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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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

运输中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

运输中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与灭失是一个常见而严重的问题。

本文将对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的规定进行研究,以探讨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与措施。

一、海上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根据国际海商法公约,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丢失与灭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谨慎经手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或灭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丢失或灭失的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二、陆地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在陆地运输中,货物丢失与灭失的责任主体多为运输公司或者货运代理。

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在接受货物后,应妥善保管并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如果因为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的过失导致货物丢失或灭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货物所有人在选择合适的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时,应审慎选择,确保对方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的服务能力。

三、空运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对于空运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空运中货物丢失或灭失的责任由航空公司承担。

航空公司在接受货物后,应妥善保管并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如果因为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丢失或灭失,其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货物丢失或灭失的赔偿金额应当以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补偿。

四、解决运输中货物丢失与灭失的方法与措施为了有效解决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与灭失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与措施:1. 加强运输环节的监管:加强对承运人、运输公司、货运代理以及航空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履行义务,提高货物的运输安全性。

2. 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货物所有人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应对货物丢失与灭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将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付,减轻货物所有人的损失。

3. 增强运输操作的规范性:运输公司、货运代理和航空公司应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人为过失。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海上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承载着全球货物运输的重要使命。

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面临着许多法律责任问题。

例如,货物损坏、灭失、延误等问题会对海上货物运输行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贸易的顺畅进行。

因此,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海上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加深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的认识和理解,为海上货物运输行业中承运人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海上货物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和良性发展。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本研究以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2.财产保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作用及其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3.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勤勉注意义务和无故延误的责任。

4.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损坏和灭失责任以及装载、抵运和配载责任。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访谈法。

四、研究结论与意义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货物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运人需要充分重视货物损失、延误等问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充分履行勤勉注意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到达。

3.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需要充分考虑货物的装载、配载等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充分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和相关机构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指导和参考,并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提供了支持和推动。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任上 的免 责 , 其本人 ( 包 括 承 运 人 法定 代 表 人 、 负 责具体 工作 的管 理 部 门或 者 管 理 人 员 ) 的 过 失并 不 免 责 J 1 “ 。我 国《 海 商法 》 第5 1条 还 列 举 了 天 灾
等 海上 风 险 、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及 托 运 人 过 错 因 素
总 体上 看 , 承运 人 责任 基 础 是 一 个包 括 归 责 原 则 、
除外责 任 和举 证 责 任 在 内的 一 个 有 机 体 系 ( 广 义 上 还可 包 括适 航 义 务 期 间 、 责任期 间 ) , 含 有 违 约
和侵 权 两个 方 面 的 内容 。其 中归 则原 则 在 这 个 体 系 中居 核心 地 位 , 而除# t - 责 任 和举 证 责 任 等 内容 则 高度 多样 化 和 复 杂 化 。显 然 , 这 一 体 系 包 括 了
和火 灾导 致货 物灭 失 或 损 害 , 承 运 人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 当 然 , 承 运 人 是 在 被 代 理 人 责 任 或 雇 主 责
货 物运 输 合 同公 约》 ) 等 均 确 立 了 这 一 制 度 。虽 然
国际立 法 中 承 运 人 责 任 基 础 的 概 念 略 有 差 异 , 但
承运 人 责任 基 础 ( Ba s i s o f L i a b i l i t y ) 是 国 际海


承运人责任基础概况
上货 物运 输法 中 的重 要 概 念 , 《汉 堡 规 则 》( 《 1 9 7 8 年 联 合 国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 《 1 9 8 0年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公 约 》《1 9 9 1年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运 输 港 站 经 营 人 赔 偿 责 任 公 约 》《1 9 9 1年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国 际 商 会 多 式 联 运 单 证 规 则 》 《 鹿 特 丹 规 则 》( 《 2 0 0 8年 联 合 国 全 程 或 部 分 海 上 我 国承运 人 责 任 基础 是 参 照 《 海 牙 规 则 》《 海 牙 一 维 斯 比 规 则 》制 定 的 , 是 “ 不 完 全 过 失 责 任 制” , 即承运 人 对 货 物灭 失 或损 害 承 担 的责 任 实行 过失 责任 , 但 是航海 过 失 ( 驾驶 船 舶 和管 理 船 舶 的过失 ) 和 火灾 作为 例外 , 即使船 长 、 船员 、 引 航 员或 者 承运 人 的其 他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因 航 海 过 失

