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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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

为了保护浙江省境内的古树名木,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办法和规章。

这些规章旨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一、古树名木的认定标准1.1 确定古树名木的年代:地方政府规定,古树名木的年代应该在100年以上,树龄在200年以上才能被认定为古树名木。

1.2 确定古树名木的种类:地方政府规定,古树名木应该是具有历史价值或文化意义的树木,如古代名人题诗、历史事件发生地等。

1.3 确定古树名木的数量:地方政府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应该至少有一处古树名木保护单位,数量不得少于10棵。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2.1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区:地方政府规定,应该根据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设立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区,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管理。

2.2 制定保护计划:地方政府规定,每年应该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

2.3 加强巡查和监测: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古树名木的病虫害等问题。

三、古树名木的修剪和护理3.1 定期修剪:地方政府规定,古树名木应该定期进行修剪,保持树冠的形态和健康状态,促进树木的生长和发育。

3.2 补充养护: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古树名木的病虫害等问题,应该及时进行养护和治理,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3.3 加强保护意识: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加强对公众的保护意识宣传,倡导爱护古树名木,共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四、古树名木的修复和复原4.1 修复古树名木: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古树名木,应该及时进行修复和复原工作,保证古树名木的完整性。

4.2 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古树名木的周围环境,应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古树名木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4.3 加强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加强对古树名木修复和复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古树名木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1.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2. 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保护等级、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3.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生境保护,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生态平衡。

4. 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抢救复壮、修剪维护等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5. 禁止砍伐、移植、损伤、盗伐古树名木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七条公众参与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宣传和教育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年龄在一定年限以上(一般为百年或以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在历史上有一定传统、文化或者自然景观意义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根据其特点和历史价值,可以分为古树、名树、古树群、名木、古柏等不同类别。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毁坏、盗挖古树名木。

2.分类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的不同地区、类型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3.科学保护: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4.综合利用: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生态、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5.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与评估规范》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保护标准和监督机制,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结合古树名木的分布特点和资源状况,制定不同地区和类型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控制区。

3.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广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人才支持。

5.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1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还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提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古树名木的界定1. 古树:树龄超过100年的树木,具有较高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2. 名木:具有较高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1. 保护优先:对于有古树名木的地区,保护工作应优先考虑。

2. 公开透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综合管理:古树名木保护需要与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内容1. 保护范围:市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其周边环境。

2. 保护内容:(1)保持古树名木的原生状态,不得进行人为破坏或损害。

(2)保障古树名木周围的生态环境,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随意砍伐或建设。

(3)扩大古树名木的生长空间,保证其生长和繁衍能力。

(4)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巡查和养护,及时处理病虫害和自然灾害。

(5)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引导游客正确参观。

五、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 管理责任: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监督责任:社会各界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有监督责任,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

4. 个人责任: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古树名木,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

六、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1. 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和保护项目,明确保护目标和工作重点。

2. 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数据库,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和变化。

3. 强化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4.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5. 加强科学研究,探索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和方法。

XX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XX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XX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林业条例》《XX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XX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XX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第三条本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部队营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林业、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旅广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定期进行古树名木保护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普查和保护工作。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2024年9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科学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推进落实,具体协调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上海树木保护政策

上海树木保护政策
上海树木保护政策如下:
1.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并竖立明显标志,以资识别和保护。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并积极采取复壮措施,精心养护培植。

3.古树名木一律严禁砍伐,不准攀折树枝,不准剥损树皮,不准借树木搭棚、作业,不准在树上挂物、敲钉、刻划。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两米的范围内,不准挖土、堆物、造房、作业,不准倾倒有害的废水废渣。

禁止其他一切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国的古树名木资源,加强对其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古树名木指的是树龄在一百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促进其生长发育,确保其长期保存。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五条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包括保护区划、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

第七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应当进行科学研究和定期监测,了解其生长情况和健康状况。

第八条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适当的修剪和护理,保障其健康生长。

第九条对于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等可能危害古树名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救护。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第十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在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不受破坏或侵害。

第十一条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进行乱砍滥伐、乱挖乱掘等活动,防止根部受损、土壤侵蚀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利用与保护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古树名木进行科学研究、文化展示、景观建设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价值。

第十五条制定古树名木的利用计划和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活动,确保古树名木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方式,减少对古树名木的破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古树名木,如有渎职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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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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