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用益物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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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使用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权利进行规范和保障的制度。

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用益物权制度的种类非常丰富,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用益财产权、海域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抵押权、典权等。

这些用益物权制度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规范的支持。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有关用益物权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电力法》、《海域使用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用益物权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用益物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益物权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以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例如,可以推进用益物权的市场化、信息化、专业化、民主化等方面的改革,提高用益物权的效率和效益。

用益物权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用益物权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以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5年7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

但是,2005年10月14日的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的第一百二十二条却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用益物权的客体究竟是否仅限于不动产,还是可以扩及动产、权利,甚至这些财产的集合呢?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现代社会中,动产不仅以其良好的流动性、变现性赢得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以其稳定的价值形态扮演着实物形态财产同样的角色。

况且,既然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权利,甚至是财产的集合,那么,为什么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就不能如同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那样大呢?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中之所以对于担保物权客体的范围规定得相当广泛,是因为担保物权看重的正是物的交换价值实现的程度,然而用益物权看重的却是物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使用价值,它与交换价值不是一回事,“值钱”的动产不等于“好用”的动产,况且,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设定用益物权也完全违背了物权特定的原则。

因此,用益物权的客体仅应限制在不动产。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似乎是部分接受了前一种观点,将用益物权客体的范围扩及到了动产。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只限于不动产,即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

动产、权利以及财产的结合上都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具体理由在于:1.依据物权的公示原则,任何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必须公示,公示的方法无非就是两种:占有或登记。

就担保物权而言,对于动产进行占有而公示质权、留置权的存在,没有问题,因为一则其权利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详细的规定,二则其存续时间通常较短,三则即便将此等担保物权加以转让,依据从属性,其也必须随同债权一并转让,所以,不会造成对公示原则的违反。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一、概述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物权法的理论发展,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用益物权在保障资源有效利用、促进资产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旨在通过对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种类、设立、变动、消灭等方面的系统探讨,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发展道路。

近年来,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

不仅在理论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用益物权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益物权体系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如用益物权种类的拓展、权利冲突的解决、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等。

进一步加强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探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成、特点和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1. 研究背景:介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阐述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权作为财产权利的核心,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复合化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

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用益物权的效力。

在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了介绍。

在从用益物权的效力范围、设立条件、变动和灭失、保护方式以及效力与限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结论部分对用益物权的效力进行了综述,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用益物权的效力,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用益物权, 效力范围, 设立条件, 变动和灭失, 保护方式, 效力与限制, 综述, 发展趋势, 建议.1. 引言1.1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即利用他人的物或土地,获取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至第162条规定的一种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民事主体在物权领域行使的一种权力。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或者土地享有一定的支配、占有和处置权利,但是不影响该物或者土地的归属权。

用益物权虽然不是绝对的权利,但是其效力具有很强的保护和约束力。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依法成立、公证和登记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一旦设立成功,权利人就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用益物权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动和灭失,并且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可得到相应的保护。

用益物权的效力和限制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加以监管和规范,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1.2 用益物权的分类用益物权的分类包括权利的对象和权利的种类两个方面。

根据权利的对象可以将用益物权分为人身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

人身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权物的使用和收益权,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权和质押合同中的质权。

不动产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如地役权、房屋使用权等。

根据权利的种类可以将用益物权分为绝对用益物权和相对用益物权。

绝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不可撤销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等;相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有条件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权和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权。

浅谈我国的动产用益物权制度

浅谈我国的动产用益物权制度

浅谈我国的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摘要]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存在,但是并未就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定类型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物权法》对传统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仅以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与动产租赁权制度差异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动产租赁权制度;制度优势一、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概述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制度。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用益物权制度。

所谓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限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即不动产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就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定类型加以明确,部分学者仍主张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于不动产。

二、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比较优势传统物权法理论否定动产用益物权的主要理由之一,即通过债权方式可以充分实现动产的效用。

动产租用、借用、质押、抵押等相关制度或方式,都是动产的利用的途径。

笔者认为较动产租赁权制度而言,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而无法通过动产租赁权制度予以实现。

(一)两种制度比较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下的动产利用方式是物权性质的利用方式,动产租赁权制度下的动产利用方式是债权性质的利用方式。

动产用益物权则在本质上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独立性。

动产租赁权在本质上是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追及性、附属性。

物权和债权本身的差异决定了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租赁权的差异的。

(二)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比较优势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用益物权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巩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得对抗第三人,此为用益物权在法律结构上异于债权的特色。

简言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与动产租赁权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能够更有力地保障用益人的权利。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将不动产或动产占有并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的物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十分详细,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定义、设置条件、内容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以事物的占有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但该事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用益物权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又兼顾了所有权人的权益。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主要涉及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二、用益物权的设置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用益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设定书面协议:用益物权必须经过书面协议的设定。