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摘要]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问题历来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争论焦点。

从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存在基础、《汉堡规则》的接受情况等方面加以考察,论证现阶段应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关键词]航海过失免责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所谓航海过失免责(Exemption of Nautical Fault),是指因船长、船员、引航员和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疏忽、过失或未履行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过失责任的免除,即驾驶船舶的过失责任和管理船舶的过失责任。

航海过失免责是一个较为特别的法律制度:从法理上说,它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中获益的法理精神;从立法实践说,它也是法律上唯一规定对有民事责任能力人过错责任加以免除的制度,开辟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先河。

从1893年创立始直到21世纪的今天,这一制度遭受了诸多诟病,主张废除之声不绝于耳。

现阶段,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应何去何从?本文试从其历史发展、存在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论证现阶段应当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一、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历史发展19 世纪以前,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归责制度。

19 世纪初叶,“契约自由”思想盛行,海上承运人开始能在合约(提单)上加入广泛的免责条款,以后甚至达到了凡责可免的地步,其中当然也包括了航海过失免责。

其结果是法律上规定的严格责任形同虚设,而使承运人的相对方货方及货方之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因此,承运人与托运人,即船方和货方的矛盾日益突出。

作为典型货运大国,承运人肆意在提单上加入过多的免责条款对美国货方显然不利,因此,美国在1893 年制定了《哈特法》。

(Harter Act, 1893 )即《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该法对船东应尽的最低义务和可获免责极限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天灾,公敌的行为、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固、依法逮捕、海上救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船方无须负责。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

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责任;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运公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其集中体现了承运人和货方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分担,决定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价值取向[1]。

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是海上货物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

目前,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分别是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洞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海商立法。

1.三公约承运人责任的相同之处(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公约规定了海运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义务,并规定承运人不可以违反该规则,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义务是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开航时的适航义务。

第二项义务是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公约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海上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2)天灾。

(3)战争。

(4)公敌行为。

(5)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扣留或者拘禁或者依法扣押。

(6)检疫限制。

(7)货物托运人或者货主、其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8)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者劳动力受到限制。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兼论对韩国《海商法》的影响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兼论对韩国《海商法》的影响

1、承运人责任基础:《鹿特丹规则》采用完全的“承运人责任制”,强调承 运人的主体责任,以保护货主的利益。
2、责任期间: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钩至钩”扩展到了“门到门”, 为货主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3、责任限制:《鹿特丹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并引入了单位 赔偿责任限制,使货主得到更充分的赔偿。
谢谢观看
《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事法领域的一部重要公约,对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 全面改革。该规则的出台,不仅对国际航运和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也给我国 《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鹿特丹规则》下承 运人责任制度的特点,以及它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 任制度的特点
总之,《鹿特丹规则》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最新发展,为各国国内法 的修订提供了有益参考。韩国在修订《海商法》时充分考虑了国际公约的要求, 使该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未来,韩国应继续国际航运和 贸易实践的变化,不断完善国内立法,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
参考内容
一、引言
3、对国内航运和贸易的影响
韩国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对该国的航运和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统一 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将为韩国的进出口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预期,有助 于减少贸易纠纷。另一方面,严格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将促使航运企业提高服务 质量,增强竞争力。
三、建议与展望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韩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应继续 《鹿特丹规则》的实施情况,并适时调整国内法以保持与国际公约的协调一致。 此外,还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各方对《鹿特丹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为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 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试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国海运业发展 的需要 , 应从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举证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
任 制度 。
关键词
海上 货物 运输 合 同 承运 人
责任 制 度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90 9 (0 90 — 1 2 1 0 —5 22 0 ) 8 4 — 0 0
则 。 合 同法》 1 7 规定 , 《 第 0 条 当事人 一方 不履行 合 同义 务或 者 履
固有缺 陷、 托运 人 的过失 等 可归 为货 方 的原 因, 这些 事 由在 其他 合 同中也 属免 责事 由。
可见 , 海 商法》 , 失是 当事 人承担 民事 责任 的依据 , 在《 中 过 但
货 物运 输合 同和 国际 海上 货物运 输合 同 , 由于 它们 受不 同法 规 的 于 下列 原 因造成 的 ,承运 人不 负赔 偿 责任 ,其 中第 l 项 的规定 2 调整, 造成 了承 运人 责 任制 度 的不统 一 。出于统 一 法制 、 促进 海 为 , 由于承 运人 或者 承运 人 的 受雇人 、 理人 的过 失造成 的其 非 代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2 9 2
一Leabharlann 适用 前 者的规 定 ; 前者 没有 规 定 时, 用后者 。 国《 商法》 适 我 海 般而 言 , 运人 的责 任制度 包括 归责 原则 、 承 免责事 由、 举证 时 ,
l 款规 定 , 责 任 期间货 物 发生 的灭失 或者损 坏 是 由 在 责 任分 担 和责 任 限制 。在 我 国, 海上 货物运 输合 同有 两 类 : 水路 第 5 条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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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国际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的深入推进,海上货物运输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

