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新婚姻法解释:协议离婚(2024精)

新婚姻法解释:协议离婚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离婚成为越来越多夫妻面临的选择。
为了解决离婚过程中的繁琐程序和纷争,我国新婚姻法中引入了协议离婚的条款。
本文将详细解释新婚姻法中有关协议离婚的内容,并探讨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
1. 协议离婚的定义
协议离婚是一种夫妻双方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在法定程序下自行协商解决离婚事宜的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更加简便、迅速,并且能够减少对夫妻双方的伤害。
2. 协议离婚的条件
3. 协议离婚的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协议离婚的流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确保协议离婚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4. 协议离婚的优势
5. 协议离婚的问题与挑战
随着协议离婚制度的推行,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与挑战:
不平等现象:由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议价能力不平等,较弱势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的审核和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子女利益:协议离婚过程中,子女的权益常常容易被忽视。
在离婚协议中应该加入明确的子女抚养和教育的规定,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制教育:为了确保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的理解,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离婚协议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结论
协议离婚是我国新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具有简便快捷、保护隐私、维护关系等优势。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协议离婚制度,需要加强对离婚协议的审核和保护,加大对子女利益的关注,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离婚协议的质量。
只有这样,协议离婚制度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和认同。
《2024年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范文

《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篇一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已成为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解决夫妻间的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离婚调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离婚调解的制度、方法和经验,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离婚调解制度离婚调解制度是指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离婚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以减少诉讼纠纷,维护双方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
1. 制度背景离婚调解制度起源于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家庭和谐的理念,同时也符合现代社会对效率与公正的追求。
该制度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离婚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2.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离婚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三、离婚调解方法1. 沟通协商沟通协商是离婚调解的基础。
调解员应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立场,引导双方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2. 情感疏导离婚往往伴随着情感问题,调解员应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情感疏导,减轻心理压力,使其能够理性地对待离婚问题。
3. 提出建议调解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建议,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建议,以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四、离婚调解经验1. 注重沟通技巧在离婚调解过程中,沟通技巧至关重要。
调解员应学会倾听、理解、引导和鼓励,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同时,还应注重沟通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调整沟通策略。
2. 关注当事人需求离婚调解应关注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生活安排等。
调解员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议,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3. 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在离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确保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2024年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范文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率呈上升趋势。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婚姻关系,我国在离婚制度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背景、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背景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期,期间双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或诉讼,以帮助双方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缓解冲动离婚的情况。
该制度的设立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维护家庭稳定: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给孩子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让他们在冷静的状态下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
2. 保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冷静思考后,重新沟通、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保护婚姻关系。
3. 减少冲动离婚:现代社会节奏快,人们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冲动离婚的想法。
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缓冲,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现状自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已在各地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实施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范围:离婚冷静期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 实施效果: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冲动离婚的情况,使更多夫妻在冷静思考后选择重新沟通、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该制度也提高了离婚登记的办理效率。
