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违法通知书
答纠正违法通知书

答纠正违法通知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答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察院领导:接到贵院范检民纠(2013)1号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对通知书进行了学习,对贵院提出的问题,认真查摆,深刻反思,剖析问题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力争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一直认为贵院通知书提出的问题中肯,找出了我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与不足,必将提高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提升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现答复如下:1.违反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问题。
贵院指出A公司、C公司、D公司均未年检,对A公司处罚6万元,对后两家公司处罚3万元,显示公平。
我局在案件查处中,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从注册资金看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D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C 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
C公司相对上述两家公司相对是个小公司,对C公司做出处罚3万已经起到教育的作用,如果同处罚6万,这样貌似公平实质不公平。
A公司与D公司注册资本虽然相同,都是500万元,但实际A公司规模较大,住所位于范县王楼乡产业集聚区,交通便利,生意兴隆,经营良好。
D公司位于濮城镇南环路,相对比较偏僻,来往车辆较少,营业额也就较少,按照河南省工商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指导思想,宜从轻处罚。
虽然都没年检,但比较社会危害后果A公司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对A公司做出罚款6万,对D公司做出罚款3万的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但在案件查处中,案卷的制作较为简单,执法人员没有把案件处罚定性的细节和适用自由裁量的规则充实到案卷中,很容易给人造成“同案异罚”,反映出执法人员工作不够认真,执法水平不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2.程序违法问题。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C公司一再向我局陈述经营不善的状况,没有能力缴纳3万元罚没款,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确实困难。
D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且一股东目前已经死亡,其应当承担的罚没款部分其他股东从思想上无法接受。
书面纠正违法情况调查报告

书面纠正违法情况调查报告作者:王晓萍吉媛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
实践中,书面纠正违法很常见,但其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检察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对此进行规范。
关键词书面纠正违法原因解决对策作者简介:王晓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吉媛媛,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66-02书面纠正违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行为以特定的书面形式要求纠正的一种监督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
实践中,市北区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切实履行了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依法书面纠正了一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也发现了一定问题,这些问题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对此需要高度重视。
本人依据2012年至2014年市北区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所有书面纠正违法情况,采取对比分析、归纳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调查书面纠正违法的现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书面纠正违法存在的问题(一)滥用书面纠正违法《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书面纠正违法的范围要求,即“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
但实践中,书面纠正违法存在滥用的现象,违法情形不论情节轻重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导致书面纠正违法满天飞。
公诉案件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

公诉案件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一、一审公诉案件1、交办案件通知书,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2、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3、换押证(回执);4、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电话记录或者笔录,情况说明;5、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转交手续:送达回证、电话记录或者情况说明;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证明(介绍信);7、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电话记录或者笔录,情况说明;8、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申请书、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答复书、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9、保证人的保证书;1O、阅卷笔录;1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纲;12、提押证或者传唤通知书;1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或者电话记录(未通知的,不需要);14、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或者亲笔供词(原件或者复印件);15、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的笔录、电话记录或者听取意见通知书(如与告知权利一并进行的,不需要);16、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的手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调查资料:听取意见笔录、电话记录或者听取意见通知书 (如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意见与告知权利一并进行的,不需要) ;17、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意见的笔录、电话记录或者听取意见通知书;18、询问提纲(询问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必须要有);19、询问通知书;20、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或者电话记录(未通知的,不需要);21、询问证人笔录(原件或者复印件);22、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23、在起诉阶段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逮捕决定书复印件、逮捕证复印件、讯问笔录(根据诉讼过程确定其顺序);2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或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送达回证;25、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印件和签发稿)、送达回证;26、补充起诉意见书;27、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28、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告知书及相关送达回证;29、将有关计算办案期限的文书副本或复印件抄送监所检察部门的送达回证;30、中止案件审查审批表;31、撤销中止案件审查审批表;32、案件审查意见书;33、部门讨论案件记录、向检察长汇报案件记录、汇报提纲及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34、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35、起诉书(印件和签发稿)、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印件和签发稿)、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36、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建议书;3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38、改变管辖通知书;39、案卷、赃款、赃物和证物移交清单或者送达回证;40、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41、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或者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意见书及相关送达回证;42、出庭通知书;43、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仅适用简易程序派员出庭案件);44、讯问提纲、询问提纲、举证提纲(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有举证提纲即可);45、公诉意见书;46、辩论(答辩)提纲(适用普通程序案件);47、出庭笔录;48、延期审理建议书;49、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50、恢复法庭审理函;51、案卷、赃款、赃物和证物移交清单或者送达回证;52、一审判决、裁定书;53、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抄送相关部门的送达回证;54、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被害人请求抗诉的申请;55、部门讨论案件记录、汇报提纲及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56、抗诉请求答复书;57、抗诉书(印件和签发稿)、上诉状;58、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通知书;59、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60、法院执行死刑的通知;61、执行死刑命令;62、死刑临场监督笔录;63、检察建议书(印件及签发稿);64、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通知书;65、审查起诉形成的其他不移送的材料。
法律文书的名词解释

解释题1.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侦查文书--所谓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3.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该文书为一式一联表格文书。
4.刑事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它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
经县经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
5.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该文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是书面报告。
6.通辑令--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通辑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7.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8.拘传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讯问时制作的凭证文书。
该文书具有法定的强制力。
9.取保候审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0. 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的担保性法律文书。
县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范例

