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2024年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范文

《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篇一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一、引言离婚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的解决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关系以及未来的人生道路。
近年来,离婚现象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中的矛盾日益增加,从而引发的婚姻矛盾和纠纷也在增多。
在此背景下,离婚调解应运而生,成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从制度、方法和经验三个方面探讨离婚调解的重要性和实际操作。
二、离婚调解制度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的两种形式:诉讼离婚和调解离婚。
而离婚调解制度是保障调解过程合法有效、顺利进行的一种法律保障。
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环节:1. 受理申请:离婚双方均可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在确保符合调解的条件后,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2. 双方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为主要目标。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沟通。
3. 调解协议: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由调解员出具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当经过双方的确认并签字生效。
若无法达成协议,应当进入诉讼程序。
三、离婚调解的方法在进行离婚调解时,我们需要运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家庭状况了解:在调解前,应深入了解双方的家庭状况、生活情况以及矛盾产生的原因等,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
2. 情感沟通:在调解过程中,应注重情感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
3. 依法依规: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合理协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引导双方进行合理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四、离婚调解的经验在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了一些有效的经验:1. 重视情感疏导:在调解过程中,应注重情感疏导,帮助双方当事人缓解情绪压力,以便更好地进行沟通和协商。
2. 重视证据收集:在受理申请时,应认真收集证据和证明材料,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提供依据。
2024我国离婚制度研究

2024我国离婚制度研究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男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自愿结婚,现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离婚事宜1.1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1.2 甲乙双方同意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1.3 甲乙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子女抚养事宜2.1 甲乙双方共同子女: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2 甲乙双方约定,孩子由乙方抚养,甲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直至孩子年满__________周岁。
2.3 甲乙双方约定,孩子的医疗、教育等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2.4 甲乙双方约定,孩子的重大事项(如教育、医疗等)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三、财产分割事宜3.1 甲乙双方共同财产:(1)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__________,甲乙双方约定归__________方所有。
(2)甲乙双方共同存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约定归__________方所有。
(3)甲乙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__________,甲乙双方约定归__________方所有。
3.2 甲乙双方的个人财产:(1)甲方个人财产:__________。
(2)乙方个人财产:__________。
3.3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在离婚后不得侵犯对方的财产权益。
四、债务处理事宜4.1 甲乙双方确认,离婚前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4.2 甲乙双方共同债务:__________,甲乙双方约定由__________方承担。
五、双方权利义务5.1 甲乙双方同意,离婚后尊重对方的生活,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
5.2 甲乙双方同意,离婚后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2024年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范文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率呈上升趋势。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婚姻关系,我国在离婚制度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背景、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背景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期,期间双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或诉讼,以帮助双方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缓解冲动离婚的情况。
该制度的设立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维护家庭稳定: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给孩子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让他们在冷静的状态下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
2. 保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冷静思考后,重新沟通、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保护婚姻关系。
3. 减少冲动离婚:现代社会节奏快,人们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冲动离婚的想法。
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缓冲,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现状自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已在各地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实施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范围:离婚冷静期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 实施效果: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冲动离婚的情况,使更多夫妻在冷静思考后选择重新沟通、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该制度也提高了离婚登记的办理效率。
3. 存在问题: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冷静期的具体时长设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如何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等。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 冷静期时长设置不够合理:当前我国离婚冷静期时长的设置相对固定,未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夫妻情况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置。
