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略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和丧 失,无不实行 公示制度 。世界各国均 以登记作为不动产 公示方
法 , 过 赋 予 登 记 一 定 的法 律 效 力 , 会 公 众 可 以 通过 登记 知 道 不 动 通 社
第二, 建立实质审查制度 。 为此法律需要赋予登记机关一定的调 查职权。 我们认为, 登记机关应 当被赋 予下列权 限: 一是询问 申请人;
移转、 消灭等变动事项应 当登记 , 是物权 公示原则的要求。物权 的 这 公示 及 公 信 原 则是 物 权 法 的 基 本原 则 之 一 , 谓 公 示 原则 是 指 当 物权 所 发生变动时 , 必须通过某种程序和方法使公众得 以知悉, 只有这样, 才 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 我们 都知道 , 物权作为绝对权, 对世权 , 义务 人是权利人之外 的一切社会公众 。 综观世界各 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关于不动产物权 的取得、 变更
适用 的 自然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具体 由哪一个机关来行使 这 一 职 责 , 国 《 权 法 》 没 有 规 定 。 就 容 易 造 成 现 实 中 管 理 混 乱 我 物 并 这 的问题 。因此 , 我认为登记事务仍然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问题的 关键在于 , 负责登记的行政机关必须统一且必须专门化。 我认为应当 在政府机构 内部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 , 如不动产 登记 局, 统管不动产
略论不 动产物权登记制皮
周 颐
摘 要 《 物权 法》 出 台, 定 了以登 记要件 主 义 为确认登 记在 不动 产物 权 变动 中的效 力 , 的 规 并辅之 以预告 登记 , 正登 记 , 更
异议登 记 等新 制度 , 这对 完善 我 国不动 产物权 登 记制度 有 重大 的意 义。但 这一 制度在 理 论和 实践 中仍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快 尽 制 定 配套 的法律 制度 来 完善 不动产 物权 登记 制度显 得极 为迫切 。 关键 词 不动 产物权 登 记 中图 分类 号: 9 3 D 2. 2 责任 制度
浅谈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浅谈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戴国勇(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此次物权法确立了登记要件主义原则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并且为了有效地完善不动产物权制度,相应的规定和创设了一些新的配套登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在理论和现实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尚需完善。
关键词:不动产;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01-03 收稿日期:2010-02-11 基金项目佳木斯大学人文社科项目(W —) 作者简介戴国勇(5),男,黑龙江佳木斯人,讲师。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涵及功能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从登记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变更两部分。
(一)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除了极少数法定物权以外,物权的产生都以公示为条件,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则物权制度也不存在,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该协议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的产生与设立的公示是不可分离的,设立公示是物权产生的重要条件,只有建立完备的公示制度,才能使当事人明确哪一些物权已经设立。
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某种物权,但尚未进行登记,也没有完成公示的要求,人们便可以相信此种物权并没有产生。
设立的登记不仅可以彰示物权的产生,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这就是说在同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的物权时,应当以登记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
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之评析

需要 创设 了一 些适应社 会 需求 的制度 , 呈现 出一 定 的创 新 性 。 由 于不 动 产登 记 牵涉到 我 国现 有 登 记 管 理体制 的 改革 , 因此 , 如何 使 物权 法 关于不 动产登 记 的规 定发 生 实际 的规制 作 用 成 了当前亟 待 解 决的 问题 , 定不动 产登记 法是 解 决这 一 问题 的 正确 选择 。 制
一
交 易制度 , 障我 国不 动产 交易 市场 安全 、 保 有序 的发 展, 物权 法对 于登 记 效 力 主要 从 两 个 方 面作 出 了 明
确 的规定 。
第一 , 效要 件原 则 。物权 法第 9条 明确规 定 , 生 在法 律没 有 另外规 定 的情形 下 , 动 产物权 的设 立 、 不 变更 、 让 和 消 灭 , 依 法 登 记 , 生 效 力 ; 经 登 转 经 发 未
策 的依 据 。作为 物权 法 的核 心制 度 , 不动 产 登 记 制 度 是 为满足 社会经 济 发 展 需要 而 产 生 的 , 的 天 然 它 使 命 就是充 当不 动产 物 权 公示 的手 段 , 过 公 示 将 通
不 动产 物权 的设立 、 移转 和 变 更 的情 况 向公 众 予 以
等 重要 问题 , 确立 了我 国不动 产登记 的基 本制 度 , 标 志 着我 国统一 的不 动产登 记制 度正式 确立 。在 体 系
《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设计

摘 要: 由于我 国现行不动产登记 制度存在的缺 陷, 制约 了不动产物权正常秩序的形成和发展 , 鉴此 建 立 不 动 产 统 一登 记 制 度 是 解 决 目前 不 动 产 登 记 中存 在 的种 种 缺 陷 , 分 实现 登 记 作 为 不动 产物 权 公 示 充 功 能 的现 实选择 。《 物权 法 》 制 定 中始 终把 建 立 不 动 产 统 一 登记 制 度 作 为 不 动 产 登记 制 度 的设 计 主 线 , 在 在 此基 础 上 设计 了我 国未 来 不动 产 统 一登 记 的制 度 。 关键词 : 物权 法 ;不 动产 ;统 一登 记 ;制 度 设 计 中 图分 类 号 : 93 2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413 (0 2 0 - 3 - D 2. A 17 — 0 2 1 )20 30 7 0 3 收 稿 日期 :0 1 一4 2 1 7 D 作者简介 : 李正春(9 3 ) 男, 肃定西人 , 17 一 , 甘 副教授 , 主要从 事法学研 究。
由 于 任 何 当 事 人设 立 、 转 物 权 , 会 涉 及 第 移 都 三 人 的 禾啦 盔 , 此 , 丰 的 设 立 、 转 必 i 开 、 因 物 又 移 公 透 明 , l 保 护 第 三: 的 币归盏, 护 交 易 的 安 全 和 以 J 于 人 维 秽 。 为 i 这 一 目 的 , 代 民 法 建 立 了 公 示 带Ⅱ 序 成 现 度 , 物 权设 立 、 转 、 更 、 灭 的 事 实 通 过 一 定 将 移 变 消 的 公 示 力 向 社 会 公 开 , 而 使 第 三 人 知 道 物 权 去 从 变 动 的 隋况 【 , 是 实 现 对 物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手 段 。 】这 j 不 动产登 记 制 度是 不 动 产 物 权 变动 的法 定 公 示 弓; , 彩 多 段 是 葑去 ̄t 认 和 保 护 的 4 殍 - 百 , 提 物 朽 中 的 所 有 权 带 、 益 物 权 带 和 担 保 物 权 度 用 度 制度 , 与不动 产登 t 都 己相 关 联 。 没 有 健 全 的 不 动 产登 记制 度 , 没 有 完 善 的物 权 法 律 制 度 。《 就 物 权 法 》出 台 前 , 国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中 存 在 的 我 问题 和 缺 陷 , I 影 I 对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向了 c 护 ,: 5 - t E 锘Ⅱ 了 统 一 、 范 的 登 _ 约 规 } 己制 度 的 建 - 。 《 权 法 》 o r 物 的 出 台 , 俄 国 长 期 以来 比较 L 不 动 产 登 t 昆舌 的 己 制 压& 行 了 重 新 架 构 和 制 度 设 计 , 立 了 我 国 不 确 动 产 己制 度 的 基 本 框 架 ,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国 的 为 不 动产登 i 己制 度 和 将 来 带U 统 一 的 不 动 产 登 定 己 法 奠定 了基础 。
