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公告
星源材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年5月)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与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之约定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可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形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机构。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的购买资产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作出的决议,除应当包括《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股份来源、转股期等。
定向可转债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等事项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三)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鹏辉能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公告编号:2020-048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2020年7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10次审核会议,对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文件后另行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了保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交流与合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条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促进信息的共享与互动,共同讨论公司发展战略、关键决策以及债券转换事宜,以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会议召开1. 会议由公司召集,应提前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说明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事项。
2. 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采用快递、挂号信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投递,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公司制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
议程内容应涵盖公司的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关键决策等与债券持有人权益相关的议题。
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提前向公司提交议题,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考虑并将其列入议程。
第四条会议组织1. 会议由公司主持,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2. 会议应有主席,主席由公司指定或通过选举产生。
3. 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结果。
第五条会议程序1. 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进行,主席应引导会议进程,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2. 会议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公司应认真听取并回应。
3. 会议决议应采取表决方式进行,一票否决制或多数通过制均可。
第六条会议纪要1. 会议纪要应由记录员起草,并经过主席审核后进行公示。
2.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参会人员、意见交流、决议结果等信息。
3. 会议纪要应及时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公示,并提供索取的渠道。
第七条会议记录保密1. 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
2.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对会议记录进行保管,确保不被未授权人员获取。
第八条会议结果的执行1. 会议决议应及时执行,并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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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公告编号:2020-015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了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申请文件,并于2018年12月29日取得证监会受理。
本次变更前,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签字评级师为韩晨皓、毕柳,现拟变更为签字评级师毕柳、杨培峰;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为杨文蔚、周济平,现拟变更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刘伟。
除上述签字人员变更外,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中介机构中证鹏元和正中珠江未发生变更。
二、变更事由
中证鹏元签字评级师韩晨皓因工作变动从中证鹏元离职,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周济平因工作变动从正中珠江离职。
三、变更后的签字人员基本情况
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新签字评级师为杨培峰,职务为分析师,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证书,编号为R0030218080013,其相关经办项目为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项目、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跟踪信用评级项目等;本次变更后正中珠江新签字会计师为刘伟,职务为高级经理,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证书编号为110002100264,相关经办项目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审项目、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审计项目等。
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签字评级师毕柳、杨培峰同意承担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本次变更前签字评级师韩晨皓、毕柳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变更后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刘伟同意承担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承诺对本次变更前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周济平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保荐机构复核意见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签字
评级师毕柳、杨培峰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签字评级师毕柳、杨培峰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本次变更前签字评级师韩晨皓、毕柳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对本次变更后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刘伟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本次变更后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刘伟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本次变更前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周济平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
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3、《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人员关于变更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4、《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5、《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及签字人员关于变更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