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而形成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等手段,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各级法院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二)问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存在争议。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不够规范、调解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便捷的需求日益增强。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同时,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解决刑事纠纷,可以减少上诉、申诉等后续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制定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确保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协商和和解,以达到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引入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者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根据协议结果对犯罪者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差异较大。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仍存在一定限制。
3. 犯罪者改造效果不明显:部分犯罪者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未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导致犯罪行为未得到根本改变。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应制定更加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以更好地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3. 加强犯罪者改造: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加强对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不良行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刑事和解初探

刑事和解初探在刑事诉讼中,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它通过协商和达成双方共同满意的协议,以实现法律对犯罪的惩罚目的、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等多重目标。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的概念、形式、特点以及优缺点进行初探,并就其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一些思考。
刑事和解,顾名思义,是指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具有明确的双方主体,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拥有主动权。
和解的主要形式包括和解谈判、和解调解和和解撤诉等。
首先,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自愿性。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都有权拒绝和解。
二是互利性。
和解协议要求双方在协议中达成互惠互利的权益安排。
三是简便性。
和解具有程序简便、效果快捷的特点,不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审判过程。
四是灵活性。
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安排,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其次,刑事和解的优点不容忽视。
一方面,和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负担。
由于和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审判过程,节约了法院的成本和时间。
另一方面,和解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和解还能够增加受害人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后,往往能够获得认可和满足感,从而增加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风险。
首先,和解可能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如果和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得到较轻的处罚或免于刑罚,将会损害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对正义的期待。
其次,和解的自愿性可能受到双方当事人能力不平衡、强迫、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威胁到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和解也存在一定风险,双方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陷入利益失衡,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于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指被害人与犯罪者(包括犯罪者的近亲属或相关利益人)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犯罪问题、减少诉讼环节、缓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完善了刑事和解制度,旨在更好地平衡惩罚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各级司法机关得到广泛应用。
在适用范围上,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过失犯罪以及未成年犯罪等;在适用程序上,通常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
此外,我国还通过立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犯罪的适用仍受到限制。
2. 程序不够规范: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结果往往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程序的不规范和滥用。
3. 保障机制不健全: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4. 公众认知度不高:部分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了解不足,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将更多类型的犯罪纳入其中,如财产犯罪、部分故意犯罪等。
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重大犯罪,也可考虑适用刑事和解。