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与动产交付方式

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与动产交付方式一、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1.初始登记:又称首次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第一次产生时进行的登记。
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建造、购买、受赠等情形。
此时,权利人在法律上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有权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
2.转移登记:又称过户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发生转移时进行的登记。
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形。
此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新权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3.变更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主要包括: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变化、地址的变化、面积的变化等。
此时,权利人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权利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4.注销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消灭时进行的登记。
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拆除、毁损、灭失等情形。
此时,权利人在法律上失去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该不动产成为无主财产。
以上四种登记制度涵盖了不动产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的全过程,是保障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手段。
二、动产交付方式1.直接交付:又称现实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
这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适用于一般的动产买卖。
2.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动产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等情形。
3.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出让人无须再进行现实交付,只需要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合意即可。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动产的租赁、借用等情形。
4.占有改定:又称间接占有,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通过约定,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动产的保管、仓储等情形。
以上四种交付方式都是动产物权转移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交付方式可以保障动产物权的顺利转移。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障国家的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属权利、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意义、现状、案例分别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及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在特定机构对不动产进行记录注册,记载其权益状况、使用状况、限制状况、状况变动等情况的程序。
它在土地及其使用、房地产、财产保护、司法审判、金融信贷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不动产登记可以保障国家的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属权利。
只有进行了登记,才能确立权属关系和界定边界,从而维护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权属归属的明确性。
此外,不动产登记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其次,不动产登记可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当前,我国的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显得更加重要。
通过制度化的国家机构,规范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交易的流程,使不动产通产流通更加自由、保值增值更加稳定,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稳定崛起及健康和持续发展。
再者,不动产登记可以加强社会管理。
在大规模的城市化过程中,不动产作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资本,为政府尤其重要。
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的规范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公共安全以及民生福利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让不动产相关企业和个人都遵守规则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有助于社会管理体系的建设。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由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实施的。
最新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后开始实施,授权了土地登记机构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和备案工作。
但是其仍有一些问题,例如登记的基础还不够扎实,所涉及的登记资料不够全面。
此外,不动产登记在批准的速度和业务量上也存在问题。
最近,为了加快进程,国务院印发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将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推进不动产登记基本设施、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
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解释: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效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本法第⼀章规定了物权公⽰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条的规定,是对不动产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动产,即⼟地以及房屋、林⽊等⼟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
不动产的物权,在各国都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
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本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
这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段,是不动产物权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国外基本有两种⽴法体例:⼀种是登记⽣效主义;另⼀种是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效主义,即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效,亦即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效。
这种体例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项⼟地的所有权,为在⼟地上设⽴⼀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设⽴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规定时,必须有权利⼈和因该权利变更⽽涉及的其他⼈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为⽽取得、设定、丧失即变更者,⾮经登记,不⽣效⼒。
