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料--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案例商业银行如何计算资本充足率

案例商业银行如何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其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通过比较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和风险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例来衡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银行如何计算资本充足率。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对其资本进行分类。
根据巴塞尔协议,资本分为三个层次:核心资本(Tier 1)、附属资本(Tier 2)和Tier 3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具有最高的回报风险比。
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和次级债券等,与核心资本相比回报风险比较高。
Tier 3资本是一种资本补充形式。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评估其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是商业银行用于抵御各种风险的资本,通过计算不同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来确定。
巴塞尔协议对各类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了详细的风险权重分配。
接下来,商业银行需要计算风险加权资产(RWA,Risk-Weighted Assets)。
风险加权资产是商业银行持有的各类风险资产的价值乘以相应权重之和。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权重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不同类型的资产有不同的权重,例如,贷款给企业的信用风险权重通常较高,而国家政府债券的权重较低。
最后,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Tier 3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 * 100%。
商业银行需要将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Tier 3资本的数额分别除以风险加权资产的数额,并乘以100%来得到资本充足率的百分比。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应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通常来说,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维持在8%以上。
一些国家也会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总结起来,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需要将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Tier 3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比较。
核心资本是最重要的,因为它具有最高的回报风险比。
风险资本是商业银行用于应对各类风险的资本,通过计算不同风险权重来确定。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风险加权资产法和总资产法。
在下面的介绍中,将重点讨论风险加权资产法。
风险加权资产法是一种依据不同资产风险权重对资产进行加权计算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确定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计算资本充足率。
下面将对这三个步骤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步:确定资产风险权重。
资产风险权重是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监管机构会给予标准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一些风险权重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风险权重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资产风险权重:-0%:表示无风险的国内政府债券;-20%:表示高度稳健的国内贷款;-50%:表示房地产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100%:表示普通的商业和消费贷款;-150%:表示贷款给公司和个人的其他贷款。
第二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是指通过将各类资产乘以其相应的风险权重后所得的加权值之和。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首先,将商业银行的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贷款、债券、股票等;2.然后,根据资产风险权重对每个资产进行加权计算;3.最后,将各个加权值相加以得到总的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步:计算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具体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其中,资本指的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风险加权资产是第二步中计算得到的结果。
监管机构一般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要求,常见的要求为8%。
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标准,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保证其正常运营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主要是通过风险加权资产法来计算。
该方法包括确定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计算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在面临风险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1.确定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首先,银行需要确定其资本的规模。
资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核心资本,即股东权益,包括股本、留存收益等;另一种是附属资本,即即将变为股东权益的债务资本,如可转债等。
确定资本后,银行需要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即根据各项资产的风险性质和敞口水平进行加权计算。
2.确定风险权重:不同类型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性质,因此其风险权重也不同。
一般来说,风险较低的资产权重较低,风险较高的资产权重较高。
风险权重通常由监管机构制定,银行根据监管规定进行计算。
3.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银行需要将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与相应的资产金额进行相乘,得到各项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
4.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最常用的是根据巴塞尔协议要求的三种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风险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
风险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总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加权资产
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东权益和附属资本中的核心资本,核心一级资本除了核心资本外还包括其他一级资本,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之和。
5.监管要求:根据各国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需要满足特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通常来说,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在8%以上,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逐渐成为金融监管和稳定的重要指标。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权重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于衡量商业银行的偿债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本文将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主题,探讨其定义、计算方法、影响因素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为读者全面地了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供参考。
一、资本充足率的定义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的核心指标之一,用于衡量商业银行的资本储备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通常以Tier 1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来评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Tier 1资本充足率表示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而总资本充足率则是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
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涉及到核心资本、风险资产以及风险加权资产等概念。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中具有最高损失抵付能力和最少合规限制的资本。
风险资产包括各类贷款、债券和其他金融产品,而风险加权资产则是为了考虑不同资产风险性而对风险资产进行加权。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这一比率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拥有更强的资本储备,具备更好的偿债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素资本充足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投资业务、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
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模和存贷比率将直接影响其资本充足率水平。
同时,商业银行的贷款违约风险、投资业务收益以及企业的盈利能力也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各国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例如,巴塞尔协议规定了国际上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强调使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高了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水平。
同时,国内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要求商业银行监测和报告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满足国家和国际监管要求,并对违规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和调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及重要性一、资本和资产的概念资本是银行拥有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总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资产是银行拥有的各种资源的存在形式,如贷款、垫款、投资、现金等。
资产可能会发生贬值、无法收回等损失情况,当损失比较大时,银行可能会破产倒闭。
二、资本充足率的定义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它定义为: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扣除项) / (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其中,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通常为 8% 至 11% 之间,具体数值取决于各国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计算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垫款等资产,这些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分别乘以不同的风险权数,以得到它们的风险加权值。
2. 计算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它们根据不同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 计算扣除项,包括银行持有的非银行资产、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等。
4. 将上述三个值代入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进行计算,即: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扣除项) / (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四、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稳健经营和金融稳定的重要指标。
它能够反映银行在面临风险和损失时是否能够维持正常运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银行可能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因此,各国监管机构都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
例如,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 8%,同时要求银行根据风险加权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如何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Every noble work is at first im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如何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导读: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购买外汇资本金之出: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
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1)购买外汇资本金之出:(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
