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风险控制--纳税审核、账务调整及相关凭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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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一、汇算清缴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一)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纳税服务的税务干部应全员培训汇算清缴政策;鼓励从事其他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参加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逐户培训、辅导一遍汇算清缴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应达到100%,汇算清缴期限内,每月24日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进度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做到逐户审核。

(四)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复审面不低于15%。

(五)按照市局推送的税负明显偏低的行业开展纳税评估。

(六)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符合税收规定。

审批类、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部纳入3.0征管信息系统。

(七)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2010年度所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各类税收优惠,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确认工作。

(八)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率达到100%。

三、汇算清缴具体实施步骤(一)发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各地应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发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告知纳税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时间、涉税审批、备案、审核等事项具体处理方法、年度纳税申报方法、相关表证单书的获取途径、以及税收政策咨询方法等事项。

(二)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1月14日前各地应成立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市局备案。

(三)制定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各地应根据市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

(四)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2011年1月28日前各地应完成税务干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业务培训。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及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及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规定及2010年度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一、纳税人汇算清缴须知(一)汇算清缴的主体及责任、权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等企业,但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股份制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含1人有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包括以下两类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包括以下两类:(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纳税人的责任:(1)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财务学习: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问题

财务学习: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问题

财务学习: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问题/s/blog_4ae7d4ff0100m5z2.html(2010-10-14 23:30:46)转载▼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应改为备案。

理由:一是税务人员不是财产损失认定的专业人员,往往出现错批现象;二是审计署查税务局,财产损失审批是重点检查范围,每年都有问题暴露,责任追究严历,执法风险太大。

【税务机关应该做裁判员,不应该做运动员。

】二、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问题目前有一种说法,不管企业会计上如何计提或不计提折旧,在所得税汇算申报时都可以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在税前扣除折旧额。

基层税务机关对此大多不予认可。

观点:征税以企业会计帐薄凭证为依据。

没有入帐怎能列支扣除。

一些省市(如大连国税、青岛地税、福州国税)自行制定的汇算文件明确了折旧扣除以企业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孰短的原则确定,大多数省市也是这样解释的。

今年会有更多的省市对此问题进一步明确。

【反对可以扣除:折旧是一种补偿政策不适用实际发生原则;同意可以扣除: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应该相同的政策应该同等对待。

最终意见这样行为以企业实际区分是否属于反避税安排,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判断。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后续管理应从严观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有2.7万家,有泛滥之势,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认定环节和后续管理环节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审计部门对高新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颇有微辞,认为有50%不合格。

社会上批评声音很多。

不从严恐出问题。

【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地方政府作为地方优惠政策送人情,损害了国家的收入。

如:广东的家俱企业居然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总分机构管理问题。

观点:总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处于强势地位,为此总局开发了总分机构平台软件,目的是为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有效地实施管理提供支持。

今后各地可能会出台一些加强总分机构管理的政策,如总机构不给分支机构提供所得税分配表,可按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一律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等等。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我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又是税收政策变化的一个集中反映,工作难度大。

为此,县局成立由分管所得税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综合、征管、法制、监察、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综合股,负责对全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税务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汇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要求各所所长亲自挂帅,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安排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适时掌握汇算清缴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汇算清缴质量,确保汇算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做好税收服务各税务所要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汇算清缴培训辅导要到位,培训、辅导工作是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重点,县局拟于3月上旬对全县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各所结合实际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开展重点辅导,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税收业务问题,尽量减少征纳双方政策理解上的矛盾,尽量避免纳税人因申报错误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为纳税人服务要到位,各所应向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公开税收管理人员和税务机关税政部门的联系电话,对企业汇算清缴中遇到的难以把握的政策问题,随时提供服务。

三是问题情况要及时反映到位,各税务所认真收集汇算政策、征管、申报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反映上报,研究解决办法。

四是对汇算清缴中的重大问题关注到位,各所要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制要素,完善税源监管;五是执法到位,在汇算中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做到合理合法。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使您能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务必注意以下重点提示。