3. 存在问题: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冷静期的具体时长设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如何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等。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 冷静期时长设置不够合理:当前我国离婚冷静期时长的设置相对固定,未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夫妻情况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置。
这可能导致部分夫妻在冷静期内无法有效沟通、协商,或者冷静期过短导致双方未充分思考便再次进入离婚程序。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引言协议离婚制度是一种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浅析这些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1. 社会认知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相对较新,社会上关于其了解和认知的程度有限。
部分人对于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和手续要求存在误解,这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2. 权益保障不足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协议的制定中面临弱势地位,其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较弱势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平的情况。
3. 法律规范不完善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家庭暴力、虐待等,协议离婚制度无法提供充分保护和解决机制。
4. 实施过程监督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协议、欺诈等行为,却难以被发现和制止,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1.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其认知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和制度的教育,确保当事人了解并正确运用协议离婚制度。
2. 加强权益保障在协议离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加强现有机构的职能,确保较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协议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协议过程中的事实不对等。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协议离婚的特点,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债务解决等方面,应明确详细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监督机制在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行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研究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婚 姻法)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下称 《 若 二 》( 司法解 妻 双方 完全 自愿为 前提 , 夫妻双 方亲 自办理 , 须 不适用代 理制度 。
一
但从严 格意 义上 讲 , 婚协 议仍 属身 份性协 议 。 离 首先 关 于夫
财产 分割 、 务清偿及 子女 抚养 的处 理是 终止夫 妻身份 关系 的法 债
4 行 政程 序性 。 对于诉 讼 离婚 而言 , 姻登 记机 关是 登记 离婚 婚姻 、 养 、 护等有 关身 份关 系 的协 议 , . 相 婚 收 监 适用 其他 法律 的规 定 。
本, 同时有 利于 离婚 协议 的 自 履 行和执 行 。 觉 二、 关于离 婚协 议
根据婚 姻法 和民法通 则的要 求 , 婚协议 的成立 仅须夫 妻双 离
( ) 二 离婚 协议 的性质
、
登记 离婚 的概 念和 特征
所 谓登 记离 婚 , 叫两愿 离婚 或协 议离 婚 , 也 是指 夫妻双 方 自 愿 离婚 , 并就离 婚 的法律 后果 达成 一致 协议 , 过婚 姻登记 机关 经
认 可 即可解 除 婚姻 关系 的一 种 离婚方 式 。为 了区分 与诉讼 阶段
《 同法》 2条规 定 : 法所 称合 同是平 等主 体 的 自然 人 、 合 第 本 法人 、 其他 组织之 间 设立 、 更 、 变 终止 民事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协议 。 因此 , 离婚协 议不 适用 合 同法 的规 定 , 适用 婚姻 法和 民法通 则 应
的相关规 定 。 ( ) 三 离婚协 议 的成立 、 生效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一、介绍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会涉及到各种财产、抚养子女等问题。
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我国实行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协议、诉讼离婚、调解离婚。
本文将从三大制度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解析。
二、离婚协议1.基本概念离婚协议是指夫妻自行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离婚事宜的一种方式。
2.适用条件(1)夫妻双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夫妻双方都认为无法维持婚姻关系;(3)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内容没有争议。
3.程序(1)协议首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2)签署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协议离婚;(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离婚协议进行调解。
4.效力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同意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经过协商,双方制定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事宜,并签字盖章。
双方根据协议共同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协议离婚,调解后,离婚协议获得了法律效力。
三、诉讼离婚1.基本概念诉讼离婚是指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认定婚姻无效或离婚的一种方式。
2.适用条件(1)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一致认为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继续维持;(2)夫妻中一方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重大致残疾病;(3)对方有重婚、夫妻感情实质空虚、缺乏性生活等情形。
3.程序(1)诉讼离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2)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后,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对方;(3)双方当事人应当到法院参加庭审并进行互相质证。
4.效力法院判决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王先生和赵女士感情出现矛盾,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王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其双方婚姻无法继续维护,判决离婚并制定了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事宜,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限制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限制
在我国,离婚自由是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以及促进家庭和谐,我国的婚姻法律对离婚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限制的几个方面的论述:
1. 离婚冷静期:为了防止冲动离婚,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在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后,必须经过一定的冷静期,双方在此期间可以重新考虑离婚的决定。
2. 禁止离婚的情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禁止离婚,例如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 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特别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不受影响。
