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信息交换协议研究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影响研究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影响研究【摘要】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对企业和个人数据隐私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企业而言,这项法规增加了数据处理的成本和复杂性,但也提高了数据安全性和信任度。
对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方面,条例强化了个人数据的权利和隐私保护,限制了数据的滥用和泄露。
条例还规范了数据处理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合法、透明和安全处理。
条例也对数据的跨境流动做了一定限制,加大了企业的运营难度。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执行和监管机制将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提升数据保护的水平。
这项条例对数据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未来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数据环境。
【关键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影响研究、企业、个人数据隐私、数据处理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执行监管机制、数据保护、积极作用、展望1. 引言1.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影响研究的背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实施,这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GDPR的实施对全球数据保护事务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在欧盟内部引发了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大改革,也对全球数据治理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GDPR的制定起源于数字时代个人数据隐私受到严重侵犯的现实需求。
在数字化进程中,个人数据被大量收集、存储和操纵,而数据泄露和滥用等问题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欧盟通过GDPR的实施,旨在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保障个人数据主体的权益,推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全球化进程。
GDPR作为当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规之一,其实施对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重大影响。
欧盟各成员国和全球跨国企业都面临着符合GDPR要求的数据处理挑战,GDPR的实施也促使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台相关法规,形成了全球数据保护合规的新趋势。
通过研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影响,可以更深入了解数字时代数据保护的挑战与机遇,推动全球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的进步。
1.2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重要性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重要性在当前数字化时代尤为突出。
欧盟网络信息安全局“五道防线”增强应用程序商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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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欧盟•【条约领域】政治,外交,贸易•【公布日期】2019.04.09•【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比利时布鲁塞尔正文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2019年4月9日于比利时布鲁塞尔)序言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欧洲理事会主席唐纳德·图斯克、欧盟委员会主席让-克洛德·容克4月9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并发表以下声明。
2.中国和欧盟重申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活力,愿为实现和平、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共同努力,承诺支持多边主义,尊重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双方承诺维护《联合国宪章》、国际法以及联合国三大支柱,即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
欧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
双边关系3.双方领导人重申在相互尊重、互信、平等和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全面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致力于深化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
中国和欧盟承诺加强合作,特别是在现有的双边对话框架内。
中欧欢迎不久前举行的新一轮中欧高级别战略对话。
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2020年后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和欧盟将在下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之前制定一份新的合作议程。
4.中国和欧盟致力于在开放、非歧视、公平竞争、透明和互利基础上打造双方经贸关系。
双方承诺2019年将在谈判中,特别是投资自由化承诺方面,取得结束谈判所必需的决定性进展,以便在2020年达成高水平的中欧投资协定。
协定的高水平将体现在实质性改善市场准入、消除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歧视性要求和做法、建立平衡的投资保护框架以及纳入投资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条款。
双方同意建立高层沟通机制负责持续督导谈判,并于今年年底前向领导人汇报进展。
5.中国和欧盟承诺在双边贸易和投资中确保平等、互利合作。
双方重申愿加强双边经济合作、贸易及投资,愿相互给予更加广泛、更为便利、非歧视的市场准入。
关于欧盟资料保护指令及其执行情形之简介

借鑒歐盟做法,強化我國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措施曾德宜(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兼任講師)鑑於資訊科技的迅速發展,致使各項「個人資料」(personnel date)如出生年月日、教育程度、證件號碼及通訊方式等,越發容易為公、私部門所蒐集及使用,例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受到各種行銷電話或簡訊之騷擾,甚至發生某家銀行客戶的個人資料能在網路上輕易查詢之情況出現,極有可能係因為相關資料之保護不足,以至於造成影響個人隱私及相關權益之資料,得以輕易地任意為他人所流傳及散佈,甚至遭惡意竄改及不當使用。
為有效維護個人相關基本權益,以及避免關係到個人隱私之相關資料被濫用,「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早於1981年時即提出「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之保護協定」(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以因應資訊社會之發展;該協定其中許多部份與OECD隱私保護架構內容相似,其範圍涵蓋公開資料與隱私部分,惟僅限於個人資料檔案之自動蒐集(automatic processing),而非適用於人工處理之資料提供程序。
一般而言,資料保護法律應提供當事人獲得告知其資料之蒐集、取得及必要時更正之權利、以及可拒絕某種蒐集資料之方式;同時,亦規範資料保存者應有良好之資料管理措施、及要求擬蒐集資料之組織或個人應承擔相對義務及責任,諸如使用資料僅限特定、明確及合法之目的、保證資料不致濫用及禁止未獲授權者能取得資料,以及在進行資料蒐集活動應先行通知監理機構等義務,這些規範之目的即在於保護個人資料能獲得適切之保障。
為調和境內之法律措施及避免對於資訊自由散播有所妨礙,歐盟於1995年發佈「個人資料保護指令」(95/46/EC)期能調和各國之措施,使得歐聯內之公民能得到相同保護,並要求其會員國於1998年10月24日前依據該指令條文完成立法工作並於該年起正式於歐盟境內實施。
欧盟之间交流协议书范本

欧盟之间交流协议书范本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就双方在教育、科研、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促进双方在教育、科研和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双方在知识、技术和经验方面的共享,以实现共同发展和进步。
第二条合作范围1. 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教育交流:包括学生交换、教师培训、学术研讨等;- 科研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共享研究成果;- 技术交流:分享技术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
2.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的合作项目和方式。
第三条合作条件1. 双方应确保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符合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资源和能力,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知识产权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归属和使用。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产权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保密期限为自获得秘密之日起至该秘密公开之日止。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欧盟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变更、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欧盟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欧洲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电子报文工作模式