2. 规范程序:应制定更加详细的刑事和解程序规定,明确程序启动、进行和结果的标准。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3. 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反思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反思关于《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反思》,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将加害人一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
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满足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
但是刑事和解制度中,法官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就是本文提倡的“正三角”模式。
下载论文网一、刑事和解与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A与司法适用,人民检察,2006,10:5-7)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有利于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物质损害的赔偿,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加害人消极对待导致民事诉讼请求经常无法实现的缺点,同时给予了加害人悔过赎罪的机会,有利于保护加害人的权利并促进加害人尽快回归社会。
犯罪人权利的保障可以追溯到西方传统的以犯罪人为本位的刑事理念,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被害者”,主张犯罪人复归社会。
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人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刑罚应当以预防犯罪为目的。
与犯罪古典学派不同,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毫无根据的虚构,反对刑罚只是对犯罪的报应说。
实证学派否认严刑峻法的惩罚,拒绝采用威吓和以暴制暴的野蛮方式来防止犯罪人再犯罪,而是主张通过一定的渠道保护犯罪人的权益,例如缓刑、保释等制度来改造、预防,使犯罪人最终能够以好的姿态复归社会。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犯罪人复归社会思想的新发展,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
二、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在以保护罪犯为主位的制度中,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利益是否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时常抗议法院的刑事判决的现象并非偶然。
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及完善建议
等早已确立 , 它 改 变 了 以往 刑 事 司法 以 国 家 为本 位 的 传 统 , 主 张 加 强 对 受 害 人 权 利 的 保 护 .是 西 方 三 十 年 刑 事 司法 领 域 的 一 种 改 革 尝 试 。为 刑 事 司法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发 展 注 入 全 新 的 理 念1 2 ] . 就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在 我 国 的产 生 . 其 标 志 性 事 件 是2 0 0 2年黑 龙 江 省 牡 丹 江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审 判 的 “ 中 国辩 诉 交易第一案” , 从 此 一 种 新 的 刑 事 诉 讼 方 式 引 起 社 会 各 界 的 广泛关注 。 并且不断与实践 磨合 . 最 终 在 新 的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一
1 、 有 明确 的 被 害人 。 且 和 解 必 须 经 被 害人 和被 告人 的 双
方 同意
、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定 义
刑 事 和解 在 西 方 称 之 为 “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人 的 和 解 ( v i c t i m— o f e n d e r r e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 ” f l l , 在 很 多 国家 。 如美国 、 英 国
有 明 确 的 被 害 人 是 刑 事 和解 适 用 的对 象 条 件 。 由 于 刑 事 和解 的后 果 通 常 对 犯 罪 嫌 疑 人是 有利 的 , 所 以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般 会 同 意 和解 , 这 样 和解 的 成 功 主 要 取 决 于 被 害 人 的意 愿 , 即 和 解 的 主 动 权 掌握 在 被 害 人 手 中 。 如 果 被 害 人 不 愿 意 和
山东 省农 业 管 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一致,通过和
解协议来解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纠纷。
刑事和解工作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们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通过及时介入,我们成功
地促成了多起犯罪案件的和解协议,有效地解决了纠纷,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刑事和解工作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再次和谐。
其次,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度,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刑事和解工作的投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我们将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增强社会对刑事和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总之,刑事和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犯罪纠纷,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调解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司法压力,缓解矛盾,实现双赢的效果。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就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足。
在和解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被害人的利益,导致其权益受损。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更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伤害。
需要进一步强化刑事和解制度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在和解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和补偿。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对社会公众的相关权益保护不足。