如果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法院可能会限制离婚。
4. 经济帮助和生活困难的考虑:如果一方因离婚而面临经济困难或需要经济帮助,法院可能会要求另一方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5. 离婚协议的内容限制:离婚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6. 离婚登记程序的限制: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自愿协议、调解无效后的诉讼离婚等,不能随意私下协议离婚。
7. 军婚的特殊规定:对于军人的婚姻,我国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军人离婚需要得到部队的同意,以维护军队的稳定。
8. 离婚对老年人的保护: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情况,法律在离婚问题上对老年人给予一定的保护,避免因离婚导致老年人生活无保障。
通过这些限制,我国的婚姻法律旨在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于中国离婚制度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离婚制度几点思考提纲一、关于协议离婚制度(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1、婚姻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3、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1、设立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制度。
2、设立协议离婚的公正制度。
3、细化离婚后监督措施。
二、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感情破裂”法定理由存在缺陷(二)离婚理由应酬相对宽大和自由。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二)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因离婚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对其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但其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缺陷。
虽然我们不能苟求一部法律尽善尽美,但对它的不足之处我们还是应该思考的。
本文就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几方面的不足作些探讨,指出了解决途径。
首先对协议离婚制度中通过对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程序可以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离婚协议缺乏强制力、婚后监督措施不便操作三方面问题及对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夫妻感情破裂”应改为“婚姻关系破裂”阐述了自己的理由,认为法定理由没有充分反映婚姻本质,过于理想化,操作性不强及离婚理由应当相对宽大和自由的观点;最后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提出了几点个人看法,即婚姻法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等进行了阐述,以供指正。
关键词:离婚制度、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离婚理由、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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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研究-论目前协议离婚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一、研究背景近来,随着一些电视剧《裸婚时代》、《闪婚》等的热播,让我们在娱乐消遣的同时也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社会的主流型问题的存在,那就是现在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现状,特别是其中的协议离婚制度,值得我们法律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二、研究目的选择这个研究课题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目前中国协议离婚制度进行研究,更加深入的了解这种自由的婚姻解除方式,对其合理和文明的程度进行充分的论证,并结合现阶段中国的相关立法现状,分析目前中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的待完善以及不足之处。
三、外国相关立法研究协议离婚制度并不是中国的特产,外国也存在着诸多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限制性规定。
但与中国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制度不同的是,欧美国家大多采用的是法援协议离婚的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结婚最初6 个月内不得提出双方同意的离婚。
荷兰离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规定,结婚须满 1 年后才能提出离婚。
"英国《1996 年家庭法》规定,"为了申请离婚令,在结婚一周年纪念日之前所作的声明无效。
这属于对协议离婚在时间上的限制。
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了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如法国、英国、韩国等。
以韩国为例,其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从听取法院提供的有关离婚内容的介绍之日起起算。
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具体为:有未成年子女(包括怀孕)的为3个月;有到成年未满1个月至3个月的未成年子女时,为子女的成年日期;有到成年还有不到1个月的子女或没有子女等其他情形时为1个月。
而且还有"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采用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的更加人性化的规定。
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9 条规定,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时,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有未成年子女者须经诉讼程序离婚。
《墨西哥民法典》也要求协议离婚的双方须无共同的未成年子女。
这些限制性措施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婚姻的尊严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的婚姻家庭现状截止目前,中国总共已经出现了四次大的离婚高潮。
第一次是大约从1950年开始,到1957年才平息,也就是1951年《婚姻法》颁布前后,这次离婚高潮和政权的变化,被有些人生动的形容为"革命的需要"。
第二次离婚浪潮是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70年代末形成的,其原因大多是出自政治压力和对政治扭曲了的婚姻现象的改变。
很有悲剧色彩的是,仿佛是上次离婚浪潮中的女方报仇似的,这时的离婚大多却出自女方,男方接受,双方都别无选择,是当时的强权政治导致了心灵的扭曲,而非婚姻家庭本身存在问题,也就是一种恋态社会的政治压力下形成的畸形的离婚现象。
第三次离婚高潮是在80年代初新《婚姻法》颁布不久后,出现了陈世美式的离婚,一开始这种离婚被禁止和唾弃,但是在1989年做高院出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种离婚开始被堂而皇之的搬上了桌面。
对于现在目前的离婚高潮业绩第四次离婚高潮,随着2001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夫妻之间只要相互达成离婚协议,就可以登记离婚,可以说离婚也与时俱进变得"方便快捷"。
五、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简介到底何为协议离婚呢?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
经法定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此即为协议离婚,习惯上通常又将其称为自愿离婚、两愿离婚。
从学理方面分析,由于婚姻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故目前我国的婚姻缔结与解除程序都采用的是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行政登记制度,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离婚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也规定了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与此同时,世界上还存在着其他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其一是通过户籍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如日本,其二是通过司法裁决程序。