这可能导致部分夫妻在冷静期内无法有效沟通、协商,或者冷静期过短导致双方未充分思考便再次进入离婚程序。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协议离婚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制度,意在通过夫妻协议解决离婚问题。
在实践中,协议离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向做出浅析。
一、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不足1. 对弱势群体的不利影响协议离婚制度鼓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离婚问题,但在现实中,许多离婚案件中,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财产保障,她们往往很难在离婚协商中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此,协议离婚制度需要更多的法律保障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2. 协议内容缺乏敏感性很多夫妻在离婚协商中,由于缺乏理性和客观,往往难以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敏感问题达成一致。
因此,法律应该为夫妻离婚协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协议内容公正合理。
3. 对法律的滥用和规避协议离婚制度在实践中遭受到不少挑战,即一些夫妻将其协议内容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如通过虚假协议来转移财产或逃避子女抚养责任。
这些行为违背了协议离婚制度的初衷,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方向1.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针对弱势群体,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离婚自我救济能力,让离婚协商变得更加公正合理。
2. 建立协议内容审查机制建立协议内容审查机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防止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责任。
3. 设置强制性条款协议离婚制度在设计上,更多是一种鼓励夫妻协商的方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协商达不成,需要制定相应法律条款,规定强制性要求,解决离婚难题。
4. 推动司法改革加强离婚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以保证裁判的公正合理,加强对离婚协议的执行,以确保协议全部得到兑现。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制度虽然带来了离婚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和依法分财产、抚养子女的效率和公正,但还存在诸多不足。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建立协议内容审查机制,设置强制性条款,推动司法改革,协议离婚可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引言协议离婚制度是一种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浅析这些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1. 社会认知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相对较新,社会上关于其了解和认知的程度有限。
部分人对于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和手续要求存在误解,这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2. 权益保障不足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协议的制定中面临弱势地位,其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较弱势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平的情况。
3. 法律规范不完善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家庭暴力、虐待等,协议离婚制度无法提供充分保护和解决机制。
4. 实施过程监督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协议、欺诈等行为,却难以被发现和制止,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1.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其认知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和制度的教育,确保当事人了解并正确运用协议离婚制度。
2. 加强权益保障在协议离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加强现有机构的职能,确保较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协议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协议过程中的事实不对等。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协议离婚的特点,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债务解决等方面,应明确详细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监督机制在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行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024我国离婚制度研究

2024我国离婚制度研究甲方(研究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共同开展关于2024年我国离婚制度研究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 甲方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2024年我国离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信息,为乙方提供研究所需的基础资料。
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对2024年我国离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离婚原因、离婚程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
3. 甲乙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就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如有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均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披露。
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相关秘密已不具有商业价值或已被公众知晓。
第三条知识产权1. 甲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论文、报告等作品,除非另有约定,均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
2.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时,应注明出处,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费用支付1.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支付研究费用。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研究进度延误或研究成果不符合约定要求,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额外费用。
第五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个月。
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签订新合同;否则,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研究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婚 姻法)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下称 《 若 二 》( 司法解 妻 双方 完全 自愿为 前提 , 夫妻双 方亲 自办理 , 须 不适用代 理制度 。
一
但从严 格意 义上 讲 , 婚协 议仍 属身 份性协 议 。 离 首先 关 于夫
财产 分割 、 务清偿及 子女 抚养 的处 理是 终止夫 妻身份 关系 的法 债
4 行 政程 序性 。 对于诉 讼 离婚 而言 , 姻登 记机 关是 登记 离婚 婚姻 、 养 、 护等有 关身 份关 系 的协 议 , . 相 婚 收 监 适用 其他 法律 的规 定 。
本, 同时有 利于 离婚 协议 的 自 履 行和执 行 。 觉 二、 关于离 婚协 议
根据婚 姻法 和民法通 则的要 求 , 婚协议 的成立 仅须夫 妻双 离
( ) 二 离婚 协议 的性质
、
登记 离婚 的概 念和 特征
所 谓登 记离 婚 , 叫两愿 离婚 或协 议离 婚 , 也 是指 夫妻双 方 自 愿 离婚 , 并就离 婚 的法律 后果 达成 一致 协议 , 过婚 姻登记 机关 经
认 可 即可解 除 婚姻 关系 的一 种 离婚方 式 。为 了区分 与诉讼 阶段