电子 报文 工作 模 式
蔡 丽 娟 , 彦 萍 。 俊 华 宫 周
( 通 运 输 部 水 运 科 学研 究 院 , 京 10 8 交 北 00 8)
【 摘 要 】 为推 动我 国内河航运信 息 资源共 享 , 快建设我 国 内河航 运信 息交换 系统 , 加 介绍
作者简介:蔡丽娟 ( 9 o~) 18 - ,女,硕士、助理研 究员,研 究方向为 内河抗运信息化 、智能交通 、智能信 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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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第 期 21 月 3卷 6 0 年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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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2 1-31 0 1 —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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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欧盟认可相关法规及实施情况介绍和探讨

最新的欧盟认可相关法规及实施情况介绍和探讨认可是国际通行的技术手段,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市场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增强市场活力的有利工具。
本文对欧盟认可相关的法规及其实施情况作简要介绍和探讨。
一、欧盟认可相关法规规定2008年,欧盟发布了765/2008号法规,取代了1993年发布的欧盟339/93号法规。
该法规设定了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认可以及市场监督要求。
它首次在欧盟层面为针对强制与自愿性合格评定的认可活动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
为了巩固认可作为技术层面对合格评定活动的最高层控制手段的权威性,该法规设定的要求基本上遵循了通行的ISO/IEC国际标准,但在某些方面超越了国际标准要求,特别是在以下方面:1.认可活动由各成员国惟一指定的国家认可机构开展(4.1条);2.认可属于公共权力活动(4.5条);3.国家认可机构应是非盈利性,且免受商业利益的影响(8.1条,4.7条);4.国家认可机构不应与合格评定机构竞争,认可机构之间也不应互相竞争(6.1条,6.2条)。
由于765/2008号法规发布时间较早且内容较多,限于篇幅关系,对于765/2008号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本文中不再进行详述。
欧盟765/2008号法规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为了保证该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一致性,针对765/2008号法规中关于认可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欧委会代表与成员国代表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欧委会相关部门不定期发布认可指南文件(被称为CERTIF文件)。
至2016年底,共发布15期CERTIF文件,每期针对一个问题详细说明问题的背景、定义以及协商一致的解决措施等信息。
这些问题中,既有在765/2008号法规发布实施初期遇到的欧盟认可框架在国际层面产生的影响之类的问题,也有在法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跨境认可活动问题、认可机构开展非认可活动的问题、非国家授权的认可机构的问题、认可的非盈利属性问题、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提供咨询服务的问题等。
欧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研究

2016年7月|保密科学技术|21欧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研究● 王 融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关键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从后者中逐步脱离并构建起相对独立的保护政策体系。
为应对恐怖主义危机,欧盟于2004年启动了“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规划”,力图通过增加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中“威胁—预警—响应”的被动应急模式改为主动保护模式。
2004年6月,欧洲理事会要求欧委会准备一项整体战略以增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同年10月,欧委会公布了《反恐怖主义中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通讯》。
该《通讯》强调,关键基础设施是指如果被中断或被破坏的话,将会对欧盟公民的健康、安全、经济安全和福利,以及欧盟政府发挥有效职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这些物理的和信息技术的设施、网络、业务和资产,具体包括:能源装置和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金融(银行、证券和投资);卫生医疗、食品;自来水;运输(基建、码头、联合运输设施、铁路和公共交通网络、交通控制系统)六大类。
其中,通信业在所有关键基础设施中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2009年,欧委会发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通讯——保护欧洲免于大规模网络袭击和中断:提高准备度、安全性和恢复能力》,指出信息通信(ICT )部门是最为关键的一个部门,能给所有社会部门提供支撑。
而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网络攻击已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复杂水平,对此欧盟提出了从五个方面应对这些挑战并制定了行动计划:1.准备和预防:鼓励在成员国之间、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通过论坛或伙伴关系等实现有效沟通和经验、信息共享;2.检测和响应:支持发展欧洲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3.缓解和恢复:强化欧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II )的防御机制,鼓励成员国及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响应和恢复演习;4.国际合作:确定保证互联网的稳定性和应急能力为欧盟优先发展事项,鼓励开展国际合作;5.关键基础设施标准:鼓励欧盟及各成员国在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内制定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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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信息交换协议研究
•杨秋霞
【摘要】[摘要]在云计算、大数据传输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跨国犯罪的准确裁定等都离不开国家间的数据信息传输。
由于法律制度,经济体制、文化传统、尤其是对待隐私权观念的各不相同, 欧盟与美国在跨境数据信息保护的内容也大相径庭。
这就给需要数据信息流动的诸多事项带了极大的阻碍。
文童期望通过分析欧盟与美国关于跨境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双方签订的新旧协议涉及的个人数据保护的对比,为我国的跨境数据保护带来一些启示,为我国的跨境信息交换立法提供一个新的方向。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年(卷),期】2016(000)011
【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跨境数据;个人;欧盟
—、欧盟关于跨境个人数据的保护现状
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定义是,跨越国家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
机器可读的数据进行处理、存储和检索。
①杨磊•国外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DB∕OL].http√∕∕42071∕2015∕07∕23∕6611s5041096.htm ,2015- 07-23o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时代下,我们在网站上注册的资料,在商场随手登记的电话号码,在网络上搜索的词条等大部分数据都包含个人信息,促进了商家的获利和消费者的需求。
大数据时代开启了一场寻宝游戏,而人们
对于数据的看法以及对于由因果关系向相关关系转化时释放出来的潜在价值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