序不完善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如果与电子代理人进行交易的另一方为自然人,在发生电子错误时,自然人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对方。

否则也将承担因其恶意隐瞒而带来的相关损失。

电子代理人的产生是实践的需要,随着网络交易的进一步发展,也必将成为网络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法律主体。

目前我国法律对电子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尚为空白,亟需学界对之作进一步比较研究,以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国网络交易法律制度。

小结
本文以网络交易中法律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网络交易中三大法律主体,即网络交易买卖双方及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作了重点探讨,认为其属于买卖双方交易的居间人。

同时,本文还对网络交易中刚刚产生的一种新兴主体——电子代理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梳理、规范、完善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张福德主编:电子商务词典,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
[2]阿里巴巴200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3]刘德良:论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和责任——从一起网络交易纠纷案说起[DB/OL],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http//www.chinaeclaw/readArticle.asp/id=2554.2008-9-1
[4]高富平: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6,132
[5]美国:〔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2条[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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