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期限、范围、用途等内容,同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2. 不违反法律规定: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符合公序良俗: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且不得有不正当的目的和手段。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使用权,可以占有并使用该物,具有向第三人转租的权利。

2. 收益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权,包括土地的租金、房屋的出租收益等。

3. 改良权:权利人可以对用益物进行一定的改良和修缮,以增加其使用价值和效益。

4. 抵押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用益物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四、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土地收益。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城市建设中,用益物权适用于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权利人可以通过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屋建设或商业开发。

3. 产权界定较为复杂的案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界定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解析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

解析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

解析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是一部关乎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能够保障个人和企业在财产方面的权益。

在中国,物权法的制订和有效实施,对于确保公民财产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一、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物权法作为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框架,为持有者赋予了合法的财产支配权。

它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转让、享有、限制等方面的规则,并为财产所有人提供诉讼保护。

物权法的存在可以有效保护个人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使其在交易、继承、租赁等各种财产行为中拥有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推动经济发展中国物权法能够为经济活动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

物权法明确了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企业的投资和创新提供了保障。

它为财产权益的流转和债权债务的解决提供了规则,促进了资本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物权法的保障下,企业和个人的财产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进而增强了市场信心和投资意愿。

三、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物权法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它通过对物权关系的明确定义和保护,防止了财产权的侵犯和滥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所有人的义务,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四、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中国物权法的实施需要公民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进而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物权法作为大家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法律保护,通过它的解析和应用,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加深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意识。

同时,它也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综上所述,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推动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并提升了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我们应当认识到物权法对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影响,并积极参与到其应用与实施中,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陈小君)

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陈小君)

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2-7-20一、用益物权的产生与特性传统民法将独立于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按其权利是以追求物之使用价值还是强调物之交换价值为基础依据,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产生表明和记载了经济关系的要求,即初创的动因,是商品社会中经济的迅速发展。

因为,在物权中,首先被考虑产生的所有权制度,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已不能充分适应社会各种财产利益的需求。

一方面,社会总体财富有限,满足普遍所有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出现了拥有某项财产的人们并不直接对其财产加之使用,而另一些非财产所有人在没有能力或不必要购买财产时,急需公然稳定且合法地占有使用某项财产的情事,于是,巨大的经济力量促使所有权权能质的分离,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应运而生,它以物权特有的方式提供了非所有人通过法律行为利用他人财产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可能性,满足了非所有人的特殊需要。

当然,人们还可以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债权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例如租赁制度、借贷制度均可达此目的,但债权与物权毕竟分属不同范畴,有着各自不同的地位与功用,不可相互替代。

由此,用益物权存续的必然性与必要性显而显见。

民法发展至今,用益物权制度也随之从最初附属于所有权的地位过渡成为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完整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并且,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共同构成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用益物权在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比较中有着十分显著的特征:第一,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识别这里的限制,应当注意表达两层意思:一是表明所有权对物有完全的支配力,而且用益物权不过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一是用益物权的产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使所有人不能随时发挥自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至处分的作用,而担保物权则不能全部体现这一限制功能,如不动产抵押权中物之所有人,在不动产不转移至抵押权人占用时,仍可较为自由地行使对标的物的各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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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较 低 的假 定是 不周 延 的 : 一 , 管一部 分 的动 产 第 尽 价值 确实 较 低 , 是 , 着 社 会 生 活 的发 展 , 技 的 但 随 科 进步 , 越来 越 多 的动产 价 值开 始 被挖掘 出来 , 比如 我 国《 权法 》 物 已经 规 定 的 船 舶 、 空 器 、 车 等 动产 , 航 汽
动 产 用 益 物 权 自罗 马 法 就 存 在 。在 “ 尽 其 用 ” 为 物 权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的 今 天 , 产 用 益 物 权 凭 借 物 成 动
其制度 优 势应 当重 新 焕发 其制 度 的光 芒 。
[ 关键 词] 动 产 用益 物权 ; 制度 设 立 ; 必要 性 ; 可行性

