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和其他事项进行登记的制度,是保障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制定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规程,为登记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引,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提高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实施细则的制定还有助于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登记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 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包括不动产登记处、登记审核处、登记备案处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登记机构内部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的规定,确保登记工作的高效运行。
2. 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受理-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包括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的具体流程;- 不动产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的清单,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标准和时间限制,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制作和发放程序,包括证书的样式和格式;-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管理和归档,确保证书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公示-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渠道和方式,包括线上查询和线下查询的具体操作;-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范围和时限,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5. 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复议- 不动产登记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程序,包括异议登记的受理和审查;- 不动产登记复议的申请和审理程序,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 不动产登记的监督和执法- 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不动产登记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措施,确保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实施细则的执行和监督1. 实施细则的执行机构和责任人- 制定实施细则的执行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实施细则的执行机构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后,国土资源部就依据《条例》的主旨和精神,结合各不动产登记试点地区的统一登记实践,启动了《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今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查询、保密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为更好地让广大市民了解《细则》,现对该《细则》部分内容作如下解读:不动产依申请登记。
《细则》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有特别规定外,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要求当事人登记。
不过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
现有产权证书不变不换继续有效。
《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时,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有特殊规定。
《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有财产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权利人-易修改word版 (6页)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权利人-易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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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从细节入手推进依法行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后,国土资源部就依据《条例》的主旨和精神,结合各不动产登记试点地区的统一登记实践,启动了《条例》实施细则的
起草工作。
今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条例》进行了细化,为不动产统一登记
确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范。
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分两期对《细则》进行深度解读。
《细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具体规则,
对于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登记程序、各类登记类型及其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和保护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可以说,践行依法行政,构成了贯穿《细则》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一条红线。
严格遵循上位法设定登记权限
《细则》制定过程中,恪守《物权法》等法律以及《条例》等行政法规的
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制度,严格设定登记机构各项权限、强化登记机构的责任。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林地使用权登记、草原使用权登记等。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要求,保证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分级管理,上下联动。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性的统一管理,省级、地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依托,实现公开、透明、高效和便民的服务。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保护不动产权益,注重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库,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服务。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培训体系的建设,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惩处机制,严厉打击不动产登记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享受不动产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不动产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及时处理申请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登记实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和流程,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履行公告、征收等程序。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加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流程,制定的细则性文件。
该细则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下面是对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详细描述:一、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益进行登记,以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权属的清晰性。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安全和可靠。
二、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不动产登记适用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权利、限制和担保等事项的登记。
2. 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和职责:规定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机构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申请人等。
3.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审批:详细描述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申请书、权属证明、调查报告等。
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4. 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方式: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包括现场登记、网上登记等,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登记需求。
5.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和收费标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和收费标准,包括登记费、证明费等,以确保登记工作的可持续运行。
6. 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管理和共享:规定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机制,包括数据采集、存储、更新和查询等,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便捷性。
7. 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申诉处理:明确不动产登记异议和申诉的处理程序和机构,以保障登记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三、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实施和监督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实施:规定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和具体步骤,包括培训、宣传等,以确保细则的有效实施。
2.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监督:明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以确保细则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为了规范登记流程、明确登记要求和标准,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和细则。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一、总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
其目的是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二、登记主体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适合范围: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2. 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适合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包括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等。
三、登记流程1. 不动产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权属变更协议等,向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2. 材料审核: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身份和不动产权属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3. 公告公示:登记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请登记事项,公示期限为30天,接受社会监督。
4. 审批登记:公示期满后,登记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上进行相应的登记记录。
5. 发放证书: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结果,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登记要求1. 不动产权属: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不动产的合法权属。
2. 不动产界址: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的界址证明,包括地籍调查报告、测绘成果等。
3. 不动产状况: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的状况证明,包括不动产的基本情况、用途、面积等。
4. 权属变更:申请人提出权属变更登记时,应提供相关的变更协议、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登记效力1. 不动产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所登记的不动产权益变动,具有法律效力,对登记机构、当事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2. 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不动产权益的重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六、登记监督1. 社会监督: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公示期,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都有权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或者举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实施细则已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文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运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机构设置1.不动产登记中心设有行政管理部门、技术支持部门和业务部门。
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事、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3.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4.业务部门分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权证发放三个板块,分别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受理和处理。
三、监督职责1.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2.审计机构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社会各界可通过举报电话或信函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不动产登记中心违法违规行为。
四、业务流程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审核并录入系统。
2.审查阶段: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
3.登记阶段: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生成权证并发放给申请人。
4.归档阶段: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归档,备案保存。
五、服务承诺1.不动产登记中心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和登记手续。
2.不动产登记中心承诺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不泄露其个人信息。
3.不动产登记中心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申请人解决问题,满足其合法需求。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对于未按程序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对于泄露申请人隐私或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不动产登记中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将由责任方进行赔偿。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解释权归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