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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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是为了提供残疾人群体全面的康复服务和关爱而设立的重要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康复效果和生活质量。

因此,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善性和服务质量的高效性。

以下是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场地选择应当考虑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等因素,以确保残疾人在康复过程中能够获得良好的治疗环境。

同时,康复中心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无障碍标准,方便残疾人出入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扶手等设施的设置。

其次,康复中心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包括医疗设备、康复器械、辅助设备等。

这些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另外,康复中心还应当配置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康复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康复服务。

此外,残疾人康复中心的管理制度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康复效果评估制度、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等,以确保康复中心的管理运作规范、有序。

最后,康复中心的服务质量也是建设标准的关键。

康复中心应当以残疾人的需求为中心,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康复服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训练、心理疏导、职业培训、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内容,以帮助残疾人尽快康复,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场地选择、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全面、专业、高效的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合能力。

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残疾人本身的共同努力,共同为残疾人的康复事业贡献力量。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诊所和门诊部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设施,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设置标准。

下面是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地理位置选择:诊所和门诊部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地区,方便患者就医。

地点应位于市区或居民区附近,距离公共交通站点或车站不远,以便患者能够轻松到达。

2.建筑规划和设计:诊所和门诊部建筑面积应满足日常诊疗和行政办公的需求。

建筑要符合当地建筑法规,具备基本的防火、防盗和安全设施。

室内空间宜分为不同区域,包括候诊区、办公区、医生诊室、检验室、药房等,各个区域应适应医疗工作流程。

3.人员配置和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设有合格的医生和医疗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

同时,需要有专门负责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

4.设备和器械:医疗机构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械,如检查仪器、治疗设备、监测设备等。

设备要经过合格的验收和日常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并提供准确的结果。

5.诊疗流程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制定和执行科学的诊疗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医生和护士等医务人员按照规范操作和管理患者。

包括患者挂号、候诊、就诊、报告领取等各个环节,要规范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6.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监控。

包括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质量检查和医疗事故报告等,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7.卫生与环境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与环境管理标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内外环境的洁净和安全。

8.药品和医疗耗材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合理的药品和医疗耗材采购、配送、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

药品和医疗耗材要有合法有效的购进渠道,并进行有效的追踪和管理,确保药品和医疗耗材的品质和安全。

9.应急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应急预案和责任分工。

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附录1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普通诊所一、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S)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口腔诊所一、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贝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种,其设置需要符合一定的基本标准,以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在诊所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下面将从诊所的场地选择、设施设备、医疗人员等方面介绍诊所设置的基本标准。

首先,诊所的场地选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诊所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安静舒适的地方,以方便患者就医,并且有利于患者的休息和恢复。

此外,诊所的场地面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容纳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并且能够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其次,诊所的设施设备也是至关重要的。

诊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诊疗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等。

这些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诊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处理系统,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再次,诊所的医疗人员也是诊所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诊所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人员,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此外,诊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能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诊所的设置需要符合一定的基本标准,从场地选择、设施设备到医疗人员,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患者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和诊所管理者能够重视诊所设置的基本标准,加强对诊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诊所能够正常运营,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个体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个体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个体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个体诊所的设置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标准,具体如下:
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设备: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规章制度: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建设标准

诊所建设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床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药品柜纱布罐紫外线灯方盘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中医诊所的中医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经批准设置中药钦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一、科室设置: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凳药柜血压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方盘洗手盆诊察桌处置台听诊器诊槌注射器紫外线灯纱布罐往诊包(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一、牙椅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中医医院推拿科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推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推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推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推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推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推拿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以推拿手法为主的治疗方法开展常见骨伤科疾病的诊疗工作,并可开展其他科相关疾病的治疗,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推拿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推拿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推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第六条中医医院推拿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推拿科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中医医院推拿科应开设独立门诊,有条件的可进行二级分科,如设置内科推拿、妇科推拿、儿科推拿等。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开设病房。

第八条中医医院推拿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断区、治疗区,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

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

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推拿科病房应设置治疗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熏蒸室、药浴室,敷贴室、理疗室、练功室等。

熏蒸室、药浴室应当通风良好,绝缘防雾,铺设防滑设施。

第九条中医医院推拿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中医医院推拿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配备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中药浸浴设备、中医反射治疗仪、中药离子导入仪、针刺手法治疗仪、艾灸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远红外按摩理疗床、三维多功能牵引床、椎间盘复位机、三维多功能牵引装置、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偏振光疼痛治疗仪、电磁波治疗仪、磁振热治疗仪等。

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普通诊所

第一部分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普通诊所
一、房屋和布局
㈠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㈡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㈢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至少设有2张观察床。

㈣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二、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设备设施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㈡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否则,应配备相应设备。

㈣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工作指标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五、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1、前言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提供全面的指导和保障。

本文档包含了以下几个章节,分别是:规划和设计、康复设施、功能要求、环境要求、安全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管理和运营要求。

通过遵循本标准,可以确保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优质的康复服务,为残疾人的康复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规划和设计- 建筑规划:包括建筑面积、楼层数、空间布局等。

- 建筑风格:建筑风格应简约、舒适、便于残疾人出入。

- 功能区划:按照康复服务流程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如康复评估区、康复训练区、医务区等。

