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与公司法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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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朱珊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司法实践中,在同一债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可能同时扮演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等多种角色,多重身份竞合导致的利益冲突并非一个仅存在于理论上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通过担保机构及关联方不得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方式规制其中的利益冲突,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避免利益冲突的信息隔离制度与发生利益冲突时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制度规定也未能有效规制利益冲突。

证券法律规范列举规定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只是简单的条款取舍和立法技术问题,而是已具有公共产品和法律服务的属性。

受托管理人局限于承销商并不妥当,应适当扩大受托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同时,应建立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情形下的辞职和解任制度,解决因利益冲突导致无法履职的困境。

在债券违约后及违约前的一段时间内,受托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除能够证明其忠实地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的情形外,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民事责任;“五洋债”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23)10-0086-07DOI:10.19647/ki.37-1462/f.2023.10.010一、前言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在法律层面确认,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集体诉讼案件①,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案件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同时作为“五洋债”的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务审判还是理论研究,鲜有人关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解析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解析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解析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方利益的多元性,上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面临利益冲突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解析。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利益冲突,并探讨其相关法律解析。

一、利益冲突的现象分析上市公司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公司内部各级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等。

首先,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包括股东之间的竞争关系和股东之间的异议冲突。

在上市公司中,不同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范围可能不一致,导致他们之间产生冲突。

此外,股东在公司运营方针、分红政策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分歧,引发异议冲突。

其次,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代理问题上。

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将自己的利益委托给经营者代理,而经营者往往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容易产生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经营者在行使职权时违背了股东的利益。

最后,公司内部各级管理者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职权分配以及资源分配上的冲突。

在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者往往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和职权,这使得他们之间产生了竞争关系。

从而引发决策的难以达成以及决策的有效执行等问题。

二、法律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规制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公平性、公正性,法律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等。

首先,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基本规定,强调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规范,明确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框架。

在公司法中,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机构,旨在实现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其次,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制。

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旨在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监督和管理。

表决权排除制度

表决权排除制度

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是一种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和治理实践中使用的规定,该制度要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某些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的投票表决。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特定股东通过其表决权对公司的重要决策进行不当影响。

一、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理论基础1.防止利益冲突:公司由不同的股东组成,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的利益。

然而,当某些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不正当的行为。

例如,当股东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者股东为获得个人私利而牺牲公司利益时,就需要通过限制其表决权来防止这种行为。

2.公平与平等:表决权排除制度有助于确保所有股东在公司的投票决策中受到公平对待。

对于那些拥有更多资本或控制权的股东,他们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来影响投票结果,从而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

通过表决权排除,可以使所有股东在投票环节都有平等的影响力。

3.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并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表决权排除是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可以限制特定股东的不当行为,防止公司决策受到单一股东的不当影响。

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实践应用1.关联交易:当股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需要限制其表决权。

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其地位谋取个人私利,或者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例如,如果一个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他或她在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就不能行使表决权,以避免自我交易和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

2.重大利益冲突:当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与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存在重大冲突时,通常需要限制该股东的表决权。

例如,如果一个股东是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的竞争对手,那么他在涉及供应商或客户的决策上可能不能行使表决权。

3.控制权争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多个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表决权排除制度可以作为一种策略来保护公司的利益。

例如,当某一方的股权增加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重大影响时,可能会被要求限制其在相关投票中的表决权。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公司回避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和业务活动,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回避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回避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术语定义在本制度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公司指XX公司。

2. 员工指具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员工。

3. 利益冲突指员工与公司的经济利益或利益实现方式存在直接利益关联或间接利益关联的情形。

4. 重要外部关联方指公司业务活动中具有重要影响力或重要关联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员工的回避义务1. 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以公司利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2. 员工不得因私利而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员工在行使职权和决策过程中,应当独立、公正、勇于担当,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或接受他人的利益。

4. 员工不得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事务中以任何形式违背公司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工作之机谋取私利、利用公司资源进行非正当竞争等。

5. 员工在与第三方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不得索要、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对方利益。

第五条利益冲突的回避原则1.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造成冲突的其他活动。

2. 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或参股与公司竞争、或可能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企业或项目。

3.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职权或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通过与公司对抗的方式获取个人利益。

4. 员工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事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礼品、请客、款待、旅游、福利等,以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条重要外部关联方与公司的员工行为规范1. 公司在与重要外部关联方开展业务活动时,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中谋取私利或利用公司资源为其谋取利益。

2. 员工不得在与重要外部关联方进行商业往来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引言企业集团的发展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战略协同效应、资源优化配置效应,人员管理的协调效应为企业市场竞争带来了优势,因此,理顺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的关系,协调母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使之发挥集团的竞争优势,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企业集团及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一)企业集团及母子公司的管理企业是多个企业法人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法人联合体。

目前主要有以产权为联结法人企业集团和以产品联结的企业集团两种形式,而以产权为联结的企业集团居多。

目前,企业集团尤其是以产权关系为基本纽带的企业集团都普遍采用以母子公司制为基本结构的企业组织形式。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明确指出“企业集团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形式出资人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应依法改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母子公司管理的一般现状从治理结构上来看,集团母公司及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结构。

子公司基本上是自主经营,集团母公司不参与到子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集团母公司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只起到指导作用。

企业集团内实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具体做法是:年初由集团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指标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分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季度考核主要是检查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起到督促和指导作用。