《 同法》 2条规 定 : 法所 称合 同是平 等主 体 的 自然 人 、 合 第 本 法人 、 其他 组织之 间 设立 、 更 、 变 终止 民事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协议 。 因此 , 离婚协 议不 适用 合 同法 的规 定 , 适用 婚姻 法和 民法通 则 应
的相关规 定 。 ( ) 三 离婚协 议 的成立 、 生效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中,协议离婚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协议离婚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种相对平和、自主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它允许夫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实现婚姻的解除。
协议离婚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和自主选择。
夫妻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关键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
这种方式相较于诉讼离婚,往往能够减少双方的冲突和矛盾,降低离婚过程中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首先,协议离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充分的自主权。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协议离婚让夫妻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来安排离婚后的生活,而不是完全由法律或司法机关来决定。
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可以根据双方的贡献、需求以及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分配。
这不仅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更有可能满足双方的合理诉求。
其次,协议离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尤其是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如果夫妻能够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达成一致,对于子女的成长和心理健康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比之下,诉讼离婚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恶化,给子女带来更多的伤害和困扰。
然而,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存在协议内容不公平、不合法的情况。
有些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可能由于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或者受到胁迫、欺诈等原因,导致协议内容明显对一方不利。
或者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影响了协议的效力和执行。
另一方面,对于协议离婚的审查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时,主要是对离婚协议的形式进行审查,而对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双方意愿的真实性缺乏深入的调查和核实。
这就可能导致一些虚假离婚或者冲动离婚的情况发生。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加强对协议离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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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研究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研究-论目前协议离婚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一、研究背景近来,随着一些电视剧《裸婚时代》、《闪婚》等的热播,让我们在娱乐消遣的同时也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社会的主流型问题的存在,那就是现在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现状,特别是其中的协议离婚制度,值得我们法律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二、研究目的选择这个研究课题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目前中国协议离婚制度进行研究,更加深入的了解这种自由的婚姻解除方式,对其合理和文明的程度进行充分的论证,并结合现阶段中国的相关立法现状,分析目前中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的待完善以及不足之处。
三、外国相关立法研究协议离婚制度并不是中国的特产,外国也存在着诸多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限制性规定。
但与中国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制度不同的是,欧美国家大多采用的是法援协议离婚的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结婚最初 6 个月内不得提出双方同意的离婚。
荷兰离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规定,结婚须满 1 年后才能提出离婚。
"英国《1996 年家庭法》规定,"为了申请离婚令,在结婚一周年纪念日之前所作的声明无效。
这属于对协议离婚在时间上的限制。
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了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如法国、英国、韩国等。
以韩国为例,其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从听取法院提供的有关离婚内容的介绍之日起起算。
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具体为:有未成年子女(包括怀孕)的为3个月;有到成年未满1个月至3个月的未成年子女时,为子女的成年日期;有到成年还有不到1个月的子女或没有子女等其他情形时为1个月。
而且还有"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采用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的更加人性化的规定。
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9 条规定,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时,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有未成年子女者须经诉讼程序离婚。
《墨西哥民法典》也要求协议离婚的双方须无共同的未成年子女。
这些限制性措施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婚姻的尊严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的婚姻家庭现状截止目前,中国总共已经出现了四次大的离婚高潮。
第一次是大约从1950年开始,到1957年才平息,也就是1951年《婚姻法》颁布前后,这次离婚高潮和政权的变化,被有些人生动的形容为"革命的需要"。
第二次离婚浪潮是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70年代末形成的,其原因大多是出自政治压力和对政治扭曲了的婚姻现象的改变。
很有悲剧色彩的是,仿佛是上次离婚浪潮中的女方报仇似的,这时的离婚大多却出自女方,男方接受,双方都别无选择,是当时的强权政治导致了心灵的扭曲,而非婚姻家庭本身存在问题,也就是一种恋态社会的政治压力下形成的畸形的离婚现象。
第三次离婚高潮是在80年代初新《婚姻法》颁布不久后,出现了陈世美式的离婚,一开始这种离婚被禁止和唾弃,但是在1989年做高院出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种离婚开始被堂而皇之的搬上了桌面。
对于现在目前的离婚高潮业绩第四次离婚高潮,随着2001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夫妻之间只要相互达成离婚协议,就可以登记离婚,可以说离婚也与时俱进变得"方便快捷"。
五、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简介到底何为协议离婚呢?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
经法定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此即为协议离婚,习惯上通常又将其称为自愿离婚、两愿离婚。
从学理方面分析,由于婚姻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故目前我国的婚姻缔结与解除程序都采用的是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行政登记制度,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离婚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也规定了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与此同时,世界上还存在着其他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其一是通过户籍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如日本,其二是通过司法裁决程序。