在和解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导致公众的知情权受到影响。
这容易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对社会稳定和谐构成威胁。
需要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和解机制,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其对和解过程有充分的了解和监督权。
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对被害人权益、犯罪嫌疑人权益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不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特别需要加强对和解过程的监督,确保和解具有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保护各方权益,防止滥用和解制度,减少刑事案件的二次伤害。
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和解机构,明确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规范和解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和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和解的正义目标和社会效益。
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健全性完善,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促进法治进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发展。
希望在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有效和公正的调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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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 性 , 而恰 恰 体现 了公 正性 。 还有 一些 学者 处于对 被 告人利 益 的保 护认 为刑事 和解 是对被 告人 的不 公平 , 因为 , 刑事 和解 是在 础 和理 论 内涵 。 在 犯 笔 者认 为刑 事和 解在 中国司法 实 践中 的适用 不 是源于 西方 裁判 作出之 前进 行 的, 刑事 和解进 行 时 , 罪的事 实证 据很 有
二 、 家在 刑事 和解 中的位 置 国
解与 否 。自主 自愿 的利 益权衡 与选 择没 有所 谓 的不公 平 。同样 ,
很 多学 者批判现 在实 践对刑 事和解 的尝试 中国家 的介入 , 认 对有 重罪嫌疑 的犯罪 嫌疑人 或被 告人也 没有不 公平 , 为人对 其 行 为 刑事和 解是被 害人 与犯罪 嫌疑人 之 间的“ 私事 ”国家 不应当介 自己的行为 都有 后果预 测 的能力 , , 既然选 择 了重罪 的行 为 , 应 就 入 。 然我 们现 在实 践 中的刑 事和解 司 法机关 调解 式的介 入 , 诚 有 该对 自己的行 为负 责, 对于 真正有悔 罪表现 的可 以在量 刑 中予 以 其 很大 的不合 理性 , 是不 能就此 否定 国家 在刑事 和解 中的应有 考虑 , 对所 有人适 用刑 事和解 , 但 不 并不 意 味着对 没有 适用 刑事 和 地位, 不能 就此将 国家 彻底 排 除在刑事 和解 之外 。 解部 分的被 告人 不公平 。 笔 者认 为 国家是 刑事 和解 中必不 可少 的主 体之一 。刑 事违 四、 事和解 的适 用范 围— — 国 家可 以容忍 的范 围 刑
法行 为不 仅仅是 对被 害人个 体权益 的侵害 , 同时也 是对 国家社会
秩序 的破 坏 , 因为其行 为不 再仅仅 是个 体之间权益 的损 害所 以 正 才上 升 到 由刑 法规 制 它, 需要用 刑 罚处 罚它 。 以在刑事 违法 才 所 犯 罪中 , 害者 不仅 仅是 公 民被害 人个人 , 受 国家 也是 当然 的受害 者 。 为当然 的受 害者 的 国家必 须在刑 事和 解 中有一席 之地 , 作 必 须在 刑事和解 中维护 自己的权益 , 以说 国家是刑事 和解 中必不 所
利益 交换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00 -7-1 10 —522 1)1 00 2 的以眼还眼 以牙还 牙, 在刑 事和解 中犯罪 嫌疑 人同样 因为 其之前 的违 法行 为 的到 了应有 的惩 罚 。再之 刑事 和 解是 以被 害人 、 国 家 、 罪嫌疑 人三方 自愿 为前提 的, 犯 是三 方利益 权衡之 后 的选择 , 犯罪嫌 疑人 并没有 因为刑事 和解而 没有任 何损 失, 其利 益 同样 因 为 自己之前 的违 法行 为得到 了减损 , 以刑事 和解没有 违 反法 的 所
护 , 害人 的损 失得不 到应 有的赔 偿和 补偿 , 被 一个刑 事案件 虽然 对 自己的行 为也是 有判 断 的。 即便在 犯罪 事 实没有 完全 清 楚证
在 法 院 已经 结案 , 但庭 外纠纷 仍没 有解 决 , 被害 人继 续用上 访等 据没有 确实 充分之前进 行刑 事和解 , 犯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对 自己 形 式主 张权 益 , 诉讼 并没有 真 正的熄 灭 。 诉讼 效 率更 无从谈 起 。 的行 为也 是有认 识有 判断 的 , 认识和 判 断的前 提下 , 在 犯罪 嫌疑 人或被 告人 自主 自 的做 出利益权 衡 , 愿 选择 或者 同意接 受刑 事和 在 这样 的 大背景 下 , 事和 解便 出现 了 。 刑
在这种情 况下 被 告人就与 被害 人达 恢 复司法 , 也不 是因 为 因为我 国传统 文化 中和 为贵理 念 的复燃 , 可能并 没有清 楚和确 实充分 , 也 不单单 是 因为刑 罚观念 的转变 ( 从统治 阶级与被 统治 阶级 的对 成刑事 和解 , 予被害 人赔偿 , 给 在一 定程度 上对被 害人 不公平 , 另 在 对 立 到个人 法益 的保 护 ) 而 是用 传统 一元 的刑事 责任 承担方 式来 外还认 为 , 刑事 和解不 全部 适用所 有犯 罪 的前提 下 , 于在 适 , 解 决 问题 , 决的不好 , 解 不但 不好而 且作 出了许 多不必要 的牺牲 。
和 解 为前提 的 , 方在 进行 利益权 衡后 做 出是 否选择做 出刑 事和 解的 决定 , 三 并且要在 国家容许 的 限度 内。
关 键词 刑 事和 解 主体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刑 事和解 的产 生
一
、
国内 大部 分学 者认 为刑 事和 解 的形式 产生 于西 方是 随着对 被 害人权 益 的关注 随着刑 罚观念 的转变 而 出现 的 , 于西方恢 是源 复 性司法0 也有 一部 分学者 认 为, : 早在新 中国成 立前我 国就 已经 存 在刑事 和解 的成功 实践 , 国传 统文化 中 以” 人合 一”“ 为 我 天 、和 贵” 等理念 为代表 的和 文化才 是如今 刑事 和解制度 真正 的文化基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 e An o i y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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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刑 事 和 解 几 点 愿 考
孟 凡君
摘 要 刑 事和 解的 实质是 犯 罪嫌疑 人 、被 害人 和 国家三 方在 自 情形 下进 行 的利益 交换 。这种 交换 是 以三方 自 同意 愿 愿
用刑 事和解 范 围外 并有 悔罪 意图 的犯 罪人难 免 有些 不公 平 。笔
出现 的问题 就是 以监 禁刑 为首 的传 统 的刑 罚处 罚没有 达到 预想 者认 为, 刑事 和解对 被告 人而 言并无 不 公 , 为被 告人是 在行 为 因 其对 自己的行 为后果 是有 预测 能 力的 。 其 的效 果 , 罪没 有 明显 的减少 , 犯 并且 被害 人利 益得不 到应有 的保 时有意 志和 意识 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