年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兑现。

二、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分析(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的表现企业集团涉及多个利益主体, 其核心要义是赋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子公司服从于来自母公司的外部力量的控制和管理。

当母公司所制定的整体发展策略与子公司的利益没有冲突时, 母公司所制定的决策不会影响各子公司的正常业务, 甚至可以带来各个公司的利润最大化。

员工和公司利益冲突申报的管理规定

员工和公司利益冲突申报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员工和公司利益冲突申报的管理规定各中心、各下属公司:为切实防范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对员工利益冲突进行规定:一、员工利益冲突的定义员工利益冲突是指当公司员工在履行公司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申报员工利益冲突的范围1、员工及其亲属、关联人设立的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2、员工及其亲属、关联人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投资入股的;3、除另有规定外,员工在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中兼职、任职的(公益性质的除外);4、与离开公司未满3年的前员工所在公司开展业务且前员工为该公司的创始人、股东、高级管理层的;5、员工的亲属在公司入职的;三、员工利益冲突的管理1、管理部门公司法审风控中心为公司员工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如下:(1)管理公司员工利益冲突的申报工作;(2)采取适当方式调查并判断公司员工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3)对违反公司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分;2、申报方式(1)对任何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员工利益冲突事项,员工应如实、全面的向其分管领导和法审风控中心进行申报;(2)对已经发生的员工利益冲突事项,应在本规定施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3)对即将发生的员工利益冲突事项,应在利益冲突发生前申报;3、审批(1)员工按照规定将利益冲突事项申报后,由其上各级领导(最终审批到其分管领导)作出“同意,进行业务回避”或“不同意,退出利益冲突”的批复。

如同意,则应采取业务回避的方式控制风险,如不同意,则应解除利益冲突项。

(2)公司法审风控中心对员工的利益冲突申报表进行管理,对于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提请申报人补充说明,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4、利益冲突咨询如果公司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责任咨询公司法审风控中心,并介绍有关该未确定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

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实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利益冲突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管理,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股东利益冲突的监管力度。

然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仍然存在,并且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本文将从识别、审查和管理三个方面,深入探讨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解决。

首先,要识别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股东关系的信息。

在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中,应明确股东的持股比例、代表权力和利益分配情况,并及时更新股东的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应定期公布股东名单和股东变动情况,便于股东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形成监督机制。

此外,在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事项中,应披露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利益,以便于其他股东和投资者评估交易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其次,审查是解决股东利益冲突问题的重要环节。

公司董事会及其独立董事应对重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规模,邀请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评估并及时披露。

此外,审计委员会也应对股东之间利益冲突问题进行审查,确保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重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的审核力度,并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

最后,管理是解决股东利益冲突问题的关键。

公司治理结构应健全,确保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平衡。

董事会应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重大决策中要坚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设立行为准则,要求其遵守职业操守,明确禁止其利用职权为自己及其关联方谋取私利。

此外,股东会也应发挥监督作用,要求董事会充分披露与股东冲突的利益关系,及时调查和纠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识别、审查和管理是解决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步骤。

只有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审查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管理机制,才能有效解决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维护公司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

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为减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和人事上的关联,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具体标准是: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对公司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第一节兼职第一条公司不提倡员工在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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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与公司法的制度安排
钱卫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发展史上,先有公司事实上的存在,然后才有作为法人的公司。

公司演变为法人的立法动因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实现相关利益主之间合理的利益均衡。

为实现公司法的利益均衡之目的,在立法技术上就必然表现为对公司人格的确认,使公司免受来自股东和第三人的非法干预,超然于各原始利益主体之上,并通过其正式建立的机关(主要是董事会)为一定的行为。

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认为:“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现实上,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不仅这些利益本身屡有矛盾对立,而且各利益内部也还包含了利益抗争的可能性。

……在这样的矛盾对立中努力寻求真实的形式,乃是股份公司立法的任务。


那么公司法是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对公司各类参与主体的利益制衡的呢?通过对公司参与主体之间主要的利益冲突类型和公司法几个主要原则之间的对应关系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其中的奥秘:
股东与公司———“资本三原则”、“有限责任原则”
董事、经理与股东和债权人———“诚信义务原则”、“经营判断原则”
股东与债权人———“有限责任原则”、“资本三原则”
股东与股东之间———“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平等原则”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资本三原则”首先要求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要向公司投入足额的出资,并且在公司登记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抽回出资(公司法第36条),这就防止了股东的投机行为;同时股东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就避免了股东因公司的经营而承担不确定的风险。

在董事、经理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

董事和经理人员对公司股东(现代公司法也包括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作为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诚信义务,通过给董事和经理以制度约束,以避免代理成本的任意扩大化;同时公司法还设置了“经营判断原则”,以避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任意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保障董事、经理可以充分自由发挥自己的商业才能。

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

股东首先通过“有限责任原则”限定自己的责任,避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度的义务;同时,“资本三原则”要求股东必须向公司实际投入一定的财产并且在公司经营期间应当
维持一定数额的资本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尤其是债权人的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公司资本,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股东与股东之间,大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入较多,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因此通过“资本多数决原则”赋予大股东更多的控制权。

同时通过“股东平等原则”,以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欺诈和各种形式的利益侵夺行为。

总之,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公司法上的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而无论从公司法提供法律保护的经济合理性还是从公司法提供法律保护的法律合理性上来看,公司法对公司法上的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均衡,制止某些主体以牺牲其他主体的利益为代价实现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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