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涉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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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涉税问题一览

施工企业涉税问题一览

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1.请问:“甲供材料”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答复:在会计准则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l)将发出“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计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舍税价。

在总造价确定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单位将材料给施工单位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材料作为自己的存货核算,按照正常的存货进行核算,最后形成合同成本,并成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2)将“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直接领用。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购买的物资给施工单位就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

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作任何会计处理了。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评价.在企业的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法,有些采取的是第二种方法。

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下一步施工单位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将来形成工程总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而在第二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八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按不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就可以。

当然,对于施工单位,无论建设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单位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在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材料是建设单位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的抬头是开给建设单位,且在建设单位入账,对于这部分材料建筑业企业无法取得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主要涉及预缴哪些税款,预缴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o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二、附加税费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X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月末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三、企业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四、环境保护税有部分地区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工程施工企业税金账务处理

工程施工企业税金账务处理

一、前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税金账务处理是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合理避税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工程施工企业税金账务处理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税种及税率1. 增值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分别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3%、2%征收。

3. 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4.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三、税金账务处理方法1. 增值税:(1)采购、领用原材料、设备等,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末,根据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按照应纳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月末,根据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 企业所得税:(1)根据企业会计利润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月末,根据实际发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1)根据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常常需要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进行,以完成整个工程。

在分包过程中,需要考虑税务和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下面将介绍具体操作。

一、税务处理1、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后,需要对分包企业进行增值税核算。

分包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提供纳税证明,证明其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以下以举例说明: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为100万元,其中分包出去的工程费用为50万元。

分包企业应当开具专门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为50万元×11%=5.5万元。

施工企业在收到分包企业的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信息,与企业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证明进行比对。

若核对无误,施工企业申请销售税额抵扣,抵扣的数额应不超过100万元×11%=11万元。

2、企业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所得的收入,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数中,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年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根据年初预测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缴纳预缴税款。

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根据实际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将预缴税款与清算税款进行比对,缴纳差额税款。

二、会计处理1、工程分包支付当建筑施工企业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分包款项时,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开具付款凭证,并将其记入相关会计科目中。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支付的款项,应当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中,分包企业所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中。

三、总结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应流程操作,保证纳税和会计处理的合法、规范、及时和准确。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通常会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部分工程的施工,这就是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一种合作形式,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将工程划分为不同的分包项目,由不同的分包商承担施工责任。

工程分包对于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税务及会计处理的问题,以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或会计上的问题。

一、税务处理1. 纳税登记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需要确保分包商具有合法的纳税资质。

分包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相关税务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以确保其合法纳税的资质。

2. 税收筹划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分包合同金额、发票开具时间等方式来降低税收成本,但需要合法合规,避免出现税收风险。

3. 税务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如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及时申报税收等。

要对分包商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纳税,并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便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4. 税务风险防范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税务风险,如无合法发票、虚假交易等情况,有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分包商的税务合规性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会计处理1. 分包合同会计确认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确认分包工程相关收入和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情况确认分包工程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分包工程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包合同会计确认。

2. 分包款支付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需要加强对分包商的财务状况监管,确保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工程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工程分包是指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某一部分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管理和施工的一种合作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分包对税务和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挑战,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财务稳健。

本文将从税务和会计两个方面,探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一、税务处理1. 工程分包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分包属于劳务合同分包,因此在税务上要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分包单位的劳务合同支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加收增值税。

分包单位还需要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应纳税额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劳务费应税项目,适用于一般应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2. 优惠政策的落实在工程分包中,如果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收入和纳税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

根据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对于一些新兴产业或者重点产业的工程分包可能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工程分包业务中,要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分包业务的税务处理,争取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3. 报税的合规性对于工程分包的税务处理,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报税的合规性。

工程分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报税的依据,企业需要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有效性,确保报税的合规性。

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审查中,企业还需要对分包业务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资料做好归档保存,确保税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会计处理1. 成本确认和费用核算在工程分包的会计处理中,企业要合理确认和核算相关的分包成本和费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分包项目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设备使用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明确分包成本的构成和金额。

工程施工的税金会计科目

工程施工的税金会计科目

工程施工的税金会计科目一、引言工程施工是指将建筑或其他工程物质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过程的活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多种税金会计科目,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本文将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详细介绍工程施工涉及的税金会计科目及其相关内容。

二、增值税1.增值税的计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将实际产生的增值税加入成本内,并在销售时将其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增值税的计算遵循一般的税率计算,即按照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计算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核算。

2.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增值税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

应纳增值税是企业根据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是企业购买原材料时支付的税金,销项税额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向最终消费者收取的税金。

3.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时,首先需要对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行详细核算。

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应交税款的抵减项,销项税额则需要作为应纳税额的抵减项。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行详细核对,确保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

三、所得税1.所得税的计算工程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需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包括利润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税率的适用。

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合理计算所得税税额,确保纳税合规。

2.所得税的会计科目所得税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税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企业预付的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企业预提的递延所得税。

3.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合理核算和计算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

同时,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进行详细核对,确保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

四、印花税1.印花税的计算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相关合同签订、票据使用等情况下,需要缴纳印花税。