然而,由于运输船只的数量庞大、航线远程、天气、海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海上运输中经常发生货物滞留、损失或毁损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为保护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各方合法权益,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指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对因运输而产生的货物损失或延误承担的责任。

该制度涉及国际航运法、国际贸易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于海上运输货物的各方(包括承运人、货主、保险商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于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与目的1.研究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历程与现状。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作越来越紧密,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在不断演变与发展。

通过对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现状的研究,可以了解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发展机遇。

2.分析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主要问题。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责任限制、证据负担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3.研究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的关系。

海上运输的风险较大,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市场颇受关注。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对于深入了解该制度的实施和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研究法和专家访谈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文献资料的搜集和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和现状,并通过专家访谈的方式获取前沿信息。

四、预期成果1.了解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现状。

2.分析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3.深入研究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的关系,对海上货物保险的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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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英文题名 The Study on the Carrier s Liability Regime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关键词承运人责任; 归责原则; 责任限制; 免责事项; 英文关键词 Carrier s liability;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Exemptions clause; 中文摘要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这三个国际公约是在不同的航运发展阶段,代表不同利益的国家缔结的,三个公约对于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责任限制等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造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混乱和冲突,使法律失去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这对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并且这三个国际公约也已经逐渐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航运业和航海技术的现实要求。

在这个背景下,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了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建议稿草案。

本文正是以此为目的,从承运人责任的界定入手,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承运人责任原则和责任制度,同时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如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责任期间、责任限制与免责、迟延交付等加以阐述,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的意义,对学术界在不同时期的各种不同观点进行梳理、批判,并就该问题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提出自己的观点,对法律的真实运作状况进行描述与评析。