瑞⼠民法典规定,取得⼟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
我国⼟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采⽤这种体例。
按照这种体例,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不仅需要当事⼈的法律⾏为,也需要登记,法律⾏为和登记的双重法律事实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
《行政机关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机关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社会,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而行政机关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其登记制度的立法问题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机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立法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物权的安全、公正、透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登记制度为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法定依据;其次,通过登记,公众可以查询并确认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为交易提供有力保障;最后,登记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对不动产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
三、行政机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问题1. 登记内容与标准问题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内容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地执行的标准和内容不尽相同。
这给公众带来了诸多不便,也不利于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内容和标准,明确各类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要件和程序。
2. 登记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度问题行政机关在执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遵循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然而,目前部分地区的登记程序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公众对登记制度的信任度降低。
因此,应加强登记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登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问题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已成为必然趋势。
然而,在信息共享的同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机关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完善行政机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1. 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内容和标准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内容和标准,明确各类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要件和程序。
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2. 优化登记程序,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行政机关应优化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加强登记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登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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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题目: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院系:专业:法学姓名: X X X指导教师: X X X院系年级XXXX级学号 XXX 姓名XXX学习中心 XX 指导教师 XXX 题目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指导教师评语是否同意答辩过程分(满分20)指导教师 (签章) 评阅人评语评阅人 (签章)成绩答辩委员会主任 (签章)年月日毕业论文任务书班级 XXXX级学生姓名 XXX 学号 XXX发题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题目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1、本论文的目的、意义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其意义和作用已为人们普遍认同,现世界各国基本上均予采用。
但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如德、匈等国采取“登记要件制度”;美、英等国采取“托伦斯制度”;法、日等国采取“契约登记制度”。
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效力也不相同。
我国虽然已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上也缺乏可操作性。
从严格意义讲,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尚未建立。
因此,研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对现有规定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并就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自已不成熟的主张。
2、学生应完成的任务第一步:在全面掌握有关理论的基础上积极着手收集资料,拟定该论文大纲;第二步:依据指导老师修改后的论文提纲撰写论文;第三步:向指导老师提交论文初稿;第四步:依据老师的指导对论文进行反复修改;第五步:论文定稿并对论文进行装订;第六步:对论文答辩进行准备。
3、论文各部分内容及时间分配:(共10 周)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趁势( 1 周) 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2 周)第三部分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 周)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3 周) 第五部分结束语( 1 周)评阅其答辩( 周)4、参考文献:1、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民商法学,1996年第5期第7页.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3、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页.4、吕家政.房屋典当回赎及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国律师,2000年第10期第57页.5、赵鹏越.借鉴国际经验改革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与发展战略, 1999年第1期.6、金绍达.澳大利亚的产权登记制度对我们的启示.中国房地产 ,1999年第5期.7、王泽鉴.民法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页.8、黄健雄.试论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9、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的立法研究.法律科学,2002第2期.10、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民商法学,1996年第5期第10页.1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页,第180页.12、王利民.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44页.13、王利民.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民商法学,2002年第1期第13页. 备注指导教师:年月日审批人:年月日承诺一、本论文是本人独立完成;二、本论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三、若有不实,一经查出,请答辩委员会取消本人答辩资格。
