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山东省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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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完善人身保险监管指标体系,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式(见附件1),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中“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不再执行。

二、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V0 + P)×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其中:V0指本保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三、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63号)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表样(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发送至我会联系人邮箱,其他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四、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

五、2020年4月1日起,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

2020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同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

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

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经营管理,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的产品,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

保险公司对备案产品负有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总经理对产品开发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报告审核、签发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付费管理(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

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

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

(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

(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

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

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付费管理(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

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

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

(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

(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

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

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

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

(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

(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保监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3〕4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防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风险排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各总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排查的组织工作,在总、分两级机构成立风险排查工作责任部门,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2013年度风险排查报告(含附表)应于9月30日前上报。

其中,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告,分公司向保监局报告。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将文件电子版报送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自2014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

三、我会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排查情况和排查结果进行抽查。

对风险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会将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19日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防范人身保险业经营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排查,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司法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系统性风险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进行排查的活动。

山东保监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保监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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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车险信息网上查询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人身保险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 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情况 的通知 转发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建立完善保险机构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山东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寿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 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会议制度》的通 知 转发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的 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转发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 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 通知 山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保监会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 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启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购买须知开展保险消费者 教育活动的通知 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 通知 关于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电子 化文档的通知 关于报送收付费管理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责任追 究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有关事宜 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

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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