你局刑警队侦查员杨______、张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在办理姜__________盗窃一案时,借被告人“拒不老实交待”为由,将被告人铐在柱子上,几次用电警棍击打,致使姜____________前胸留有多处伤痕,继而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胡乱供认,提供假证据,且时供时翻,使案情调查混乱。杨______、张______二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通知我院。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甘伟宏;张绍忠;廖浩【摘要】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执行领域的体现,具有适用针对性、效力间接性、制度附从性的特征,在监督实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缺少强制力、适用混乱等问题,学界对其研究也不足.有必要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制度的适用纳入法定程序,明确其适用范围、对象、内容、效力及程序.【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3)004【总页数】4页(P33-36)【关键词】纠正违法通知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者】甘伟宏;张绍忠;廖浩【作者单位】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430030;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430030;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权法律监督的体现,是检察机关通过通知书方式,对法院执行中不当或错误行为加以纠正,从而缓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的监督措施。
在法院内部救济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即便将来执行救济制度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由法院内不同部门分权行使,法院内部执行法官对执行官的监督也不是每次都能够有令人信服的效果,检察监督仍然可成为促使法院内部严格监督的必要外部保障;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非叠床架屋的机制。
1.适用的针对性。
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
首先,它与检察监督中其它措施相比,适用于不当或违法程度较高、对当事人权利侵害较为严重的执行行为,如无故故意拖延、以抓人为手段促执行等;其次,当某些不当或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紧迫性,虽然性质并不严重,也应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再次,发出检察建议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此时就应当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
上述情形使它与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说明执行情况通知书等监督方式区别开来。
2.效力的间接性。
从法院内部执行救济与检察执行监督的关系看,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效力不是直接纠正执行法院违法行为,而是督促法院自己纠正。
公诉案件需要说明的问题

公诉案件需要说明的问题1、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人既提出保证人又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应纪、应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2、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XX时,没有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之规定,应予以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3、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XX未见拘传相关手续(拘传证)或犯罪嫌疑人XX未在拘传证中签名、注明拘传起止时间,公安机关未予以说明,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应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4、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XX时,没有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犯罪嫌疑人XX未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的),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之规定,应予以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5、公安机关未在24小时之内送犯罪嫌疑人XX送看守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之规定,应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6、公安机关未在拘留后24小时之内讯问犯罪嫌疑人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应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7、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XX后未在24小时之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之规定,应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中“无法通知”指:(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二)没有家属的;(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中“有碍侦查”指:(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8、拘留证上未注明嫌疑人XX到看守所时间,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149条之规定。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

甘伟 宏,张绍 忠 ,廖 浩 :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之纠 正违 法通 知书
机关在监督中不 可越俎代庖 替代法使法 院执行权规范运行 。 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设立之 目的是为 了保障当事人权 益和促进执行 ,并非增加新的执行 主体。
首先它与检察监督中其它措施相比适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权法律监督的体现是检用于不当或违法程度较高对当事人权利侵害较为严机关通过通知书方式对法院执行中不当或错误行重的执行行为如无故故意拖延以抓人为手段促执为加以纠正从而缓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的监督措行等
2010年 7月 第 4期 总第 115期
湖 北警 官学 院学报
3.制度的附从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附 从于法院执行救济制度之后 ,并与之相协调 。纠正违 法通知书的一系列程序架构实际是执行 内部救济的 潜在延伸 ,撇开执行救济程序 ,单独地 、平行地设置执 行监督制度 ,极有可能导致监督程序启 动随意和结果 混乱的局面 。虽然性质 上 ,纠正违法通知书制度是 检 察监督权 的体现 ,但机能和运作上 ,该制度却是附从 于法 院执行救济制度 ,两者之 间并不矛盾 。
【关键词 】纠正违法通知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O10)04__o033—o4
O n Not ice to Rectify Illegal Act in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on Civil Execution
range,object,content,eficacy and procedure clear. Key words:notice to rectify illegal act;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on execution of civil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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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通知书
篇一: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20XX年10月15日10:22:31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熊正肖宏武
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正确界定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着混用的情况,尤其是以检察建议书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二者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确保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积极作用。
—、二者的性质不同
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二、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检察建议很少涉及。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检察建议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时;二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时;三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再审建议时。
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表彰,笔者认为这超出了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纠正违法通知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
二是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有违法行为。
三是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人民法院等执行机关有违法行为。
四、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
议时适用检察建议书外,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对建议侦查机关追捕漏犯、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侦查等,应以工作函的形式为宜。
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一种,虽然同样是非诉讼法律文书,但只在诉讼程序中适用,只能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机关适用,而不能扩大到社会上的单位。
五、二者提出的级别对应关系不同
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时是否要讲究对应的级别关系,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就检察建议书来讲,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检察建议书外,不应存在级别对应关系,理论上讲,只要是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论该单位级别有多高,都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书。
而就纠正违法通知书来讲,根据对应诉讼,对应监督原则,则应讲究审级对应关系,除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外。
六、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检察建议书,作为“建议”是指对于需要办理的某件事情提出如何办理的意见和主张,不是命令,也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因此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
它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延伸和辐射,是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形式。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案、
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中是否合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回复。
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
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督促下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纠正;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篇二:纠正违法通知书格式
XXX人民检察院
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纠违【】号
一、发往单位
二、发现的违法情况。
包括违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违法事实等,如果是单位违法,要写明违法单位的名称。
违法事实要写明违法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和后果等。
可表述为:经检察,发现……
三、认定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纠正违法通知书)包括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违法行为的性质。
可表述为: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