- 环境设计: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无障碍通道、辅助设施等。

3、康复设施- 康复评估设施:包括评估仪器设备、评估室等。

- 康复训练设施:包括训练器械设备、训练室等。

- 医疗设施:包括医疗器械设备、医疗室等。

- 辅助设施:包括辅助行动设备、辅助通信设备等。

4、功能要求- 康复评估:提供完善的残疾人康复评估流程和方法。

- 康复训练:提供个体化的康复训练计划和专业的训练指导。

- 医疗保健:提供医疗服务,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和康复咨询等。

- 康复咨询:提供心理咨询、康复顾问等服务。

5、环境要求- 空气质量:要求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污染。

- 光照条件:提供充足的自然光照和合适的人工照明。

- 噪音控制:要求噪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康复环境。

6、安全要求- 防火安全:采取合理的防火措施,确保康复中心的安全。

- 防盗安全: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残疾人和设施财产的安全。

7、设备要求- 康复设备:根据康复需求配置专业康复设备,如理疗仪器、康复器械等。

- 医疗设备: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如医疗仪器、监护设备等。

8、人员要求- 医务人员:医生、护士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

- 康复人员:康复师、理疗师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康复人员。

- 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康复中心的管理人员。

中医(综合)诊所 设置标准

中医(综合)诊所设置标准中医(综合)诊所的设置标准包括以下方面:一、人员1. 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已注册执业,在一级医院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2. 设置中草药和药箱,应当配备1名具有中医本科以上职称的中医人员。

二、房屋1. 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

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1. 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2. 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本: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具有常住户口,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六、审批: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由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七、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与其所从事的服务范围相适应,并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按医疗废弃物处理规定处置。

八、中医(综合)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九、中医(综合)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十、其他规定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中医(综合)诊所设置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请参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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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是以具有医疗按摩资质的盲人按摩师集中执业,且承担主要治疗工作的卫生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国家卫生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保证建设水平。

第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残疾人、有利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

第八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设置在城市或建制镇;盲人按摩医院应设住院床位和门诊治疗床位,盲人按摩诊所可仅设治疗床位。

第十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辖区内常住人口分为五个规模等级,且确定相应的床位数,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注:1.城市等级划分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文。

2.为方便计算设置了常住人口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大于2000万或小于10万常住人口的城市按表1最大值或最小值计算。

3.按摩医院的总床位包括住院床位和门诊治疗床位,按摩医院住院床位数与门诊治疗床位数的比值宜为2.5:1,门诊治疗床位按每床0.5计作住院床位。

4.各规模等级的按摩医院(诊所)的具体床位数按插值法确定,且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

第十一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及建筑设备和专用医疗设施组成。

第十二条各类盲人按摩医院房屋建筑应包括门诊用房、医技用房、住院用房及辅助用房,按摩诊所房屋建筑应包括治疗用房及辅助用房,具体房间构成详表2:表2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间构成注:“●”为应设;“○”为可设;“—”为不设。

第十三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道路、停车场地和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专用医疗设施应包括相关影像、治疗、洗消、水处理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较好,地势相对平坦。

2.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3.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4.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十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

盲人按摩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医院单独建设时,容积率宜按 0.8~1.8控制;绿地率宜为30%,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盲人按摩医院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或多层位置,且宜有独立的出入口。

第十九条盲人按摩诊所宜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或设于既有建筑中,且应位于建筑的低层或多层位置。

第二十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功能合理布局,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一条新建的盲人按摩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设施。

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机动车停车位中宜有5~10%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且宜布置在地上,并临近主要出入口。

第二十二条盲人按摩医院宜结合人防设施等建设地下停车库,医院的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

第二十三条应合理安排室外场地,做到人车分流,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宜穿越室外人行区域。

第四章建筑面积第二十四条不同规模等级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总建筑面积,按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计算。

按摩医院总床位和按摩诊所诊治床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注:1.各区间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面积用插入法计算。

2.盲人按摩医院的使用面积系数宜按0.65计;盲人按摩诊所的使用面积系数宜按0.7计。

第二十五条担负对院外按摩师培训和实习任务的Ⅰ、Ⅱ规模等级的盲人按摩医院,应增设必要的培训教室,宿舍等教学、生活用房,可按医院总床位数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

第二十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屋建筑各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功能用房面积占比(﹪)注:本表各部分用房面积占比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五章建筑、建筑设备及专用医疗设施第二十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按功能要求、诊疗流程和残疾人的特点要求等进行建筑布局,做到分区合理,流线畅通。

第二十八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出入口、室外场地及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且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屋建筑为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有困难的地区也可设置轮椅坡道。

当机构设有轮椅坡道时,轮椅坡道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

第三十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并可设置指导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统、光学识别提示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为满足紧急救援要求,Ⅰ、Ⅱ规模等级按摩医院的每楼层宜设置防灾避难间一间,Ⅲ规模等级按摩医院的每楼层可设置防灾避难间一间,每间使用面积宜为20㎡。

第三十二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病员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建筑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室内装修应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符合无障碍、防火、环保、卫生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盲人按摩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污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

位于寒冷(B 区)、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供电应满足医疗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安全可靠。

盲人按摩医院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八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安全防范、监控等功能需求。

第三十九条盲人按摩医院可根据功能需求设置必要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及其它医疗设备,并配套建设必要的设备用房。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一条不同级别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表5进行控制。

表5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投资估算指标注:1.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仅包括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专用医疗设施,但不包括征用土地费和室内家具购置费等;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所包括的装饰工程,是指室内外普通标准的装饰工程;3.表中V级诊所的投资估算,是按照房屋租赁以普通标准的室内装修改造费用测算;如需与其他项目合建,造价参考其合建项目。

4.若需要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80~100万元;5.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50~70万元;6.非采暖地区,可参照本表指标下浮2%;7.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2016年北京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2016年第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测算的结果;8.相同级别而面积规模不同时,按插值法测算。

第四十二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

表6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工程建设工程注:1.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独立柱基、现浇框架结构类型、一般装修标准计算。

2.同一级别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算。

3.表中所列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到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及基坑支护时间、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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