承诺人:年月日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前言 (II)I 第1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 (1)1.1 登记要件制度 (1)1.2 托伦斯制度 (2)1.3 契约登记制度 (2)第2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3)2.1 确定物权归属 (3)2.2 善意保护效力 (4)2.3 风险警示效力 (4)2.4 国家监管效力 (5)第3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3.1 不动产登记立法缺乏统一性 (6)3.2 不动产登记房产与地产分立 (7)3.3 不动产登记城市与农村不统一 (7)3.4 不动产登记法律性质定位不当 (7)第4章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9)4.1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9)4.2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个统一”的原则 (1)4.2.1 统一法律依据 (1)4.2.2 统一登记机关 (1)4.2.3 统一登记效力 (1)14.2.4 统一登记程序 (11)4.2.5 统一权属证书 (11)4.3 扩大登记不动产权利之范围,保护第三人权益 (12)4.4 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12)4.5 建立登记机关责任赔偿制度 (13)4.5.1 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13)4.5.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3)4.5.3 承担责任的范围 (14)结束语 (15)致谢 (16)参考文献 (17)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其意义和作用已为人们普遍认同,现世界各国基本上均予采用。
但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如德、匈等国采取“登记要件制度”;美、英等国采取“托伦斯制度”;法、日等国采取“契约登记制度”。
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效力也不相同。
我国虽然已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上也缺乏可操作性。
从严格意义讲,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尚未建立。
因此,研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对现有规定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并就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自已不成熟的主张。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其沿革。
第二部分,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阐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性及四方面作用。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房产与地产、城市与农村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部分,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主张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建立不动产登记“五个统一”的原则;扩大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范围;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预告登记立法建议AbstractReal estate law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law of property ,and the system of registration for real estate is the core of real estate law .There are some regulations which is rather scattered in our country .And also there is no systematic research for real estate so that some practices are on the country of the principles involving registration for real estate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ystematic research on the theory in the field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o some efforts shall be given to make perfect the system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have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discusses the emergence ,development and trend regarding to the system and the definition and change of it as well; the second part presents the significance and effects shall be the public known of the registration ;the third part puts forward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system; and the last part give some lawful suggestions on making the system perfect . In the author’s opinion ,it’s necessary to take the ism of requisition covering the effect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 n in our country ,and it’s also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five unification” in the system and expend the scope of right on it so as to make the system perfect and set up the system in the field of conscientious compensation by the registration office.Keywords: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the principle of public known,pre-registration前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民法典的制定已刻不容缓。
物权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如何对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至关重要。
不动产作为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对完善物权立法不可或缺,而不动产登记又是不动产立法的基本制度,故对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原先的交易关系相对简单,在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也未引起高度重视,至今尚未制定出不动产登记法。
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因此,在我国构建与世界接轨且适应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时不宜迟。
本文试就此作一探讨,并就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1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