(建筑施工会计涉税计算及账务处理)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账务核算全流程

(建筑施工会计涉税计算及账务处理)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账务核算全流程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2.1.3工程预算的编制:它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 施工材料的工程量,是预算成本的重要依据,是控制各项支出 的的依据。 2.1.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指导施工现场全部生产活动的技术经济文件。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2.2物质准备: 2.2.1建筑材料的准备。根据施工预算进行分析,按照施工进 度计划要求,按材料名称、规格、编制出材料需要量计划, 为组织备料、确定仓库、场地堆放所需的面积和组织运输保 证施工时,材料能及时供应,不耽误施工进度。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3.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 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 *3%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建筑业税收新政策 税总发〖2017〗103号: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经证 1、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 验管理”。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 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2.3劳动组织准备:按照开工日期和劳动力需要量计划,组织 劳动力进场。同时要进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 育,并安排好职工的生活。向施工队、工人进行施工组织设 计、计划和技术的讲解交待,以保证工程严格地按照设计图 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等要求进 行施工。
计算出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纳税地点将按照增值税统一 原则,改为机构所在地纳税。
为了避免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发生地的地方财政收入造 成较大影响,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我们采用发生地预缴, 所在地申报的征管模式,以确保试点前后地方利益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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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经济增长方面都是投资拉动型增长。

与之相适应,房地产业、交通、市政、铁路、桥梁等重大建设项目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得到长足的发展,从而使得施工企业的业务量得到极大的增长。

施工企业作为一项工程项目劳务承包方或分包方,可能涉及到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具体施工项目情况不同,缴纳的税费金额也不同。

详述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前期涉税
(一)实收资本与证件类印花税
对专项施工项目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而言,新设营业账簿税目记载资金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万分之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账簿按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每件5元。

(二)施工合同发生印花税
就一项工程施工合同时,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当确定税目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的双方。

由于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与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也应当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记载的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一些总分包企业对于总分包之间的行为关系理解不准确,认为总包企业已经在与发包企业签订合同时双方均按建筑合同交纳了印花税,因此,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就没有再次按相应税率报税或贴花。

这种情况是值得施工企业注意的。

二、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涉税
(一)总分包工程的代扣税金问题讨论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规定,分包单位的营业税不再由总包单位进行代扣。

但根据各地税务部门的征管实际情况,目前具体是分包方自行申报还是由总包方申报,还是兼而有之,由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如目前深圳已经不能再代扣代缴,而广东惠州还可以。

这样在事实上造成了各自为政、管理混乱、操作无序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施工企业应就承担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沟通,确定税款是否仍然通过代扣模式。

如果继续执行代扣,则按原来的操作模式执行。

如果由施工企业直接缴交,则最好是在有分包业务发生的总包方开票之前加一个审核环节,由专人按工程建立台帐,一方面审核岗位对原先是否有存在两次以上的分包,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是审核总包提交的分包发票是否属于该工程的合理抵扣,从而避免涉税风险。

(二)附加税的基本情况简述
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结算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工程发票结算金额,按照3%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乘以城建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率根据工程所在市区、县城(镇)、其他地区分别为7%、5%、1%),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乘以3%计算教育费附加,如果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征收地方附加税费(如当前部分地区实行的副食、菜篮子基金等)同时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乘以相应的比例与营业税一起缴纳。

实际缴纳时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冲抵上述应交税费科目。

三、竣工结算项目涉税
(一)正确进行汇算调整
当施工企业完成一项工程项目,要进行竣工结算,结算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本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或将本企业会计利润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

施工企业涉税会计处理浅议
巫荻
摘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涉及到建筑施工方面的税收问题也是各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面临的问题。

本文从各个施工阶段分析施工企业所涉及到的税目、税率以及税务业务的会计处理,以期为施工企业规避纳税风险,进一步做好纳税筹划提供一些基础性的意见。

关键词:施工企业;涉税;会计
作者简介:巫荻成都中铁隆工程有限公司。

巫荻:施工企业涉税会计处理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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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2011年1月
企业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No.2
JAN.2011
涉及施工企业的扣除项目可能有施工中使用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若以经营方式租入,可将租金支出根据施工跨期长短均匀扣除;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其租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还可能涉及提取的准备金扣除问题,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再允许扣除。

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并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报损确认),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

不能全部或部分在税前扣除的会计损失或减值项目,应在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

(二)准确使用税率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均为25%的所得税率,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施工企业要注意是否符合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合理节约税负。

中小微利企业的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施工企业应关注相关的专门文件规定,为企业最大限度的节约所得税费用。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施工企业还可能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由于工程项目往往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对施工人员工资发放采取月薪或年薪,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应采取代扣代缴的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以避免没有扣缴个税而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五、其他涉税问题及相关对策
(一)发票
鉴于工程项目涉及金额复杂,支付次数较多,是否代扣、付款金额与发票金额常常出现的不对应现象,导致企业对于发票开具管理混乱,具体体现在发票使用地、开具金额、开具时间等都没有统一的认识,这对于企业对账,税金管控等都存在较多的影响。

施工企业应考虑作如下改进:
(1)严格发票领用
根据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发票一般不能异地使用,如果不是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则必须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规范开具发票
首先,发票金额的确定。

对于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情况下,对于扣缴的税费应要求税务机关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其次,在发票开具时间上,应根据取得索取款项的权利的时间作为开票时间,也就是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从而与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原则统一。

要注意克服工作中“以票控款”的实际做法,比如因没有实际收到款项,就不给对方开具发票,这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二)总分包业务的双重申报
财税[2006]177号文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必须实行双向纳税申报,这对施工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共同监控施工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事实上,各级总包分包企业各地及企业操作方法上千差万别,更多的是按分包事项单独进行报税。

尽管财税[2006]177号文2009年已经失效,但在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均未对此要求进行明确,因此可以认为,建筑分包企业在异地作业时,“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仍然需要企业进行前述操作,但同时,要注意与本地地方税务局进行合理沟通。

异地建筑工程完工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人应主动到施工地税务机关,缴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请施工地税务机关在外经证上写明应税收入,缴清领购的发票。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外经证上盖章。

回机构所在地以后,交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参考文献:
[1]陈晓春.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8,(02).
[2]朱文娟.浅谈企业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的途径选择[J].现代商业,2009,(11).
[2]毕荣珍.对工程分包中涉税财务处理的探讨[J],河南科技,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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