可见,我国目前对婚姻的解除采取的还是比较宽容和人性化的立法,在诉讼离婚之外规定了协议离婚制度,而且即使在诉讼离婚时往往也会先进行诉讼调解离婚。
而不是像奥地利的立法一样,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加以批准,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的的离婚协议才能生效。
这种相对自由的婚姻解除相关立法,虽然充分保证了公民的人权和婚姻自由,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也对婚姻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的潜在隐患,造成了人们因缺乏拘束而在缔结婚姻时过于轻率和随意,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虽然我国现在实行的有协议离婚制度,但是这个婚一旦结了,想要离还是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的。
首先,协议离婚双方但是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此外,离婚行为的强烈的人身性也决定了登记时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前去而不能有任何第三人代替。
其次,双方当事人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与结婚一样,离婚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需要双方但是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做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三,双方学位自愿离婚。
不属于真实意思的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将有权不予受理。
这就要求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并达成了一致,而且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不能是由一方或第三方使用欺诈或胁迫等方式迫使其同意违背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或是双方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恶意串通而为的假离婚。
最后,《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就要求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登记备案,以便日后一方如有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时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离婚制度中的漏洞及先关思考我国《婚姻法》第11条明文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至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些问题,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胁迫,胁迫的程度有多大才会构成协议离婚的不被受理,有关胁迫行为的认定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审查,如何保证审查的全面性与完整性以及准确性与及时性,以及日后发现胁迫的行为事实之后如何对受害方进行救济,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地方。
对于是否存在胁迫行为的相关事实的审查,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这往往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问题,如何在公证有效审查相关事实与尊重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是相关机关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重经验积累的问题。
或者我们也可以从立法层面上寻求解决的出路。
首先,可以适当提高协议离婚的适用门槛,增加其必须要满足的要求,从而缩小协议离婚的适用领域,从源头上杜绝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离婚的发生。
其次,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实或有误时的处罚措施,以督促其更好的履行职责,从公权力一方减少不实的协议离婚的办理。
再者,相关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对因胁迫等不法手段而形成的协议离婚的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充分保障其人身权和诉讼权等权利的行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对于协议离婚的条件中的第二个,我还存在一些疑问。
法律要求双方都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在普通情况下来看当然是合理的。
因为婚姻缔结的前提就是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点要求看似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存在在这样那样的意外,这就对法律规定的要求提出了挑战。
例如如果一对夫妻的一方在婚后患上神经病,另一方感觉感情破裂婚姻生活没有丝毫幸福感可言欲提出离婚,是否只有通过法院起诉才能提起离婚?如果遇到无法为患病一方找到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到底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呢?协议离婚制度在充分保障人们的婚姻自由权的同时,是不是该为一些通过司法诉讼无法有效解决的实践性难题提供一个有效地解决途径呢?我认为协议离婚制度应该在相关方面做出积极有效的改进,这样不仅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而且可以更加方便的造福于广大公民与整个社会。
与此同时,刚刚在武汉发生一件叫人哭笑不得的事情,让我们不得不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现状和态度存在很大的疑问。
据武汉晚报报道:10年前,不满18岁的鲁某某未婚先孕,匆忙结了婚。
婚后为了给即将出生的孩子办户口,鲁某某和丈夫林红胜商量后,弄了个假身份证、以鲁仙丽的名义登记结婚。
如今鲁某某远嫁湖南,但是她的前夫林红胜没法再娶,因为在法律上他还没有离婚。
一年多时间里,他跑接到、跑民政、跑法院,希望能与鲁仙丽离婚。
但是这个鲁仙丽本身就是个不存在的人,这婚没法离。
"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结婚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只重形式、不重实质,也就是只看证,而不管证件的真伪,已经造成很多类似的复杂、疑难事情。
事情是登记机关办的,出了问题肯定是要负责任的。
而出现这种民政无法终止、法院无法判决的离不了婚的事件,是法律滞后造成的。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秦前红如是说。
这就让人不由的思考,婚姻登记机关到底应该以一个什么样的心态和态度去切实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如此这样就算再完善的制度、再精准的立法,也无法阻止实践中众多纰漏的形成。
相关部门必须一手抓立法,一手抓职业责任感,才能让我国的婚姻制度更加完善。
七、结语通过上述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研究和思考,我已经对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立足于我国现行的协议离婚的程序,对比与外国的相关立法,就暴露出其存在的众多缺陷,例如程序过于简便,不利离婚双方冷静地思考,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变得越来越复杂。
再加之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滞后性,不及时对其进行完善和补充,必然会在调整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时遇到瓶颈。
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我们每个人都无法与婚姻家庭关系隔绝,本文笔者希望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中的缺陷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和个人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部好的婚姻家庭法不仅可以造福于整个社会,而且会给我们每个社会成员带来福音。
相信一套完善的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可以缔结出更多的幸福家庭,并能更好的结束那些不幸的家庭,为人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使全社会的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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