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税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京地税企[2010]39号)。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依照政策规定发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风险控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风险控制

纳税风险内部控制体
04
系建设
内部控制体系框架设计
确立纳税风险内部控制目标
明确企业纳税风险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包括确保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纳税合规性以及提高经营效率等。
构建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设立专门的纳税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 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与纳税风险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如纳税申报制度、发票 管理制度、税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3
关联方资金占用
企业可能存在关联方无偿占用资金或提供无息贷 款等行为,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准确。
纳税风险评估与识别
03
方法
风险评估模型构建及应用
建立风险评估指标
体系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点 和要求,构建包括财务指标、税 收指标、经营指标等在内的风险 评估指标体系。
确定风险评估模型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如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 等,构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 险评估模型。
风险等级划分及应对策略选择
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纳税风险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应对措施 。
应对策略选择
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对于高风险事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中风 险事项,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对于低风险事项,可保持关注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应建立风险应对 机制,确保在发现风险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纳税风险控制有助于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经营和 发展,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为企业的可持续 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纳税风险控制目标与原则
纳税风险控制目标 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降低因违反税法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查账征收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

查账征收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

查账征收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第一篇:查账征收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查账征收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如下提示:一、需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一)纳税人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进行2010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

(二)纳税人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5月31日。

税法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因此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要完成五次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汇算清缴具体申报程序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应首先到其所属管理所(第五、六、七、九、十、.....十一税务所)将汇算清缴全部资料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申报前的审核,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四、关于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相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一、收入有关问题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2、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其实可以看作国家水电站等),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

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相关单位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

3、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的,不得再税前扣除。

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五年内重置500万元固定资产,则1000-500=500,此搬迁收入按500万元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重置固定资产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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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风险控制——纳税审核、账务调整及相关凭据准备一、账务调整办法企业在纳税审核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错漏账项,应当进行账务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有三种:补充登记法;反向冲销法;综合调整法。

1.补充登记法补充登记法,是指通过编制会计分录,将应调整金额直接补充登记入账的一种调账方法。

它一般适用于漏记账项,或者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例1-1】某运输公司本期出租运输工具取得收入100 000元,误按“交通运输业”税目计提营业税3 000元。

账务处理为: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 000分析:该公司出租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公司错用税目税率,少纳营业税2 000元(10 000×5%-3 000)。

本例可以采用“补充登记法”将漏计金额补充登记入账: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0002.反向冲销法反向冲销法,是指先编制与原会计处理相反的会计分录,冲销错误账项;再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的一种调账方法。

它一般适用于当期会计科目错误,或者会计科目正确但多计核算金额,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

【例1-2】某工业公司将本月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20 000元误计入管理费用。

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 2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 000分析: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列入制造费用,不应计入管理费用。

该公司错用会计科目,且发生在当期,可用反向冲销法作账务调整:(1)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冲销原账: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 000贷:管理费用 20 000(2)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借:制造费用 2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 000■或者两笔合并一笔,采用“综合调整法”直接调账:借:制造费用 20 000贷:管理费用 20 0003.综合调整法综合调整法,是指将反向冲销法与补充登记法综合运用的一种调账方法。

在会计凭证中,当一方会计科目正确,另一方会计科目用错的情况下,正确一方不作调整,错误一方作转账调整。

这种方法在所得税纳税审核后的账务调整中经常运用。

【例1-3】某工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生产用材料用于本企业厂房扩建工程;该批材料实际成本为30 000元,其进项税额已在购进月份申报抵扣,增值税税率为17%。

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 30 000贷:原材料 30 000分析:该公司厂房扩建工程领用生产用材料,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应计入管理费用。

同时。

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例可作如下账务调整:借:在建工程 35 100贷:管理费用 3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100(二)不同期间错误账项的调整对于不同期间发生的错误账项,应当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调整。

1.对当期错误账项的调整对审核中发现的属于当期发生的错误账项,可以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补充登记法、反向冲销法或综合调整法,调整当期相关账项。