1994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把金融资产划分为现金、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对公共企业的债权、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同业拆放和居住楼抵押贷款等六大类表内资产,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
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类,以此来计算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
除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规定外,人民银行在其与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案例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正式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关于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鉴于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总体资本充足率较低,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差别明显的现实,按照银监会对待《新资本协议》“结合国情,积极参照”的基本态度,中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基本策略可以概括为“两步走”和“双轨制”。
所谓“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一九八八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首先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二OO七年一月一日),确保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八;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一)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1. 什么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偿付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监管要求之一。
它表示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相对于其风险敞口(即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2. 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是指由普通股权、优先股权和留存收益构成的,可用于支付债务、损失和风险敞口的资本。
而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资产风险的不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权重调整后的资产金额。
3.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可以使用多种方法进行计算,以下是其中常见的几种计算方法:核心资本充足率(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核心资本充足率是基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计算得出的。
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核心资本充足率 = (核心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 100%综合资本充足率(Total Capital Adequacy Ratio)综合资本充足率是基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如优先股权)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计算得出的。
综合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资本充足率 = (核心资本 + 附属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 100%目标资本充足率(Target Capital Adequacy Ratio)目标资本充足率是根据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来计算的。
监管机构通常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和经营状况,设定不同的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商业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和资产金额进行计算的。
不同的资产类别有不同的风险权重,通常监管机构会提供一个风险权重表来指导银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4.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要求和监管限制的。
监管机构会规定最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并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充分覆盖风险,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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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一节原则性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
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资本投资占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的20%(含)以上,但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为大额少数股权投资;低于20%且不符合的第八条(二)规定的,为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第二节对商业银行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将其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其它商业银行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若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商业银行存在资本缺口,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还应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拥有大额少数股权股权的其它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可以不扣除其其它商业银行的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但若银监会认定,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相互持股人为虚增资本,则应扣除该资本投资。
第三节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但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可以不扣除。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第十四条若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达不到监管当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还应从资本中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四节对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第十五条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处理方式如下:(一)若被投资金融机构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按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方法处理。
(二)若被投资金融机构不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方法处理。
第五节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的处理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原则上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向工商企业资本投资,以及被动形成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如实现抵押权),可不从资本中扣除;但若对单个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15%或对工商业银行总的资本投资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60%,超过部分应从资本中扣除。
第六节特例情况的处理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持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但计划在一个会计年度出售、且被投资金融机构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其的资本投资。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持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其的资本投资:(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对于商业银行虽然未持有多数股权或控制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将其列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七节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差异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银行集团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在扣除集团内部交易之后,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应统一采用本指引确定的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在满足下面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把集团内部不同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按当地监管当局规定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直接相加,计算并表风险加权资产。
(一)银行集团在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时,并表层面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本指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50%,并在3年内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达到80%;(二)银行集团在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初期可以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对某一类风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并在3年内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应达到90%。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规则(包括纳入并表的金融机构范围、对各类风险所采用的方法,纳入并表的各机构分别采用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集团内部交易处理方法等),并报经银监会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变更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规则,应经银监会批准。
第三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和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下式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核心资本-扣除项核心资本充足率=4( RWA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下式计算资本充足率:第四章 资本定义第二十五条 核心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二)资本公积,但应进行以下调整: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2、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3、扣除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4、扣除将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的部分。
(三)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指商业银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但应进行以下调整:%+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总资本-扣除项资本充足率=8 RWA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
(六)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附属资本包括:(一)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
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二)可供出售的股权类、债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三)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的50%。
(四)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五)超额减值准备,包括两部分: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2、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六)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七)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
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八)混合债务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资本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1、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2、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递延的利息将根据本期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
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银行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