结合国际航运业和航海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国际贸易运作方式的更新和转变,参照发达国家承运人责任制度的... 英文摘要 The carrier s liability regime is the core and bedrock in the legal system of whol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The current majo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governing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re Hague Rules,Hague-Visby Rules and Hamburg Rules,which have great difference in principles of liability,liability scope and liability limitation simply because they are the results of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and different countries interests.These differences lead to legal confusion 摘要 5-6 ABSTRACT 6-7 第1章概述 11-
18 1.1 研究背景 11-13 1.1.1 研究目的 11-
12 1.1.2 研究意义 12-13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16 1.3 创新之处 16-18 1.3.1 论文的结构 16-
17 1.3.2 论文的创新之处 17-18 第2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贵任的界定 18-34 2.1 承运人责任主体 18-
24 2.1.1 承运人识别的原则 19-20 2.1.2 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20-23 2.1.3 承运人识别的立法解决 23-24 2.2 承运人责任范围 24-28 2.2.1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4-25 2.2.2 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25-
28 2.3 承运人责任原则 28-32 2.3.1 严格责任制
29 2.3.2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29-30 2.3.3 完全过失责任制 30-32 2.3.4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32 2.4 本章小结 32-34 第3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理分析 34-46 3.1 承运人责任原则之演变原因 34-
39 3.1.1 原因之一——私法公法化 34-
36 3.1.2 原因之二——公共运输的自身特点 36-
37 3.1.3 原因之三——国际贸易与公共运输发展的关系 37-
38 3.1.4 原因之四——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 38-
39 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特征 39-43 3.2.1 责任的强制性 39-40 3.2.2 责任的限制性 40-
42 3.2.3 责任的不对等性 42-43 3.3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研究价值 43-45 3.3.1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价值 43-44 3.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实践价值 44-45 3.4 本章小结 45-46 第4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免责问题 46-
54 4.1 承运人责任限制问题 46-49 4.1.1 责任限制的规定及问题 46-47 4.1.2 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47-
49 4.2 承运人免责问题 49-53 4.2.1 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 49-50 4.2.2 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项 50-
53 4.3 本章小结 53-54 第5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问题及解决 54-65 5.1 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涵义 54-
56 5.1.1 迟延交付的相关规定 54-55 5.1.2 迟延交付规定的法律依据 55-56 5.2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缺陷56-61 5.2.1 迟延交付定义的缺陷 56-
60 5.2.2 责任限额规定的缺陷 60-61 5.3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完善建议 61-64 5.3.1 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规定 62 5.3.2 以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不当规定 62-63 5.3.3 参照国际公约消除现行法漏洞
63 5.3.4 对迟延交付责任限额的修改建议 63-64 5.4 本章小结 64-65 结论 65-66 参考文献 66-70 3.1 承运人责任原则之演变原因 34-39 3.1.1 原因之一——私法公法化 34-
36 3.1.2 原因之二——公共运输的自身特点 36-
37 3.1.3 原因之三——国际贸易与公共运输发展的关系 37-
38 3.1.4 原因之四——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 38-
39 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特征 39-43 3.2.1 责任的强制性 39-40 3.2.2 责任的限制性 40-
42 3.2.3 责任的不对等性 42-43 3.3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研究价值 43-45 3.3.1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价值 43-44 3.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实践价值 44-45 3.4 本章小结 45-46 第4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免责问题 46-
54 4.1 承运人责任限制问题 46-49 4.1.1 责任限制的规定及问题 46-47 4.1.2 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47-
49 4.2 承运人免责问题 49-53 4.2.1 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 49-50 4.2.2 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项 50-
53 4.3 本章小结 53-54 第5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问题及解决 54-65 5.1 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涵义 54-
56 5.1.1 迟延交付的相关规定 54-55 5.1.2 迟延交付规定的法律依据 55-56 5.2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缺陷56-61 5.2.1 迟延交付定义的缺陷 56-
60 5.2.2 责任限额规定的缺陷 60-61 5.3 承运人迟
延交付责任规定的完善建议 61-64 5.3.1 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规定 62 5.3.2 以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不当规定 62-63 5.3.3 参照国际公约消除现行法漏洞
63 5.3.4 对迟延交付责任限额的修改建议 63-64 5.4 本章小结 64-65 结论 65-66 参考文献 66-70 3.1 承运人责任原则之演变原因 34-39 3.1.1 原因之一——私法公法化 34-
36 3.1.2 原因之二——公共运输的自身特点 36-
37 3.1.3 原因之三——国际贸易与公共运输发展的关系 37-
38 3.1.4 原因之四——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 38-
39 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特征 39-43 3.2.1 责任的强制性 39-40 3.2.2 责任的限制性 40-
42 3.2.3 责任的不对等性 42-43 3.3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研究价值 43-45 3.3.1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价值 43-44 3.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实践价值 44-45 3.4 本章小结 45-46 第4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免责问题 46-
54 4.1 承运人责任限制问题 46-49 4.1.1 责任限制的规定及问题 46-47 4.1.2 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47-
49 4.2 承运人免责问题 49-53 4.2.1 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 49-50 4.2.2 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项 50-
53 4.3 本章小结 53-54 第5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问题及解决 54-65 5.1 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涵义 54-
56 5.1.1 迟延交付的相关规定 54-55 5.1.2 迟延交付规定的法律依据 55-56 5.2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缺陷56-61 5.2.1 迟延交付定义的缺陷 56-
60 5.2.2 责任限额规定的缺陷 60-61 5.3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完善建议 61-64 5.3.1 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规定 62 5.3.2 以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不当规定 62-63 5.3.3 参照国际公约消除现行法漏洞
63 5.3.4 对迟延交付责任限额的修改建议 63-64 5.4 本章小结 64-65 结论 65-66 参考文献 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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