对于按月结转利润的纳税人,其影响损益的错误账项,如果是当月发生的,可以直接调整错账本身;以前月份发生的,应先调整相关账项,再调整“本年利润”数。

2.对上年或以前年度错误账项的调整对审核中发现的属于上年或以前年度发生的影响损益的错误账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对影响损益的非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在会计处理上,不调整前期损益,只调整对本年损益的影响数。

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仍需调整前期所得或损失,不能将其转移到本纳税年度。

(2)对影响损益的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办法基本一致,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

【例1-4】某工业公司上年度出租仓库取得收入20万元挂在“预收账款”账上,未作收入处理。

该仓库原值250万元,已纳房产税2.10万元;厂房租赁合同已贴花,但其他相关税金漏计。

分析:该公司租金收入未作收入处理,漏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少纳房产税。

■计算应补缴的税费:应补营业税:200 000×5%=10 000(元)应补城建税:10 000×7%=700(元)应补教育费附加:10 000×3%=300(元)应补房产税:200 000×12%-21 000=3 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00 000-10 000-700-300-3 000)×25%=46 500(元)■账务调整:①借:预收账款 200 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5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000——应交城建税 700——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应交房产税 3 000——应交企业所得税46 500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9 5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9 500(三)间接查获额的账务调整在审核中发现的错误金额,有的属于直接影响损益的项目金额,即直接查获额,在调账时直接调整损益即可;有的属于间接影响损益的项目金额,需要在各相关项目之间进行计算分摊,最终确定对损益的影响数。

比如,在材料购进、材料发出、生产成本结转中发生错误,如果尚未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其错误额会依次影响原材料、在产品、库存产成品、已销产品的成本。

因此,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将错误额在上述各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分摊给已销产品的部分即为影响损益的金额,即间接查获额。

1.错误金额分摊办法在实务中,对查出的需要计算分摊的错误金额,可以采取“比例分配法”,按照成本核算程序,一步一步地往下分配。

分摊率=需要分摊的错误金额÷各项目成本或数量之和×100%某项目分摊的金额=该项目成本或数量×分摊率公式中的各相关项目,根据错误金额的发生环节确定:(1)在“原材料”账户借方查出的错误金额,即多记或少记材料的购进成本:首先,应当在期末结存材料和发出材料之间进行分摊;其次,对发出材料分摊的部分,在本期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最后,对完工产品分摊的部分,再在库存商品和已销商品之间进行分摊。

(2)在“原材料”账户贷方、“生产成本”账户借方查出的错误金额,即多转或少转耗料成本:首先,在本期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对完工产品分摊的部分,再在库存商品和已销商品之间进行分摊。

(3)在“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库存商品”账户借方查出的错误金额,即多转或少转完工产品的成本:需要在期末库存商品和本期已销商品之间进行分摊计算。

2.账务调整根据计算出的各环节应当分摊的成本数额,分别调整有关账户。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该部分主要介绍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的要点及方法。

企业在正式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应当对所有的会计报表、账簿及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编制纳税申报底稿,预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然后,再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为中心,查阅相关账表凭证,进一步核实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一)营业收入的审核该部分主要讲解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商品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要点及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审核时,可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及相关合同、发票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对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审核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审核时,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问题。

①审核因收入确认条件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会计准则将“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而税法不将其作为收入实现的条件。

从税收的角度看,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就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审核时,对于销售货物收入在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②审核因收入计量办法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采取延期收取价款(通常为3年以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按其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应收的合同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不认可上述会计处理原则,而是按照销售合同所列金额和发票开具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并非按期现值确定。

【例2-1】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0年1月份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

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套设备实际成本1 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套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

该企业发出商品时,全额开具了发票,金额为2 340万元;其中增值税340万元,已于发出商品当天收取。

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①销售商品时,根据银行进账单和发票编制会计分录:借:长期应收款 20 000 000银行存款 3 4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000根据商品出库单,结转商品销售成本1 56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600 000贷:库存商品 15 600 000②2010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根据银行进账单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2000万/5)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作为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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