可见,我国目前对婚姻的解除采取的还是比较宽容和人性化的立法,在诉讼离婚之外规定了协议离婚制度,而且即使在诉讼离婚时往往也会先进行诉讼调解离婚。
而不是像奥地利的立法一样,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加以批准,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的的离婚协议才能生效。
这种相对自由的婚姻解除相关立法,虽然充分保证了公民的人权和婚姻自由,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也对婚姻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的潜在隐患,造成了人们因缺乏拘束而在缔结婚姻时过于轻率和随意,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虽然我国现在实行的有协议离婚制度,但是这个婚一旦结了,想要离还是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的。
首先,协议离婚双方但是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此外,离婚行为的强烈的人身性也决定了登记时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前去而不能有任何第三人代替。
其次,双方当事人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与结婚一样,离婚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需要双方但是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做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三,双方学位自愿离婚。
不属于真实意思的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将有权不予受理。
这就要求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并达成了一致,而且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不能是由一方或第三方使用欺诈或胁迫等方式迫使其同意违背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或是双方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恶意串通而为的假离婚。
最后,《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就要求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登记备案,以便日后一方如有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时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离婚制度中的漏洞及先关思考我国《婚姻法》第11条明文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至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些问题,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胁迫,胁迫的程度有多大才会构成协议离婚的不被受理,有关胁迫行为的认定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审查,如何保证审查的全面性与完整性以及准确性与及时性,以及日后发现胁迫的行为事实之后如何对受害方进行救济,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地方。
对于是否存在胁迫行为的相关事实的审查,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这往往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问题,如何在公证有效审查相关事实与尊重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是相关机关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重经验积累的问题。
或者我们也可以从立法层面上寻求解决的出路。
首先,可以适当提高协议离婚的适用门槛,增加其必须要满足的要求,从而缩小协议离婚的适用领域,从源头上杜绝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离婚的发生。
其次,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实或有误时的处罚措施,以督促其更好的履行职责,从公权力一方减少不实的协议离婚的办理。
再者,相关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对因胁迫等不法手段而形成的协议离婚的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充分保障其人身权和诉讼权等权利的行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对于协议离婚的条件中的第二个,我还存在一些疑问。
法律要求双方都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在普通情况下来看当然是合理的。
因为婚姻缔结的前提就是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点要求看似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存在在这样那样的意外,这就对法律规定的要求提出了挑战。
例如如果一对夫妻的一方在婚后患上神经病,另一方感觉感情破裂婚姻生活没有丝毫幸福感可言欲提出离婚,是否只有通过法院起诉才能提起离婚?如果遇到无法为患病一方找到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到底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呢?协议离婚制度在充分保障人们的婚姻自由权的同时,是不是该为一些通过司法诉讼无法有效解决的实践性难题提供一个有效地解决途径呢?我认为协议离婚制度应该在相关方面做出积极有效的改进,这样不仅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而且可以更加方便的造福于广大公民与整个社会。
与此同时,刚刚在武汉发生一件叫人哭笑不得的事情,让我们不得不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现状和态度存在很大的疑问。
据武汉晚报报道:10年前,不满18岁的鲁某某未婚先孕,匆忙结了婚。
婚后为了给即将出生的孩子办户口,鲁某某和丈夫林红胜商量后,弄了个假身份证、以鲁仙丽的名义登记结婚。
如今鲁某某远嫁湖南,但是她的前夫林红胜没法再娶,因为在法律上他还没有离婚。
一年多时间里,他跑接到、跑民政、跑法院,希望能与鲁仙丽离婚。
但是这个鲁仙丽本身就是个不存在的人,这婚没法离。
"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结婚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只重形式、不重实质,也就是只看证,而不管证件的真伪,已经造成很多类似的复杂、疑难事情。
事情是登记机关办的,出了问题肯定是要负责任的。
而出现这种民政无法终止、法院无法判决的离不了婚的事件,是法律滞后造成的。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秦前红如是说。
这就让人不由的思考,婚姻登记机关到底应该以一个什么样的心态和态度去切实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如此这样就算再完善的制度、再精准的立法,也无法阻止实践中众多纰漏的形成。
相关部门必须一手抓立法,一手抓职业责任感,才能让我国的婚姻制度更加完善。
七、结语通过上述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研究和思考,我已经对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立足于我国现行的协议离婚的程序,对比与外国的相关立法,就暴露出其存在的众多缺陷,例如程序过于简便,不利离婚双方冷静地思考,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变得越来越复杂。
再加之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滞后性,不及时对其进行完善和补充,必然会在调整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时遇到瓶颈。
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我们每个人都无法与婚姻家庭关系隔绝,本文笔者希望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中的缺陷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和个人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部好的婚姻家庭法不仅可以造福于整个社会,而且会给我们每个社会成员带来福音。
相信一套完善的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可以缔结出更多的幸福家庭,并能更好的结束那些不幸的家庭,为人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使全社会的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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