力 。因此 , 断动 产 用 益 物 权 制 度 之 价 值 首 先需 要 判 考 察作 为主体 的人 在 现实社 会 生 活 中对 该 制度 的需
求 , 次是该 制度 具 有 哪 些 能 够 满 足 主 体需 求 的能 其
力 。笔者 认 为 , 产 用 益 物权 的价 值 可 分 为制 度 价 动 值, 结构 价值 以及理 念 价值 : 度价 值指 的是 动产 用 制 益 物权制 度作 为一 种制 度设 计 所能 满足 主体需求 的 能力 , 该价 值之 大小 由其 制 度 的优 越 性 即动 产 用 益 物权 制度 在现 实社 会 生 活 中 的作 用 决 定 ; 构 价 值 结 指 的是动 产用益 物权 制度 作 为物 权制 度 之一 部分 对
[ 中图分类 号] D 2. 9 3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18 8 (0 90—0 90 10-12 20 ) 30 9—6
物 权 的方式 对其 进行 利 用 。笔 者 认 为 , 述 说法 值 上 得 商榷 。 1 种观 点 之前 提存 在 一 定 缺 陷 , .该 即对 动产 价
开发 , 正如 有 的学者 所 言 :放 眼 当今社会 的现 状 , “ 我
们 会 发现 随着 社会 经 济 的发 展 , 为 人类 所 利 用 的 能 物 质资 源 的种类 越 来 越 丰 富 , 多物 质 资 源 尤其 是 许 动 产 的价值 也 越 来 越 大 。 【 此 , 们 应 该 以开 发 ’ , 妇为 我 新能 源 的热 情 一样 对 动 产 进 行 开 发 与利 用 。第 二 , 需要 思考 的 是 , 于 一部 分价 值 较低 的动 产 , 否就 对 是 不 能通过 设 立 动 产 用 益 物 权 进 行 利 用 呢? 笔 者 认 为 , 个 问题应 该 辨证 的看待 , 先对 于价 值较低 的 这 首 动产 确实 没有 必要 全 部赋 予其 动产 用益 物权 进行适 用, 是 , 但 对于 一部 分 虽 然价 值 较 低 , 但是 日常 生 活
第3卷 1
V0 . 1 13
第 3 期
No 3 .
广西 大学学报( 学社会科学 版) 哲
J u n l fGu n x iest( h1s p ya dS ca in e o r a a g iUnv riy P i 0 h n o il e c ) o o Sc
20 09焦 6
动 产 , 全 可 以通 过 购 买 或 者 租 赁 予 以利 用 , 是 , 完 但
的种 类繁 多 , 值较 低 , 他 人 动产 进行 利用 可 以通 价 对
过租 或借 的方式 进 行 , 全 没 有 必 要 通 过 设 立 用 益 完
J n ,0 9 u e 20
论 动产 用 益 物 权 制 度 设 立 的必 要 性 及 可行 性
夏 杰
( 武汉 大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3 0 4 湖 40 6 )
[ 摘 要 ] 用益 物权 客体 主要 为 不动 产 , 一认 识 已成 为 民 法理 论 的主 流 。我 国《 这 物权 法》 l 17条 只是 在概 念上 对 动产 用益 物权 进行 了原则 性的规 定 而没 有规 定具 体 的动 产 用益 物权 类型 。如 此一 来, 坚持 物权 法 定 的我 国, 在 动产 用益 物权 的 身份 实难 确 定 。实 际上 , 用益 物权 客体 不 限 于不动 产 ,
整个 物权法 体 系的 影 响 ; 念 价 值 则 是 指 动 产 用 益 理 物权 制度对 物权 法物 尽其 用 价值 理念 的 影响 。以下
之论述 主要 围绕 此展 开 。 ( 动 产用益 物 权 的制 度价 值 一)
正 如 以上 所 述 , 产 用 益 物权 的制 度 价值 是 由 动
其 价值 甚 至 比某 些 不 动 产 的价 值 还 高 。此 外 , 动 不
产 的种 类有 限 , 且 对 其 的利 用 也 已 经相 对 较 为 充 而 分 , 反, 相 动产 的种 类 繁 多 , 且 由于 此前 侧 重 于对 而 不 动 产进行 开 发利 用 , 大 一 部 分 动 产 的价 值 有 待 很

动 产用 益物 权设 立 的必 要性 分析
动产用 益物权 制 度存 在 的必 要性 是 由其价 值 决 定的, 价值 一语 , 其哲 学含 义 为客 体满 足 主体需 求 的
种 能力 , 判断某 一 社 会 存 在 是 否 有 价 值 主 要从 以 下两 个方 面 出发 , 是 主 体 的 欲 求 , 是 客 体 的 能 一 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动产用益 物权 制度 在现 实 社会 生 活 中的作 用决 定 的 因此 , 察动 产用 益 物 权 制 度在 现 实社 会 生 活 中 的 考
作 用关键 在 于考察 人们 有没 有通 过 此种 方式 对 动产
进 行利用 的必 要 。如 上 所 述 , 统 的理 论 认 为 动 产 传
使 用 比较普 遍 的动 产则 应该 允 许人 们通 过设立 动产 用益物 权进 行 利用 , 对者 或 许会认 为 , 反 对于这 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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